① 國務院各部委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嗎
《立法法》並未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委有權發布命令和指示。但是,我國《憲法》第... 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② 公文中命令是什麼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 措施 ;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下面是我收集的關於公文中命令的規范還有相關 範文 ,供大家參考!
公文之命令
(一)含義及功用
命令(令),是“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所使用的公文文體。
(二)性質
命令(令)是領導、指導性即指令性下行公文,具有行政權威。根據法律,我國只有、全國人大會和委員長、國務院、國務院和各部部長,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軍事領導機關,才可以發布,其他一般機關和一般人員不能發布。黨和群眾團體、企業事業部門不下命令。
(三)類別
“命令”按功用還可分為:1.公布令。2.任免令。3.授勛令。4.嘉獎令。5.指揮令。6.否決令。7.通緝令。8.特赦令。9.戒嚴令。10.動員令。後面三種只有和政府首腦才有權發布。另外,“通令”意思指普發所屬各單位或全體社會成員周知遵行的;“手令”是高級領導人對下屬人員的直接命令。
(四)格式與寫法
“命令”和“令”沒區別,標題上用哪個,要看習慣和文字上哪個更通順。“命令”和“令”有標題、正文、簽發人、日期等幾個主要部分;上述各類微有不同。標題三部分,可省略發文機關或事由,如標發文機關,一般須用全稱。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標而只概括內容(事由)加文種,如,《向全國進軍的命令》。收文單位,向全社會發布的可省略。正文,必須簡練、明確、條理分明,風格要庄嚴典重。內容寫依據、說明、政策。依據即緣由;說明要極簡,亦可省略;決策是何事,要求怎樣要明確,可分條寫,這是命令的核心,不能省略。較長的命令也可分開頭、主體、結尾。簽發人,應是發文權力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用的是個人名義,但卻是代表著權力機關,具有法定效力的。日期,是簽發的日期,一般是標題下有文號的放在文末,無文號的放在標題下。
公文之命令範文篇一
近期以來,全局民警緊密圍繞公安重點工作、中心工作,立足崗位奮勇拼搏,在偵查破案、服務群眾、規范執法,穩妥快速處理突發性事件以及細致做好警衛安保等各項工作中取得了明顯成效,保持了社會治安的穩定,推進了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發展,得到了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稱贊,贏得了群眾對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中,涌現出一批銳意進取、無私奉獻的先進典型。
為表彰先進、鼓舞士氣,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的有關規定,特命令:
一、給予在公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7名個人各嘉獎一次,頒發證書和獎金。
xxxxxxxxxxxx。
二、給予在執法工作中列本序列季度排名第一的3名案件主辦人各嘉獎一次,頒發證書和獎金;
xxxxxxx。
此令。
局長:xxx
政委:xxx
xxx3年9月10日
公文之命令範文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3年3月31日
簡析:
例文正文把批準的文件、事體,先列出來,然後寫依據,何會何時通過,再接著寫現在公布,何時施行,決策就全面出來了。批準的是關系重大的法規、辦法、區旗、區徽,所以寫全稱,寫標准稱謂,然後是落款和發布令的簽發時間。與莊重穩妥的風格相稱的是文字十分精當,無一廢字。
公文之命令範文篇三
各市,縣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日,在……的緊急關頭,請輸入姓名同志不顧個人安危,奮力搶救……,表現出捨己救人的高尚品質。為了表彰他的先進 事跡 ,特通令嘉獎。
一、決定授予××同志嘉獎獎章和獎勵證書,以及……,從批准之日起執行。
二、由××縣政府召開大會頒發獎章和證書,並號召廣大幹部、工人、農民、學生學習他的高貴品質,為建設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貢獻力量!
……
省人民政府
③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嗎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可以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喝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所以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