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當兵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服從命令
你說的這種情況幾乎在今天的人民軍隊不存在。過去可能有,現在不允許大罵體罰了。不管什麼,只要是命令就必須執行,不得找任何理由違抗命令。這是軍人的天職。
Ⅱ 軍人可以不服從錯誤的命令嗎
軍人的天職就是要服從首長命令。軍人紀律性強,當過兵的都知道,借用西點軍校的名言就是沒有理由,不管要你做什麼都沒商量的餘地。
Ⅲ 將軍如果不服從命令但是卻立下了戰功,之後應該是賞是罰
獎罰分明,確實有將在外,軍令有所不受一說,但是,服從命令也是軍人的天職,看似矛盾,但其實二者之間大有玄機奧妙所在,這兩者並非絕對,當然也不能完全為了服從命令,盲目順從上級指示,究竟是要個性,還是要顧全大局,真的要審時度勢,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Ⅳ 在部隊里如果拒不服從命令會有什麼後果
軍法處置。造成不可挽回損失估計就是生命的代價了
Ⅳ 為什麼軍人必須服從命令,不合理的命令不服從的軍人是好軍人么
不服從肯定不是好軍人。
如果發起戰爭,你作為將軍,命令部下從一條路線進攻,然後你底下幾萬兵,一個說要往這條路走,一個說要往那條路走,一個又說要多帶彈葯少帶糧草,一個說要多帶糧草,一個說要用跑,一個說要用走。
他們說的可能都有道理,也都有可行性,但如果都讓他們各干各的,還不如直接投降,直接買一根繩子弔死算了。
部隊不是市場,沒有討價還價的地方,也不是能夠討價還價的。
Ⅵ 現役軍人在部隊中如果不服從管制,會造成怎樣的後果
部隊對於這些人並不是沒有辦法的,如果情況不是很嚴重的,在軍官們苦口婆心的勸說下還是願意接受的。但是有一些新賓已經嚴重整個部隊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部隊只能做的就是開除這名軍人的軍籍,要知道被部隊開除的後果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簡單。
Ⅶ 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 那麼比如說命令是錯的 軍人有不服從的權利么
沒有。當對命令有疑問時,在堅決執行命令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申訴權)。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7)軍隊里不服從命令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三十九條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正確處置突發情況,有效預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發生或者減輕事故、案件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
其他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員多年安全無事故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Ⅷ 軍人不服從命令會有什麼後果,舉例說明,越詳細越好
一;不服從命令根據情節嚴重劃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因為拒絕服從命令照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除名、開除軍籍、戰場上拒服從命令可以執行戰場紀律就是槍斃。
二;平時不服從紀律會被班長老兵整治(暴力、開會、批評)
三;經常不服從紀律的在連隊就是被人治的對象,大會小會都拿你做反面教材。什麼好處也沒你。人人都不把你當回事。
四:士兵職責第一條;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堅決完成任務。軍人的天職就是服從命令。所以說不服從命令的就不是軍人。但是就算命令下達不對你也要先去完成最後申述你的意見。
Ⅸ 士兵在部隊中不服從管教,後果究竟會有多嚴重
士兵在部隊中不服從管教,後果就會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央軍委命令 軍發〔2010〕22號)的規定、以及士兵所涉及的違紀行為的事實予以不同的處分。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 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三條 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四條 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五條 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六條 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軍事訓練規定,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准,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八條 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九條 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條 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二條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後果,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規定使用行動電話,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際互聯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九十四條 擅自出國、出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五條 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7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8日以上15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16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30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除名處分。
第九十六條 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七條 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或者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操作武器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八條 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九條 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條 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銷售、出借、私存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出租、出售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製、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志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 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利用職權,侵佔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士官選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權謀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以上處分;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本條令第八十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與本條令所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5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Ⅹ 當一名士兵不服從命令,還指責你時,該怎麼解決
軍人的天職就是 服從命令,在平時可以以批評教育為主,仍然不改的警告處分或更嚴厲的處罰,如果在戰時違抗軍令,輕則軍閥從事重則就地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