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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員簽了保密協議能跳槽嗎

發布時間:2024-08-02 11:40:54

程序員工作保密性很高嗎,上班不能帶有攝像頭的手機

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的核心位置,一般會讓你簽保密協議,至於手機也要看公司的具體要求。

⑵ 程序員簽了保密協議,面試會侵權嗎

面試過程涉密項目可以用代號稱呼,另外不涉及項目具體細節,也不會泄密。如:以前的原子彈研製,這個項目名稱不涉及秘密,美國在日本投了兩顆原子彈,全世界人都知道,但對項目研製人員、項目技術參數、試驗數據等是構成秘密的。

⑶ 程序員辭職後寫了一份與原公司一樣的代碼算是侵權嗎

程序員辭職後寫了一份與原公司一樣的代碼,是否算是侵權,要看原公司有沒有將該代碼申請知識產權,或者在與該程序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保密協議,如果有,則為侵權,如果沒有,則不侵權。

  1. 原公司如果將該代碼申請知識產權,那麼程序員辭職後寫了一份與原公司一樣的代碼,所以侵犯知識產權,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2. 如果原公司與該程序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保密協議,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⑷ 程序員辭職帶走自己寫的源碼算違法嗎

程序員屬於特殊職業,正常來說,公司會與程序員簽訂保密或所有權協議的。如果沒有簽訂,按照法理來推論,在工作期間所有製作或參與的代碼都屬於公司財產,屬於工作內容範圍內的職責,未經公司許可帶走或拷貝是違法的,這種行為可有公司自訴也可由司法部分公訴,具體要看給公司造成的損害程度。

⑸ 程序員合同沒到期,可以走嗎公司要是不放人呢

程序員合同沒到期,可以走,公司要是不放人,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就可以,但是如果有簽保密協議和簽訂培訓協議約定的,要遵守有關規定或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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