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什麼發布的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章
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慧搜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預定的疏散地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跨越本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資儲運、供應的准備工作。
第四前鋒歷十條規定:農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則組織實施。
短期應急疏散時人員物資的隱蔽場所,是省防空主管部門制定劃定的空曠地帶、學校操場、賓館、公園廣場等單位,或者地域。能安排人員物資短時應急場所。能提供各種生活、物資保障的基地。
長期堅守作戰劃定的疏散地域,一般遠離城市中心區,在防護級別低的城市或鄉鎮,劃定整個行政區劃基消為疏散地域。並按省防空指揮部統一部署,定期勘察,道路、社情、居住環境及各種保障條件等,依據《戰時防空襲方案》作出調整,確保為提供戰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