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有關國家機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更好地履行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省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第三條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發布的決定、命令(令)、通告、公告等;
(二)省人民政府對其制定的規章具體適用問題所作的解釋或者批復;
(三)省人民政府依據地方性法規的授權制定的該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辦法;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在審判、檢察業務中適用的規范性文件;
(五)各省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涉及本部門業務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多個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業務的,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組織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聯合審查。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省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後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案。辦公廳應登記備查,並於三個工作日內交付相關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工作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完畢。
每年一月底前,前款所列的報送單位應將其上一年度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查。第六條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是否違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四)是否違背法定程序。第七條經審查,如果發現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事項中的違法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書面審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主任會議認為該規范性文件需要撤銷的,應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建議制定機關自行撤銷,也可建議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撤銷,或者提請常委會審議,作出撤銷決定。
經審查,規范性文件中只有個別條款需撤銷的,應就個別條款作出處理,不影響其他內容的效力。第八條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在接到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撤銷建議或省人大常委會的撤銷決定後,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執行完畢,並及時將執行結果報省人大常委會。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省轄市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書面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件後應在規定時間內交付相關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辦理。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書面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認為應當進行審查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如果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事項中的違法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會均可依照本辦法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處理。第十一條對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予以通報。
對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撤銷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對主要責任人或者責任單位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