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為什麼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是法律關系主體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的行為,即是否代表了主體的意志。法律行為是主體有意識的行為,而法律事件只是客觀上發生的能影響法律關系的狀態的客觀事件,不具有主體的主觀意識性。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帶有意思表示的行為,所以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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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如果相對於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可以認定為一個法律事件。因為行政命令對於民事主體來說是一個不帶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的公共行為,所以可以認定為法律事件。非要這樣解釋也是說得通的。
㈡ 法律與命令的異同之處是什麼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㈢ 行政命令與法律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要區別
行政命令與法律屬於不同的概念,因此,需要對兩只進行區別。行政命令與法律之間有3點不同,相關介紹具體如下: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行政命令的實質: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
2、法律的實質: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二、兩者的分類不同:
1、行政命令的分類:包括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2、法律的分類:法律可以劃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兩者的理解不同:
1、行政命令的理解: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監察、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系,並且相互銜接。
2、法律的理解: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㈣ 行政命令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的實質: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 2、法律的實質: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五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第六條 行政法規應當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准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㈤ 行政命令大於法律嗎
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
《行政握緩攔處罰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哪睜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段胡內作出具體規定。
㈥ 行政命令同法令的區別
1,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機關依照職權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從而對行政相對人發生強制拘束力的行政行為。
2,法令一般是指英美法系的一種法律形式,但是法令不一定就是行政命令。
㈦ 什麼是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例如國務院就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來依法發布決定和命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行政命令可以說作為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較強的科處義務特徵的行政命令,對於行政主體及時、有效地處理不斷增加的行政管理實務,應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是,行政命令也有其局限性。行政命令一旦作出,便為行政相對方設定了一定的義務,無論該行政命令是否合法或適當,行政相對方往往都必須依行政命令而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否則將引起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後果。
環境行政命令和環境行政處罰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環境行政命令和環境行政處罰混淆的原因在於對二者的區分標准缺乏清晰認識。
1.制度歸屬
德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等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行政決定有基礎性與保障性之分。基礎性決定以實現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為目標,在配置行政資源、實現行政目的和構建行政秩序等方面具有基礎意義,此類行政決定包括命令性、確認性和形成性三種形式。
保障性決定的具體形式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以違反基礎性行為決定為前提。保障性行政決定通過直接或間接對人身、財產、精神採取強制力量如責難、懲戒、威懾等,為基礎性行政決定確定義務的實現保駕護航。命令性行為是向相對人強制施加作為、不作為、容忍等特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其形式通常是命令或禁令。行政命令大體可被視為基礎性行政決定中的命令性行為。因此,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分屬於基礎性行政決定和保障性行政決定。
2.功能
行政命令並不涉及相對人的財產和資格,不具有懲罰性,而是通過一定時間內對某些事項或特定人作特定規范,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行為義務並遵守一定的行為規則,如對行為進行限制或者禁止等。
環境行政命令並未給相對人增加新的義務,只是從沒有履行義務的狀態回歸履行義務的狀態,具有補救性,如責令限制生產並沒有設定新的義務,只是要求超標超總量排放的排污者履行符合排污濃度和總量的既有法定義務。
守法是一種普遍義務,並非限於違法者的義務。環境行政處罰對沒有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施加額外的義務如罰款,具有懲罰性,已經依法履行義務的相對人不需要承擔罰款等處罰。行政命令的補救功能是面向過去,糾正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讓相對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使其恢復合法狀態,並未增加額外義務;行政處罰以懲罰為其主旨,既對過去的違法行為進行消極評價,也震懾未來可能的違法行為,設定的義務是行為合法時所沒有的義務。
若責令行為關注的只有違法行為,旨在終結違法行為和回歸合法狀態,屬於行政命令;若責令行為對違法者要求了額外的新義務,突破了有關規定對其施加義務的界限,則屬於行政處罰。
㈧ 什麼是行政命令
法律分析: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它包括兩類:一類是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