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戰時違抗命令罪案例如何處罰
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認定:
1.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與作戰命令發布者有隸屬關系的下級軍職人員;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上級關於作戰問題的命令,卻故意予以違抗;
3.侵犯的客體為作戰指揮秩序;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違抗作戰命令,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㈡ 戰時違抗命令罪刑法條文
在戰時,違反軍事命令並造成作戰危害的行為,將依據刑法受到嚴厲懲處。根據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如果這種違抗導致了作戰的負面影響,行為人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後果嚴重,如造成戰斗或戰役的重大損失,刑罰將加重,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
戰時的界定在第四百五十一條中明確,它包括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接到作戰任務或者遭受敵方突然攻擊的時刻。此外,即使在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應對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也視為戰時情況,同樣適用這一刑法條文。因此,任何在這些特殊時期內違反命令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故意違抗上級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㈢ 戰時違抗命令罪
法律分析:本罪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違抗作戰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首先,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平時違抗上級命令的行為不構成本罪。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領受作戰任務或遭到敵人突然襲擊時,而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時以戰時論。其次,必須有違抗作戰命令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一是拒不執行作戰命令,二是拖延或遲於履行作戰命令,三是實施不符合作戰命令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㈣ 軍人違抗命令
戰時違抗命令案中,按照軍事常識理解,違抗命令不僅表現為命令下達時拒絕接受,也表現為命令下達後拒不執行等多種現象,新規定在解釋違抗命令時把後者納入進來,使之切合部隊實際,更加嚴謹准確。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