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立法明確什麼是公共高等教育機構加強學生的參與積極性
國家立法明確公共高等教育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或者接受政府委託,提供高等教育服務,接受公共財政資助,對受教育者進行系統的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
為了加強學生的參與積極性,國家立法明確規定,公共高等教育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學生參與機制,鼓勵學生參與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課程設置、教學評價等方面的事務。同時,公共高等教育機構還應該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為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學術研究、教學評價等方面的事務提供平台和保障。
5、規范性:公共高等教育應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辦學行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6、系統性:公共高等教育應該建立完善的教育體系,包括小學、中學、大學等各個階段的教育,以保障學生的教育連貫性和系統性。
7、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公共高等教育有責任公平分配教育資源,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或浪費。
8、通識教育為主,專業教育為輔:公共高等教育應注重通識教育,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全面發展能力,同時根據社會需求和學生的興趣特長,開展專業教育。
9、服務社會:公共高等教育應積極服務社會,為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