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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長命令簿英文

發布時間:2025-02-12 18:35:47

㈠ 到船上工作都需要什麼證件

到船上工作都需要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其中培訓合格證包括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Z01)、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Z07)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Z08)。

其中記錄船員本人的資歷、有關訓練和參加體格檢查情況的證件是「船員服務簿」,還是船員申請考試、辦理職務升級簽證和換領船員適任證書的證明文件之一。

」船員適任證書「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是在中國籍海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和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應當持有與其所服務的船舶航區、種類、等級或主機類別和所擔任的職務相符的有效適任證書。

(1)輪機長命令簿英文擴展閱讀:

培訓合格證中可以組合其它證件: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Z02,簡稱精通艇筏),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Z04,簡稱高級消防)和精通急救培訓合格證(Z05,簡稱精通急救)、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Z01,即四小證)、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Z07)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Z08)(即保安兩小證)。

㈡ 航行中船長應承擔監督職責與指揮職責,其中哪一點是偏頗不足的

船長的職責 1. 一般職責 1.1 船長為一船之長,依法指揮全體船員,管理全船一切事務,對全船生命財產應負安全責任,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其船舶。 1.2 船長為一船之最高行政長官,又為船東之代表。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財產,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之處置。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國家法益,得為緊中國處分。 1.3 船長對外代表船東,對公司之各分支機構以及中國行、租方、貨主等等,應以公司利益為主,給予充份合作與協助。 1.4 船長應負責保管下列各種證及注意其時效,以便更換或加簽延期。 1.4.1 船舶國籍證書; 1.4.2 船舶登記證書; 1.4.3 船舶檢查及檢查簿; 1.4.4 船舶噸位證書; 1.4.5 船舶丈量證書; 1.4.6 船級證書; 1.4.7 船舶載重線證書; 1.4.8 船舶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 1.4.9 船舶安全設備證書; 1.4.10 船舶安全結構證書; 1.4.11 裝卸貨機械及屬具證書; 1.4.12 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1.4.13 電台執照; 1.4.14 救生筏檢驗證書; 1.4.15 年稅繳費收據; 1.4.16 規費繳交收據; 1.4.17 美國海水污染管制證書; 1.4.18 船鈔; 1.4.19 巴拿馬運河及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 1.4.20 IOPP 證書(外籍);NOPP 證書(國籍) 1.4.21 其它有關證書; 1.4.22 其它有關文件,如:船員手冊、船員契約書、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物之文書;各種設備及屬具目錄、航海記事簿、公司規章、各航政機關所交付之各項文件。 1.5 船長遇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失火、貨物損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傷、屬具損壞等)時,應立即報告當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員協助處理,並作成海事報告,送航政機關或公證行(Notary Public)簽證後,副本寄回公司損保部。 1.6 船長遇有下列事情,應將事實發生始末、時日地點及其它有關事情,詳細載於航海記事簿, 作成海事報告(Sea Protest)或事實報告書(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達之航政機關或公證行簽證,並電告公司。 1.6.1 因事變或不得已之情事而變更預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駛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難或其它危險。 1.6.3 救護遇難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長對船員之管束行為。 1.6.5 航行中船員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發現貨櫃封條遭受破壞,或有異狀之情況。 1.7 船長應在本輪抵港前會同各主管舉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違禁品、走私品或毒品,並應通知船員禁止走私或違法情事,且將通告內容及日期登記於航海日誌上。 1.8 出港前應責成各部門徹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長或其它船員不得將公司業務等資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發表。 1.10 船上各部門之司多請領,均須船長簽閱後陳報公司核准、安排在適當港口補給,不得私自請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請公司派人中國,如果船舶在航行中,應由駕駛員中職務最高之一人中國執行職務。 1.12 船長應徹底明了最近頒布之各種航行布告、航海資料、海事鑒定規則、避碰章程、公共衛生條例、各國海關、移民法規及本公司所訂之有關章程。 1.13 船長在接收船隻時,應即詳細了解該船之任務、性能、裝載容量、設備、主機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載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設備、救生設備、滅火設備、航海儀器等特性,以便達成安全航行之任務,其船用金亦應移交清楚,如有虧空須負責賠償。 1.14 船長應嚴格督促所屬依照規定作各項准備,以符合有關位之檢查(美國海岸防衛隊檢查、港口國管制檢查、巴拿馬安全檢查、船級檢查、防止油污染檢查等),避免延誤船期或遭受罰款。 1.15 船長應盡力維護全船的良好風氣及紀律,增進工作效率。 1.16 應遵照本公司封條管理政策規定,負責船上自備封條使用、管理、申請,與每年之年底封條清點盤存與向COD-OPD 通報。 1.17 督促下屬將公司所規定之報表按時盡速寄回公司。 1.18 負責與伙委、大廚協調采購伙食及年節加菜籌備等事宜。 1.19 每月清點庫房並結算一次,並將帳目簽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電台及海岸電台之聯絡通訊辦法,如有變更應即按新辦法處理。 2. 航行中職責 2.1 船長應在船舶安全前題下,盡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預定之船期,以配合運航管理本部運航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長應視主機之實際狀況,以經濟速航行,考量節省燃料,但其減速以不低於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國際海上避碰國際規則外,當氣候轉惡、能見度不良、或航經擁擠水域、海峽險要處、中國流中;或沿岸航行時,應盡可能留在駕駛台上指揮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長及各駕駛員應切記,雖引水人員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責任。 2.4 航行中,船長應於必要時簽寫夜航命令或駕駛台命令簿,指示當值駕駛員應注意事項。 2.5 每月至少舉行求生滅火演習乙次,並記錄於航海日誌上。 2.6 隨時督促全船船員,熟練操作各項屬具,並訓練他們處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為公司儲備人才。 2.7 隨時檢查船體各部之狀況,並督促所屬整理、保養,以確保船舶之完善、整潔、美觀。 2.8 隨時查閱航海記事簿及貨物裝卸日記,並予按時簽署。 2.9 在航行中每兩天向公司發送中午船位電報。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中國行發送有關ETA 電報。 2.11 船長應隨時了解船舶之穩定度,以便調整壓艙水或其它影響穩定之因素,以確保船舶安全。 2.12 當船舶租予租船者時,於收到charter party 後,應審慎研討並了解各項條款,必要時提出更正建議。 2.13 Stowage plan 之擬定,務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絕對避免貨載造成之船體應力危及結構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貨時亦同。 2.14 關於裝卸之准備工作,於航行安全無礙且實際可行時,應督促於到達裝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風附近航行,每六小時應向公司報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脫離為止。 3. 進出港及碇泊中職責 3.1 隨時研讀注意各港口規章、及其錨地、流水、港灣地形,以策安全。 3.2 強迫領港區必須遵章僱用領港。領港在船時,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當地之海關及移民法規,准備各項進出口結關文件,以免延誤。 3.4 到港前,船長應督促所屬完成裝卸貨之准備。 3.5 船舶於港外下錨時,應囑咐各駕駛員輪流值班,機艙需要保持機動,採取正確防盜措施,以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隨時與中國行或分公司保持連系,以確定進出港時間,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風警報或其它特殊情況,應在船督率全體船員採取應變措施。 3.8 在港時,各部門應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員在船。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4. 船長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質環保管理制度規定之移交報告外,至少下列項目亦須交代: 4.1 船舶各種證書及船用航海書刊,必須移交並簽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煙酒移交應作成清冊,一一點交。 4.3 傳上庫存封條存量、封條號碼,及其相關記錄,應當面點交。點交報告應列入船長移交報告中。 4.4 各支付款項,未經陳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冊,如為特殊開支不及陳請、或已陳請尚未核示,得列入暫付款,陳請相關部門核示,如未獲核准,應由前任負責償還。 4.5 船長交接應在廿四小時內交接完畢。 4.6 船長交接應將本船之特性、機器性能及所屬各員之能力、所擔負之工作等詳細說明。 4.7 船長交接應辦理移交手續簽證,並將移交報告正本陳報海員部(海員部將另行轉會損保部)。 4.8 船長若overlap 時,不免除卸任船長之責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並在Deck Log Book 簽字

㈢ 船上都需要什麼職務的人

1、船長: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經理負責。

2、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協助船長做好安全生產和船舶航行,擔任航行值班;主管貨物裝卸、運輸和甲板部的保養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負責編制貨物積載計劃、維護保養計劃;主持安全月活動和相關安全工作。

3、輪機長:是全船機械、電力、電氣設備的技術總負責人。全面負責輪機部的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檢查輪機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以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大管輪:在輪機長的領導下,參加機艙值班,維護機艙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進裝置及附加設備,鍋爐以及潤滑冷卻、燃油、起動空氣、超重動力和應急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5、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駕駛設備包括航海儀器和操舵儀等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負責航海圖書資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種記錄的登錄。

6、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救生、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7、二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輔機及其附屬系統、應急發電系統與燃油櫃、駁運泵、分油機、空壓機、油水分離設備和污油櫃的使用和維護工作。

8、電機員:主管船上所有電器設備,主要職責是電路板維修與電設備保養。

9、三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副鍋爐及其附屬系統、各種水泵、甲板機械、應急設備和各種管系。

10、事務員[管事]:具體負責全船的生活服務工作;辦理進出港有關手續和有關客運工作。客船外的船舶經常由三副頂職。

11、水手長:在大副領導下,具體負責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錨、纜、裝卸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帶領水手做好油漆、帆纜、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藝工作。

12、木匠:執行木工及有關航次維修和保養工作;負責起錨機的操作和保養工作;負責淡水艙、壓載艙及植物油艙的測量及維護工作。

13、一水:執行操舵、航行值班職責和日常甲板部維護保養工作。

14、二水:執行帶纜、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種工藝工作。

15、機工:在輪機員的領導下,執行機爐艙和機械設備的檢修、保養工作。

16、服務員(大台):負責生活場所衛生、生活用品保養以及接待工作。

17、廚師:負責船員的伙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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