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 那麼比如說命令是錯的 軍人有不服從的權利么
沒有。當對命令有疑問時,在堅決執行命令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申訴權)。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1)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三十九條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正確處置突發情況,有效預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發生或者減輕事故、案件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
其他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員多年安全無事故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B. 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這句話是如何理解的
一個經過生死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是這樣理解「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這句話的:「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是建立在信仰和信任基礎上的,只有相信黨、相信黨指揮槍,相信上級首長立足於高點、大局和環境因素,才會有每一個解放軍官兵自覺的「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的。
C. 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但如果這個命令是「惡」的話,該不該
在軍隊的層面上,服從命令是其存在的核心,不可動搖。然而,當命令涉及道德上的善惡選擇時,問題變得復雜。
《孤獨的倖存者》一書描繪了軍隊成員在面對道德困境時的決策過程。當部隊面臨必須在兒童的生死之間做出選擇時,不同的觀點浮現,一種是「惡」,另一種是「善」。然而,他們最終選擇釋放牧羊人,卻因對方的報告導致整個小隊覆滅。這引發了關於「善」與「惡」的本質、判斷者的立場、以及軍隊必須統一立場的討論。
善與惡的定義並非絕對,而是相對且依賴於判斷者的背景和視角。作為個體,選擇抗命可能被視為道德的勝利,但作為一個整體,軍隊必須遵守紀律和服從命令。抗命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個體需為整體承擔責任。因此,即便某些命令在事後被批評為「惡」,軍人在當時執行並無過錯,最終的道德責任落在了個人與整個社會的層面上。
「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一說法被質疑。首先,個人立場和背景對觀點的影響巨大,普世良知的概念在不同人眼中的體現可能截然不同。其次,對於從小接受特定教育和命令的士兵而言,叛逃者被視為祖國的叛徒,對其採取行動是否違背了道德良知,取決於其立場。最後,面對復雜情況時,普通士兵往往無法判斷一個人的無辜與否,執行職責是他們唯一的選擇。
軍隊的存在價值在於它作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執行特定任務。如果每個成員都有自己的道德標准,軍隊的統一性和效率將受到影響。因此,軍隊應保持統一的立場和紀律,以確保其在執行任務時的效率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軍隊在面對道德困境時,必須平衡個體的道德判斷與整體的紀律和服從。在特定情況下,即便面臨道德上的爭議,軍隊成員仍需執行命令,將個體的道德考量置於整體的軍事責任之下。
D. 怎麼看待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
軍人的天職是「服從命令」,這是古今中外少有爭議的一句話,尤其是在軍人圈子裡。因為戰場局面千變萬化,上一級更能掌控全局、著眼未來,下級堅定的執行全局任務是沒有商量的。尤其是「兵者,詭道也」,即使是上級下令投降,下級也需要服從,因為上級很有可能是在策劃計謀。
其實,「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是存在例外情況的,古今中外都有類似的例子。首先《孫子兵法》里就講過,「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意思就是在外作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受上級命令約束。
古往今來「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情況非常多,但所有前提都建立在勝利的基礎之上,如果「不受君命」而且沒有取得勝利,那違令者一定會很慘。宋代岳飛曾經被趙構12道金牌召回,前11道金牌岳飛都拒絕了,如果岳王爺最後能夠贏回二帝或許還能挽回一切,而最後如果完成不了這個目標,結局是註定的。
還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在上級命令必然違背良知的情況下發生的,因為軍人首先也是一個人。
1992年兩德統一後,幾位曾經射殺過越境柏林牆市民的士兵接受審判,辯護的理由是自己執行的是上級命令。但是法庭認為,執行命令可以,可是否進行准確射擊的權力仍然在士兵手中。柏林法庭最終判決:開槍射殺人的士兵判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主審法官發表了一段經典名言:「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沖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准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家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
西點軍校將「拒絕執行不合理命令」寫入了道德課程。
不過盡管如此,各國在執行過程中都難免會出現標準的不統一。畢竟有時候立場不同,良知和善惡的判定是會出現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