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編程語言 > python類屬性

python類屬性

發布時間:2022-01-17 11:06:14

python中實例屬性和類屬性之間的關系

一般來說,在Python中,類實例屬性的訪問規則算是比較直觀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是很直觀的地方,特別是對C++和Java程序員來說,更是如此。

在這里,我們需要明白以下幾個地方:

1.Python是一門動態語言,任何實體都可以動態地添加或刪除屬性。
2.一個類定義了一個作用域。
3.類實例也引入了一個作用域,這與相應類定義的作用域不同。
4.在類實例中查找屬性的時候,首先在實例自己的作用域中查找,如果沒有找到,則再在類定義的作用域中查找。
5.在對類實例屬性進行賦值的時候,實際上會在類實例定義的作用域中添加一個屬性(如果還不存在的話),並不會影響到相應類中定義的同名屬性。

下面看一個例子,加深對上述幾點的理解: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class A:
cls_i = 0
cls_j
= {}
def __init__(self):
self.instance_i =
0
self.instance_j =
{}

在這里,我們先定義類A的一個實例a,然後再看看類A的作用域和實例a的作用域中分別有什麼: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 = A()
>>>
a.__dict__
{'instance_j': {},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
'__doc__': None}

我們看到,a的作用域中有instance_i和instance_j,A的作用域中有cls_i和cls_j。

我們再來看看名字查找是如何發生的: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i
0
>>>
a.instance_i
0

在查找cls_i的時候,實例a的作用域中是沒有它的,卻在A的作用域中找到了它;在查找instance_i的時候,直接可在a的作用域中找到它。

如果我們企圖通過實例a來修改cls_i的值,那會怎樣呢: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i = 1
>>>
a.__dict__
{'instance_j': {}, 'cls_i': 1,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
'__doc__': None}

我們可以看到,a的作用域中多了一個cls_i屬性,其值為1;同時,我們也注意到A作用域中的cls_i屬性的值仍然為0;在這里,我們其實是增加了一個實例屬性,並沒有修改到類屬性。

如果我們通過實例a操縱cls_j中的數據(注意不是cls_j本身),又會怎麼樣呢: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j['a'] =
'a'
>>> a.__dict__
{'instance_j': {}, 'cls_i': 1, 'instance_i':
0}
>>> A.__dict__
{'__init__': , '__mole__': '__main__',
'cls_i': 0, 'cls_j': {'a': 'a'}, '__doc__': None}

我們可以看到a的作用域沒有發生什麼變化,但是A的作用域發生了一些變化,cls_j中的數據發生了變化。

實例的作用域發生變化,並不會影響到該類的其它實例,但是類的作用域發生變化,則會影響到該類的所有實例,包括在這之前創建的實例:

復制代碼
代碼如下:

>>> A.cls_k = 0

㈡ python 繼承與類屬性的使用

題主的注釋是沒有問題的。
子類繼承父類後,會自動繼承了父類的屬性。如果在子類中修改了繼承得來的類屬性時(即B.count=200),並不會修改父類的對應的同名類屬性(A.count)。以後只要是通過子類訪問該屬性,訪問的都是子類的屬性。
通過父類修改了父類屬性後,子類訪問該屬性時,會訪問父類修改後的屬性值。當然前提是子類沒有對該屬性重新賦值過。

㈢ python類的屬性有哪幾種如何訪問它們

屬性的訪問機制

一般情況下,屬性訪問的默認行為是從對象的字典中獲取,並當獲取不到時會沿著一定的查找鏈進行查找。例如a.x的查找鏈就是,從a.__dict__['x'],然後是type(a).__dict__['x'],再通過type(a)的基類開始查找。

若查找鏈都獲取不到屬性,則拋出AttributeError異常。

一、__getattr__方法

這個方法是當對象的屬性不存在是調用。如果通過正常的機制能找到對象屬性的話,不會調用__getattr__方法。

classA:
a=1
def__getattr__(self,item):
print('__getattr__call')
returnitem

t=A()
print(t.a)
print(t.b)
#output
1
__getattr__call
b

二、__getattribute__方法

這個方法會被無條件調用。不管屬性存不存在。如果類中還定義了__getattr__,則不會調用__getattr__()方法,除非在__getattribute__方法中顯示調用__getattr__()或者拋出了AttributeError。

classA:
a=1
def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print('__getattribute__call')
raiseAttributeError

def__getattr__(self,item):
print('__getattr__call')
returnitem

t=A()
print(t.a)
print(t.b)

所以一般情況下,為了保留__getattr__的作用,__getattribute__()方法中一般返回父類的同名方法:

def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returnobject.__getattribute__(self,item)

使用基類的方法來獲取屬性能避免在方法中出現無限遞歸的情況。

三、__get__方法

這個方法比較簡單說明,它與前面的關系不大。

如果一個類中定義了__get__(),__set__()或__delete__()中的任何方法。則這個類的對象稱為描述符。

classDescri(object):
def__get__(self,obj,type=None):
print("callget")

def__set__(self,obj,value):
print("callset")

classA(object):
x=Descri()

a=A()
a.__dict__['x']=1#不會調用__get__
a.x#調用__get__
如果查找的屬性是在描述符對象中,則這個描述符會覆蓋上文說的屬性訪問機制,體現在查找鏈的不同,而這個行文也會因為調用的不同而稍有不一樣:

㈣ python中類屬性和實例屬性的區別

今天一同事說踩了python的坑,
這確實是個「坑」
但是我覺得python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明確要求寫代碼的人知道自己在寫什麼^
^
python的實例屬性必須在__init__(self)
方法中定義,直接跟在類名後邊定義的屬性都默認是類屬性(類似於c++的static變數)。
而python實例又可以靈活的隨便增加屬性,便出現了圖片中看似詭異的現象。
---------------------------------
我們來看一下他的原代碼:
你覺得輸出會是什麼?
結果是
model_path
分別是
"xx_model"

"oo_model"
而model_dict全都是第二次調用的結果,也就是oo_model生成的dict的值(注意,他前邊有一句self.model_dict.clear()

原因是什麼呢?
"坑"
就在
他是用self.xxxx
這種方式引用變數,而不是self.__class__.xxxx
(1)
self.model_path=path;
#這對self.model_path進行了賦值,python中的第一次賦值視為變數的定義!
(2)
self.xxxx這種格式的第一次賦值含義是什麼呢?-->含義是:定義,也就是說定義了一個名為xxxx的實例屬性。
(3)
因此m1,m2的兩次調用,分別定義了對應的(不同的)self.model_path屬性。
而self.model_dict,從頭到尾都是
引用
它,從未進行過
賦值(重定義),所以引用的都是
類屬性

㈤ 請簡單的說一下python類的屬性和方法分別代表什麼

代表類的共同屬性和自己獨特的屬性!

㈥ python 一個類訪問另一個類中的屬性

你那個是定義的是實例屬性,非類屬性。如下定義類屬性,即可按你的方式訪問。

classA:
B=1

㈦ python類中的 方法 屬性分別什麼意思

就比方說有一個類叫做car

這個類的屬性可以有colorsizebrandpriceyear等描述性的東西

這個類的方法可以是runstopforwardbackward等執行性的東西

classcar:
#定義基本屬性
color=''
size=0
brand=''
price=0
year=0

#定義構造方法
def__init__(self):
self.color=color
self.size=size
self.brand=brand
self.price=price
self.year=year
defrun(self):
print("thecarisrunning")
defstop(self):
print("thecarisstop")
defforward(self):
print("thecarisforward")
defbackward(self):
print("thecarisbackward")

#類調用

benz=car('red',1.8T,'Mercedes',400000,2016)
benz.run()
benz.stop()
benz.forward()
benz.backward()

㈧ python 類屬性為類時,如何進行賦值

因為b.name[0]
=
'zhang'修改的是類屬性,類屬性是全局的,所有的實例共享,如果想私有化,可以添加
def
__init__(
self
):
self.name
=
list(
self.name
)
就可以了.

㈨ python中類屬性和類實例的屬性的區別taoCMS

今天一同事說踩了python的坑, 這確實是個「坑」

但是我覺得python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明確要求寫代碼的人知道自己在寫什麼^ ^

python的實例屬性必須在__init__(self) 方法中定義,直接跟在類名後邊定義的屬性都默認是類屬性(類似於c++的static變數)。

而python實例又可以靈活的隨便增加屬性,便出現了圖片中看似詭異的現象。

---------------------------------

我們來看一下他的原代碼:

你覺得輸出會是什麼?

結果是 model_path 分別是 "xx_model" 和 "oo_model"

而model_dict全都是第二次調用的結果,也就是oo_model生成的dict的值(注意,他前邊有一句self.model_dict.clear() )

原因是什麼呢? "坑" 就在 他是用self.xxxx 這種方式引用變數,而不是self.__class__.xxxx

(1) self.model_path=path; #這對self.model_path進行了賦值,python中的第一次賦值視為變數的定義!

(2) self.xxxx這種格式的第一次賦值含義是什麼呢?-->含義是:定義,也就是說定義了一個名為xxxx的實例屬性。

(3) 因此m1,m2的兩次調用,分別定義了對應的(不同的)self.model_path屬性。

而self.model_dict,從頭到尾都是 引用 它,從未進行過 賦值(重定義),所以引用的都是 類屬性

㈩ python中類的屬性和方法的區別

屬性是固有的性質,比如人的身高、性別
方法是可以進行的操作,比如人走路、騎車、打架、叫喊
屬性和方法放在一起,就可以描述類了

閱讀全文

與python類屬性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看pdf常亮 瀏覽:833
麒麟系統如何用命令新建文件夾 瀏覽:134
php判斷是手機訪問還是電腦訪問 瀏覽:605
python停車系統收費模塊 瀏覽:802
哪個app可以約大巴車 瀏覽:181
linux中seq命令 瀏覽:827
代理伺服器的地址埠號碼 瀏覽:163
程序員給領導提意見 瀏覽:460
哪裡可以看夏木的電影app 瀏覽:452
如何辨別原裝數據線安卓 瀏覽:631
手機pc游戲解壓教程 瀏覽:696
安卓怎麼設置高清動態壁紙 瀏覽:777
古劍七存檔文件夾 瀏覽:376
mom伺服器下載文件命令 瀏覽:277
office編程教程 瀏覽:672
為何稱加密鎖為加密狗 瀏覽:558
阿里雲伺服器遠程異常 瀏覽:290
世界上最大的魔方解壓球 瀏覽:417
書籍編譯器下載 瀏覽:715
rosmoveit編程 瀏覽: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