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佛教的矛盾之處,誰來解釋
1.有神論和無神論是相對而言的,如果你認為有神論的「神」指的是獨一無二、無上權威、自有永有、超越一切的主神,如基督教的上帝和伊斯蘭的真主,那麼佛教是無神論。如果你認為有神論的「神」指的是有凡性的、眾多而不完美、不究竟的神,如中國道教所描述的仙人、北歐神話中的奧林匹斯諸神,那麼佛教是有神論。因為凡聖是相對的,所以我們稱天道眾生為神未嘗不可。但是佛教不承認創造一切、獨一無二的真神。
2.理解第一個問題之後就可以理解這個問題。「終極」真理並不存在,因為「法」本身並沒有高下之分,無謂「終極」或「不終極」。沒有一個具體的、有形的恆常的真神,也就不存在一個「制定者」或「負責人」,因為「佛」本身就是「法」,「二者」本為「一體」,無高下先後。真理的體性是不具有人格或神格或佛格的。也可以說出世法和現世法——用於指代「終極」真理和「普通」真理——兩者也是相對的,全部包含於「法身」當中。由於這個概念過於抽象,所以佛也會把法身的概念具象化,這就是「大日如來」,也叫「毗盧遮那佛」。大日如來是法——宇宙、真理、一切有、一切無的「佛格化」,也就是「擬佛化」,而並不是一個具體而有形的存在。《金剛經》雲:「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斜道,不能見如來。彼如來妙體,即法身諸佛,法體不可見,彼識不能知。」這里的法體就是法身,也就是所謂的「大日如來」。
3.1和1、2一樣,殺生也是相對的。在《俱舍論》(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中對於戒律(殺生為例)的論述是:1,是眾生。2,眾生想。3,起殺心。4,起殺行。5,斷命。滿足5種因緣之後結殺生罪。也就是說具體到「殺生」的結罪與否,和這5因緣密不可分。另外殺生結罪的「大小」,也和死者本身的果報有關。死者本身的苦越重、報身越低等,他所受的死亡之苦本身就極有可能是果報中的一部分,所以殺死此類眾生的結罪更輕。死者本身的福越大,他所受的死亡之苦就更有可能是橫加而來,殺死此類眾生結罪更重。所以殺生不可避免的結論是成立的,但是因為殺生而造的業或度眾生而得的福卻不一樣。
3.2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對於有性(這里的性指的是體性)和有情的界定。植物被界定為有性無情、動物被界定為有性有情,這就是「有情眾生」的邊界。你可以參考生物學上對於動物的定義來定義有情。我個人的定義是:因為有情,所以必須至少要能思考——更低級一點說,要具有神經結構。也就是說一個生物如果具有神經結構、滿足用電、化學信號在體內快速傳導(而不是植物的機械和化學信號),就被定義為有情。所以在我的定義下,單細胞生物、浮游植物、乃至真菌不滿足這樣的條件,故而不算是有情;而具有一定復雜結構的、存在於恆河水中的寄生蟲和浮游動物——這更接近於釋迦所說的「八萬四千蟲」則是有情。
a.成佛的「機會」確實是不平等的,否則就不會有「一闡提」的說法。但是即使是闡提,在體性上還是有成佛的可能(也就是「佛性」)。
b.如你所言,成佛「機會」——更確切一點來說,是時間的長短、或者說是時機——對於各道眾生是極不平等的,否則也不會有極樂世界一劫修行,相當於娑婆世界一月修行的論斷。但是由於體性上都可以成佛,也就是在佛性上平等,而由於業力左右而導致外化不同,所以才有八萬四千法門、大乘菩薩竭盡所能找各種各樣奇怪的方便法門來度人。
P.S.我從你的問題來看應該是對佛教進行了一定研究而又想找茬的,希望我所使用的語言你能理解。
B. 關於智天股權證是電子版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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