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賣二手東西的平台app有哪些
二手平台app有閑魚,轉轉,找靚機,愛回收,多抓魚。
1、閑魚:
阿里巴巴旗下閑置交易平台App客戶端,是綜合性二手交易領域的頭部企業。以C2C模式運作發展,將海量用戶與一手成交資源帶入平台。
Ⅱ 轉轉是哪個公司投資的
轉轉是北京轉轉精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於2015年11月12日正式推出的一款二手交易軟體。
該軟體提供包括二手手機、二手傢具家電等多種類二手物品交易,曾入選《胡潤》全球獨角獸榜。
2021年1月,轉轉經營范圍新增拍賣業務等。
中文名
轉轉
軟體名稱
轉轉APP
軟體平台
iOS、安卓
軟體版本
3.0.0(iOS);5.1.3(安卓)[1]
更新時間
2018-06-20[1]
軟體語言
中文
軟體大小
68.3MB(iOS);31.3MB(安卓)[1]
相關產品
58同城網
以上產品來源於58同城
軟體介紹
轉轉是北京轉轉精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旗下APP,[2]2015年11月12日正式推出的的APP。
主要功能
4月17日更新版本3.0.0(iOS);3.0.1(安卓)[1]
轉轉3.0聚力推出,更專業的二手交易平台!
買賣二手手機,轉轉優品專業驗機。有質保,放心買;幫驗機,賣得快。
買賣傢具家電,專業服務更省心。能維修,才靠譜;幫運輸,超方便。
優選了更多專業服務,你值得最專業的。
發展歷程
2015年11月,58集團孵化的二手交易平台成立。[3]
2016年6月23日,58集團在京舉行轉轉品牌戰略發布會,會上正式宣布58同城二手頻道全面升級為轉轉。[4]
2017年4月18日,58集團宣布與騰訊達成最終協議,旗下二手交易平台轉轉獲騰訊2億美元投資。[3]
2019年5月,轉轉宣布,由其孵化的潮品鑒定交易平台「切克」客戶端正式上線,開始進軍球鞋、潮流服飾等潮品交易領域。7月,轉轉完成對知名數碼消費品檢測篩選平台WHYLAB實驗室的收購,推動平台驗機質檢標准和體系的智能化升級。
2019年9月11日,58同城宣布,旗下核心子品牌,二手交易平台轉轉與多家投資者達成協議,完成3億美元B輪融資[5]。
2019年9月11日,58同城(WUBA.US)旗下「轉轉」完成3億美元B輪融資,騰訊(00700)繼續參投[6]。
2020年5月6日,二手交易平台轉轉宣布,戰略合並二手手機B2C交易平台找靚機。[7]
2020年10月14日,羅永浩召開「羅永浩 X 轉轉 2020秋季舊機發布會」,宣告「回歸」手機圈並受邀成為轉轉品牌推廣大使。[8]
2021年1月,轉轉經營范圍新增拍賣業務等。[9]
平台融資
2019年9月11日,轉轉完成3億美元B輪融資,轉轉上一輪投資方58同城、騰訊繼續參與投資。[10]
平台事件
買賣發票
2018年1月22日,「轉轉」APP違法買賣發票被約談 督促整改加強引導。[11]
偷換二手
2018年7月,接到舉報,稱轉轉涉嫌用虛高報價吸引用戶前來賣二手手機,還有用戶反映自己寄去平台驗機的手機、ipad被偷換零件,有的甚至被調包。他們建起一個轉轉維權群,不到一個星期已經有50多人加入。新浪黑貓投訴平台數據顯示,截至7月6日,2018年3月以來已有115起對轉轉的投訴。[12]
買賣毒蛇
2018年6月20日,陝西渭南的小琪在「轉轉」網路購物平台上,與一名廣東賣家就毒蛇購買事宜進行接觸,最終以110元的價格賣給了小琪。7月3號,打了包的毒蛇經快遞企業「百世匯通」從廣東清遠發貨。
7月9日,小琪的媽媽齊女士接到女兒電話說自己被蛇咬了,要齊女士把她送醫院,最終小琪還是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不幸去世。
根據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郵政法》的相關規定,銀環蛇屬國家保護動物,私自捕捉、銷售屬違法行為。而郵寄活體動物也屬違規行為。[13]
2019年7月16日,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發布了《關於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的App運營者盡快整改的通知》,這40款App包括轉轉等。[14]
收集信息
2019年7月16日,由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指導成立的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發布了《關於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的App運營者盡快整改的通知》,轉轉因在個人信息手機使用方面存在問題,且未公開有效聯系方式,遭工作組點名。並要在《通知》發布之日30日內完成整改並向工作組提交整改報告,逾期未領取整改通知或未完成整改的,工作組將建議相關部門予以處置。
Ⅲ 轉轉是什麼公司
轉轉是北京轉轉精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旗下APP,2015年11月12日正式推出的的APP。
轉轉以健康與美麗為主題思想,讓站內的企業、商家、個人,都能在健康生活中得到收獲。轉轉為解決網友糾結在對保健品商家信息、服務、產品擔憂和選擇之間的普遍問題;轉轉的產品質檢團隊幫網友查詢、整理、辨別,再通過嚴格的商家、產品篩選機制,讓有實力、高水準的商家在層層篩選中脫穎而出,最終成為轉轉的合作商家。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