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職後護士證被遷出怎麼辦
離職後護士證被遷出的,需要變更執業地點,向批准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印刷機構是什麼?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登記機關印刷發放,需要以下手續:首先要向縣衛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並填寫《醫療執業登記注冊書》,提交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受理後,審核通過的會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玉林護士首次注冊流程怎麼走
一、玉林護士首次注冊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並選擇結果送達方式。
2、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4、根據審核情況,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5、根據申請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審批結果及其他相關文書。
二、護士資格證電子化注冊操作流程如下:
1、進入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入口,注冊賬號並激活;
2、登錄賬號進入護士電子化注冊個人端入口;
3、點擊左邊的「業務申請」,點擊「首次注冊」的右下角的「點擊進入「;
4、在「工作單位名稱」下選擇「點擊這里選擇機構」--輸入機構名稱、在右邊下拉框中「------省」--點擊查詢、從查詢到的機構名稱中選擇要注冊的相應機構名稱;
5、填寫「技術職稱」--在下拉框中選擇「護士」;在「工作科室」--下拉框中選擇「病房」(如是注冊在門診或者醫務室的請選擇「門診」);在「工作類別」--下拉框中選擇「臨床護理」;在「職務」--下拉框中選擇「無」;在「參加工作時間」--選擇「注冊當日時間」;然後點擊「提交保存」;
6、在彈出的對話框中選擇「確定」,個人端的操作到這里就操作完成了。
三、玉林護士首次注冊的辦理材料有以下: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申請人學歷證書;
4、申請人學歷教育期間8個月以上臨床實習鑒定表(實習手冊)或者護士執業注冊護理臨床實習證明;
5、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證書或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6、6個月內體檢合格的《護士執業注冊健康體檢表》;
7、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從事護理工作的聘用證明;
8、申請人近期小2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張;
9、集體辦理護士執業注冊申報表;
10、在區內指定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11、擬執業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12、授權委託文件及受委託人身份證。
四、玉林護士首次執業注冊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3、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4、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1)無精神病史;
(2)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3)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五、護士首次執業注冊申請在5年內有效,具體如下:
1、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
2、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總之,玉林護士首次注冊需要按以上所提到的流程進行辦理,護士執業注冊,是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首次執業注冊的申請後,會按程序進行審批。
三、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設辦醫療機構單位或個人向縣衛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並填寫《醫療執業登記注冊書》,應提交: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普通設備清單和葯品種類清單。
二、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的,應當向批准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護士管理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