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 )章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修改。
(1)预算法解读扩展阅读:
修订解读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
② 弹性预算法编制预算的准确性,与成本性态分析无关对吗
弹性预算法的基础就是成本性态分析,所以这是错误的。
③ 弹性预算解释
弹性预算法又称变动预算法、滑动预算法,是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上,以未来不同业务水平为基础编制预算的方法,是固定预算的对称。是指以预算期间可能发生的多种业务量水平为基础,分别确定与之相应的费用数额而编制的、能适应多种业务量水平的费用预算。以便分别反映在各业务量的情况下所应开支(或取得)的费用(或利润)水平。
④ 请结合现实分析预算法修订后对我国经济社会能形成哪些正面作用
(一)关于全口径预算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强调全口径预算,即各级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相对于现行的预算法,四审稿还规定,政府的全部收支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解读:被认为是腐败温床的“小金库”经过多轮清理仍然普遍存在,其形成就源于现行的预算法未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最大亮点是对立法宗旨的完善,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表示,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提出“全部收支都应当纳入预算”,且由原来的狭义公共预算扩展到四本预算组成的体系,这是比较大的进步。
(二)细化预算编制
提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解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介绍,目前我国预算收支编列包括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分类两套主要体系。当前,我国财政预算公开一般是按功能分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政府支出只有按功能分类后再按经济分类,才能进一步细化预算,说明政府各项职能的具体支出差别,例如是发了工资,还是购置了其他资产。因此按经济分类有助于公众知晓资金用于何处,方便对政府的支出进行经济分析并行使监督权。此外,财政部应以预算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调整每级的科目设置,尽可能加以细化。
(三)关于预算公开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应将本级政府举借债务情况,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解读:将“预算公开”入法。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费以及政府债务,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修改后的预算法可谓迈出一大步。不仅将“预算公开”入法,还规定公开的时效和内容。针对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提出的地方债公开问题,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建议,这方面要注意预算修改一定要公开,也就是追加资金的预算调整要告知社会。而对于机关运行经费公众很关注人均费用,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应不断深入的要求,公开各部门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或者直接公布人均行政经费支出的指标,也是满足公众监督需求的手段之一。
(四)关于地方债务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且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解读:强调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在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的同时,更强调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在当前地方举债有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重要性还不那么明显。但如果是在完全市场化的融资环境下,这一机制就会成为防范风险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提出了问责机制,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撤职或开除。最终真正能够实现在地方债发行方面约束政府和地方首长的目的。
⑤ 停收软件着作权登记费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停收软件着作权登记费的法律条文有哪些?个人想要对研发的新软件进行登记的话,除了要上交一些相关材料以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这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一种负担,所以国家发布了停收软件着作权登记费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停收软件着作权登记费的法律条文有哪些?软件着作权法律条文停收软件着作权登记费的法律条文: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⑥ 预算法规定财政预算的资金以万元还是亿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及2018年进行修正。
⑦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管理是对还是错
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执行的挑战
第1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2576
1. 《预算法》的修订历程跨期10年,经过全国人大的四次审议才通过。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2004年成立《预算法》修订小组,2014年通过。
2. 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可以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类。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预算法》第46条,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3.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预算法》第59条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4.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管理。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预算法》的立法新宗旨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而不仅仅是规范财政部门的理财行为。
5. 各级政府在本年度的超收收入,可以在11月份安排预算追加的形式花出去。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各级政府在本年度的超收收入,可以冲减赤字或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得由财政部门以安排预算追加的形式花出去。
6. 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的方式举借债务。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预算法》第35第,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7.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A、 对
B、 错
⑧ 推测预算法(名词解释)
预测性调查是指专门为了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某一环节因素的变动趋势及其对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而进行的市场调研。如市场上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量变化趋势调研,某产品供给两的变化趋势调研等。这类调研的结果就是对事物未来发展变化的一个预测。
⑨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权威解读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发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源头治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主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中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比较分散、原则,也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及其职责、手段、程序、方式等内容予以全面规范。
此外,近年来,财政监督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有效做法和经验,如,监督理念由检查型向管理型转变,监督内容由注重查补收入向收支并重转变,监督方式由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处理有机结合的全过程监督转变,监督目的由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的“纠错”型向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促进财政管理的“预防”型监督转变,由安全性和合规性向效益性监督转变等等。这些做法有效发挥了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财政政策执行、加强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也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原则。二是全面总结财政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三是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财政监督工作发展需要,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监督工作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收入、支出、金融、会计及内部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在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严肃了财经纪律,维护了财经秩序,有力地保障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各项财政政策顺利实施。
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办法》全面总结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强调财政部门的监督贯穿财政管理始终,强调财政监督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设的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此外,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的监督。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应当加强绩效监督。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五是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办法》在内容上的突出特点
《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始终,强调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到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需要财政监督的保障。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二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办法》在明确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基础上,突出强调了专职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三是充分考虑了乡镇财政机构在财政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涉农资金不断增多,财政资金向基层、农村倾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十分重要。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的监管优势,强化监管职责,实现对管辖范围内所有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一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单位处理。二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有关单位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三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