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网站里面抄袭报纸的新闻会不会触犯法律
不会。这属于新闻。
着作权法中规定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❷ 把别人网站上的文章翻译成英文放在自己的网站上算侵权吗
这要看是什么情况
自己的网站如果是新闻媒体,且不为了私人,或小组织利润,因公众活动或对某些文章的评论批判(注意是公共新闻媒体,不是狗仔队)等或因为此文章涉及到某些社会问题,出于一定目的翻译引用不侵权
但是如果是私人网站,为个人利润的,盗版,翻版,篡改文章意义,或用作非法用途的就算侵权,可以协商解决,求助解决或走法律途径。
❸ 什么是编译文章,和翻译有区别吗编译会构成侵权吗
有区别,编译是在翻译的基础上进行内容选择,最够选取一部分构成一篇文章,而翻译就是中英翻译
❹ 将别人的新闻复制过来,修改部分内容后,发布成新闻算侵权么
同一个新闻自然算侵权。部分内容改了,如果改太过了叫假新闻。假新闻涉嫌造谣。
❺ 做个新闻综合网 会不会侵权呢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版权问题,有侵权的可能性。
虽然您没有提到新闻综合网的内容,但一般的新闻综合网通常是转载其他新闻媒体的文章;对于这部分内容,如果没有签署有关版权授权协议,是存在侵权风险的。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是指单纯的消息;对于大段的新闻事实描述和新闻评述而言,作者或媒体是享有版权的,互联网使用必须要事先获得许可。
❻ 将其他网站的新闻搞到自己网站上会犯法吗会不会侵权
不会侵权。
《着作权法》第五条 第(二)规定“时事新闻” 不适用于本法。就是新闻报道不享有着作权,可以随意转载使用。国家这样立法的目前在于国家希望新闻报道能够广泛传播,使政府的精神家喻户晓。所以在新闻界有着“新闻共享”的通例。
所以即使以盈利为目的网站转载事实新闻报道但注明原报道的出处,就不算侵权。
❼ 关于网络新闻转载侵权问题
我们经常会发现同一条新闻在各个网站都会出现,这其中的情况就可以说是转载了,对于那些新闻我们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里是原创,那新闻转载是否侵权呢?《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❽ 怎么样就算网站侵权了啊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而按照《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意思就是说。未经允许.你用的别人的东西,吸引人的眼睛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就算侵权。
你也知道前段时间。人在囧途告泰囧,如果你用一些不显眼的东西,提高不了自己网站的知名,当然也不会用人说你侵权。如果你用一些知名高的东西,虽然你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了,但是有些人也想分一杯羹,就是这个道理吧
❾ 引用其他网站的内容算不算侵权
着作权法规定了以下情况不属于侵权,其余皆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