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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的不足

发布时间:2023-02-16 23:32:35

㈠ 零基预算法的优缺点是什么

和传统预算编制方法,零基预算具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投入一产出”意识。

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主要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零基预算是以“零”为起点观察和分析所有业务活动,并且不考虑过去的支出水平,因此,需要动员企业的全体员工参与预算编制,这样使得不合理的因素不能继续保留下去,从投入开始减少浪费,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提高产出水平,从而能使投入产出意识得以增强。

2、有利于合理分配资金。每项业务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对每个业务项目是否应该存在、支出金额若干,都要进行分析计算,精打细算,量力而行,能使有限的资金流向富有成效的项目,所分配的资金能更加合理。

3、有利于发挥基层单位参与预算编制的创造性。零基预算的编制过程,企业内部情况易于沟通和协调,企业整体目标更趋明确,多业务项目的轻重缓急容易得到共识,有助于调动基层单位参与预算编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4、有利于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零基预算极大地增加了预算的透明度,预算支出中的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一目了然,各级之间争吵的现象可能缓解,预算会更加切合实际,会更好得起到控制作用,整个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也能逐步规范,预算管理水平会得以提高。

缺点

尽管零基预算法和传统的预算方法相比有许多好的创新,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瓶颈”。

1、由于一切工作从“零”做起,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工作量大、费用相对较高。

2、分层、排序和资金分配时,可能有主观影响,容易引起部门之间的矛盾。

3、任何单位工作项目的“轻重缓急”都是相对的,过分强调项目,可能是有关人员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视本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利益。


概念由来

零基预算的思想源于1952年,美国人维恩·刘易斯在他的一篇文章《预算编制理论新解》中提出了一个预算编制中的新论点。

即在编制公共支出预算时,根据什么标准或方法来确定把一定数额的资金分配给部门A, 而不是分配给部门B,分配给部门A而不分配给部门B可能产生什么不一样的结果。他认为只有通过“非传统的编制方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这种“非传统的编制方法”就是后来形成的零基预算编制法。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零基预算法、网络-零基预算

㈡ 论述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内容及影响

我国《预算法》的产生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分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确立分税制改革的法律依据,199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在财政法律体系中,《预算法》处于核心法和骨干法的地位;预算法实行以来在财政法律约束、财政分配、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2003年我国开始探索预算法的修订,经过草拟、征求意见、人大审核,2014年8月《预算法修正草案》四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预算法修正草案》。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订草案》要求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确立了省一级地方政府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与三审稿相比扩大了发债的预算范围,即不仅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也可以举债),地方政府要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要求预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全面公开,并要求政府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对其举债情况做出说明。
尽管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的一系列预算制度将对财政体制改革产生一定影响,将推进建立符合财政经济发展的分税制制度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体制;《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了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法律依据,明年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可能将全面放开。建立了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将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加可控。长期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会逐步替代用于公益性项目的部分城投债,但近期内由于地方政府发债规模有限,对城投债的影响不大。

㈢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陷强有力的财务预算管理意识
政府拨款或补贴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说行政事业大单位运作所需资金并需要任何的运营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对于单位的资产更是毫无限制的挥霍,缺乏财务预算管理的意识。在他们的思想里,财务预算管理就是抓紧“钱袋子”,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资金的有效分配等并没有形成科学严谨的意识,而领导人员出现的这种思想进一步的导致了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不科学、不完善。

2、财务预算编制存在质量问题
预算编制是进行财务预算的前提和基础,是财务预算的一种方式。它就相遇数学计算中的数学公式,公式用得不对,计算结果就一定会出现错误,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来说,预算编制用得不正确,财务预算结果就肯定会出现问题。

3、财务预算执行力度严重缺乏
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固定资产的随意挥霍和资金的随意使用是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与单位内部的预算决策执行力度不够有着直接的联系,在管理制度当中缺乏强制性的手段,责任制定不清晰,各部门该完成的任务你推我攘,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四)财务预算考核流于形式
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对于财务预算考核并不重视,一方面缺少完善、严谨的考核形式、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对考核结果利用程度不高,缺少对考核结果的全面性评价。

二、如何解决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提高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
改变行为的第一步应该是改变思想,因此想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从行动上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首先就要改变他们轻视、无视、错误的思想意识,提升他们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重视程度意识灌输的内容主要有:财务预算全面管理意识、关于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廉政作风思想意识三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快传统财务管理思想的转变,并迅速建立现代化财务预算管理的“思想根据地”,首先排除单位内部的腐败思想、懒散思想。

2、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
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就是要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提供一套正确的预算方法。根据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结构、管理性质、政府职能、发展内容等对财务预算与分配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参详,立足于辖区内未来的发展以及未来政府职能的改变选择或创新新的编制办法,综合考虑财务管理的影响因素,拒绝单一、拒绝表面,追求深刻、追求全面,可以采用“零基预算法”的编制方法进行财务预算,正确计算当年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下一阶段的财务利用计划。总之,要以职能开展、节约资金、经济建设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进行管理,提高其质量。

3、提升财务预算执行与控制力度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预算执行与控制直接影响财务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如果预算决策无法执行,那么之前的一切管理手段都将是为无效。提升财务预算执行与控制力度首先应当主要分化或是财务预算决策的指标,降低其执行的难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下属各个部门的职能要求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分配管理,最好确保每人一项财务预算指标;然后还需要制定各部门关于财务预算指标执行与控制的制度,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决策执行的监督与检查,对各部的指标执行与控制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和管控,制定关于财务预算执行的内容、要求和目标,控制预算执行的方向,避免出现轨迹偏离问题;最后,还可以对部门财务分配和利用进行量化管理,并对与财务支出相关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对于未申报的建设项目、各项效益指标低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分配资金,严查超标支出、资金流向不明以及资金记述与实际不符的现象,控制单位内的财务管理风险。

4、建立全面完善的财务预算制定考核机制
①建设完善的考核体系。对于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不同的所属部门应该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资金的收支以及固定资产的消耗与购进进行考核,不能单一的只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考核项目以及考核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异。

②建设关于考核结果的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的评价体系主要有两项内容:第一是结果的分析评价制度,第二是考核结果的利用制度。考核是为了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财务预算管理的方向和内容,对结果进行分析和利用是财务预算管理方向与内容制定的重要参考资料,需要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利用。

㈣ 新预算法的五大特点

新预算法指出“举措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措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自己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此外,新预算法开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正门”,同时也堵上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偏门”——“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措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同时,新预算法将强化总量监管和风险防控。“国务院建立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㈤ 论述我国财政管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与完善

一、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因此,上述的国债发行规模,只是一种显性的负债或直接的负债,如果从其他的角度去考虑政府的负债,则政府的债务负担应当更重。例如,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拖欠的工资、公共卫生等问题的解决,主要需要国家来承担经济责任,或者最终承担责任,这些“实质上的债务”,都是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政危机比金融危机更值得关注,因为金融危机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并最终由财政来“买单”。
由此看来,无论对影响财政风险或财政危机的指标如何确定,也不管对政府的负债如何量化,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国家的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大量债务负担的积聚,至少已构成发生财政危机的潜在可能性。由此产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如国家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增发国债的做法,是否会给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沉重压力,并影响到“代际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需要探讨产生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
二、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于专业分工等诸多原因,传统的法律界往往对财政问题少有问津,但财税领域恰恰是体现近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园地。从历史上看,如果没有财政危机,如果没有财税方面的分权及具体制度安排,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可见,财政危机作为财政运行的一种极端状态,作为一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危急情势,同宪法、宪政也有着紧密的关联。事实上,财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宪政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财政权和财产权做出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冲突。这些法律精神,应当贯穿于相关的财政法、税法、民法等领域的具体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即通过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权,综合协调、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以及实现其良性互动。如果不能有效地贯彻这种精神,就不仅可能侵害国民的财产权,也可能使财政权的行使受到损害,并最终导致财政危机。从现实情况来看,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具体法律原因,最为显见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法形同虚设
由于我国宪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其经济性和法律性特征相对较弱,因而对预算的规定十分匮乏。这些不足本需预算法加以弥补,但现行预算法却较为空泛,可操作性较差,以致许多现实财政收支管理活动都游离于预算法规定之外,严重影响了预算法的权威性;简而言之,预算法已形同虚设,亟待改造或重构。具体体现在:(1)预算法明确规定“一国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但在我国这一原则未能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致使在“预算资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甚至在“预算外资金”之外,还积聚了许多“制度外资金”,从而导致国家分配秩序的极度混乱,财政活动失序、失范的问题大量存在,使正当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蚀,赤字规模由此不断扩大,而财政危机也由此潜滋暗长。(2)财政收支平衡是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一国预算法刚性不足,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收支平衡的原则往往很难被实际执行,这同样也是导致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置预算法精神与规定于不顾,随意变更预算和随意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改变预算项目等,还有预算支出的失控以及凭长官意志所进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预算缺乏透明度。特别是政府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纳税人不知道自己的钱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怎么用了。众所周知,法律执行的监督是任何一项法律是否正常运作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预算缺乏透明度,不仅使预算缺少了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甚至有可能为不法之徒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国家的巨额资金成了少数人的囊中之物。
在预算法上,类似的问题还非常多,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非法律化、国库收付制度的不严格执行、对预算收入征收的随意性所导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无视预算法规定的重要现实问题,都是将预算法束之高阁,使其形同虚设的问题,也都是衍生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二)国债法有待完善
财政危机直接体现为大量的显性赤字或隐性赤字,而对于赤字的弥补危害较小和最常用的,则是发行国债的形式。发行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尽管是债,但毕竟是公“债”,因而也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它要求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利率、偿还等很多方面,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目前国债规模立法还相当薄弱,尚无专门的国债法对相关的问题作系统规定。在缺少专门的国债法的情况下,有关国债的一些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预算法的几条原则性规定中:(1)在发行国债的法律依据上,由于预算法强调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级预算也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论上就不存在通过发行国债的手段来弥补上述赤字的问题。但事实上,不仅是中央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漏洞如何弥补,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处理好了,对于化解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危机也会有好处,否则,就会进一步加大财政危机的可能性。(2)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是在中央预算所必需的建设资金出现资金缺口时,才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然而,对于借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国债的实际发行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和实施监督。(3)在对权力机关的国债发行行为进行监督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没有专门的国债法来全面规定国债的发行问题,因此,这里的预算监督行为也是无效的,从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国债的发行,从而也会增加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4)在预算法规定中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对国债风险进行防范的制度。国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发行的规模、发行的结构、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完善的国债法是能够有效防范国债风险的,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彻底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税法刚性不足
从总体上说,在与财政危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税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我国虽然没有完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但还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税一法”原则,从而使现在开征的各类税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当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与之相对应。由于大量税收立法主要都采取了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的形式,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为低下,在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因而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这也使得税法的执行弹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既存在“征收过度”的现象,也存在“应征未征”的问题。而“应征未征”既可能是放弃国家的税收征收权,也可能是应征的税款无法征收或无力征收。“地下经济”、税收逃避现象的普遍存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从而降低国家的财政支出能力,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税法的刚性不足,与我国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有关。大量的税收优惠使得“税式支出”的规模十分巨大,从而人为地减少了应入库的财政收入,影响了对财政赤字的弥补,这同样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税法的刚性不足,还与某些国家机关对法定课税要素的非法变动有关。总之,税法刚性不足的表现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层次低、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不依法办事,则是导致税法刚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层次,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实在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防范财政危机尤为重要。
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笔者只是选择了与财政危机的形成密切相关的几个领域来探讨,从中不难发现这些领域所存在的许多立法和执法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状况。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制度内容并不限于市场制度本身,市场制度、财政制度与政治制度等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中国社会不可能在进入市场经济模式的同时,却排斥与之紧密相连的公共财政模式与政治模式(宪政制度)。因此,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财税法学而言,建立一种合理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推动已经制定的财税法规范的准确实施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是促进财税法治化进程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考
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既能够从总体上体现宪法的精神,又能够在具体的分税制中,形成一种良好的宪政制度。这样就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对于我国来说,财政危机的主体承担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担规避财政危机的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建议修改现行宪法,建立财政法立法依据
目前,我国财政法表现为各自独立的单行法,尚无一个可供共同遵循的统一的财政法典。因此,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明确各财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界定各财税部门的职能、权限、义务和法律责任。各财税单行法都必须以财税基本法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这就要求在财税基本法的统领下,根据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对现行财税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将财政税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内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二)建立健全国债法律环境
全面清理现有的国债法规,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在全面清理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我国尽管多次颁布《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但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国债法》。即使是这些已颁布的法规中,也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中国国债市场日益与国际接轨,今后境外资本也将进入国债市场,这将为国债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国债法》,规范国债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制约手段,规范国债的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是健全我国国债市场的迫切需要。
(三)加紧修改《预算法》,推进各类相关体制的改革,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以及制度设计本身的一些问题,中国预算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结合当前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和世界财政法治发展的潮流,以规范和保障政府财政行为为己任的预算法应当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预算编制、预算审批还是预算执行,都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调整和改革,这是从源头上防范财政危机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法
在完善税法时,要注意税法与其他相关的经济、社会立法的配套,特别是与相关财政立法的配套。否则,税法再完善,也可能会存在许多因制度不协调所造成的成本问题。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基础,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影响同业竞争的纳税人在同一市场中的竞争力,还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制定、变更税法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款给付义务,而且当国家以征税行为介入市场运行以后,税法的制定和执行更会影响纳税人的预期和行为,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尽快拟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
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既抓立法,又抓执法,真正把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总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科学、协调有序的财税法律体系,使之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从而在财税法制中,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来体现宪政精神,形成宪政秩序,这样也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而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解决财政赤字、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等问题,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经济秩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㈥ 定期预算法的不足之处表现在( ). A,盲目性 B,滞后性 C,间断性 D,历史性

定期预算法的不足之处表现在:盲目性、滞后性、间断性
题目正确答案:ABC

㈦ 财政预算收入没有完成是否有悖于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预算收入没有完成是违反预算法,但是按要求,年出造预算保证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如果预算收入没有完成,当年的支出必然要缩减,防止出现财政赤字,如果已经支出,则当由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补充,如果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足,当由第二年财政收入填补,即影响第二年的财政支出。同时,当年财政收入出现超收,不能直接用于当年支出,可放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二年使用。

㈧ 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可否安排当年支出

财政预算超收部分不可以安排当年支出。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由于新预算法对于收入管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减弱了人为调控可能性,而支出预算变得更加硬化、刚性,那么全年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对此,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就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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