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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发布时间:2023-02-23 23:27:04

❶ 有关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有关于银行账户,哪些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哪些可以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户:可以支取,开立时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 一般存款户:不可支取,不需要经过核准 临时存款户:可以支取,除了因验资增资开立之外,其他情况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 个人银行账户:可以支取,不需要核准 专用存款户:不同账户,不同规定具体来说:1、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收取必须按照郭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核准制度: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除此之外的专用存款户,报备案

❷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❸ 支付结算原则的内容包括

支付结算的几个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支付结算的如下几个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法律依据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简要总结:
支付清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❹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原则是什么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原则是什么? 资金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早在1988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就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下的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 法规 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 清算 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方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汇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又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 购销合同 ,在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托收承付的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在支付结算的原则当中针对不同的主体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要求,对于银行来说其钱款需要做到透明处理,并且对于借款人不予借款,对于结算人来说,其需要做到遵守信用的原则,及时归还银行钱款,除此之外,结算人的钱款由其自身进行相关的支配。

❺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特征有哪些

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❻ 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网上支付

【导读】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是初级经济师的重要考点,是《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当然初级经济师考点有很多,所以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基础考点的总结,然后再进行不断筛选,把不重要的考点剔除,只留下重要的考点,对于2021年考生,现在还是要根据教材进行基础考点的复习,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网上支付,一起来学习一下。

1. 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 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1)企业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2)个人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网上支付。

3. 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第三方支付的开户要求

①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②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依法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③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3)第三方支付的种类

①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方式(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

②行业分类

(4)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的,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真正的实体资金还需要通过实际支付层来完成。

以上就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网上支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当然初级经济师考试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考试难度也不大,所以只要大家通过认真复习,是一定能通过考试的,赶紧进行考试复习吧,加油!

❼ 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7)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扩展阅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等。

❽ 国家是如何规范支付结算的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检验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银行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安全和及时,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对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出了基本规定。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❾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财政法规学习教程:[1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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