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新的是哪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
C. 预算法共修行了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制定到现在,只修订了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是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参考网络相关词条)
D. 我国预算法修改,颁布有什么意义
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行,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里程碑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用什么角度来看新预算法的意义
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局角度横向看。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如果仅仅专注于预算法的内容和内涵,难以真正理解新预算法的深远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设立了单独的一章进行了阐述,并首次将“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可见财税体制改革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性。《决定》分17、18、19三节从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事权和支出责任,指明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其中,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在第一位的,楼部长在回答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时也指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因此,从宏观上看,新预算法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是突破口,而财税体制改革又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先行军。新预算法的颁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重新修订,更意味着吹响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冲锋号,意味着我们已经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之中。
站在历史进程的角度纵向看。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财政体制主要经历了四段时期三次变革,即:计划经济时期的统收统支制度,78年改革开放到94年期间的大包干制度,94年分税制改革至当下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新预算法颁布后的新时期。预算是财政的核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如果说94年的分税制保证了我国20年的高速发展,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基础,那么,现在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就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阶段,新预算法的颁布和执行的意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一些条款的修改,一些内容的增加,而是财政体制和财政理念的一种变革,是中国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时期的一种必然要求。若干年后回过头来看,新预算法的颁布必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
二、怎么理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新预算法的第一条指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内容丰富,亮点很多,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这8个字,实际是新预算法最显着特征的集中表述,具有丰富的内涵。
“全面”体现在:一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没有了预算外资金的提法。二是原先不属于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及或有债务,也要通过政府债券的形式,逐步纳入到预算监管的范围内,做到预算管理无死角。三是实现四本预算制度,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都纳入到全口径预算中来;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调整机制,更加全面的体现了预算的周期性、波动性和长期属性。
“规范”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支出都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不得支出,强化预算的硬约束,防止原先财政支出的随意性和开口子;预算的编制、执行,都要按规定的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体现预算的严谨性、统一性、规范性。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明确的处罚条款,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的责任,保证预算法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公开透明”体现在:除开涉密的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政府以及部门,都要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并且老百姓关心的三公经费、民生支出、政府采购等重要事项,都要公开并进行说明,从而实现透明预算,阳光预算。
因此,新预算法,通过“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来概括最重要的特征,是十分精确到位的。
三、新预算法与专员办工作的联系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专员办的工作重心通过财预352号文件,已经转移并嵌入到财政主体工作之中,实际就是嵌入预算管理的主体工作之中。专员办的业务,过去侧重于事后监督,而现在是全面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过程之中。对于专员办监督检查处来说,虽然是保留的唯一对口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处室,但这并不和服务于预算管理工作相矛盾,相反,监督检查工作应该和预算管理是一个整体,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预算管理的职能主要涵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而监督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重要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寓于预、决算编制之中,看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规,是否复合既定程序,也可以体现在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之中,比如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的绩效,执行的合规性,当然,监督检查还可以用于发现违反预算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总之,新预算法和财预352号文,赋予了专员办更大的一个舞台,而监督检查工作,在这个大舞台上,大有可为。
E. 我国2014年修改的预算法的新规定包括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
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限制主体、用途、规模、方式、风险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5、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