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哪些部分是论述法教义学的
法律现在是社会上一个必需的法律学习,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也有有很多种的,它是不同的概念。
B. 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读后感
法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或学问?在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双重大跃进的今天,尤有检讨和追问的必要。为什么我们的法学总被人指为“幼稚”?为什么法学上的研究总难与其他学科进行一种实质性的对话与交流?为什么实务人士与法学研究者总是互相鄙视?虽然置身于法学这个圈子,但我仍然不得不颇不情愿地承认,我们的法学确实有太多的理由无法赢得别人的尊重。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陪缺迄今为之,我们对于投身于其中的法学本身,仍然缺乏足够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最广义上说,法学无非是与法律相关的一门学科,但此种界定实际上相当于什么都没说。在现代社会,在各学科存在广泛交叉的今天,与法律相关者实在是数不胜数,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政策学甚至是医学,无一不与法律密切相关。固然我们亦可将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哲学、法心理学、法经济学、法政策学以及法医学统统归于某种广义的法学,但实际上这些交叉学科无不是从其他学科的基本假设出发的,所运用的亦是其他学科固有的方法。似此,若以为法学即限于此,则所谓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真正界限何在?法学观察法律问题的独特视角何在?法学真正的智慧性何在?法学的专门贡献又何在?实际上,法学如果不能单单限于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的话,至少应当是以其为基本的。换言之,舍上述交叉学科仍可认为有独立法学的存在,但舍法解释学,则将无从发现真正的法学。这是因为,与上述形而上学(哲学)和各事实科学相比,真正能体现法学独特立场和方法的只能是法解释学。法解释学是以承认一定的法秩序为基础的,其独特方法就在于,通过观念(概念)的形成,将原本单纯的价值判断转换为纯粹的形式逻辑问题,从而寻求相对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与各事实科学(行为科学)旨在通过观察、试验、统计、模型建构等方法来发现某种客观的规律或趋势,并因而具有证伪性相比,法解释学显然不同。与抽象地探讨存在的本体或获取客观知识的方法的哲学,亦不相同。
不妨从法学史的角度芦笑辩来看。无须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通常认为,现代升慧法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其时,法学与神学、医学并称为三大学术,而法学之所以能从神学和哲学中独立出来,实赖于所谓“实证法学派”的兴起。此实证为分析实证,而非社会实证。换言之,即以对特定法秩序下的实在法进行分析注释为其唯一任务。其后虽然过度形式化地发展成了所谓“概念法学”,因此受到随后兴起的“利益法学”、“价值法学”或自由法运动的抨击,但利益法学并非是对概念法学的全盘推翻,而毋宁是对其呈现出来的过于僵化和机械进行的一种适度的调整和纠偏。时至今日,虽然所谓自然法又以新的形式卷土重来,但实证分析法学仍为主流的法律思想。这毋宁是由法律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的。
C. 刑法教义学什么意思
刑法教义学即可被定义为“有条理的科学的刑法解释的结果”。
对刑法教义学的看法和见解:
1、刑法教义学与实定法的关系。江溯副教授认为,实定法是法教义学的前提,现行刑法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与边界。
2、刑法教义学是否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江溯副教授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刑法教义枝喊学对立法进行批判,春知但是可以通过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
5、刑法教义学与司法裁判的关系。江溯副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在批判性地吸取司法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应当为司法裁判服务。
6、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江溯副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是一个以实定刑法规范为出发点,以解决司法实务扒搭消中的问题为导向,体系性、逻辑性地整理刑法规范的知识体系,其具有实证性、体系性、封闭性和司法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