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四柱结算法"和"龙门账"分别是指什么含义
“旧管”、“新收”,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会计结算方法——四柱结算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们和“开除”、“见在”一起构成了“四柱结算法”的基本要素。“旧管”的基本含义即“期初余额(或上期结存)”,“新收”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增加额”,“开除”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减少额”,而“见在”的基本含义则为“期末余额”。四柱结算的基本公式为“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因此用现代的话来讲,“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就是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结算的四大要素。古人形象地把它们比喻为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缺一而不可,故名“四柱结算法”。
⑵ 四柱结算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后一阶段对前一阶段分别进行了哪方面的改进
苏州街算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和一个阶段,对前面一段分别进行哪个方面的概念,我也不知道哪个方面的的。
⑶ 古代记账方法是怎么演变和发展的
记账法的演进
为了显示和保存统计数据的结果,会计除了统计清算外,还需要记录。记账看似简单,却大有学问。我国最早有文字记录的记账方式出现在商代,采用的是单式记账法,通俗而言就是我们所说的流水账,它对经济收支事项的记录采用文字叙述方式。当时的记录已有专门的账簿,称为“册”,是一种用麻绳把竹片串在一起的“账簿”。虽然那时的单式记账是极其简单的,但它是三千多年前的古人所创造的中式会计,是令人叹为观止的伟大创举。
就单式记账法来看,早期如西周、春秋战国时人们的会计思想还是处于混沌状态,记录中只出现物品的种类以及数量的多少,尚未明确收支的区别。到了秦朝,出现了明显的记账符号“出”、“入”。西汉时期的单式记账法中“出”、“入”在会计记录中已经被广泛采用,且这些符号一般都固定在账本的首位。到了唐宋时期仍沿用此法,但民间会计已出现了复式记账法的萌芽。
在明清时期,我国民间先后产生了两种有代表性的复式记账方法:龙门账法与四脚账法。龙门账法产生于明末清初,核算重点是总账,涵盖了比较健全的会计报表内容,以“收”、“付”为记账符号,将经济业务分为“进”(收入类)、“缴”(费用类)、“存”(资产)、“该”(资本和负债)四类,其关系为:进-缴=存-该,并设有进缴结册(损益类报表)与存该结册(资产负债类报表)。
四脚帐法则比龙门帐法更为完善一些。“四脚账”的盈亏计算所运用的公式为:红利(亏损)=毛利-(费用+税金+损失),已与现代商业会计利润(亏损)计算所运用的公式基本相同。这一公式较为明确地表现了商业企业利润的构成,为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带来了便利。在世界会计发展史上,会计学者、会计工作者曾经建立了多种平账方法,中国的“四脚账”所采用的“天地合”平账法便是其中的一种,它突出地表现了中式会计的特色。同时,这种账法的基本做法与西式复式簿记方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四脚帐法的应用是我国会计发展的一次重大转变,它把中式会计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中国古代会计发展史上的光辉篇章。.
结算方式的改进
中国会计结算方式发展也是较早的,其中两种比较典型的结账法之一的“三柱结账法”应用时期约从商代后期至秦代,而从秦代以后,则进入另一方法——“四柱结账法”的产生与应用时期。
“三柱结算法”的公式为“入-出=余”。而“四柱结算法”公式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旧管”指的是期初余额,“新收”指的是本期增加数,“开除”指的是本期减少数,“实在”指的是期末余额。这四方面的经济活动,反映了全部收支结余的内在联系。它与现代的会计结算式相同。由此公式演变的各种会计计算目前还在广泛地运用。“四柱结算法”的出现亦是中国会计发展史里程碑式的事件,其先进程度远远超过西方的水平。
历史上,“四柱结算法”还被借用于文学界。北宋文学家黄庭坚到湖北去访友。在荆州的路上,邂逅自己八年未见的老朋友李辅圣,心里异常激动。黄庭坚赋《赠李辅圣》诗一首,以会计知识和老友叙旧。
诗如下:
交盖相逢水急流,八年今复会荆州。
已回青眼追鸿翼,肯使黄尘没马头?
旧管新收几妆镜,流行坎止一虚舟。
相看绝叹女博士,笔研管弦成古丘。
诗人这里便是运用了“旧管”、“新收”的概念,笑问挚友如今身边的红颜知己还有多少,实则表达对时光飞逝的感叹。这也为中式会计增添了些许诗的情境之美。
规范化需“情”、“法”并重
中式会计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深受中华精神文明的熏陶,一向重视会计从业人员的“德”、“义”修养,会计人员受到道德的影响与制约来规范自身行为。
孔子是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学家,他曾经任管理钱粮的“委吏”时提出了中国最早的会计原则“会计当而已矣”,指出会计需真实、准确、清楚。对会计人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诚信。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公平正义,讲求原则、注重品行,反对弄虚作假,倡导遵纪守法,是其中的深刻内涵。
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园”。要使会计信息真实,最重要的是对会计工作进行法律规定。中国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是战国时期的《法经》,它对虚假做账等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西周的《周礼》对于丢失财产、伪造会计文书、违反会计报告制度等会计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还明确了“宰夫”是进行会计检查的职官,是一部更为完整的法制典籍。
隋朝在国家经济宏观控制与微观管理方面都有新的突破,隋朝先后颁布的《开皇律》、《大业律》是惩治会计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在会计核算方面本钱不得亏损,利息不得乱用,否则就以贪污挪用公款判罪。唐朝通过《唐律》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加以具体、细化的规定,较之前朝达到了更加全面、系统的程度。
明太祖“重典治吏”,以重典惩处会计官吏职务犯罪,加重了对会计官吏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明朝法律所涉及会计官吏职务犯罪规定之详细、适用的刑罚之重均为历代罕见。值得一提的是,为整顿吏治和经济秩序,朱元璋策划了历史上着名的“明初四大案”,其中有两件属于经济领域的大案,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在此之后,明朝政府便制定了严格惩治经济犯罪的法令,并在财务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其中有一条就是把记载税款、钱粮的数字都改成大写的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我们今天的会计大写数字便是这么来的。
在古代,为了维护其统治,统治阶级以法律为手段,并重道德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也为今天的会计监督管理有借鉴意义
⑷ 四柱结算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后一阶段对前一阶段分别进行了哪方面的改进
四柱结算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后一阶段对前一阶段分别进行了哪方面的改进
⑸ 四柱结算法
“四柱结算法”原理及其发展历程
“旧管”、“新收”,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会计结算方法——四柱结算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们和“开除”、“见在”一起构成了“四柱结算法”的基本要素。“旧管”的基本含义即“期初余额(或上期结存)”,“新收”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增加额”,“开除”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减少额”,而“见在”的基本含义则为“期末余额”。四柱结算的基本公式为“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因此用现代的话来讲,“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就是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结算的四大要素。古人形象地把它们比喻为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缺一而不可,故名“四柱结算法”。
根据专家的研究考证,在中国唐代中期的官厅会计核算中,已有了“四柱”基本名目的运用[3],开始由“三柱结算法”向“四柱结算法”过渡。从后唐同光三年(公元925年)及长兴二年(公元931年)沙州净土寺编制的年终会计结算账单中已可以看出“四柱结算法”在唐代后期业已创立,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运用。沙州净土寺为唐代传下来的古老寺院之一,后唐同光三年距李唐王朝灭亡仅十八年,后唐长兴二年亦仅隔二十四年,故该寺后唐年间的会计水平及对“四柱结算法”的运用,可以说与唐代后期的水平基本一致。
由于晚唐时期皇帝对佛教的迷信,当时寺院的规模一般较大。寺院的收入来源复杂,如庄田收入、园税收入、放债收入,交易收入,以及散施收入等。另外,支出也比较复杂。在唐代的寺院中,每到年终结算之前,一般由寺院的最高领导者——方丈主持全院的会计核算年终工作会议——“算会”,对“直岁”(即寺院里的主管会计)一年来经手的账目进行全面的审核,并由直岁编制收支会计结算报告,即“钱物账”。在旧历年正月寺院众僧聚会之时,由直岁将其所编账单在全体僧众面前当众宣读,以解除直岁当年的责任。在考古发现的一份后唐长兴二年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所编的会计报告中,已经可以发现运用“四柱结算法”核算财物的基本思想萌芽。该份会计报告内容总体上分为六个方面:
1.本年(公元930年至931年)寺院财物总况。在报告人本年度经手的全部收入中,包括“承前帐”(即旧管)及“自年新附入”(即新收)两部分。两项合计数为1803.005硕[4],合计数之下依次排列各项实物的“旧管+新收”的数量。
2.“承前帐(旧)”(即旧管)部分。依次排列“旧管”各项财物的数量,本项合计数为1549.765硕。
3.“自年新附入”(即新收)部分。这一部分除依次排列各类实物的新收总数之外,还抄录有各项实物收入的明细数目,并逐项说明本年各项收入之来源,本项合计数为253.24硕。以上“旧管”+“新收”=1803.005硕。
4.破用(即开除)部分。开除之数的排列顺序与新收部分相同,亦先总数,后明细数目,各项支出一一交待其开支原因,本项合计数为324.751硕。
5.本年财物结存(即见在)部分。根据以上三柱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按照“四柱结算法”的处理方法,对寺院一年来经济活动结果进行总的结算。其结算公式实际运用情况如下:
“承前账(旧管)”+“新附入”(新收)-破用(开除)=见在
即: 1549.765+253.24-324.715=1478.29硕
“见在”各类实物的数量,亦按照“四柱结算法”公式逐项计算之后,依次排列。
6.会计报告的结尾。按照当时官方、民间大体通行的报告格式,说明以上账目已经过“算会”审核无误,现将其结果公诸于众,以待批准核销。
这份会计报告以“四柱”为基本格式,以“四柱结算法”为基本方法,系统地反映了寺院一年来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既有总括反映,也有明细反映,且以总合控制明细。收入有源,支出有因,且计算结果正确,条理比较分明。可以说这已是一份比较完善的四柱式会计报告清单。
不过,从“四柱”的名目方面考察,在唐末和后唐时期,“四柱”的名称还比较凌乱,除“见在”一柱外,其余三柱尚无统一的名称。说明这一时期的“四柱结算法”尚处于创立、运用的初期阶段,还显得比较粗陋,还有待于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加以改进。
“四柱结算法”在宋代得到了普遍运用,并走向成熟。目前所见到的关于宋代“四柱”记载的最早文献记录源于《文献通考》卷二十三《国用一》:“止斋陈氏[5]曰……淳化五年十二月,初置诸州应在司,具元管、新收、已支、见在钱物申省。”淳化是宋太宗的年号,淳化五年即公元994年,所以,可以肯定地说,早在10世纪末“四柱结算法”就在宋代官厅会计核算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而且名目划一,简明扼要,在实践中“四柱结算法”不断得到发展,逐步趋于完善。止斋陈氏所讲淳化五年编制“四柱”式会计报告呈送中央,并非第一次,而是“四柱结算法”运用的继续。止斋陈氏所讲“元管”、“已支”、“见在”为我国“四柱”名目由不定称到定称的过渡阶段的提法。根据现有史料考察,到宋哲宗统治时期,“四柱”的名目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元管”改作“旧管”,“已支”改为“开除”,四柱名目划一,也基本上成为后来通用的“四柱”名目。
“旧管+新收-开除=见在”的公式在宋代开始定型,并得到普遍运用。由于这一公式自“四柱结算法”产生之日起便在官厅与民间会计中得到普遍运用,人们通过它计算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的结果——见在结存数,故后世之人把这一公式称之为“四柱结算法”的基本公式,或基本方程式。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出于管理经济的实际需要,人们在“四柱结算法”基本公式运用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了新的进展。为了比较财政收支,掌握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当时的人们逐渐学会运用“四柱”之间的平衡关系,作为考核和检查的手段,在“四柱结算法”基本平衡公式的基础上,通过移项又产生了以下两个平衡公式:
四柱平衡公式:旧管+新收=开除+见在
四柱差额平衡公式:新收-开除=见在-旧管
上列公式的运用,标志着我国“四柱结算法”已经发展到了成熟阶段,也代表了宋代会计核算的最高水平。
宋代要求各级官吏按照 “四柱”格式向中央政府和皇帝编制会计报告,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分别反映各种物资的“原”(元),“入”、“出”、“存”情况。南宋时,对各部门所编制的“四柱”式会计报告,还统一颁行了专门的格式,要求各部门必须遵照格式编报,不得违反章法。如各仓申报钱帛、粮草的会计报告一律采用“四柱”式,各转运司所编制的会计报告,亦须采用“四柱”式;负责饲养官马的部门,每季所编会计报告,必须按“旧管若干”、新收若干”、“死失若干”(即“开除若干”)和“见管若干”列示各类马匹数目。更有意思的是,当时呈报的各种名籍,也规定用“四柱”式,如关于各州和尚、道土的名籍,也必须用“旧管若干”、“新收若干”、“开除若干”和“见在若干”的格式编报。宋代这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报格式、编报内容和明确提出编报要求的作法,不仅体现了在“四柱结算法”运用方面的显着进步,而且体现了我国官厅会计编报制度、会计报告方法的显着进步。这也是前所未有的进步。
到元、明、清时代,不仅“四柱结算法”的运用和影响扩大到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而且出现了对这种专门方法的总结,人们开始把会计核算方法方面的问题上升到理论上加以认识。在元代,手工业者、商业经营者在结算账簿时,各会计科目须按“四柱”列示数据,并按“四柱结算法”的基本公式求计本期余额。年报、月报也必须按“四柱”归类。明代从账簿到各种会计、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名籍的编制,均以“四柱”为基本格式。清代时“四柱”法已普及到凭证、盘点清单等各个方面;光绪年间,出现了会计报告的最新格式——“四柱报告表”。在官厅会计中,凡考核财政收支是否平衡,必然采用四柱平衡公式和四柱差额平衡公式。
“四柱结算法”的历史地位
“四柱结算法”的创立和运用,是我国唐宋时代在中式会计方法上的重大突破,是我国古代的会计工作者在管理社会经济实践中创造的科学结算方法,它的产生、运用和发展完善,在会计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宋代到清代,“四柱结算法”在实际运用中,已成为系统反映王朝经济活动或私家经济活动全过程的科学方法,成为中式会计方法的精髓。它集中归结了中式会计的基本原理,是中式会计方法的精髓。
“四柱结算法”的发展完善与普及运用,不仅为我国会计分析方法的产生创造了基本条件,而且为我国由单式记账发展到复式记账奠定了基础。在“四柱结算法”的影响之下,我国明末清初,出现了中国固有复式记账法的早期形态——“龙门账”;也是由于“四柱结算法”和“四柱”式会计报告编制方法的影响,这个时期在民间会计中产生了中国固有的复式记账法——“四脚账”。
“四柱结算法”的创立、运用,是中国会计对世界会计方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它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会计核算,都曾有过重要影响。1494年卢卡·帕乔利在其《数学大全》一书中列示出“一人所有财物=其人所有权总值”的平衡公式,标志着西式平衡结算法的创建完成。西式平衡结算法与中式“四柱结算法”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原理和作用却大致相同。如果把西式平衡结算法产生的时间确定在13世纪的话,那么,我国“四柱结算法”的创立和运用,比西式平衡结算法的出现要早好几百年,在世界会计发展史上,这一方法一度处于领先地位。我国的“四柱结算法”,不仅得到世界会计史学家的肯定,而且普遍受到世界会计学者和研究者的重视。
⑹ 四柱结算法的发展历程
根据专家的研究考证,在中国唐代中期的官厅会计核算中,已有了“四柱”基本名目的运用,开始由“三柱结算法”向“四柱结算法”过渡。从后唐同光三年(公元925年)及长兴二年(公元931年)沙州净土寺编制的年终会计结算账单中已可以看出“四柱结算法”在唐代后期业已创立,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运用。
沙州净土寺为唐代传下来的古老寺院之一,后唐同光三年距李唐王朝灭亡仅十八年,后唐长兴二年亦仅隔二十四年,故该寺后唐年间的会计水平及对“四柱结算法”的运用,可以说与唐代后期的水平基本一致。由于晚唐时期皇帝对佛教的迷信,当时寺院的规模一般较大。寺院的收入来源复杂,如庄田收入、园税收入、放债收入,交易收入,以及散施收入等。另外,支出也比较复杂。在唐代的寺院中,每到年终结算之前,一般由寺院的最高领导者——方丈主持全院的会计核算年终工作会议——“算会”,对“直岁”(即寺院里的主管会计)一年来经手的账目进行全面的审核,并由直岁编制收支会计结算报告,即“钱物账”。
在旧历年正月寺院众僧聚会之时,由直岁将其所编账单在全体僧众面前当众宣读,以解除直岁当年的责任。在考古发现的一份后唐长兴二年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所编的会计报告中,已经可以发现运用“四柱结算法”核算财物的基本思想萌芽。
该份会计报告内容总体上分为六个方面:
1.本年(公元930年至931年)寺院财物总况。在报告人本年度经手的全部收入中,包括“承前帐”(即旧管)及“自年新附入”(即新收)两部分。两项合计数为1803.005硕[4],合计数之下依次排列各项实物的“旧管+新收”的数量。
2.“承前帐(旧)”(即旧管)部分。依次排列“旧管”各项财物的数量,本项合计数为1549.765硕。
3.“自年新附入”(即新收)部分。这一部分除依次排列各类实物的新收总数之外,还抄录有各项实物收入的明细数目,并逐项说明本年各项收入之来源,本项合计数为253.24硕。以上“旧管”+“新收”=1803.005硕。
4.破用(即开除)部分。开除之数的排列顺序与新收部分相同,亦先总数,后明细数目,各项支出一一交待其开支原因,本项合计数为324.751硕。
5.本年财物结存(即见在)部分。根据以上三柱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按照“四柱结算法”的处理方法,对寺院一年来经济活动结果进行总的结算。其结算公式实际运用情况如下: “承前账(旧管)”+“新附入”(新收)-破用(开除)=见在即: 1549.765+253.24-324.715=1478.29硕 “见在”各类实物的数量,亦按照“四柱结算法”公式逐项计算之后,依次排列。
6.会计报告的结尾。按照当时官方、民间大体通行的报告格式,说明以上账目已经过“算会”审核无误,现将其结果公诸于众,以待批准核销。这份会计报告以“四柱”为基本格式,以“四柱结算法”为基本方法,系统地反映了寺院一年来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既有总括反映,也有明细反映,且以总合控制明细。收入有源,支出有因,且计算结果正确,条理比较分明。可以说这已是一份比较完善的四柱式会计报告清单。不过,从“四柱”的名目方面考察,在唐末和后唐时期,“四柱”的名称还比较凌乱,除“见在”一柱外,其余三柱尚无统一的名称。说明这一时期的“四柱结算法”尚处于创立、运用的初期阶段,还显得比较粗陋,还有待于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加以改进。 “四柱结算法”在宋代得到了普遍运用,并走向成熟。
⑺ 四柱结算法的原理
“旧管”、“新收”,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会计结算方法——四柱结算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们和“除”、“见在”一起构成了“四柱结算法”的基本要素。“旧管”的基本含义即“期初余额(或上期结存)”,“新收”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增加额”,“开除”的基本含义即“本期减少额”,而“见在”的基本含义则为“期末余额”。四柱结算的基本公式为“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因此用现代的话来讲,“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就是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结算的四大要素。古人形象地把它们比喻为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缺一而不可,故名“四柱结算法”。
⑻ 单式记账法和四柱结算法哪个诞生的更早
单系单式记账法和四柱结算法,哪个诞生的更早?但是记账法比比较早,但是已经出现了
⑼ 四柱结算法的历史记载
目前所见到的关于宋代“四柱”记载的最早文献记录源于《文献通考》卷二十三《国用一》:“止斋陈氏[5]曰……淳化五年十二月,初置诸州应在司,具元管、新收、已支、见在钱物申省。”淳化是宋太宗的年号,淳化五年即公元994年,所以,可以肯定地说,早在10世纪末“四柱结算法”就在宋代官厅会计核算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而且名目划一,简明扼要,在实践中“四柱结算法”不断得到发展,逐步趋于完善。止斋陈氏所讲淳化五年编制“四柱”式会计报告呈送中央,并非第一次,而是“四柱结算法”运用的继续。止斋陈氏所讲“元管”、“已支”、“见在”为我国“四柱”名目由不定称到定称的过渡阶段的提法。
根据现有史料考察,到宋哲宗统治时期,“四柱”的名目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元管”改作“旧管”,“已支”改为“开除”,四柱名目划一,也基本上成为后来通用的“四柱”名目。 “旧管+新收-开除=见在”的公式在宋代开始定型,并得到普遍运用。由于这一公式自“四柱结算法”产生之日起便在官厅与民间会计中得到普遍运用,人们通过它计算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的结果——见在结存数,故后世之人把这一公式称之为“四柱结算法”的基本公式,或基本方程式。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出于管理经济的实际需要,人们在“四柱结算法”基本公式运用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了比较财政收支,掌握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当时的人们逐渐学会运用“四柱”之间的平衡关系,作为考核和检查的手段,在“四柱结算法”基本平衡公式的基础上,通过移项又产生了以下两个平衡公式:四柱平衡公式: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柱差额平衡公式:新收-开除=见在-旧管上列公式的运用,标志着我国“四柱结算法”已经发展到了成熟阶段,也代表了宋代会计核算的最高水平。
宋代要求各级官吏按照 “四柱”格式向中央政府和皇帝编制会计报告,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分别反映各种物资的“原”(元),“入”、“出”、“存”情况。南宋时,对各部门所编制的“四柱”式会计报告,还统一颁行了专门的格式,要求各部门必须遵照格式编报,不得违反章法。如各仓申报钱帛、粮草的会计报告一律采用“四柱”式,各转运司所编制的会计报告,亦须采用“四柱”式;负责饲养官马的部门,每季所编会计报告,必须按“旧管若干”、新收若干”、“死失若干”(即“开除若干”)和“见管若干”列示各类马匹数目。
更有意思的是,当时呈报的各种名籍,也规定用“四柱”式,如关于各州和尚、道土的名籍,也必须用“旧管若干”、“新收若干”、“开除若干”和“见在若干”的格式编报。宋代这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报格式、编报内容和明确提出编报要求的作法,不仅体现了在“四柱结算法”运用方面的显着进步,而且体现了我国官厅会计编报制度、会计报告方法的显着进步。这也是前所未有的进步。
到元、明、清时代,不仅“四柱结算法”的运用和影响扩大到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而且出现了对这种专门方法的总结,人们开始把会计核算方法方面的问题上升到理论上加以认识。在元代,手工业者、商业经营者在结算账簿时,各会计科目须按“四柱”列示数据,并按“四柱结算法”的基本公式求计本期余额。年报、月报也必须按“四柱”归类。明代从账簿到各种会计、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名籍的编制,均以“四柱”为基本格式。清代时“四柱”法已普及到凭证、盘点清单等各个方面;
光绪年间,出现了会计报告的最新格式——“四柱报告表”。在官厅会计中,凡考核财政收支是否平衡,必然采用四柱平衡公式和四柱差额平衡公式。
⑽ 四柱结算法的详细介绍
所谓四柱是指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个部分。分别相当于现代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旧管+新收-开除=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