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支付结算
满意答案 小怪兽。7级2009-06-27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2. 支付结算法的基本要求
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票据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9、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10、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⒈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⒋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⒌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⒍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⒎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⒏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⒐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⒑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11.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4. 支付结算法的基本原则
资金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早在1988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就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下的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5. 支付结算办法,是什么意思
您好,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一般使用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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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支付结算法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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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 支付结算法的概述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8. 支付结算办法
这题只有B D能办理现金A是特定原因 用途的不能办理现金收付,B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可以办转账和现金收付C一般账户只能转账能现收不付,D既能转账又能现收现付。
9.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