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源码编译 > 财政部预算法专题培训

财政部预算法专题培训

发布时间:2022-03-12 22:24:58

① 继续教育中预算法和预算法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95)国务院令第186号颁布日期:1995.11.22实施日期:1995.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李鹏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预算的部分。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成投产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串,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农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第十八条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四)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五)上解上级的支出;(六)下级上解的收入。第二十条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复式预算的编制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二十二条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第二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第三十条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法;(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第三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项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预算拨款;(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第四十条国库是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十一条中央国库北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第四十三条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第四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第四十五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五十一条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第五十二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第五十五条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第五十六条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第五十七条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第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得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第五章预算调整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预算划转手续。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第六十三条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预算划转。第六章决算第六十四条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六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第六十六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法。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法。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六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第七十条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定,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七十一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结算。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七章监督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第七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上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第七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的;(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帐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公厅,中央军委公厅,人大常委会公厅、全国政协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② 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答案

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1.参赛网址:www.mof.gov.cn
2.p指代《财政普法读本》的页数)

单选题:
1.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 )。P32
1999年宪法修正案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法定期限是( )。P146
5日
3.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P235、430
1%-3%
4.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债券。P234
不得发行
5.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该法定期限是( )。P236
30日
6.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 )。P239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7.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 )。P272
非营利事业法人
8.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 )确定并公布。P26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9.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该法定期限是( )。P287
30个工作日
10.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其营业额的确定依据为( )。P234
外汇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
1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
5年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最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为年度利润总额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12%
13.某演员一次获得演出收入10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他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P323
25000元
1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 )。P--------个人所得税第4条
保险赔款
1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 )。P363
历史成本
16.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 )的计量。P361
资产和负债
17.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 )。P361
利润表
18.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证书。P368
会计从业资格
19.下列选项中,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是( )。P39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0.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P111
工作实绩
2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 )裁决。P98
国务院
2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法定期限是( )。P165
2年
2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免除处罚的情形是( )。P165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2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方式的是( )。
给付保险赔偿款
25.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机关在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后,赔偿义务机关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 )。P222
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2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是( )。P208
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7.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主体的是( )。P416
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28.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是( )。P435
没收违法所得
29.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是( )。P440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0.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法定期限是( )。P193
60日
3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该法定期限是( )。P193
5日
3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9条
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3.下列选项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 )。《物权法》第46条
矿藏
3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0、187条
建筑物

不定项选择题:
35.根据宪法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中分配形式的有( )。P41
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
按劳分配
按资分配
按经营收入分配
36.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公民基本义务的有( )。P48
遵守法律
保卫祖国
37.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有( )。P140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财政部门规章
38.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 )P136、145
传真
电子邮件
信函
电报
3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有()。P143
国务院
财政部
某省财政厅
4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有( )。P21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违宪制裁
行政制裁
41.下列选项中,属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P232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42.下列选项中,有关预算编制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P234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
43.下列选项中,有关预算执行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有( )。P238(沈阳对此题有异议,预算收入应收、应征问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收预算收入
44.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P27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5.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P274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46.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情形的有( )。 P281《政府采购法》第36条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4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某服装公司2007年发生的下列经营项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P295
销售公司生产的服装
进口服装面料
4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作为我国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P312《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支出中,某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
5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规定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有( )。P33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51.下列选项中,属于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而履行的职责有( )。P176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52.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会计核算原则的有( )P359
谨慎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
53.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下列选项中,属于会计账簿的有( )。P356
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54.下列选项中,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组成部分的有( )。P357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55.下列选项中,有权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关有( )。P38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
56.下列选项中,属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有( )。P382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57.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权利的有( )。P106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58.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下列选项中,可以制定规章的有( )P85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财政部
5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P161
责令停产停业
警告
罚款
60.下列选项中,属于财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权利的有( )P169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
6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有( )。P394
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
行政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
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
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6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P216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6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有( )。P20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
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6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确认被告的表述正确的有( )。P205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5.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措施。下列选项中,属于该处罚或者处分措施的有( )。P434
未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66.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列选项中,属于该前提条件的有( )。P443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
67.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的有( )。P187
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定
68.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 )。《行政复议法》第21条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单选题:
69.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权利。P48

70.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1.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只能适用上位法,而不能适用下位法。P97

7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法》第9条

73.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财政部批准。《预算法》第22条

74.在预算执行中,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P239《预算法》第56条

75.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P267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

7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P269

77.邀请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P273

78.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P313《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

79.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80.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直接查询和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P178

81.企业会计核算中,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P360

82.企业会计核算中,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由所有者投入资本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P361

83.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可以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P381

84.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但不影响晋升工资档次。P119

85.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P161

86.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P158《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三款

8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p401、409

88.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P396《物权法》第53条

89.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

90.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P226

91.国家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国家赔偿金不予征税。《国家赔偿法》第34条

9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50条

9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复议法》第25条第二款

94.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P443

95.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需出具调查、检查结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9条

96.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时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P41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0条

97.行政复议过程中,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申请人不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P195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

98.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

99.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不能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P195

100.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P148

③ 财政部会计司学习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好好学学吧,整个财政部都得好好学,不但要学关键是要贯彻执行。

④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⑤ 请问预算法修订:如何遏制政府超收冲动

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超收绝对规模在不断扩张:1994年全国财政超收400多亿元,2004年为2000多亿元,2007年达到7000多亿元,2011年则达到历史峰值14000多亿元。2011年超收规模为当年预算值15.6%,决算收入偏离预算收入的程度呈越来越严重之势。与财政超收相伴的,是财政超支。除了增加对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调入预算稳定基金等渠道之外,也有大量财政资金在年末被“突击”花掉,造成了浪费,也降低了效益。业内专家指出,大量的超收与超支,是对预算监督制约作用的逃避。目前修订的预算法二审草案,虽然增加了对超收收入的规定,但不少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恐怕难以切实遏制住超收冲动;预算的严肃性,也可能被这些不够详细的规定侵蚀。超收动因二审稿第32条,新增了这样一句话:“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句话在业内专家看来,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因为正如很多地方税收征管员所抱怨的,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虽然中央下调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分摊到地方征管员处的任务并没有减轻,依旧是例行的旧有标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指出,税收收入这一块,目前能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但政府性基金,如国有土地出让金,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收入;而财产收入,牵涉到价格问题、需求问题,要预测得很准确有一定难度。他同时指出,之所以有这么多超收收入,一方面是谨慎原则,宁愿少编一些入预算,超出的部分,被视为成绩;另一方面,可能部分政府认为,超收的收入更好花。也有业内专家指出,其实道理很简单,任何一个政府都希望有一笔活钱,有了这笔钱,就能做很多事情。现在只是备案制度,政府先确定了钱怎么花,花向哪里,然后只需向人大报备一声即可,决定权在政府手里。王朝才指出,政府每年都超收,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大监督的逃避。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预算会差这么多;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有意为之。其他国家的预算,与最终决算相比,差距在2%-3%之间,甚至有国家要求控制在1%以内。其实,进行比较精确的预算编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不过,王朝才也指出,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也很大。地方官员的政绩思想,都不希望落后,都希望多做事,自然就需要比较多的收入。32条的规定说“不得”下达其他指标,是强调要“程序合法”,即如果有突发情况,地方政府由于不能发债,但又需要增加开支,这个时候要先调整预算,报经人大批准后,再依法增加收入。要避免那种不追加预算,不调整预算,就先行下达征收指标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指出,现在预算法修订,应当把强化地方预算,作为一个目标。分税制改革以来,发挥了它的作用,但中央财政越来越强大,使得地方财政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财政,这不利于地方财力的完善和独立。如何抑制超收冲动?二审稿对超收收入的规定如下:“各级政府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可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这些规定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二审稿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超过预算收入规模的一定比例以上的,都需要进入预算调节稳定基金,这才能真正消除那种“人为操纵、少报预算”的动机。在有关“预算调整”的章节中指出,“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属于预算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在预算执行中,若出现增加预算总支出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第67条,又指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增加的支出,不属于预算调整”,与对超收收入的规定,相呼应。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认为,超收收入不需要抑制,超收收入多了的话,不是预算的问题,而应该去调整收入政策。要解决超收的问题,关键要靠降低税负,应该是通过政府的收入政策来解决。王朝才则认为,关键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预算编制不准确这个问题。如果规定,政府编制的预算若与实际执行的结果相差了5%以上,则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罚;这样,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自然就能从源头上来解决超收问题。其他漏洞除了财政超支带来的浪费,业内专家还指出,“预算调整”相关规定过于宽松,也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所谓“预算调整”,就是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某些特定的变动情况;针对这些预算变动,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才能执行相应预算安排。二审稿第63条指出,预算调整只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要增加债务;2.增加预算总支出;3.调入预算稳定基金,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4.减少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重点支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预算调整目前只是针对一些总额变化,缺少了重要的一个科目——“预算调剂”,即不同支出类别间的变动。如,行政部门可以将原本用于“教育”的开支,用于“卫生”等其他科目;或者,也可以将原本用于“校舍建设”的开支,用于“福利”方面的开支等。蒋洪也认为,原关于预算调整的条款,意味着行政部门可以几乎不受限制地进行项目调剂,人大审批的预算只在收支总额上具有法律意义。他建议在预算调整中增加一条,“类、款、项级科目支出额增加或者减少大于预算数1%以上”。王朝才还指出,二审稿中,虽然针对预算完整性,提出有四本账本,但实际还有部分政府收入没有列进去,如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虽然是以公司的形式组建的,但他们如果倒闭,当地政府其实也要负担连带责任,拖欠的款项,也需要由当地政府兜底,就是变相的“地方债”。没有写入预算的后果,就是躲避了相应的监督。

⑥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包括什么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税收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规费收入

预算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预算收入的基本形式包括:税收、上缴利润、规费及公债等。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1.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来源。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及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预算部分。
3.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⑦ 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1、中国预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实行预算公开制度等成为亮点。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点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3)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http://www.kuaiji.com/news/1751900_4
4、新预算法的修订,给我国政府的启示:

(1)坚持对人们负责,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

⑧ 财政部: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

(原标题: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预〔202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财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调整条件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三)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调整程序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安排等。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调整执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管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等于调整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区间调整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一)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二)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三)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全过程登记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法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实施监督,确保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各地不得违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途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⑨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评析:社保预算、国库、地方债、税收返还 杨志勇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加快进行,现代财政制度也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之中。近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巩固财政改革前期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让财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预算法涉及面广,预算法实施条例同样如此。本文只就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库管理、地方债管理、税收返还等谈点看法。
财政补贴体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公共属性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位一体,形成了统一的预算体系。四本子预算各有特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更是如此,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对所服务的人员更有针对性。
但四本子预算均有公共属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得到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一规定可见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一个人口老龄化且老年人存量较大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是个大问题。最近几年,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金额越来越大。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83152.13亿元,支出74740.78亿元,结余8411.35亿元,而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来自财政补贴(即来自一般公共预算)的有19103.1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可持续运行都成问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领取养老金人口占比的增加,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增加。前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后者加大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医疗费用水平与医疗技术进步有关。一些疾病本来不可治疗,但随着技术进步,或可治愈,或不能治愈但可以带病生存,相应的医疗费用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支出也会增加。医疗技术与其他许多技术进步不太一样,在短期内医疗费用有可能不降反升。而且,医疗保险支出还与社会进步有关。一些疾病原先未纳入医保范围,随着社会进步纳入医保,医保支出就会增加。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可持续性遇到困难时,或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或加大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为加大财政补贴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国库管理最为引人注目。有人费心费力要在新实施条例中找到相关争论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早在2000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确定了大方向。
国库库款如何支配,看似争议最大,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新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而且,新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还有人员问责的规定,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新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预算法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作了明确的界定,直指六种行为: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延解、占压国库库款;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无疑,这些规定让国库库款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库管理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细化,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一度是地方债风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新预算法的规定已经堵上这一漏洞,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新实施条例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使用的是债务限额大口径的概念,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如何管理本地区债务作出规定;“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突出了各级政府债务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突出了地方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这是对新预算法“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规定的细化和扩展,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全流程管理。
税收返还似应明确划归转移支付
新实施条例在细节上仍有一定完善空间。关于“税收返还”的处理就是一例。先来看现实是怎么做的。根据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
根据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我们可以将“税收返还”理解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种。
但是,新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有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的表述。第十二条规定:“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规定:“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也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显然,新实施条例这四条的规定未将税收返还视为转移支付的一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关系的现实处理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税收返还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一种;接着,税收返还单列,不作为转移支付;后来又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放在一起,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做法上二者并列;再后来,转移支付又包括税收返还。从最近的转移支付分类来看,新实施条例在这一点上似未全面吸收改革的成果。
从理论上看,税收返还既然是一级政府给另一级政府的财力转移,那么它就完全符合转移支付的定义,将它归类为转移支付是站得住脚的,没有必要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
(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阅读全文

与财政部预算法专题培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app的数据越来越大是什么 浏览:198
反编译步骤意思 浏览:642
ug编程怎么加刀补 浏览:623
奶片检验指标源码 浏览:590
中国程序员top10 浏览:306
iphone上的app怎么登录 浏览:944
在家很无聊用什么app 浏览:37
安卓接口如何更换 浏览:400
云音乐程序员上线功能 浏览:43
小天才手表如何查看app的使用时长 浏览:606
编译器多久能写一个 浏览:648
过磅怎么算法钱 浏览:873
同一款手机备份文件夹可以互用吗 浏览:868
matlab图像处理pdf 浏览:66
学python3最好的书 浏览:772
maven下载依赖的命令 浏览:93
二分查找流程图算法 浏览:688
质量问题的算法 浏览:85
c代码编译吃cpu频率还是核心 浏览:171
pdf签名adobe 浏览: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