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再任职加班费如何计算
退休返聘应该属于特殊劳动人员,应该签定劳动合同吧,按合同执行。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按在职的待遇 一样,当然劳动时间也应该同其他职员一样。
⑵ 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算法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倍数怎么算
1、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⑶ 退休后工作,加班费如何计算
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所以他与公司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雇佣合同。
对于雇佣合同中所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由双方自行进行约定,也没有最低标准要求。
⑷ 怎样追讨现还在职退休返聘工资,辞职后拖欠工资怎样追。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⑸ 退休后在原单位几十年的加班费和节假日的工资报酬没给怎么办
退休后在原单位几十年的加班费和结。节假日工资报酬没给怎么办?我觉得像他,这个加班费一般不就除了随着工资发吗,对吧,一般像加班费像那个节假日会都是第二个月就是直接发了得,为什么就说几十年,加班费怎么没给啊,这东西就看你的证据,不是说你说了啥都是啥,最起码的有证据,有证据才可以,向,这个,上级部门反映。
⑹ 加班费诉讼时效怎么算的
加班费的诉讼时效的算法: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⑺ 加班费和带薪年假可以一起追讨吗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我省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共分为普调基本养老金和特调基本养老金两大类。调整范围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普调基本养老金标准
1. 按全部缴费年限调整。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 按缴费水平调整。在按第1项调整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平均缴费指数不满1的,再增加20元/月;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1小于2和建立个人账户前已经退休、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没有缴费指数的,再增加26元/月;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2的,再增加32元/月。
3. 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在按第1项和第2项调整的基础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20元/月;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0元/月;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月。
特调基本养老金标准
1. 在普调的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再增加60元/月;副高职称(包括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职)人员再增加50元/月。
2. 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的基础上,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月。
3.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基础上,已退休(职)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何谓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此次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中,有好几项与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密切相关,那么什么是平均缴费指数?针对市民的疑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称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它是由参保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地上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如此每年计算一次,到退休时,把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相加,然后再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得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养老金待遇就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