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遗属待遇申领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经办业务申领备答口径
1.
在京申领遗属待遇需要哪些条件?
在京申请遗属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最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北京;
(2)未领取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不存在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不符合或放弃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不存在多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不存在死亡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6)已清算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2021年9月1日前不属于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
(8)在职死亡人员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已经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属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部门认定。
2.
申领遗属待遇的办理渠道有哪些?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即“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即“申领人”)应通过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申领遗属待遇,参保人员所属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处于终止、中断缴费状态的,可以申领人直接申领。
具体办理渠道如下:
(1)线上办理渠道。
参保人员所属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领;
所属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处于终止、中断缴费状态的,申领人个人可通过“北京人社”APP渠道申领。
(2)现场办理渠道。
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经办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遗属待遇申领手续;
申领人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遗属待遇申领手续。
3.
申领遗属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申领需要提供申领人身份证、申领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承诺书》(现场办理须加盖单位章)。
个人申领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并填写《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承诺书》。
4.
申领遗属待遇的业务办理时间?
“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25日6:
00至22:
00。
“北京人社”APP申领时间为全月。
现场办理时间为全月工作日。
5.
参保人员所属单位是指什么?
参保人员所属单位是指其死亡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关系所在单位或公共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
6.
在职死亡人员存在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能否申领遗属待遇?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北京的在职死亡人员,在符合申领遗属待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应办理个人账户归集后申领遗属待遇。
如申领人书面承诺放弃将外省市缴费年限转入北京的,则依据在职死亡人员在北京的缴费年限予以核定遗属待遇,后续不再受理其个人账户归集申请。
7.
参保人员存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领取记录的能否申领遗属待遇?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市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施行前死亡的人员,在符合申领遗属待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须先将已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全额退回后,可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8.
参保人员存在多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否申领遗属待遇?
在符合申领遗属待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须先将多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额退回后,可申领遗属待遇。
9.
参保人员存在死亡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能否申领遗属待遇?
在符合申领遗属待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须先办理完成退费手续后,可申领遗属待遇。
10.
参保人员未办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的能否申领遗属待遇?
在符合申领遗属待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须先办理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业务后,可申领遗属待遇。
11.
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在职死亡人员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须经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属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部门认定。
12.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遗属待遇需要多长时间?
对符合遗属待遇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相关待遇。
13.
遗属待遇公示的方式及时间?
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核定完成的,每月15日(遇节假日适时调整)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的“通知公告”栏公示7天。
14.
公示期间,对参保人员和申领人基本信息或遗属待遇享受条件存在异议该如何反映?
公示期间,对参保人员和申领人基本信息或遗属待遇享受条件存在异议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佐证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参保人员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反映。
公示未通过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应通过网站、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参保人员所属单位或申领人。
15.
遗属待遇发放渠道有哪些?
何时发放?
遗属待遇发放渠道包括:
参保人员账户、单位账户、申领人账户,原则上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账户。
公示通过的,将于公示期结束的次月发放。
16.
公示通过的,遗属待遇核定结果如何获取?
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的,可通过“查询管理/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进度查询”模块查询申领结果,可打印《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通过“北京人社”APP方式申领的,可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查询”模块查询申领结果,可下载《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通过现场办理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受理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查询申领结果,并领取《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17.
申领遗属待遇能选择发放到什么银行?
遗属待遇支持以下16家代发银行发放:
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其中,北京农商银行、北京银行、广东发展银行3家银行仅适用于本市长期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自选。
⑵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为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遗属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暂行办法中明确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遗属范围包括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都属于遗属待遇领取的合法主体,即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关系。支付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
2、抚恤金标准,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情况:
(1)在职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参保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⑶ 北京市遗属补助标准
北京公司或企业职工退休后,如因疾病或事故死亡,可按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费。需携带有关证件,按合理程序办理死者丧葬事宜。
其中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工作死亡的待遇:
1、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和物价补助之和,按月向每人支付直系亲属扶养费。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费分别按照本市上年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3、对独自抚养直系亲属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2倍发放每月生活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在因病非工作死亡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月计算,无论是否有直系亲属抚养,他们都将获得一次性支付的抚恤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疾病或工作死亡,其遗属可领取遗属抚恤金。 遗属待遇支付完毕后,其他遗属对遗属治疗费的接收和分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向索赔人追偿。 另外,遗属待遇也不是天上掉馅饼的事。 对通过伪造材料骗取治疗的索赔人,将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涉案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⑷ 北京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北京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政策如下: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下: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⑸ 北京市丧葬费2021年最新标准
2021年北京市丧葬费最新标准是5000元。北京市实行的是丧葬补助费包干的使用方法,已废除分职务和级别的方法,统一把职工丧葬费的开支调整到了5000元,再发给死亡职工的家属用来承担装殓、和遗体告别等费用的开销。以后也不再报销遗体告别的费用,以及补助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⑹ 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怎么计算
摘要 一、领取范围
⑺ 2021年遗属补助是多少钱一月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⑻ 北京市养老保险遗属待遇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算法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4
⑼ 2021年遗属补助标准
2021年遗属补助标准是农业户口,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280元。
遗属补助的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当事人在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然后符合条件的,其遗属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目前遗属补助政策的最新标准是按照遗属的情况来确定,首先遗属是非农业户口,遗属补助是每人每月280元,遗属是农业户口的,遗属补助为每人每月2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