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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软件源码拿来用算不算侵权

发布时间:2022-04-17 03:06:18

⑴ 咨询法律问题。 软件源码侵权方面的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你的行为的性质
首先,计算机软件是《着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
其次,你通过拟向修改该软件的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软件作品,行为属于篡改他人作品,已经明显侵权。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个软件是开放源代码软件,也就是你说的开源软件,软件的着作权人自愿让别人去篡改这个软件,那么你就不是侵权了。
2、侵权后果
根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为他的损失是很难提供证据证明的,所以你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只获利了3000元,那么你就只要把这3000块赔给对方就行了
另外,你还要支付对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如果对方有支付律师费并要求你承担的话,也要由你承担。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⑵ 我用人家的网站源码,重新设计了网站,但是还是用这些源码,算是侵权吗

授权码,其实是加密的一种形为;
程序采用加密技术,只有了授权码才可以用;
至于源码,只要是开源的,你可以写,别人也可以写成这样,而且美工也可以随意换,很难界定是侵权.

⑶ 软件公布了源代码,假如别人修改,算不算侵权

不算侵权,中国的法律只保护有知识产权的东西,如果是自己公布的,不是盗窃的就不算侵权。
中国的知识产权也是很不合理。即使是有知识产权打官司也没有两三年下不来。

⑷ 改源码算侵权吗

算侵权。
此类情况占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80%。侵权人往往认为,只要对源代码修改后使用就不构成侵权,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完全相同,核心内容相同也是侵权。

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着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八、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九、软件着作权人

软件着作权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一般情况下,软件着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着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软件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单位。
十、软件着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
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
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着作权的转移或者着作权人的变更。
2、使用许可的种类
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⑸ 模仿开发别人的一款APP,会不会侵权

不会构成别人APP的侵权,只要题主注意避开以下雷区:

1,不要使用别人的代码,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避免着作权侵权。但是题主可以照着别人的功能和服务特色自己开发功能、服务特色相同的软件。

2,不要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别人的APP有任何关系,也不要指名道姓地将自己的APP与别人的比较。在宣传上,你就当作别人的APP不存在。

3,不要侵犯别人专利。这点其实最难判断,因为专利权人没有义务宣传自己针对某技术方案享有专利权,所以实施任何经营行为都可能侵犯别人专利。我建议索性当这条不存在,除非题主事先知道别人已有专利。

背景:

2008年3月6日,苹果对外发布了针对iPhone的应用开发包(SDK),供免费下载,以便第三方应用开发人员开发针对iPhone及Touch的应用软件。不到一周时间,3月12日,苹果宣布已获得超过100000次的下载,三个月后,这一数字上升至250000次。

苹果公司一直以来推出的产品在技术上都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比如当年的Mac,此次推出SDK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开放之举。继SDK推出之后,同年7月11日,苹果APP Store正式上线。7月14日,APP Store中可供下载的应用已达800个,下载量达到1千万次。

2009年1月16日,数字刷新为,逾1.5万个应用,超过5亿次下载。APP Store平台上大部分应用价格低于10美元,并且有约20%的应用是供免费下载的。用户购买应用所支付的费用由苹果与应用开发商3:7分成。

⑹ 免费版源码用于商业用途是否侵权

源代码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是计算机软件的里的一项,但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在实践中源代码侵权的界定需要非常高的技术专业性,需要技术人员辅助界定。
一、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

源代码侵权的认定,需要首先解决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的问题。实质性相同是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实践中这一界限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实践中,鉴定机构对于送检的两套源代码的对比,大多是通过检测软件来完成的,检测软件运行的原理是首先不考虑程序的内部结构的情况下,选取特定的代码长度为度量单位并对所有的度量单位进行索引排序,索引后判断两组代码相同的比例。

二、 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着作权诉讼案件。

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着作权诉讼案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着作《着作权法》内保护的“作品”而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基础,所以,毫无疑问源代码侵权属于着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⑺ 源码网站上提供的免费下载的源码拿来直接做网站算不算侵权

理论上算侵权!如果有人告你侵权!就算侵权!没人告你就不算!如果你用被人的代码做网站!在网站出名之前是没人告你的!但是一旦你的网站出了名!就会有人告你侵权了!

⑻ 抄袭别的IT公司的源代码够不够成侵权抄袭网站上的开源系统的源代码够不构成抄袭

软件的源代码通过软件着作权保护,抄袭拥有软件着作权的源代码当然属于侵权。
但是软件着作权保护力度比较小,软件源代码比较复杂,且容易改动,所以腾讯抄袭别人的东西都是别人说的,你听到腾讯自己说自己是抄袭的吗?腾讯拿出来的源代码最后肯定和别人的有所区别。

⑼ 把别人软件的DLL拿过来用,是不是侵权

1.首先Dll是共享库文件,既然是共享,就不存在使用侵权的问题,例如,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存在的dll库文件都是windows版权所有的,但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运行的程序,或多或少的都会使用到他们,难道每个程序的作者都要向windows缴纳使用费吗?
2.再次说明,调用,使用,内陷,捆绑,封装dll都不涉及版权侵权问题。
3.无授权,使用第三方程序的组成部分(组件)(非解码库)是有侵权的嫌疑,但像Foxit Reader这样的免费软件,ADOBE怎么好去告。从声誉的角度上看,这也不好。
4.绿霸事件不只是侵权,而且是严重的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抱歉,我有点过激)
现在引用一下:
绿霸事件七宗罪
1,中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缺乏合法的程序进行认证的情况下,花巨款进
行政府黑箱采购,是可耻的渎职行为,是对国民税金的浪费。
2,中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强行要求国内国外计算机厂商绑定安装垃圾过滤软件,一如既往地盗用“打黄扫非”的口号,行言论与思想交流禁锢的事实,妄图对中国网民进行蒙蔽,欺骗和操控摆布,是可恶的纳粹行为。
3,绿霸开发商们,将粗制滥造的软件推向市场,是对消费者的极端不尊重。
4,绿霸开发商们,将存有严重安全漏洞的软件,通过黑箱操作,试图强行污染侵害所有网民,是可恨的极端不负责任行为。
5,绿霸开发商们,做为一家商业公司,公然盗用其他公司受产权保护的源码,是极端龌龊的违法行为。
6,绿霸开发商们,盗用他人源码也就算了,技术还一塌糊涂,竟然蠢到要让软件去被盗用公司软件网站更新数据,是极端可笑的愚昧行为。
7,中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如此可笑的公司可恶的软件用可耻的方式推向全球,沦为全世界笑柄,让千万中国电信科技人员颜面丧尽。原本以为中国科技界别的啥都可以不行,但是过滤技术必定天下第一,没想到我们仅有的骄傲也被逼裸奔,实在是让人无地自容。

注意:其中提到“其他公司受产权保护的源码”这是很准确的说法。

⑽ 盗用源码犯法吗

不能算作犯法,只能算作侵权。
主要侵犯的是:着作权法
不过,这种侵权只是“不告不究”的原则,就是,原作者不告你,法律就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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