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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问题恩格斯pdf

发布时间:2022-06-23 16:52:03

⑴ 谁知道恩格斯《论住宅》的一段原文我想找到他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居住权、财产权的对比分析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节选)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像这样从工场手工业和小生产向大工业过渡,并且这个过渡还由于情况极其顺利而加速的时期,多半也就是“住房短缺”的时期。一方面,大批农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发展为工业中心的大城市里来;另一方面,这些老城市的布局已经不适合新的大工业的条件和与此相应的交通;街道在加宽,新的街道在开辟,铁路穿过市内。正当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时候,工人住房却在大批拆除。于是就突然出现了工人以及以工人为主顾的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的住房短缺。在开初就作为工业中心而兴起的城市中,这种住房短缺几乎不存在。例如曼彻斯特、利兹、布拉德福德、巴门—埃尔伯费尔德就是这样。相反,在伦敦、巴黎、柏林和维也纳这些地方,住房短缺曾经具有急性发作的形式,而且现在多半还像慢性病似地继续存在着。

正是标志着德国发生工业革命的这种急性发作的住房短缺,使当时的报刊上登满了讨论“住宅问题”的文章,各种社会庸医乘机而出。

大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的核心就是工人拥有自己住房的所有权。

1887 年1 月10 日于伦敦
载于1887 年1 月15 和22 日《社会民主党人报》第3 和4 号,并载于1887 年在霍廷根—苏黎世出版的《论住宅问题》一书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372—382 页

第一篇 蒲鲁东怎样解决住宅问题

住房短缺也是这样。现代大城市的扩展,使城内某些地区特别是市中心的地皮价值人为地、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来。原先建筑在这些地皮上的房屋,不但没有这样提高价值,反而降低了价值,因为这种房屋同改变了的环境已经不相称;它们被拆毁,改建成别的房屋。市中心的工人住房首先就遇到这种情形,因为这些住房的房租,甚至在住户挤得极满的时候,也永远不能超出或者最多也只能极缓慢地超出一定的最高额。这些住房被拆毁,在原地兴建商店、货栈或公共建筑物。波拿巴政权曾通过欧斯曼在巴黎利用这种趋势来大肆敲诈勒索,大发横财。但是欧斯曼的幽灵也曾漫步伦敦、曼彻斯特和利物浦,而且在柏林和维也纳似乎也感到亲切如家乡。结果工人从市中心被排挤到市郊;工人住房以及一般较小的住房都变得又少又贵,而且往往根本找不到,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建造昂贵住房为建筑业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而建造工人住房只是一种例外。所以,这种租房难的现象对工人的打击无疑要比对富裕阶级的打击厉害;但是这种情况正如小店主的欺骗一样,不是一种仅仅伤害工人阶级的祸害,并且因为它伤害了工人阶级,所以发展到一定程度和经过一定时间以后,必然同样会在经济上受到某种抵销。工人阶级和其他阶级特别是和小资产阶级共同遭受的这种痛苦,是蒲鲁东所属的那个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尤其爱研究的问题。所以,我们德国的蒲鲁东主义者首先抓住我们已经说过的决非只是工人问题的住宅问题,并且反过来又把住宅问题说成是一个十足的仅仅有关工人的问题,这决不是偶然的。

那么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呢?在现代社会里,这个问题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靠供求的逐渐的经济上的均衡来加以解决。这样解决了之后,问题又会不断产生,所以也就等于没有解决。社会革命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不仅要以当时的情况为转移,而且也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消灭城乡对立。既然我们不必为未来社会的组织臆造种种空想方案,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是完全多余的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决现实的“住房短缺”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或者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挤的工人搬进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这种具有公共福利形式的措施就会像现代国家剥夺其他东西和征用民宅供军队宿营那样容易实现了。

关于在美国怎样自然而然地形成这种把工人束缚在大城市或新兴城市附近自己的“住房”上来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1886 年11 月28 日的印第安纳波利斯来信中一段话可以说明:“在堪萨斯城内,或者确切些说,是在城郊,我们看见一些可怜的小木房,每幢木房大致有3 个房间,小木房听处地段还很荒僻;地皮价值600 美元,面积正好可以容一幢小房子;小房本身又值600 美元,所以为了获得到处是烂泥的荒郊中离城里一个钟头路程的一所倒霉的小房子,总共要费去4800 马克。”这样,工人就必须负起沉重的抵押债务,才能得到这种住房,于是他们就真正变成了自己主人的奴隶;他们被自己的房屋拴住了,不能离开,只好同意接受向他们提出的任何劳动条件。

1887 年1 月10 日于伦敦
载于1887 年1 月15 和22 日《社会民主党人报》第3 和4 号,并载于1887 年在霍廷根—苏黎世出版的《论住宅问题》一书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372—382 页

第二篇 资产阶级怎样解决住宅问题

无论如何,萨克斯先生现在已经把开始时提出来的问题解决了:工人因获得自己的小屋子而“成为资本家”了。
资本就是对他人无酬劳动的支配。因此,只有当工人把自己的小屋子租给第三者,并以租金形式攫取第三者的一部分劳动产品时,他的小屋子才成为资本。由于工人自己居住在屋子里,所以这屋子恰好就不会变成资本,正如我从裁缝那里买来的衣服一穿上身就不再是资本一样。拥有价值1000 塔勒的小屋子的工人,的确不再是无产者了,然而只有萨克斯先生这样的人才能称他是资本家。

我们的向导为了让我们往山下迈出第一步,教导我们说,工人住房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小宅子制,每个工人家庭都有自己的小屋子,而且可能还有一个小园圃,像在英国那样;另一种是营房制,每所大房屋中都住有许多户工人,像在巴黎、维也纳等等地方那样。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德国北部流行的制度。诚然,小宅子制是唯一恰当的和唯一能使工人得到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制度;营房制对健康、道德和家庭宁静来说确有很大的缺点,——但是可惜啊,可惜,正是在住房短缺的中心地点,在大城市里,小宅子制因为地价昂贵而不能实行,所以,如果那里不是修建大营房而能建造有4—6 套住宅的房屋,或者运用各种建筑上的巧妙方法把营房制的最重大缺点消除,也就应该感到欣幸了(第71—92 页)。

可见,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显然遭到了失败,由于碰到城乡对立而遭到了失败。在这里我们接触到了问题的核心。住宅问题,只有当社会已经得到充分改造,从而可能着手消灭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已达到极其尖锐程度的城乡对立时,才能获得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消灭这种对立,相反,它必然使这种对立日益尖锐化。对此,现代第一批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傅立叶已经有正确的认识。在他们的模范大楼中,城乡对立已经不存在了。可见,这里的情形恰好与萨克斯先生所断言的相反:并不是住宅问题的解决同时就会导致社会问题的解决,而只是由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即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废除,才同时使得解决住宅问题成为可能。想解决住宅问题又想把现代大城市保留下来,那是荒谬的。但是,现代大城市只有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消除,而只要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件事一开始,那就不是给每个工人一所归他所有的小屋子的问题,而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我们往下就可以看到,这种获取所有权的方法在英国的互助性的建筑协会里早就采用了,根本不必由阿尔萨斯的波拿巴分子来发明。为购买房屋而付出的加价房租同英国比起来是相当高的;例如,工人在15 年内累计付出4500 法郎以后,能取得一所在15 年前值3300 法郎的房屋。一个工人如果要搬到别的地方或者哪怕仅仅欠了一个月的房租(在这种场合,他就可以被赶出去),人家就按房屋原价的6 2/3%计算他的年租(例如,房屋价值是3000法郎,每月就是17 法郎),而把余数退还给他,但不付分文利息。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形下,建筑协会即使没有“国家帮助”也会大发其财。同样显而易见,在这种条件下提供的住房,只因为位于城外半农村地区,才优于城内的旧的营房式的住房。

资本即使能够办到,也不愿意消除住房短缺,这一点现在已经完全弄清了。于是只剩下其他两个出路:工人自助和国家帮助。
萨克斯先生是一个自助办法的热烈崇拜者,在住宅问题方面也能说出自助所创造的一些奇迹。可惜他一开始就不得不承认,自助只是在已经实行或可能实行小宅子制的地方,即仍然只是在农村,才能起点作用;在大城市中,甚至在英国,只能产生极有限的作用。

十分明显,现代的国家不能够也不愿意消除住房灾难。国家无非是有财产者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来反对被剥削阶级即农民和工人的有组织的总权力。个别资本家(这里与问题有关的只是资本家,因为参加这种事业的土地所有者首先也是以资本家资格出现的)不愿意做的事情,他们的国家也不愿意做。因此,如果说个别资本家对住房短缺虽然也感到遗憾,却未必会劝说什么人去从表面上掩饰由此产生的极其可怕的后果,那么,总资本家,即国家,也并不会做出更多的事情。国家顶多也只是会设法在各地均衡地推行已经成为通例的表面掩饰工作。我们看到的情形正是如此。

这就是资产阶级实际解决住宅问题的一个明显的例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我们的工人每夜都被圈在里边的这些传染病发源地、极恶劣的洞穴和地窟,并不是在被消灭,而只是在⋯⋯被迁移!同一个经济必然性在一个地方产生了这些东西,在另一个地方也会再产生它们。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的时候,企图单独解决住宅问题或其他任何同工人命运有关的社会问题都是愚蠢的。解决办法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

第三篇 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

(2)住宅问题有一个优点,即它并不仅仅是有关工人的问题,而是“同小资产阶级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因为“真正中间阶级”由此所受的痛苦同无产阶级“一样厉害,也许还更厉害些”。谁要是宣称小资产阶级——哪怕仅仅在一个方面——所受的痛苦“比无产阶级也许还更厉害些”,那么当人家把他归在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中间的时候,他就确实不能抱怨了。因此,当我说了下面这段话时,米尔柏格难道有理由感到不快:
“工人阶级和其他阶级特别是和小资产阶级共同遭受的这种痛苦,是蒲鲁东所属的那个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尤其爱研究的问题。所以,我们德国的蒲鲁东主义者首先抓住我们已经说过的决非只是工人问题的住宅问题,这决不是偶然的。”

消灭城乡对立不是空想,不多不少正像消除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对立不是空想一样。消灭这种对立日益成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李比希在他论农业化学的着作中比任何人都更坚决地要求这样做,他在这些着作中一贯坚持的第一个要求就是人应当把取自土地的东西还给土地,并证明说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存在只能阻碍这一点的实现。当你看到仅仅伦敦一地每日都要花很大费用,才能把比全萨克森王国所排出的还要多的粪便倾抛到海里去,当你看到必须有多么庞大的设施才能使这些粪便不致毒害伦敦全城,那么消灭城乡对立的这个空想便有了值得注意的实际基础。甚至较小的柏林在自己的秽气中喘息至少也有30 年了。另一方面,像蒲鲁东那样想变革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而同时又保留农民本身,才真是十足的空想。只有使人口尽可能地平均分布于全国,只有使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发生紧密的联系,并适应这一要求使交通工具也扩充起来——同时这要以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地在其中受煎熬的那种与世隔绝的和愚昧无知的状态中挣脱出来。断定人们只有在消除城乡对立后才能从他们以往历史所铸造的枷锁中完全解放出来,这完全不是空想;当有人硬要“从现有情况出发”预先规定一种据说可用来消除现存社会中这种或其他任何一种对立的形式时,那才是空想。

写于1872 年5 月—1873 年1 月
载于1872 年6 月26 和29 日,7 月3 日,12 月25 和28 日《人民国家报》第51、52、53、103 和104 号;1873 年1 月4 和8 日,2 月8、12、19 和22日《人民国家报》第2、3、12、13、15 和16 号;并于1872—1873 年以3个分册在莱比锡出版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第233—321 页

⑵ ()的权威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着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着《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

华裔人类学家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两种类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会的演进以突破性方式为特征,另一种是非西方式的,社会的演化进程是连续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国文明最具典型。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执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1]《说文》中也说“帝、谛,王天下之号也”,可见,中国国家前的这种组织结构明显与以“民主”、“平等”为组织原则的西方部落联盟不同,它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机关可以与之抗衡,由于国家的产生没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与国、政权与族权混然一体,融为一炉。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此外,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我国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极不平静,不同血缘、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经常发生,为了争取胜利,调整在战争中所发生的长官与士兵、士兵与士兵、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战争中往往要颁布一些誓词、军纪、军令,《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国《说文》解说中,法的古体为“ ”,古法音废,废、法往往通义,废有废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为伐,具有攻击、惩罚的意思。“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战国李悝着《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但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影响,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重罪名,重刑罚,重打击的格局。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3] 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范,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行”[4]秦统一中国,第一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围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改法为律,从此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等。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统治者采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法律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历史进入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兴盛时期,法制趋于完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5]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封建法制趋于完备。在宋时,随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严重,统治阶级全面强化专制主义集权,皇帝颁发的敕令是最有权威的法律,编敕成了最经常、最重要的活动。到元时,大多法规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内容庞杂,结构松散。明时,法律出现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立法,如制定了盐法、茶法、税法等门类。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谕令是最主要最经常的法律,单行条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关后,随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现了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加强,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Rule by law)理论被介绍到中国。 特别是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输入大陆法系以来,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连结起来。法律中才出现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分类。在此法律的演变过程中,围绕中西法文化的“体”“用”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值得一提的是,梁启超极力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认为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6]“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7].孙中山以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等先进思想为武器,对封建政治制度和传统的法律学说也进行了彻底的清算。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推行民主法治,他大声疾呼:“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先例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说我们要承认“欧美近一百年来的文化雄飞突进,一日千里,种种文明,都是比中国进步得多”[9]应该“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但由于资产阶级先天的软弱性、妥协性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顽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担最终还是落到无产阶级的肩上。——海天教育 竭诚为您服务

⑶ 为什么恩格斯认为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楼主您好!
19世纪六、七十年代,欧洲的大城市里出现了住宅短缺问题,这种短缺是指本来就很恶劣的工人的居住条件因为人口突然涌进大城市而特别尖锐化;房租大幅度提高,每一所房屋里的住户愈加拥挤,有些人简直无法找到住所。这种短缺给一般工人阶级带来住房恶劣、拥挤、有害健康等痛苦。恩格斯认为这种痛苦是一切时代的一切被压迫阶级几乎同等地遭受过的一种痛苦。要消除这种痛苦、消除住房短缺,只有一个办法:消灭统治阶级对劳动阶级的一切剥削和压迫。这种短缺也影响到了小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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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恩格斯说的住宅问题,是出在那篇着作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
讲道理,恩格斯的想法没错,但是问题是那个时候的经济学从来没有考虑过人的感受问题,也就是心理学那个时候还没有介入其中,心理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作为专门的学科从哲学范围内独立出来。
因为心理学研究的深入,经济学的理论里面一直难以解释的一部分现象被补充了。过往经济学认为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心理学的范围内被证明了其价值,以及对人的作用。人本主义的需求理论很大程度上的改变了人的价值观。其中指出人不仅仅需要满足生理上和安全上的需求,还存在社交、尊重、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
其中,房屋问题、奢侈品这些问题就可以和尊重这个需求挂钩,过往经济学中认为是不明智的投资,现在看来是满足人类需求的合理消费行为。之后,又出现了健康心理学,开始强调心理状态和人的身体健康有着联系,由此某些被认为没有必要的消费甚至可能是和个体的健康也存在联系。
所以,你要问一百多年前的理论到底还能不能适用,答案是在经济学范围是可以的。但是,科学在发展,人观察事物的角度也在逐渐多元化,如果考虑到心理学的因素,那么这个观点恐怕就有待商榷了。就好像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描述资本主义最后会怎么样土崩瓦解,结果呢?全球化、反垄断法、国际贸易组织,这些新的解决方案正在一点一点试图粉碎马克思的预言。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是加速进行的,可能几百年前伟人的预言确实可以实现,但是之后随着各种学科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那些预言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低了。

⑸ 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发展问题的

恩 格 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着名论述: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 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 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 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

⑹ 如何评价恩格斯对于房贷的看法

马克思主义是近代最复杂和精深的学说之一。马克思学说的范围包括了政治、哲学、经济、社会等广泛的领域。而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是任何其他主义所不能及的,也因为如此,这世界上存在着许多不一样版本的解释和陈述。就如美国近代马克思主义学家达拉普(Hal Draper)所讲“在人类历史上,少有学说像马克思思想一样,被不一般的人为严重扭曲”。除了马列主义以外,许多派别的学说都认为自派学说为马克思的正统继承。如今,其中比较有影响力和主要的阵营包括:托洛茨基主义、斯大林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等。
弗里德里希·冯·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1820年11月28日-1895年8月5日)德国思想家、哲学家、革命家、教育家,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恩格斯是卡尔·马克思的挚友,被誉为“第二提琴手”,他为马克思从事学术研究提供大量经济支持。马克思逝世后,将马克思遗留下的大量手稿、遗着整理出版,并众望所归地成为国际工人运动的领袖。“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完全不能低估的功绩是他们把我们从哲学行话中解放出来,这种哲学行话曾盛极一时,但在(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指教条主义者)的着作中就显得是完全陈腐的东西了——那就会完全像海涅在歌德之后用高特舍特的语言写诗一样。”

⑺ 关于恩格斯的一本着作,高手进

你说的那本手稿我没听说过。恩格斯的着作很多。我推荐:
《反杜林论》
《论住宅问题》
《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自然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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