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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pdf

发布时间:2022-06-29 01:35:32

⑴ 请精通犯罪侦查学的朋友进来一下!!!

1 DNA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A 依靠DNA鉴定技术找到真正的犯罪人
2010年,患有智力发育迟滞症的文昌市蓬莱镇东头村13岁幼女晓秋(化名),被人强奸并怀孕后,其母亲梁某向警方报了案。文昌警方经过5个月的连续侦查,先后调查了200多名可疑人员,最后通过DNA检验技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龙某,并经过24小时连夜蹲守将嫌犯抓获,成功破获“2010.5.14”蓬莱强奸案。(我找的案例都是比较新的)
依靠DNA鉴定技术辨别犯罪嫌疑人从而找到真兇是该项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首要功能,DNA技术是决定个体存在的基础,每个人的DNA都各不相同,与以往法庭上的证据相比较,它更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与犯罪行为相关联。案例中,由于被害人智力发育障碍,无法辨认犯罪嫌疑人,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众多,一时难以找到真兇,而通过有效利用DNA鉴定技术则帮民警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极大地节省了侦查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同时在铁的鉴定结论面前,犯罪人也容易俯首认罪,交待犯罪事实。

B 依靠DNA鉴定技术辨认尸体身份,从而提供破案线索
2009年11月10日,广西象州县公安局在当地农村发现一具尸体。死者系约一个星期前,头部被器械敲击致死,由于尸体高度腐烂,难以辨认身份。当地群众提供的10多个失踪人员名单,专案组进行认真细致地核查,最后因身份不符而一一被否定。就在民警艰苦侦查之际,柳江县一村民打来电话,称其子覃某一直从事小客车营运,其小客车已在二手车市场转卖,人也失踪多日。专案组立即赶到柳江县,让覃某的家属对尸体相片进行辨认,并提取了其双亲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比对,确定该尸体为覃某。但覃父等家属不相信鉴定结果。因为覃某于2009年11月4日失踪,公安机关当月10日发现尸体,但12日他还在广东中山市叫一个女朋友打电话回家,说他正在住院治疗,不方便接听电话;而13、14日,他还用QQ与哥哥聊天,称车子已卖掉,现在外面打工,并让家人放心。经侦查,原来兇手是死者好友黄某,2009年11月4日晚,覃某商量欲把自己的五菱小客车卖给黄某。当晚,两人从柳州市某酒吧喝酒出来后,因卖车的事发生争吵。黄某拿起车上一把羊角锤对覃某头部连续猛击,致覃某当场死亡,并趁着夜色开车把尸体拉到象州县某村的甘蔗地旁一土堆掩埋。11月7日,黄将覃的车子卖给柳州一个经营二手车的老板,得赃款2.4万元。11月10日起,黄先后逃到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并用死者的电话卡和QQ与家人联系,企图瞒天过海。(呵呵,这个案例有点长,但说服力较强)
如果在一起凶杀案中,连尸源都难以认定,自然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根据被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等线索来排查摸底,从而查明案件。在上例中,如果没有DNA技术,尸体的身份就永远没法确认,再加上种种假象(黄某用覃某名义和家人联系),黄某的杀人行为就真有可能瞒天过海。现如今,恶性杀人案件频发,特别是一些碎尸案,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尸体不是处于完整的状态,必然导致被害人的身份难以识别和认定,而DNA技术使得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身份得以查明。侦查实践表明,尸源认定问题一旦顺利解决,侦查工作往往会出现转机,这对案件的及时侦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C 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纠正错案、冤案
2000年4月3日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中学两名住校的女学生在宿舍里被一名歹徒强奸,案发一周后,新荣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开始立案侦查,办案民警逐渐将目标锁定在该校教师李逢春身上,主要证据有:李逢春系堡子湾乡中学的民办教师,对学校情况及周围环境熟悉;案发当天白天,李逢春曾到过女生宿舍附近;李逢春的血型为A型,与受害女学生褥面上所遗留的精斑物质血型一样。李逢春拒不认罪,但仍被刑事拘留。后李逢春委托的律师坚持要求将褥面精斑等检材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技术鉴定,经两次鉴定,终于真相大白:褥面上的两处精斑不是李逢春所留。李逢春在被错误羁押长达341天之后,最终依靠DNA鉴定技术洗刷了自己所受的不白之冤。
在西方国家,通过DNA鉴定技术为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定罪量刑的人洗刷冤屈,已经成为错案发现和纠正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利用DNA技术来翻案有广阔的使用空间,侦破杀人或者强奸案件,除了要运用个案侦破的一般方法外,特别要注意现场生物物证的客观属性的正确分析,因为后者属于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上例中,所有的证据都把怀疑焦点指向李逢春,但最后依靠DNA鉴定技术立刻洗清冤情,避免了长期羁押的发生。因此对一些疑点较多、久拖不决的刑事案件,及时运用DNA技术来确认真兇,对于避免错案、冤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午先写完了DNA鉴定技术,今天晚上或明天再把后2道题目帮你完成吧)

2 微量物证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A 在缺少传统宏观物证的情况下,微量物证能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
2009年10月14日,成都龙泉驿区一机耕道上停着一辆别克轿车,46岁的驾驶员浑身是血躺在车内,已经没了呼吸。由于别克车被遗弃在一个偏僻村落的机耕道上,没有目击者和其他物证,唯一能证实兇手身份的,只有车上可能遗留的痕迹。如果按照传统的破案方式,将车拖回警局再拆分寻找物证的话,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刑侦技术民警利用进口的指纹侦查设备,在空地上支开形似帐篷的“大空间手印熏显系统”,将汽车开了进去,2个多小时后,位于汽车驾驶座金属杆上的两枚汗液指纹凸显了出来。很快,事先已被控制的22岁犯罪嫌疑人张某被锁定,这起抢劫杀人案很快被破获。
由于犯罪的日趋智能化和隐蔽化,物证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隐藏和毁灭物证,使案件难以侦破。然而根据微量物证的理论基础——物质交换原理,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的相互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必然发生物质交换。上例中,虽然缺少人证和物证,但两枚汗液指纹的发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联,使犯罪嫌疑人的欺瞒成为徒劳。像在其他一些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中,微量物证的搜集往往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意想不到的线索。

B 确定案件发生的时空特征和所采用的工具,还原犯罪现场
2003年2月14日,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办公楼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枪击,共有8间办公室的玻璃窗被打碎。依据刑侦技术部门提供的证据,这几起枪击案件的被击目标均为南向窗户,射击地点应为现场南侧建筑物内。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对射击弹道进行的测量,最终将枪击嫌疑点锁定在75号楼1门5至8层的4家住户内。最后,住在6楼的杨利明落入法网,他交代,酒后用私藏的小口径手枪向对面楼房连开10枪。
2008年12月7日,成都一菜市场发生血案,42岁的家庭妇女王冰(化名)被偷包的小偷用水果刀捅伤,三天后,王冰在医院死亡……警方根据目击者指认,抓住了嫌疑人张兴(化名),并从他家的下手道里,捞出了作案用的水果刀。狡猾的张兴原本以为,水果刀丢进下手道后,会将作案痕迹冲得一干二净,他万万想不到,刑侦局理化室利用红外分析色谱仪检测出了水果刀上一粒比发丝还细的皮毛纤维,经确认属于被害人,使张兴的犯罪事实昭然若揭。
上述两例分别从犯罪时空和犯罪工具两个角度来证明微量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在部分刑事案件当中,例如强奸、杀人、枪击案,犯罪现场可能不止一个,对于此类案件,通过对现场微量物证检材的分析检验,有助于确定案件的原始现场并推断案件发生过程,从而侦破案件。第一例枪击案中,玻璃窗击碎现场仅仅是被害结果发生地,而找到兇手真正的开枪地才是破获此案的关键,专家凭借弹道测量十分准确地锁定了开枪的地点,使这件看似没有头绪的案件一下子有了结果。而在杀人案中对犯罪工具的检测对破案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犯罪工具上往往粘附有反映被害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特性的物质,案例二中水果刀虽然被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扔进下水道,但通过高科技设备依然检测出其中被害人的生物特征,使犯罪嫌疑人百口莫辩。虽然微量证据大多属于间接证据,但正是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证据构成一环又一环的证据锁链,很大程度上还原了犯罪现场,从而得以侦破案件。

⑵ 犯罪侦查的手段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是根据不同案情来确定的,除有程序上的明确规定,具体到侦查手段的实施是没有规定也无法进行详细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⑶ 网络犯罪侦查的主要手段

法律分析:侦查途径有网络监控、滤网、数据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后一阶段的侦查措施则是传统的取证手段,如讯问、询问、辨认、实地勘验、物理搜查等。网络犯罪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刑事侦查的途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辨认;通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⑷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原则

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的原则,是指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运用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超越,随意使用。

1.侦查技术的启动合法。由于侦查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慎重、正确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对每一项侦查技术的应用启动,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因此,在需要应用侦查照相、录音、录像技术进行勘验、检查时,就必须先取得检察长的同意,侦查人员不能擅自决定勘验、检查,自然也不能擅自决定采取侦查技术手段。

2.侦查技术的运用程序合法。侦查技术工作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因此,侦查技术部门提供的各种线索和证据,不仅应当具有科学性,而且应当具有合法性。技术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据此,鉴定时,侦查人员必须提交原始材料,如果提交材料系复制或虚假的,则此鉴定结论无效。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被法律所承认,是无效的。例如,运用文件检验技术查证票据真伪,已成为侦查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但如未按法定程序收集检材、样本有疏漏、检验鉴定过程不科学,则可能导致或者结论具有或然性,难以为侦查决策服务,或者结论正确,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成为法定证据,进入诉讼。

3.侦查技术结论的审查合法。科学技术是客观、公正的,但采用科学技术手段的人却具有主观性,因此,为了确保侦查技术结论的准确、科学,真正发挥作用,防止出现侦查技术结论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法律对侦查人员采用侦查技术手段在侦查中获取的结论,从程序和方法上都提出较为详细的要求。在审查证据时要严格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保证侦查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获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学证据。

二、实事求是、忠于科学

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科学结论。

1.坚决杜绝经验主义。科学是事物客观规律性的概括和总结,任何技术手段都是在科学原理的指导下应用的。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不能没有科学依据,也不能只以极少数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个人经验为依据,要坚决杜绝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如果其他人重复利用某种经验不能得出相同结果,那么,这种经验就不能认为是科学的。对待经验,应当特别慎重。科学技术不能以某种经验作为结论的依据。

2.必须采用成熟技术。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也不能是正处在研究、探讨、试验阶段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尚未最后被认可,还不能认为在科学上是可靠的,而且因为无法得到验证,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科学性,不能成为法定证据。侦查技术必须使用成熟的、公认的和可靠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为理论依据。如催眠技术,因其采用方法、获得结论的科学性没有得到充分验证,因而不能引入侦查中使用。

3.依据科学规范操作。在侦查技术使用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种操作规程和规定,绝不能粗枝大叶,掉以轻心。任何违背科学的认识和行动,都必然在工作中造成错误,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对于按照科学规范操作得出的结论,侦查技术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坚持以所见事实为依据作出鉴定结论,切忌先入为主,避免主观臆断,防止受主观影响,或者怀疑一切,对与先前判断不一致的结论持否定态度。当然,对科学技术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三、灵活运用,讲求谋略

侦查技术有多种手段,在应用时应当注意根据不同案件要求,适时适势,灵活运用,以形成合力,发挥系统功效,确保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侦查实践中,为了实现此目的,一般应遵循“三个结合”要求。

1.人技结合。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不能迷信技术、依赖技术,而应遵循人技结合原则,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与科学技术的客观性结合起来,方能取得侦查对抗的胜利。

“人技结合”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对个案中应用侦查技术的选择。由于每一个案件情况不同,需要应用的侦查技术种类不同、时机不同、范围不同,因此,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在对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选择何时采用何技术解决何种问题,技术手段的选择错误,将从根本上导致案件侦查方向的偏差。二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个案侦查中,并非只采用一种侦查技术即可解决问题,有时既需要多种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也需要与其他侦查方法的配合,此时,侦查人员便应根据对各种侦查技术的了解,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将多种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方法集中加以应用,组建个案侦查技术系统,多角度地全面突破案件。三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应用中发生问题的成功处置。案件侦查工作呈现不断变化状态,因此,侦查技术在应用中,常常会出现未曾预料到的各种各样问题,而技术装备作为客观物体,无法自行解决,这时便需要侦查人员运用智慧进行解决。四是及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介入。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单凭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无法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此时便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介入侦查,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提供侦查线索。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2.公秘结合。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讲究公秘结合,即不仅在公开调查取证时使用,而且在开展秘密侦查时也能结合侦查技术的特点,灵活加以运用,以充分发挥侦查技术的功效。要敢于创新,大胆以秘密方式使用侦查技术,尤其是视听技术的运用,纠正有些侦查部门将视听资料与技术侦查混为一谈的错误认识,对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后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由证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场时犯罪嫌疑人发生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等,通过采取视听技术,及时发现线索,获取证据。

3.谋技结合。侦查技术的出现,能够为侦查谋略增添新的内容;侦查谋略的介入,能够使侦查技术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因此,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时,不能机械、僵化,而应灵活、机动,讲求谋略,使二者互相配合,巧妙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在运用侦查谋略时,借助侦查技术扬己之长,击敌之短,顺利完成侦查任务。

谋技结合在侦查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谋略配合侦查技术运用。即在采用侦查技术时注意使用谋略,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如侦查人员实施化装侦查接触包工头,进行秘密录音,获取其行贿的言词资料。二是侦查技术配合谋略运用。即针对侦查技术在侦查中应用获得的成果,专门设计侦查谋略,突破案件。

四、及时转化,形成证据

侦查技术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侦查线索和证据,但因侦查技术与司法鉴定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侦查人员在应用侦查技术时,应当保持敏感性,及时发现、转化、固定证据,从而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为此,侦查人员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树立证据意识。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熟悉七种证据的特点、要求,对应用侦查技术时所获取的结果能够迅速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属于证据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证据。

2.把握转化时机。侦查人员一旦确认了侦查技术所取得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便要注意把握证据转化时机,及时做好证据转化工作,使侦查技术结论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证据用于后续诉讼进程。如侦查人员运用查账技术发现账目中的可疑现象后,应及时聘请或指派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作为鉴定结论证据。

3.确保证据效力。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过程中,发现获取的结论可能成为证据时,应当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为下一步的证据转化奠定基础。如前文所述将查账结论转化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情形中,侦查人员在意识到查账结论可转化为证据时,应当立即封存账目资料,保持原貌,防止因资料缺损而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正确制作。

五、严格保密,注意影响

侦查技术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保守机密是侦查技术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将使侦查技术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侦查技术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侦查技术手段保密。侦查技术工作与司法鉴定是有区别的,因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故司法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均应公开,供诉讼参与各方查阅、评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侦查技术是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的一种手段,属于内部工作,因此不必公开。二是应用侦查技术的过程保密。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侦查技术结论,但不能将侦查技术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侦查技术过程。三是侦查技术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⑸ 怎样论述经济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方法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
一般侦查方法:
1. 调查访问
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
2. 审讯
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 现场勘查
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4. 摸底排查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5. 控制销赃
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6. 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
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
7. 搜查、收集证据
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
8. 税务核定
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被指定有权进行税务核定的专业人员,对特定缴税主体在特定时期应纳税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9. 刑事技术鉴定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中,需要对涉案的书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时,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分析和检验,就涉案的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作出鉴别和判断。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鉴定。
10. 查缉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获的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方法:
1. 技术侦查
在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进行秘密调查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2. 内线侦查
在侦查活动中为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活动情况,及时获取罪证,运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开展的特殊性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卧底侦查、贴靠侦查、复线侦查等。
强制性侦查方法:
1. 对人身的强制性方法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或销毁赃证,在侦查过程中,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2. 对财物的强制性措施
为固定证据和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不动产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扣押,除公安机关直接扣押财物外,对于财物的强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⑹ 犯罪侦查与刑事侦查的区别

没有你说的什么犯罪侦查,全称就叫刑事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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