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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释义pdf

发布时间:2022-08-10 2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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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读公司法》(张力)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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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领读公司法

作者:张力

豆瓣评分:7.9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9-28

页数:280

内容简介:

本书从律师视角,对公司与《公司法》进行了解读。使用平实的语言、简单的列举,把公司设立与运营过程中的大事说清楚、讲明白。文中数据、案例详实,都是身边发生的事,很是自然、亲切,更容易理解。本书除了法律问题,还关注了内控18条、公司治理、股权激励、公司文化等如何让公司走得更远的问题。

作者简介:

张力,山东青岛人,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首期领军人物培训班学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执业,诉讼出身,2000年起专业于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从业20年的时间里,先后为近百家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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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三) (2008-11-18 23:17:16)
标签:法律 公司法 登记 公司 解释 杂谈 分类:法律辨析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或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并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形式股东会部分职权,但是法定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的重大权力除外。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还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即最终决定权赋予人民政府。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委派董事和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委派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事实上公司还没有成立,自然也就不可能有职工代表大会,也就无所谓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总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行使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由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委派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导。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购买优先权,同意其对外转让。两名以上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其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其按照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法院强制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有优先购买权。超过20日,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对外转让。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后,公司必须注销其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直接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记载,无需通过股东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这说明,股东在上述情形下,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以保护小股东利益。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说明,对股东反对的股东会决议通过60日内,公司必须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否则异议股东有权在该决议通过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获得司法救济。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公司章程规定了自然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办法,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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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新公司法修改决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新规全新修订公司法重要司法解释逐条加注条旨,重点条文加注理解与适用。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公司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是一项工作量大并且复杂的工作。为了保证清算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清算组必要的职权是应当的。

公司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清算组查实公司的全部资产后,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指全面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三部分组成。财产清单是指公司全部资产的明细表,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查清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进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没有查清公司的资产,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2)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应当将公司解散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公司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其职权由公司的清算组接管,通知公司债权人行使债权,应当是公司清算组的事情。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况;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发出公告,以便债权人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所谓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司解散之前已经订立的,但是目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拖欠公司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及有关的纳税事宜等。清算组在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决定进行或者停止进行一些公司业务。清算组决定不进行未了结的公司业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从公司的财产中给予赔偿。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尽快结束公司的业务,有利于减少股东的损失。

(4)清缴清算开始前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清查公司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有关税务部门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的税款缴纳。公司在清算中产生的税款,清算组也应当依法缴纳。

(5)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清算组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以为公司的债务清偿做好准备。清理债权、债务涉及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所谓公司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余下的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对外事务。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诉或者被起诉,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清算组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⑸ 公司法152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152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⑹ 公司法立法解释有哪些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它对对公司的创立资格;进行管理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程序;公司管理层和一般职员的权利义务责任、违法条件都进行了设置。公司法是为了国家规范管理公司人员和行为而设立的法规,具有特定性、专门性,部分情况可进行涉外管辖。公司法立法解释有哪些?以下是相关说明:
一、关于设立公司法的解释
(一)公司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评析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因而本条开诚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订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法定的公司种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这样的规定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且也是不同法律体系国家规定的公司的主流形式。
2、评析
由于这两公司的投资者都是股东,即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
其他按不同的企业法而设立的各类经济组织都不属于公司的范畴,仅仅是我们常说的企业,如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等。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关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其设立和行为是否规范,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创造社会生产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过为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设立并进行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者,享有股权;其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内规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对外规范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系;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立法解释表明,公司法是为了管理和保护公司管理人员、债权人员而制定的。公司法对公司相关行为的规范管理是社会和市场的必然需求。法规中规定了公司的种类,案件的适用情况,纠纷出现时的处理方法和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关于公司法有法律纠纷或疑问的,可直接在律师365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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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新公司法修改决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新规全新修订公司法重要司法解释逐条加注条旨,重点条文加注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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