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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密支路网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2022-08-27 09:06:43

Ⅰ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第十二条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第三章红线管理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第十五条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第十六条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第四章绿线管理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Ⅱ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全文,仅供大家阅读交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号)和市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政府对其他区县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筑垃圾达到100%密闭运输,主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行;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

(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

(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保存率达到100%;

(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四)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整洁美观;

(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无违规鸣笛、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

(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门提供相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

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投诉、揭发信息后,应当及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揭发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揭发人。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揭发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揭发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揭发人。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相关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第三十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执法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一经发现,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约见谈话,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监督责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十一条 负有维修、养护责任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行拆除,强行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条 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

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放喇叭。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予以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政府同意,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

第五十条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

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配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履行门前责任区域保洁、清雪铲冰责任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区县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条 严禁擅自设置架空管线或者对经批准设置的架空管线未按照要求采取隐蔽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由市容园林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其费用由架空管线权属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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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证要求

天津理工大学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通过德育答辩,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及二次处分。

(二)专业水平方面: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通过答辩、成绩合格。普通及聋人特殊教育本科毕业生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高职升本科毕业生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

简介

学位中心按照公正、诚信、准确、自愿”的原则开展以上三项认证工作。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认证材料,并交纳相应费用,即可获得学位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证书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及“证书内容是否属实”等信息。认证报告由特制的加密防伪纸张打印,加盖学位中心认证专用印章,并可在网上进行在线验证。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天津理工大学

Ⅳ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简介

1 概况

编制《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下达的任务,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上海勘察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勘察院共同编制的。1989年8月完成了送审稿,同年10月通过了审查,经与有关规范协调后,1990年6月完成了报批稿,并报建设部审批,现已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 83—91,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2 规范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8章,16节,118条和7个附录,各章和附录的要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共4条。本章规定了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应遵循的技术经济政策,与有关规范的关系等。其中坚持了以勘察为主,并服务于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全过程,体现了目前岩土工程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软土及其工程地质特征

共4条。本章规定了软土的定义,说明了软土的工程特点,软土层的产状及其宏观分布特征等。

软土的定义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工程地质和土力学界逐步形成的,它主要从形成的地质过程和存在的物理指标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且后者是主要的。本规范采用它,并增加了以灰色为主的外观特征,这样既可以反映它主要处于还原的形成环境,又可以把具有同样物理指标的以黄色为主的饱和黄土和以红色为主的饱和红土迅速区别开来,这无疑对它的判别是很有意义的。

软土一般对建筑是不利的,但软土是水流沉积物,其产状具有良好的层理,在互层中,常变异岩性,如硬土层和易渗层等,这些是不利条件下的有利因素。在软土地区,只要充分利用有利因素,不利条件会得到很大改善。

中国东部从第四纪开始,大陆的轮廓已基本上形成,也就是说,软土是在南北气候差别,新构造运动变异,物质来源多样的条件下,在静水或缓慢水流中,经过生物化学作用,而淤积形成的。它必然存在着成因、构造、结构及工程性质的地区性差异。理论上是如此,经过实际资料的统计,初步建立起来的软土区域工程性质特征,从实际上也说明如此。这些区域性特征,可作为区划、规划和勘察的前期工作使用。

第三章 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

共5节,26条。本章的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

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即划分勘察阶段、划分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划分工程地质区段和划分建筑物的等级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规定勘察阶段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必要时可进行3个或4个阶段,即可行性研究、初步、详细和施工4个勘察阶段。对于建筑性质和总平面位置已定的工程,也可仅作详细勘察。

分类一般有单因素和综合因素两种方法,影响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因素很多,有地基土、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等等,在软土地区还有暗塘暗沟。这些因素与勘察工作量的多少,工作内容的繁简,工作方法的选择有密切关系。因此,建筑场地的分类,只能以综合方法,按工程地质因素的复杂程度划分几种情况。本规范采用三分法,即简单、中等和复杂的3种情况。当然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是多种多样的,有时会有类别的过渡,一时难以划分,这就需要作具体的分析,以诸因素的主要方面加以判定,为下一步工程地质工作开辟道路。

工程地质分区或分段是建筑总图规划和设计的主要依据。工程地质分区的办法,首先应从确保工程安全的角度出发,划分稳定地区和不稳定地区,所谓稳定地区,是指建筑场地不受不良地质现象等因素所威胁的地区,即为适宜建筑的场地;所谓不稳定地区,就是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如滑坡、地震断裂、洪水等,对场地有致命威胁的地区,即为不适宜建筑的场地或需采取一定防护措施才能建筑的场地。

建筑物等级是按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建筑物分为3个等级,规定勘察时按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的工作,一般主要是搜集和分析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必要时才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测量勘探工作,最后要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以及经济技术效益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可行性研究勘察是一项有战略意义的工作,能在较大范围内作方案比较,择优建设,这项前期工作做好了,以后的工作就会很顺利,否则会长期受害于某种不良地质现象。

初步勘察阶段是为初步设计服务的,所列工作项目是比较齐全的,但要求是初步的。勘探点的间距主要与建筑场地类型有关,特别是地貌因素,因此,按建筑场地的类型划分3个档次加以规定。勘探深度主要与建筑物等级和勘探孔种类有关,因此,以3个建筑物等级和两种勘探孔种类组成的6种情况,分别确定勘探深度。初步勘察阶段对取土样或原位测试和取水样都有具体要求。

详细勘察是密切结合建筑物的情况进行的,这时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已经确定,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已经具体。勘探点的间距主要与建筑场地和建筑物等级有关,因此,按3类建筑场地和3个建筑物等级组成9种情况来分别规定。在勘探深度上都是以地基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勘探深度。软土地区的暗塘暗滨较多,在详细勘察阶段要引起特别的注意和处理。

施工勘察阶段主要为施工设计提供资料和参数,其次也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地基验槽、地基加固效果检验、施工中场地地基监测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等。

第四章 调查、勘探和测试

共5节,38条。本章包括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勘探和取样,室内试验、原位试验和监理。

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是整个勘察的先行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地质现象往往从宏观上考察,能更深刻地把握住微观的特征,因此,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的范围应略大于勘察场地。测绘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初步勘察可选用1:2000~1:5000,详细勘察可选用1:500~1:1000。建筑场地的测绘精度应区分两种情况,对建筑地段的地质界线,测绘精度在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其他非建筑地段,不应超过5mm。

钻探和取样是软土地区的主要勘察手段之一。钻探时常出现涌土、缩孔、坍孔等现象,尤其软土中夹砂性土、粉性土时,一般成孔困难,必须采取护壁、缩短施工周期等措施。钻探编录程序是,先对土层作确切的定名,描述矿物成分,包含物、土层的层理和结构特征,后记录其深度。对于重要的钻孔,还应保存土心或分段拍摄土心照片。采取土样时,要根据工程的情况和土样质量等级的要求,来选择取土器,进而确定钻探和取土操作的技术措施,土样从地下取出后,其包装、运输和储存都要符合质量要求,才能最终保证土试样的可靠性。

室内试验的项目应根据工程性质、基础类型、设计要求和土质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软土室内试验除常规的项目和方法外,在特殊方面有,软土水平向透水性常大于垂直向的透水性,须同时测定土的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渗透系数。软土在一般压缩试验中最大加压荷重不得大于400kPa,在土质极软时最大加压荷重不宜超过200kPa,以免土样挤出失真。试验固结系数Cc先期固结压力Pc所采用的最后一级垂直荷重、加荷级数及稳定标准等应按土质特性、上覆压力和建筑性质来确定。固结系数的测定应做垂直向和水平向的两个固结系数,因为两者的试验结果常不一致。弹性模量测试须模拟工程加、卸荷载的应力状态。在做直接剪切试验中,有时发生土样挤出和千分表读数不准的现象,这时应减小垂直荷重和应用薄壁应力环,以保证土样不挤出和读数准确。软土动力特征参数试验,应根据工程需要,对采用的仪器和操作,动荷载大小,波形、频率、振幅、持续时间、固结应力和破坏标准等,须先做出试验方案的设计。

原位试验应与钻探和室内试验相结合,以提高勘察质量。选用原位试验方法应以土层情况、设计参数,以及建筑物等因素确定。静力触探试验是目前常用的手段,但用它去评价土的强度和变形时,必须结合地区性经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是测定土的抗剪强度的常用手段,当建筑物为荷载大的大型建筑物时,还应测定其残余强度,并应计算其灵敏度,十字板的规格宜采用75mm×150mm。标准贯入试验只能评价土的均匀性和定性地划分土层,但对软土中的夹砂层或较硬土层时,可提供密实度和承载力。旁压试验以自钻式为好,在浅层时也可用钻孔式的,但成孔须特别注意。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宜小于5000cm2,承载力的选用应根据压力与沉降,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并结合地区经验取值。弹性波速度的测定分单孔和跨孔两种方法。在地层复杂时宜采用跨孔法,当跨孔法测定超过30m 深度时,应测量孔斜。

监测工作主要进行在施工期和使用期。施工期监测的主要内容有,基坑底土层的回弹;基坑边坡的稳定;施工降水时对已有建筑物或地下管线等引起的附加沉降、位移、裂缝等;建筑物每增加一次荷载所引起的沉降量;打桩引起的地基土侧向位移、孔隙水压变化及其对相邻建筑物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使用期监测的主要内容有,建筑物沉降、位移、倾斜和开裂等。

第五章 工程地质评价

共3节,22条。本章内容包括建筑场地条件,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以及地基处理。

建筑场地条件的评定主要是为规划和总图设计服务,使之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建筑场地条件,如充分利用硬壳层;避开暗塘暗滨;远离池塘、河岸和边坡;利用互层中的砂层作为排水的通道,加快地基的固结,等等。若因其他因素不能避开时,则应认真处理,办法是有的,但造价要增加。

软土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影响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即软土的性质和建筑物对软土的作用。前者包括软土的抗剪强度、压缩系数等;后者包括上部结构的特点,荷载大小和分布,基础的类型、尺寸和埋深,加荷方式,加荷速率,施工对原状土结构的影响等。因此,评价软土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时,要考虑诸因素的影响。软土承载力的确定,既应使地基有整体稳定性的前提,又应满足按变形控制的原则。本章给出了5种方法供选择。采用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沉降量,它与实际的符合程度,决定于经验修正系数的取值。采用考虑软土应力历史的沉降计算方法,是为了获得较精确的结果。但要增加许多试验工作。体型简单、等高,结构上又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的建筑物,尽管地基沉降量大,也不至于引起建筑物的开裂和破坏。

地基处理按深度可分为浅层处理和深层处理。浅层软土地基和暗塘暗滨地基可采取加深基础、换土垫层和短桩等方法处理。厚层软土地基通常采取堆载预压的方法处理。为了缩短预压时间,可在地基中打入砂井或插入塑料排水板,然后堆载预压。砂桩、碎石桩、石灰桩、灰土桩和水泥土旋喷桩都可处理软土地基,但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对在软土上建造荷重大、沉降限制严格的建筑物时,应采用桩基础,可有效地减小沉降量和差异沉降。

第六章 地下水和基础施工

共3节,10条。本章内容包括地下水评价、基坑勘测和施工降水。

软土地区地下水埋藏很浅,且其与软土的岩土工程性质密切相关。因此,从工程观点看,地下水评价是非常重要的。评价的项目有:地下水对混凝土及金属材料是否有腐蚀性;地下水对箱型基础及其结构物是否产生浮托作用;大量抽取地下水或施工降水是否会引起对工程有危害的土体变形或大面积沉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水水头差,是否会引起潜蚀、流动、涌土等不良地质现象;当基坑下有承压水层时,开挖基坑是否会引起承压水头冲毁基坑底板而造成突涌灾害。

软土中的基坑开挖,一般均需采取支护和降水措施。由于开挖改变了水和土的应力状态,在软土层中产生的效应是比较复杂的,因此,基坑开挖前必须调查影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地下结构物,以及管道等设施的位置,提出必要的预防、控制和监测等有效措施。

施工降水评价的主要内容有:确定主要降水(压)透水层(段)的埋藏条件、厚度、颗粒组成及渗透系数等;算出水位降到设计标高时的排水量及其所需的时间;预估降水引起对工程和邻近建筑物等的影响。降水的方法可采用重力排水或集水坑、井点和深井等降水方法。

第七章 桩基工程勘察

共8条。本章说明了桩基勘察的内容,勘探布置的原则,勘探手段,试验项目和评价方法等。

桩基勘察的内容要特别注意两点:①应查明是否存在欠压密土层,因它能直接影响摩阻力及变形的分析;②应查明软土中夹砂及可塑至硬可塑黏性土层,因它是确定桩在持力层的主要对象。

勘探的布置原则,在初步勘察阶段,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间距与一般性勘探相同。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应布置在柱列线上,如为群桩基础应布置在建筑物中心、角点和周边上,间距不大于30m,如相邻勘探点揭露的持力层高差大于2m 时,宜适当加密。勘探点的深度应达到压缩层计算深度。

桩基勘探手段不能单一地采用钻探取样的手段,应与原位测试手段相配合,如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提供多种必需的参数和指标。

桩基的试验项目,除进行一般的物理力学性质外,对桩各层土以及桩尖以下压缩层范围内的黏性土应进行三轴不固结不排水的剪切试验,提供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Cu,或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提供无侧限抗压强度qu。需要查明土的应力历史并进行固结沉降计算时,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提供土的先期固结压力Pc,压缩指数Cc,回弹指数Cs。需估算沉降速率时,尚应进行固结系数测定,提供土的垂直和水平两个方向的固结系数Cv和Ch

单桩承载力、水平力和上拔力应以桩载荷试验的成果为主。单桩竖向承载力可根据土性指标估算,也可用静力触探测试的参数作估算或用标准贯入试验参数和土性指标综合估算。但这些都要结合地区经验才能使用。

桩基勘察的评价内容包括:①提出桩周各土层摩阻力和桩端土承载力,建议桩的类型、规格和入土深度,估算单桩承载力,必要时提出试桩方案;②提出沉降计算参数和指标;③作出沉桩可能性的分析;④预测桩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和监测方案。

第八章 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

共8条。本章主要说明场地稳定性和地基震陷。

强震区是指坑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Ⅶ度的地区。

软土地区的建筑场地应按地震活动、地质、地貌、岩性、地下水和地震效应等条件,划分为对建筑物抗震的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3种情况分别评价。

软土地基的震陷值,当为一级建筑物或沉降严格要求的二级建筑物时,应进行专门的计算;当为二、三级建筑物时,可参照本章的统计经验值。

附录一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地区的工程地质区划略图及特征表内容是一张图和一张表。为了能够制定出符合我国自然地质地理条件的技术规范,研究我国软土的分布及其地区性特征是非常重要的。地域的分异规律是软土地区性研究的理论基础,所以在研究软土的地区性经验之前,首先要研究影响软土地区性的主要因素及其规律性,那么影响软土地区性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主要是气候、地貌、地层、软土的工程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物理地质作用等。根据这些因素和目前所取得的资料,按照岩土工程的专门要求,采用综合的多级的划分原则,将我国主要软土分布区,即我国的东部季风区,暂划为3个一级区,4个二级区,11个三级区。3个大区的名称为,Ⅰ北方地区;Ⅱ中部地区;Ⅲ南方地区。

附录二勘察报告一般内容的要求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场地位置、地形地貌、地层成层条件、不良地质现象、建筑经验、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标准承载力、地下水的影响、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于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等等。图表有勘探点平面布置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或综合地质柱状图、有关测试图表等。

附录三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整理内容包括,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地貌单元、地层层位、成因类型和堆积时代作为分区分层的统计。在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可采取除掉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各10%后范围值。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可采取以下几种统计方法:①算术平均值或中值;②按指标性质不同可采取最大平均值(如含水量等)或最小平均值(如重力密度等);③按使用和计算公式的具体要求进行概率统计。

附录四试样质量等级的选择内容包括,① 根据土样被扰动程度进行质量分级;②根据取样方法与工具对所取土样进行质量分级;③为保证取土质量,宜采用薄壁取土器,其技术参数应符合本附录的要求。

附录五土粒相对密度和泊松比的经验值内容包括,按塑性指数确定土粒相对密度的经验值,按土的分类确定土的泊松比的经验值。

附录六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经验公式内容包括,按土的埋深和指标计算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经验公式和按静力触探Ps值计算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经验公式。

附录七规范用词说明。

3 规范的主要特点

这是我国第一本软土地区的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内容符合国情,并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开拓性,其主要特点如下:

1)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软土工程性质指标,结合自然地质地理环境作为分区的原则,编制了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区工程地质区划略图及其特征表,它可作为区划、规划及勘察的前期工作使用,也可作为认识我国软土宏观分布规律的基础。

2)在总结软土地区勘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按建筑场地类型和建筑物等级等确定勘探点的间距和深度,能更好地区别对待。

3)根据软土工程性质的特点,对软土的钻探取样质量,试样制备等步骤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措施,从而提高了试验参数的可靠性和正确性。

4)针对软土地基变形特点及其对建筑物的危害,突出了软土地基变形的勘察工作,对防止软土地区建筑物损坏,保证工程质量是非常有利的。

5)提出了确定软土地基承载力的5种不同方法,从而便利了使用单位结合具体情况选用。

6)对基础工程中的地下水评价、基坑勘测和施工降水提出了统一的要求和具体的措施,从而保证了施工质量和工期。

7)在总结上海和天津桩基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软土地区,简单易行,具有实用价值的预估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经验公式。

8)在总结天津地区建筑物震陷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部分二级、三级建筑物震陷量的估算值,从而简化了地震震陷量计算工作。

(本文原载:《建筑科学》,第3期,1993年,64~68页;作者还有李姗林)

Ⅳ 什么是上位规划”上位”怎么解

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的指导性规划。

上位的意思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城市性质、发展思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收集基础资料、现状。

对规划区域进行用地分析、用地规划、防震减灾、绿地系统、管线道路等专项分析、交通分析以及道路控制点、方位角、坐标。详细对各地块、进行合理配比,包括道路退线、容积率、建筑密度、市政设施(停车场、加油加气站、污水厂、给水厂)等,支路网设计等等。

指导性计划是指由国家各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只规定方向、要求或一定幅度的指标,主要依靠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计划。

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 、体现国家计划决策和综合平衡的要求,但是以参考性、间接性的计划形式出现,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计划执行单位有权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变动,但变动情况要报上级计划部门备案。

(2) 、主要依靠经济杠杆、经济政策、经济措施调节物质利益关系并通过市场以促使计划的实现。

(3) 、一般以经济合同形式落实计划的实施,横向联系较强。



(5)天津加密支路网设计要求扩展阅读:

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2月6日公布《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细化管理,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意见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

村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

网络——城市规划

人民网——国土部: 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Ⅵ 城市规划中所说的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怎样理解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是什么

路的半幅宽度50米、30米、25米、15米

Ⅶ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其它相关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2010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十六条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筑垃圾达到100%密闭运输,主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行;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
(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
(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保存率达到100%;
(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四)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整洁美观;
(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的其他管理标准和
要求。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无违规鸣笛、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
(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
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门提供相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
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市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相关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第三十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执法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一经发现,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约见谈话,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监督责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十一条负有维修、养护责任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严禁制作传播涉及黄赌毒视频。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文化影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条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
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放喇叭。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予以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
第五十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
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配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履行门前责任区域保洁、清雪铲冰责任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区县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条严禁擅自设置架空管线或者对经批准设置的架空管线未按照要求采取隐蔽措施。
第五十七条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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