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王泽鉴的法学专着
民法研究系列丛书:
王泽鉴着,《人格权法》,三民书局,2012年1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简体字第一版。
王泽鉴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
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概要》(2011年1月二版)
《民法总则》
《债法原理》(2013年3月第二版)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民法物权》(2010年11月二版)
2005年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修订版)/王泽鉴着,2005-1-1版
·民法总则(民法丛书)(繁体)/王泽鉴,2005-9-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⑻(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⑺(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⑹(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⑸(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⑷(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⑶(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⑵(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⑴(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6卷)(民法物权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5卷)(民法物权1)/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4卷)(侵权行为法1)/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3卷)(债法原理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2卷)(债法原理1)/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1卷)(民法总则)/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0卷)(民法概要)/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9卷)(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8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7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6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5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4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3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2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王泽鉴,2003-9-1版
·民法概要/王泽鉴,2003-4-1版 ·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第2册)/王泽鉴,2001-10-1版
·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1册)/王泽鉴,2001-10-1版
·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 一般侵权行为(第一册)/王泽鉴,2001-7-1版
·债法原理-基本理论 债之发生(第一册)/王泽鉴,2001-7-1版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2001-7-1版
·民法总则(增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1-7-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七)/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六)/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王泽鉴,1998-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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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作者:王泽鉴
豆瓣评分:8.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页数:325
内容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最新版)》内容简介:现代社会生活复杂,交易频繁,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常须他人辅助从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现代企业兴起以后,雇用他人从事企业活动,更属必要。然而,于此即产生了一个问题:若受雇人于执行职务之际,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时,应由何人负担赔偿责任?纯从理论言,损害的发生,既系基于受雇人的行为,则被害人只能对受雇人请求赔偿。但受雇人资力通常较为薄弱,向其请求,恐将有名无实。再者,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亦应随之而扩大。基此理由,现代国家莫不规定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固为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但关于雇用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条规定与他国及地区立法例比较观察,其内容亦诸多不同之处,可谓别具风格。然异同何在,现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当?实值注意。雇用人侵权责任,无论就理论与实务而言,在现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借比较法上之分析,讨论诸此问题,并阐释“现行法”在解释适用上的疑义及困难,再以此为基础,说明在修改民法时,在立法政策上所应采取的原则。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着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Ⅳ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系着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着作。
《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着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4: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5: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6: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7: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8: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Ⅳ 王泽鉴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怎么看
王泽鉴先生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着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王泽鉴着作等身,其中《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堪称经典,在台湾法学界向有“天龙八部”之称,为法律系学生必备民法教材。其余各书亦十分有可观之处,主要包括“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民法总则”、“债之发生”、“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通则及所有权)”、“民法物权(占有)”等,亦广为各校法律系教师指定为教材。其自Larenz引进之“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思考解题模式,已成为台湾民法学界之主流。然王泽鉴于着作中经常表现出不拘泥于法律之技术性规定、重视价值权衡及判断之精神,经常引述“法之极,恶之极”,勉励学生勿成为仅知法条技术操作之法匠‧虽王师生性谦和不喜招摇,然其学说于海峡两岸均广受推崇,称之为海峡两岸当代民法第一人,谅不为过。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 第一辑 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 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 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第三人与有过失 缔约上之过失 事实上之契约关系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 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 权利失效 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摔角游戏之违法性 商品制造人责任 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 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给付不能 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 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 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 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 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 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 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 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 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 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第二辑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检讨 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 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 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行为 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 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地上权之时效取得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继嗣与收养之效力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第三辑 “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 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 自始主观给付不能 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 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 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 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与不法原因之给付 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 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 产品责任之现状检讨及其发展趋势 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 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 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 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雇用人之责任与慰抚金之量定 让与请求权 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 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 第四辑 法学上之发现 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 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二重买卖 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 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 添附与不当得利 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 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 税捐、工资与抵押权 第五辑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 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 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 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 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 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 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出卖他人之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 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 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 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债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第六辑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 物之损害赔偿制度地突破与发展 “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 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 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 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 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之权利? 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 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 无抚养义务而为抚养时之请求权基础 《在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 第七辑
“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 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 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 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 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 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土地征收补偿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 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 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 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 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 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 第八辑 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 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 契约上地不作为义务 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 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 赠与地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 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 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损失 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得民事责任 “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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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论
作者:朱庆育
豆瓣评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页数:570
内容简介: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简介:
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
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
专着:《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等。
Ⅶ 有没有理工科类的理论书籍推荐几本
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17、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9、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0、普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21、德萨米:《公有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2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4、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睦茂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5、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6、费希特:《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载梁志学主编:《费希特着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7、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8、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29、尼布尔:《道德的人与非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0、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1、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经校勘的重印版。
32、彼德·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34、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5、葛德文:《政治正义论》(卷一),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36、克鲁泡特金:《互助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37、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38、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9、亚里斯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40、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增订版。
4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2、王泽鉴:《民法总则》,2000年作者台湾自版。
43、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44、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5、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8、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枚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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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大家有没有好的民法教材推荐下
民法的教材很多,各个版本各有各的体系、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主编的民法学,体系完整,是很多法学高校的研究生考试的指导用书,理论丰富。
王利明老师的《民法学》贴近法律规定,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讲解。
魏振瀛老师的《民法》更侧重理论讲解,同时也围绕法规构建民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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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书名:民法总则
作者:王泽鉴
豆瓣评分:9.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页数:491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着《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着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