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癌症·新知:科学终结恐慌》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癌症·新知:科学终结恐慌》网络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
链接:https://pan..com/s/1I5cgsJGQZuxVI4RtG-LprA
② 《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pdf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叫魂》([美] 孔飞力)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链接:https://pan..com/s/1v_P017LYj0HLeJEH6E5gZA
书名:叫魂
作者:[美] 孔飞力
译者:陈兼
豆瓣评分:9.2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年份:2014-6
页数:368
内容简介:
本书讲述的是一个关于“盛世妖术”的故事。在中国的千年帝制时代,干隆皇帝可谓是空前绝后的一人。他建立并巩固起来的大清帝国达到了权力与威望的顶端。然而整个大清的政治与社会生活却被一股名为“叫魂”的妖术搅得天昏地暗。在1768年由春天到秋天的那几个月里,这股妖风竟然冲击了半个中国,百性为之惶恐,官员为之奔命,连干隆也为之寝食难安。作者孔飞力细致入微的描写令人颤栗,他生动地再现了各省的恐慌是如何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除妖运动。
本书也表现出了一种更为宏大的学术视野,在构建以“叫魂”案为中心的“大叙事”的过程中,在方法论的层次上将社会史、文化史、政治史、经济史、区域分析、官僚科层制度分析以及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
作者简介:
孔飞力(Philip A.Kuhn)1933年出生于英国伦敦,1964年获得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当费正清1977年从哈佛大学荣休后,孔飞力由己任教十年的芝加哥大学转回母校接替其空缺,任哈佛大学历史系和东亚语言文化系讲座教授。他曾担任过芝加哥大学远东语言文化系主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主任、哈佛大学东亚研究委员会主席,曾获得包括古根汉姆学术研究奖在内的多种学术荣誉,美国艺术人文科学院院士。《叫魂》(1990)是他的代表作,获“列文森中国研究最佳着作奖”;此外他所着《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970)、《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2002)和《他者世界中的华人》(2009)等,均有重要深远的影响。
③ 《伯恩斯焦虑自助疗法》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伯恩斯焦虑自助疗法》网络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
链接:https://pan..com/s/1rNyZpPdpESJDyftpyZf9Ug
④ Panic attack(恐慌症)是一种怎样的症状
恐慌症的症状是:
1、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心跳加速或心悸。
2、感觉呼吸困难或窒息感。
3、梗塞感似会呛到。
4、胸痛不适。
5、恶心或腹部不适反胃。
6、害怕失去控制或即将发狂。
7、感觉异常,麻木或刺痛的感觉。
8、冷颤或脸潮红。
9、头痛、不稳感、头昏沉、或快晕倒的感觉。
10、失去现实感、感觉事物不真实,失去自我感、感觉与自己疏离。
恐慌症的克服方法:
1、认知改变:提醒自己,恐慌只是一个短暂的反应,它对身体没有伤害,而且很快就会过去!
2、转移注意:将注意力放在自己正在做的事情上,而不是自己的身体反应和感觉。例如听听朋友聊天、注意身外的风景或事物、找人谈话、从100、99、98??往回倒数或想象自己处在一个舒适愉快的地方。
3、深呼吸放松:如深呼吸———慢慢的吸气,心中默数1到4然后呼气,再由1数到4;如此反复呼吸和默数,并将注意力放在鼻息的进出上。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恐慌症
⑤ 《优质思考的力量战胜焦虑与恐慌》pdf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优质思考的力量战胜焦虑与恐慌》[德]克劳斯·伯恩哈特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链接:https://pan..com/s/1aY6pMcBqhAm-9QjtSNCaaA
书名:优质思考的力量战胜焦虑与恐慌
作者名:[德]克劳斯·伯恩哈特
豆瓣评分:8.3
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出版年份:2018-4-1
页数:256
内容介绍:
这是一本教会人们用“优质思考”来永久战胜焦虑症和恐慌症,重建人生的心理自助读本。立足于当前世界脑神经科学应用前沿成果,作者深入探讨了焦虑症和恐惧症的发作原理及给人们带来的身心上的双重损伤。得益于作者十多年的医学记者经历,又十多年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临床实践,促使他开创了更有效、更全面,超出当前临床心理治疗法20年的创新疗法。其临床治疗结果显示70%的病人只需6 次就诊即可完全摆脱焦虑症和恐惧症。极具代表性的案例,简单易学而有效的方法,教会人们用优质健康的思维方式拥抱幸福美好的人生。
作者介绍:
资深记者,从事医学科普电视节目多年,也因此接触到有关焦虑症的最新理念和疗法,后因两位好友罹患惊恐症向他求助,促使他潜心研究焦虑症,并接受心理医疗培训,最终转行成为一名心理诊疗师。目前在柏林经营一家专门针对焦虑症和恐惧症的心理诊所,是德国神经医学教育学会和德国新式学习法研究会的会员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反恐怖主义法》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恐怖主义的斗争需要,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并注意平衡与法治、保障人权的关系。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有利于动员、组织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从源头上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便于开展国际合作,本法最终确定用“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法律名称。同时,规定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⑦ 《人造恐慌》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人造恐慌》网络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
链接:https://pan..com/s/1QrVWHFTqDBb8tafJnylKtQ
⑧ 《吃的真相4:需求与恐慌》pdf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吃的真相4:需求与恐慌》(云无心)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资源链接:
链接:https://pan..com/s/1ukY6nidj6aFZrm4RKmVmhQ
书名:吃的真相
4:需求与恐慌
作者:云无心
豆瓣评分:7.4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7-1
页数:226
内容简介:
★美国普渡大学食品工程博士、科学松鼠会成员、《舌尖上的中国2》科学顾问云无心推出新作。
★“吃的真相”系列再延续,破除国人饮食的迷信与偏见。
★需求,不可以被制造;恐慌,不可以被利用。
这是作者最新的一本关于食品领域的科普书,汇集了近两年来该领域的热点问题,从人为制造的虚假的需求,令人恐慌的谣言,到食品检测和安全,作者都一一有针对性的加以探讨剖析。作者致力于向公众提供这种分辨的智慧,特别是对于容易被误导的食品领域,作者的理念是,在食品领域,公众需要的不是什么最新最尖端的科学进展,而是可靠的常识。
作者简介:
云无心是一位人气非常高的科普作家,于2009年11月推出的《吃的真相》于2010年春节期间被央视新闻频道整点新闻推荐,并获得了同一年度的文津奖提名,续篇《吃的真相2》于2010年11月推出,《吃的真相3》于2012年推出,他的书入选过国家出版署组织评出的2011年大众最喜爱的五十种图书。他本人长期居住国外,和国内的任何食品相关机构均无瓜葛,因此有着非常难得的独立声音。
《吃的真相4》作为“吃的真相”系列,本身已经有了相当的品牌效应。
⑨ 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