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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证券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11-19 20:46:28

① 怎样提合理化建议

提合理化建议的前提,你要学会仔细观察。比如公司内有什么规定和措施不合理,但是正在贯彻执行,那么你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还有关于节能增效方面的建议。总之,你要当一个有心人,那么你的建议,公司会很在意。今年新制定的新股发行方案严重违反“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严重侵犯了股民的权益 ?新股发行方案新旧对比说明了什么 ?一、凡是老股民都知道。以前管理层发行新股,股民和券商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所以很公平。比如:过去发行新股,2000万---5000万的股票,股民和券商每个资金帐户申购新股的上限都是一样的。如果发行2000万流通盘的股票,那每个资金帐户就只能申购 2万股,如果发行5000万流通盘的股票,那每个资金帐户就只能申购 5万股。如果券商还想多申购新股,那就使用它们的资金帐户下挂。每个券商的资金帐户下面都有几千的下挂帐户。而向大户和中户,它们过去为了多申购新股,也都有资金下挂帐户。其实,过去的新股申购办法是很公平的。按照过去新股的申购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收益率都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券商由于资金多,所以,他们申购新股的年收益率都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左右。二、后来管理层又将资金申购新股改为股票市值配售,也就是根据每个人的资金帐户的股票市值进行配售新股。但股民和券商申购新股的申购上限和以前是一样的。其实过去股民和券商申购新股的方式是很公平的。也是大家认可的。三、可是今年以来,这证监会管理层也不知是怎么了。将过去申购新股的方案给废除了。将过去券商每个资金帐户只可以申购 2万股---5万股的资金申购上限一下子提高到 9 亿股。我的天啊,这那里是让券商申购新股,这简直就是管理层变相给券商和其它金融机构送红包。我不明白,这管理层到底是怎么了,难道是腐-败了。你们管理层做出这样的决定,有没有考虑到会严重的损害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如果你们可以这样做,那还要证券法干什么 ?那还要“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干什么 ?你们口口声声的说要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是,你们又处处的为各大券商抄做股票和权证上提供特权,我到想问一问,难道你们真的是腐-败了。根据管理层新制定的新股发行方案,券商和其它金融机构就可以在新股发行的过程中垄断和控盘每一只新股。在这样的新股申购方案下,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是很难在申购新股时中签的。如果你们在新制定的新股申购的方案中没有阴谋,那就请你们管理层及时的公布每次申购新股时,券商和股民的中签比例,到那时股民就会发现,券商和其它金融机构申购新股的中签比例在百分之八十左右,而那七千万股民申购新股的中签比例才百分之十几。所以,我希望管理层尽快的修改这新制定的新股发行方案,废除这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新股发行方案,还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一个公道。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

② 华人首富赵长鹏接收采访,全方位阐述加密技术的发展;不可阻挡

华人首富赵长鹏接收采访,全方位阐述加密技术的过去、现状和未来;表示加密技术发展不可阻挡;拥抱监管和许可证的重要性;最好的监管是接受创新和利益兼顾;客户的长期利益才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一、对于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之一

说实话,我并不确定。而且我也并不真正关心财富、金钱和排名等等。

我几天前接受福布斯的采访时,我说我很乐意,在我离开这个世界之前,我会把我99%的财富都捐出去。

所以我并不太感兴趣。

我们想做的是什么,我们只是想为人们提供加密代币的工具。

二、现在公司的战略重点是什么?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管,将从一家 科技 公司转变为一家金融服务公司。 三、对于加密代币的看法

加密代币是一项技术,不是代币,不是商品,不是一种可以归类的东西,但它是一种技术,技术创新不会停止。这就像在2000年初或90年代的互联网,互联网不会停止它的发展。你可能会以快点或慢点的速度发展,但这是一种未来的技术,它将为代币、金融市场和许多其他东西提供动力。

所以现在传统金融是很重要的。这需要时间, 我认为短期内不会有任何替代品。但从长远来看,有些东西可能会被取代。 所以这就像是我们20年前的样子,视频会议将取代个人工作一样,即使有了新冠疫情,我们发展的方向有点改变,但真正取代某些东西往往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但电子商务已经取代了很多实体商业。

四、为什么需要监管?

我认为我们实际上想要监管。我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主义者,我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我不相信人类文明足够先进在没有规则就可以生活的世界里。我认为我们的文明还没有那么先进。所以如果我们想活下去,我们可能需要一些规则来工作。 我也认为目前加密代币在全球的采纳率大概在5%左右。这5%是早期的参与者。剩下的95%的大多数用户可能会觉得获得加密代币交易所的 许可证 更安全,如有一个本地办公室,等等。

五、加密技术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使用?

我认为说实话需要几十年才能达到90%。我认为采用曲线在一开始总是很慢的,在中间的时候就会很快,然后这一代人,就像我父母这一代,可能很难去接受。所以我认为今天的很多应用程序都做得不是很好。因此,这些应用程序需要进行改进。所以我认为这至少需要10到20年。

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

有些监管,只有一个单一的指标来降低风险。降低风险的最好方法并不是直接关闭一切。

所以一个更聪明的衡量标准,第二个明智的指标是经济增长指标,所以,你应该降低风险,同时也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创新,当更聪明的创新者是两个需要衡量的标准时,你就知道创新了。

所以如果人们有这种想法,它通常会非常支持商业创新。

七、如何进行商业利益最大化?

我不相信什么利益最大化。我也不相信在短期内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所以我相信要发展这个行业,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最好的价值,然后从长期来看,我们实际上会使股东价值最大化。

我们鼓励人们采取非常长远的眼光,所以我一直和我们的团队在推动10年的解锁期。

但今天,如果你看到在这个行业里,他们通常大约3到4年,我觉得这太短了。 如果你想发行一个代币,你必须有一个10年的承诺。所以我们做了所有这些我们想要促进其他项目发展的事情。

八、加密交易和证券交易会合并

说实话,在5年后,甚至我们可能看到出现加密代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合并。

加密代币交易所可能在这些情况下支持使用证券或证券代币,可能证券会在加密交易所上市,我们有相当不错的交易量。

九、你认为CH会撤销对加密代币交易的禁令吗?

简短的答案?不,但我也想澄清一下。CH没有禁止加密代币,只是禁止交易所和ICO。他们之间有一个非常强的区别,事实上,CH实际上正在发行自己的加密代币CBDC。持有大饼在CH是完全合法的,但在CH经营加密交易所不再被允许了。4年前也是如此。

我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很快改变。我认为我认为CH将努力推动央行数字代币,他们至少尝试了5年、10年、20年,看看它是如何运作的。

是的,也许不是20年,但至少是5年。

十、加密技术的发展不可阻挡

加密代币等都有可能在某些方面破坏这种保守的局面。但互联网对传统的商业企业具有这种颠覆性的力量。我们得到的是,我们亚马逊,美国谷歌,美国脸书,推特,等等。如果我们不去拥抱,不接受这种创新,这些公司可能不在美国,这些公司可能在其他地方。

所以现在你想要吸引技术和创新技术之间找到平衡,或许只是想保护自己的产业利益,但这项技术将在世界各地发展。你不能从4亿人的头脑中抹去一个概念。

所以我认为用更好的方式来对待有一些潜在的破坏平衡的力量,但让我们不要把这看作是一种威胁。让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创新,让我们拥抱它。这是一个更好的方法。

③ 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增加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总括性规定,完善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新《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原《证券法》把“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放在每一项具体的操纵市场手段里作为结果要件进行分散规定。而新《证券法》则将其调整到前面进行总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操纵手段,而且还增加了“意图影响”。这表明,新《证券法》不再以造成实际操纵结果作为唯一认定标准,完善了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其二,扩展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新《证券法》在原《证券法》规定的三种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类操纵市场行为:一是虚假申报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二是信息型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三是“抢帽子”操纵,即“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四是跨市场操纵,即“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④ 新《证券法》在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⑤ 【上交所投教】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知多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到来之际,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着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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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延长二年是否是利好

法律分析: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延长二年对于市场来说是利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⑦ 如何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议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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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议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内部控制是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作为社会公众企业的上市公司,承载着股东财富增值的期望,承担着众多的社会责任,加上监管部门要求下的信息透明,以及市场约束力的增强,使企业内部面临着较多管理上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及评价等方面都有了积极的发展,如大部分上市公司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提高了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组织了内部控制的梳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企业风险防范认识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编制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推动内控理念和制度深入人心、落地生根。然而,就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管理现状而言,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在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中,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良好的内部环境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一些专门的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程,但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弱化了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公司治理结构不适当。另外,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的缺陷,也不利于内部控制发挥作用。
(二)风险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低,风险意识不高,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控制方法落后,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侧重于事中和事后控制,而对风险的事前预测和控制涉及较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将面对更大的环境变化和生存风险。然而,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着对形势和市场认识不足、过于自信与乐观以及想当然的盲目扩张现象,其风险意识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更缺乏有效的辨认、分析和管理风险的机制,导致不少上市公司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差。
(三)缺乏有效沟通,信息流通不畅
目前,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存在着公司内部、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信息的上下向沟通中,普遍存在信息传递过程迟缓,信息在层层传达时发生歪曲,甚至遗失等现象;而且由于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上向沟通受阻,使上层管理者无法迅速获得第一手信息;由于下向沟通不及时,使得上层决策者以及管理者的最新信息没有及时传递到每一位员工,使公司决策没有及时得到落实。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真正建立监督部门,上市公司中的监事会也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没有达到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的要求,甚至一部分监事会成员都是由公司管理层领导兼任,这样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只是让内部审计部门充当监事会的作用,他们的监督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二、对于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议及思考
(一)建立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明确的权利制衡关系
一是改进“三权”制衡的体系,明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权力;二是切实保障两权分离。我国法律应该严格限制董事会与经理层的重合,并且应将重合的比例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同时也应该加强董事会的建设;三是加强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作用。
(二)加强风险管理
强化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集中度较高,其风险管理也就显得更为重要。首先,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只有意识到了风险,才会主动加强内部控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次,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并且在技术上制定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同时,还要合理客观地评估企业现状和风险。上市公司更应密切关注内控指引的建设与更新,以正确把握政策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同时,还要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对企业高风险区域经常进行检查,来及时发现已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
(三)完善信息沟通系统
1、政府部门应积极以制度形式建立健全强制实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指南,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明确谁为内部控制信息负责和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企业内部也应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清晰的业务流程,合理地对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分工、控制和考核,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和利益明确界定,防止权力重叠,也避免出现权力真空。通过汇编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图、权限指引等,促进企业各层级员工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正确行使职权。开设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及时报告和解决。
(四)对于上市公司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企业应当增加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一个成本,国家应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更为谨慎地执业,并保持执业的规范性和独立性。

⑧ 如何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效率提出的几点建议

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于最大限度的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最优化的资本配置。可见,资本市场是一个特殊形态的市场,是微观和宏观的结合体。从资本市场效率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间顺次经过从储蓄到投资、顺畅的资本流动及合理的资本配置这三次惊险的跳跃。同时,上述三大跳跃也不是相互割裂的,它们之间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共存。因此,笔者认为,资本市场效率是储蓄与投资间的转化效率、资本市场交易效率及资本资产定价效率的有机结合。其中,转化效率是资本市场效率的源头和基本前提;交易效率是资本流动性和最优配置的必然要求;定价效率则居于整个资本市场效率的核心地位,是资本流通及配置效果的集中体现。显然,转化效率和交易效率都是定价效率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而交易效率和定价效率的提高也必然促使转化效率的同向变化。也就是说,资本市场效率的三个组成部分是继起共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因此,要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效率,就必须同时提高上述三大效率。
一、提高储蓄与投资间转化效率的对策
提高储蓄与投资间的转化效率,其关键在于提高整个 社会 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以期在不削减正常消费的情况下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从储蓄的构成来看,储蓄的投机性动机是储蓄与投资之间相互转化的原动力,在 经济 人假设下其转化为投资的必要条件是:预期资本收益率>平均储蓄利率。因此,提高资本市场转化效率的根本路径在于:通过提高预期资本收益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落差以刺激投机性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其中,利率政策是一国宏观货币政策的核心,利率的下调可以有效促进投机性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业经 实践证明,但一国利率不可能无限下调。因此,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转化效率的关键在于提高预期资本收益率。降低资本市场的预期风险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预期资本收益率。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建立我国资本市场的诚信机制。健全的资本市场诚信机制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于 上市公司 收益质量的信任程度,从而降低其对于投资的预期风险水平。建立我国资本市场的诚信机制的核心在于加强独立 审计 监督。目前 我国独立审计的监督质量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 会计 师事务所限于执业水平或迫于压力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问题 未能给予充分揭示。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我国独立审计的监督质量:(1)提高 注册会计师 的独立性。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能揭示,往往是源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弱的独立性。受制于市场竞争及地方政府管制等诸多因素的会计师事务所难以真正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经济鉴证业务。通过建立审计市场的有序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缓解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恶意竞争的压力,通过减少地方政府对当地上市公司的扶持可以有效缓解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 政治 压力,从而提高其独立性。(2)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日渐复杂,要求注册会计师拥有更丰富的知识、 经验和技能。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自身的后续学习 ,不断补充新鲜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自身的经营 管理 水平,树立科学 的人才观,防止人才的过度流失。(3)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应将审计执业行为真正置于经济利益的约束之下,使注册会计师既便是作为一个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得不 道德 ”。更重要的是,要为因证券虚假陈述而合法权益遭致损失的广大投资者提供强有力的 法律 武器。因此,应当引入注册会计师的辩解性举证而改变由弱势群体申诉性举证的做法,应当引入集体民事赔偿制度以真正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2、推动金融品种创新。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求总是与其获利要求相伴相生的,在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套期保值和投机是两项必不可少、相辅相成的投资行为。推动金融品种创新,大力 发展 金融衍生品种能帮助投资者有效规避资本市场风险,从而降低其对于投资的风险预期。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品种单一,无法帮助投资者为其市场交易对冲风险。鉴于此,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品种创新:(1)股指 期货 。投机者作为交易对家,从其对市场走向的判断出发,承担了套期保值者需要规避的风险,从而使投资者能有效对冲风险,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2)组合品种。组合品种是以基础品种、衍生品种以及其他组合品种为组成部分的投资组合,其主要是利用分散化的投资原则,通过将资金按不同比例分散投资于各个市场和产品以达到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平衡。因此,组合品种能使投资者通过“专家理财”选择绩优投资工具而有效分散风险。
二、提高资本市场交易效率的对策
交易效率是指市场本身交易营运的效率,即资本市场能否为特定质量的交易服务产生最低的交易费用。因此,提高交易效率就是要在不减弱资本市场功能的状态下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费用。于我国而言,交易费用主要由一级市场的 融资 成本 及二级市场的交易成本两部分组成。其中,融资成本是融资者从准备发行到资本入账过程中所付出的融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投资 银行 的承销费用及支付给 律师 、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交易成本是投资者从交易准备到交易完成过程中所付出的交易费用总和,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可见,交易费用的降低可分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方面入手:

(一)降低一级市场融资成本
1、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从制度经济 学的角度来看,交易费用是一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交易费用除其显性表现外,还包括在不同制度下的寻租费用。不可否认,由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曾经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突破性进步,而2004年正式实施的股票上市保荐制度又将政府推荐改为 证券公司 举荐,从而初步建立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有利于透明市场 环境 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形成。但是,更应该看到的是,现行发行制度仍过多强调人为因素而非市场标准,从而使得一级市场发行的寻租费用依然存在。同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高于一般公司的发行条件,这就诱使公司对其公开披露信息进行窗饰,由此产生高昂的包装费用。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 规律 ,发行制度创新的方向必然是向注册制演进。注册制的突出特点是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强化了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真实性,从而也就可望极大的降低一级市场发行的寻租费用。同时,注册制强调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核准,因而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遏止IPO公司的窗饰行为从而降低融资过程中的包装费用。
2、引入竞争以降低中介费用。与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相比,我国整个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当前的证券行业特许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使得我国的证券服务机构长期处于一种亚竞争状态,政府不当管制的结果是中介机构管理运营的非科学 化和中介服务收费畸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废止当前特许资格审批中以注册会计 师或特许律师人数为单一核定标准的做法,改而建立一整套以当年经济鉴证职能履行情况为核定标准的评估体系。此外,改事前核准为事后监管,全面放开证券行业服务资格,有能力完成经济鉴证职能的服务机构均可成为市场准入主体,以从监管政策及市场竞争两方面促进中介机构降低成本并提高服务质量,从而降低一级市场发行的中介费用。
(二)降低二级市场交易成本
如前所述,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于佣金制度而言,自由化、灵活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目前 的交易佣金已由原来的“单一固定佣金制度”调整为“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进一步的改革方向是渐进的推行自由议定制度。因此,就现阶段而言,降低二级市场交易成本的焦点在于对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税制的调整。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对税制于市场主体行为扭曲效应的普遍认同,使印花税呈下降趋势,大部分国家已逐步取消了印花税而代之以证券投资所得税为主的 税收 体系来调控市场。如果对印花税做出适当调整,可以有效降低二级市场交易成本,促进资金的有效流动,具体调整对策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减免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降低税率、采用单笔定额税、分别不同交易方式或对象征税。(2)单向征税。出于刺激买方的目的,可以仅向卖方单向征收从而鼓励投资者购买证券。(3)时机成熟时以资本利得税全面取代印花税。资本利得税是仅对证券交易获益征收的一种税,其对于投资者市场交易的影响 范围及影响程度均小于印花税,可以在保证一定程度的 财政 收入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提高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的对策
定价效率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效率,资本的优化配置是有效资本市场运营的最高目标。资本配置的简单流程可以描述如下:(1)信息提供者为筹集资金或 报告受托责任履行状况而向资本市场公开披露以 财务 信息为核心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趋势的信息;(2)信息需求者为选择投资方向接受并分析 他们认为与自身决策相关的市场公开信息;(3)对于信息的不同理解导致信息需求者对资本资产未来预期产生不同的变化,并进一步引起资本市场上各种资产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资本资产价格变化;(4)以价格为坐标和导向,资本流向不同的证券资产,资本配置发生变化;(5)资本配置的变化又会与信息提供者产生互动的关系,信息提供者为使资本流向符合自身利益会改变提供信息的内容 或形式,以期影响资本配置。 可见,在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配置机制中,资本能否实现最优化的配置,其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足够多的信息;(2)投资者是否能够准确分析所获得的信息并由此产生足够理性的 投资决策 。因此,提高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完善现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1)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并力图反映经济结果的真实性;(2)积极引入信息竞争机制,建立信息中介之间、机构投资者之间公正合理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使所有与价值相关的信息无偏的反映在证券价格之中;(3)引入即时报告系统,及时将可靠、相关的信息充分的披露出去,至于以何种形式并不十分重要;(4)增加企业 预测信息的发布数量,提高企业预测信息的可靠性。应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当局讨论书,并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其发布的预测信息进行自我担保。 2、提高投资者理解和使用信息的能力,引导其理性决策。(1)通过培植和扶持独立的投资咨询公司和专业的证券分析师等途径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服务,使其从会计信息功能锁定而导致的羊群行为中解脱出来;(2)创造条件吸引和扩大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多元化将加剧其市场竞争,从而使投资理念和行为更加合理化。其一要放宽准入限制,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其二要建立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 规范,使得投资基金得以多种形式存在;其三要健全反欺诈的法律,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

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9)加密证券法的建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

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现行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⑩ 企业筹资方式的建议有哪些

企业筹资方式的建议:

1、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中,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同时,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包括以货币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工业产权出资、以特定债权出资。

2、融资粗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3、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指企以发售公司债券的方式取得资金的筹资方式。按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还本付息期限、标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适用于向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两种渠道筹资。

4、向金融机构借款

向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根据借款合同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筹资方式。这种筹资方式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它既可以筹集长期资金,也可以短期融通资金,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

5、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信用关系。商业信用是由于业务供销括动而形成的,它是企业短期资金的一种重要的和经常性的来源。利用商业信用,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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