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文档加密 > 中央银行加密资产法规

中央银行加密资产法规

发布时间:2022-11-26 19:03:50

① 中国人民银行正研究对比特币监管规则,比特币将成法定货币吗

一、黄奇帆认为比特币不可能成为法定货币

曾经在2019年的“创新经济论坛”上,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学者,作为一个了解情况的人,我的确曾经讲过国内有可能最早推出数字货币。因为据他了解,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已经有五六年了,而且研究得比较深入,且比较到位。

黄奇帆认为他们的进展和取得的成就是很好的,所以黄奇帆觉得有可能在今后推出数字货币的。

但央行日后或将推出的数字货币是一种法定的数字货币,跟比特币当然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而现在市场上出现的区块链比特币目前只是一种炒作的货币,不具有真正的信用基础,所以它是不能真正把它当货币,只能当作一个炒作的商品。

比特币并不是一串数字那么简单,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技术,这是可以颠覆未来人们生活的一个高科技技术。

三、总结

随着人们对于区块链和比特币的逐步了解,加密数字货币将会逐步走入人们的视觉当中。

对于新事物,我们应该更多的是去了解而不是排斥。

互联网技术当年提出来的时候也被说成是痴人说梦的呢,科技的发展是飞快的,我们的意识也必须要跟随才行。

② 风暴眼 | 央行等十部委出手,比特币大跌8%,“币圈9·4”再现

时隔四年之后,币圈再次迎来几大部委的联手整顿。

9月24日下午,央行、银保监会、网信办、外汇局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依法取缔等。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发布文件,矛头直指“挖矿”:禁止任何名义“挖矿” ,将数据中心类企业相关承诺纳入征信;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停止一切财税支持等。

消息出来后,主流加密货币皆应声而跌。比特币跌破41000美元/枚,日内跌8.74%。

以太坊跌破2800美元/枚,日内跌11.23%。其他币种如莱特币、狗狗币等跌幅也都不小。

这次出台的监管政策,不仅让人想起四年前的币圈“9·4禁令”。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曾出手正式叫停ICO融资。此后各大交易所代币价格一路下跌,数百家小交易所倒闭或出海,币圈迎来一个大熊市。

同样是在九月,同样是多个部位联手,币圈会再次迎来一场“狂风暴雨”吗?

实际上,自今年5月以来,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就在持续收紧,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国内加密货币行业正在迎来一场史无前例的监管风暴。

有行业人士对凤凰网《风暴眼》表示:政策的出发点,除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空气币、传销等违法行为外,更是在‘双碳’政策的大背景下,对这种于国计民生无益且高耗能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闭环打击。”

十部委联手,此次监管政策有何不同?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文件,和之前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有何不同呢?

世界经合组织区块链政策委员会专家王娟认为,相较于之前的文件,这次的文件在内容上变化非常大。它是分级分类,由中央到省市,再到县乡,一层一层的去进行分级整治,对存量增量都有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对大数据园区、对高新技术园区异常用电的核查,都是非常具体的实施措施。从财税优惠、金融政策,到地方监管、举报,全面的进行细致化的整治、打击,这个内容是史无前例的。

王娟表示,特别要关注的是,以前虚拟货币挖矿被发改委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去除之后,这一次虚拟挖矿重新进入了淘汰类的目录。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信号,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在国内处于一个逐步的,完全清退的趋势中。这个文件里特别也提出,数据中心是不可以用于来挖矿的,所以企图在数字经济、战略新兴产业、数据中心建设等一些比较热点的词汇上去挖掘监管的空白地带应该是越来越小。

财经 评论员王赤坤认为:“这次打击虚拟币炒作的部委中增加了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将相关虚拟币交易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将境外交易所在境内的相关活动也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从事虚拟币炒作不仅损失财产还会涉及犯罪入刑。相关个人相关公司和相关产业链应关注、知晓、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信号,提前预案,及时做好相关退出工作。”

针对这次政策带来的影响,有律师认为,这次发文有“最高院”“最高检”,区别于之前的银行、行业协会等发文,后续政策落地和各地法院判例都会有明显的价值倾向。

“单纯从法律角度,个人层面的风险没有因为这个文件而发生变化。核心风险在于平台方,OTC商户次之,这一点要看政策在各地落地的情况。”该律师表示。

四个月发布19条“禁令”,币圈迎来最严监管风暴

如果说2021年前4个月比特币从1万多美元暴涨到6.4万美元,点燃了很多投资者心中的财富欲火的话,那么5月以来国内持续的监管风暴,则浇灭了这把火。

5月18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官微转载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银协和互金协会发布的联合公告,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5月19日早间,内蒙古发改委也发布公告,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特别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领域传递”。

此后,内蒙古、云南、四川、新疆、青海等“挖矿”大省也都相继发布了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和国家发改委也发布监管文件,禁止任何名义“挖矿” ,坚决依法取缔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据凤凰《风暴眼》不完全统计,自5月中旬以来,国务院金融委、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等十部委,以及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共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

虽然近些年来国内对于虚拟货币保持了持续的严监管态度,但今年出台的监管政策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可谓史无前例!

从五月到九月,国内为何会掀起一场针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监管风暴呢?

有分析认为,原因可能有多个:一是包括防范“热钱”资金利用比特币违规进出境;二是在DC/EP逐渐推广应用的背景下,清理规范数字货币概念和范围;三是碳中和趋势下,比特币挖矿过于耗电等。

打击“挖矿”行为,成为监管重中之重

实际上,中国对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以及其衍生行业的监管一直是非常严格的。

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文,将ICO定性为非法集资,取缔了超过38家的非法虚拟货币平台。

今年6月刚刚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议任命为IMF副总裁的央行副行长李波,在谈到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时曾表示:“比特币等加密资产是投资工具而非货币,应接受相应监管。”

李波认为,比特币本身不是货币,而是一种另类投资。因此,加密资产将来应该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他强调,如果稳定币等加密资产能够成为广泛使用的支付解决方案的话,就需要一个更加强有力的监管规则,也就是说,要比比特币现在所接受的监管规则更加严格。

可以看出,对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监管,一直是明确的。但对于“挖矿”,政策上一直没有非常明确规定。

凤凰网《风暴眼》发现,在这轮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风暴中,政府亮明了对“挖矿”行为绝不容忍的态度,并且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随着国内监管政策的骤然收紧,曾占到全球算力65%的中国比特币矿场,也上演了一幕迁徙出海的“大逃离”。

5月份以来,四川、内蒙古、云南等省份已经关停了大批比特币矿场。国内一些体量较大的矿机企业和矿场主,也陆续向国外迁移。

据中国第一家矿机上市企业“嘉楠 科技 ”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嘉楠 科技 已正式开启在哈萨克斯坦的自营挖矿业务,首批阿瓦隆矿机上架开机运行。

装车运往海外的阿瓦隆矿机

据媒体报道,中国另一大矿机企业比特大陆也在6月 22 日对矿工表示,暂时停售现货机器。此外,比特大陆已宣布全面向海外转移,部分中高层员工正向海外转移。

中国为何要严打比特币“挖矿”?

在这轮针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打击清理风暴之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挖矿集中地,四川省更是被称为“矿都”。

中国的“挖矿”产业究竟有多大?BTC.com上的算力分布图显示,目前世界上最大算力的比特币矿池,如Antpool、F2Pool、BTCC等,都位于中国,中国的算力超过了比特币总算力的60%。

在国外的社交媒体上,甚至还能看到有许多国外的比特币爱好者呼吁要打破中国在比特币上的“算力垄断”。在2018年,知乎上还有人问“比特币算力集中在中国有多大隐患?”

另外,世界上最大的三家矿机企业,嘉楠 科技 、亿邦国际和比特大陆,都诞生于中国。其中嘉楠和亿邦还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在美股上市。

可以说,在中国,比特币挖矿已经建立了从上游到下游的完整产业链,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

这么大的一个产业,政府为何要打掉它呢?因为,它实在太耗能了。

此前剑桥大学另类金融中心公布数据称,比特币的总能源消耗介于40-445兆瓦时(TWh)之间,平均统计约为130兆瓦时,比特币挖矿一年消耗的电量约与荷兰全国用电量相当。

由成千上万台矿机组成的比特币矿场

研究还显示,约65%的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在中国进行,而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的占比达到60%左右。约75%的矿工使用某种可再生能源,但可再生能源在总能耗中的占比仍不到40%。

有行业人士对凤凰《风暴眼》表示,“在碳中和、碳达峰这样的大背景下,高耗能的挖矿显然是与大方向相悖的,关停只是迟早问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往往以“大数据项目”作为掩护,骗取地方政府支持,耗费大量电力资源,不符合实现“碳中和”目标方向。

他此前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乱象刻不容缓》文章中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和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比特币挖矿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关停。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虚拟货币“挖矿”不仅属于高耗能产业,而且虚拟货币对产业发展没什么贡献,基本上没有其他有益的作用,政府对此加大打击力是合情合理的,特别是“碳中和”的大背景下。

林伯强认为,在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上必须采取“一刀切”,如果不一刀切的话,肯定会有人钻漏洞,因为虚拟货币的利润太高了。

世界各国态度不一,有国家将比特币当做法币

实际上不只是中国,英国、美国、韩国等国家也都在考虑加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

今年8月,日本最高金融监管机构将加密货币交易商视为反洗钱计划的一部分;日本FSA也考虑实施更严格的加密货币法规。

韩国、新加坡等对加密货币相对宽容的国家,也都在加强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监管力度,打击洗钱等行为。今年6月,墨西哥财长表示,墨西哥金融系统禁止使用加密货币。

今年5月24日,美联储理事布雷纳德表示,在保持安全的央行货币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存在竞争的空间,不断改善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是非常重要的,监管框架应该随着加密货币汇率的发展而变化,与美联储相比,其他监管机构可能在加密货币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包括美联储在内的美国相关机构一直对加密货币持谨慎和严格监管的态度,包括制裁因涉嫌网络攻击和洗钱的加密货币交易所SUEX等。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国家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敞开了怀抱。今年6月,中美洲国家萨尔瓦所就通过了比特币法案,宣布将比特币作为国家法币。

9月7日,萨尔瓦多的比特币法案正式生效,萨尔瓦多也因此成为世界上首个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凤凰网《风暴眼》了解到,目前麦当劳、星巴克、必胜客以及当地的一些商店,都已经可以用比特币进行消费支付。

近日,据乌克兰媒体报道,乌克兰最高拉达(乌克兰议会)通过了虚拟资产法案,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在该国正式合法化。不过与萨尔瓦多不同,乌克兰的法案规定虚拟资产在该国不得作为支付手段,但公民可以合法地持有以及交易。

比特币究竟是“数字黄金”还是骗局?

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币圈持续的暴涨吸引了许多散户投资者涌入币圈,一些瞄准“新韭菜”的各种山寨币、空气币项目也层出不穷。可以说,牛市之下乱象丛生。

尽管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落下,有人恐惧逃离的同时,也有贪婪者坚守“信仰”。更多的人可能依然充满疑问:比特币究竟是不是骗局?还能够继续投资吗?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经济学教授,国家高端智库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樊纲在接受凤凰网 财经 采访时表示,比特币就是一场赌博,“你输了,就会输得很惨”。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管清友认为,不要把比特币当作一夜暴富的事,你可以去尝试这种所谓的资产波动、体会这个市场,但是大家现在这种抗风险能力,我不建议大家所谓去高杠杆投资,因为你无法控制这样的风险。也许你运气极好,,但从投资概率上来讲,很难赚到钱,因为这是高杠杆、高波动的资产,大部分人都是泡沫。

今年5月,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张晓燕接受凤凰网 财经 采访时表示,很支持目前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监管政策是在保护散户投资者的血汗钱。

张晓燕表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提到目前热议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她表示,首先,据2018年统计,比特币25-30%的交易场景是非法的。再者,“虚拟货币”的交易缺乏有效监管,其价格容易被操纵,导致价格忽上忽下,波动剧烈。

“我很支持目前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这些政策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她说,中国的散户数量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共性是金融知识少,对虚拟货币的了解不够深刻。监管政策是在保护散户投资者的血汗钱。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③ 中国中央银行的法律体系

中国中央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法规)

④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出现崩盘式行情,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随着Coinbase的上市,整个加密货币市场急剧上升。 4月14日,比特币的价格最高达到65,747美元,创历史新高。同期,以太币也冲到2500美元以上,也创造了新的历史记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加密金融服务机构PayPal Finance的一位分析师告诉记者,该机构对加密货币的机构间借贷率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20年底以来,随着比特币价格持续上涨再创新高,贷款利率也有所提高。迅速增长,今年2月已接近2020年3月比特币崩溃的水平,这表明市场杠杆率处于较高水平。


目前,加密货币仍面临监管不确定性。土耳其中央银行上周决定禁止在付款中使用加密资产。中央银行表示,加密资产既不受任何监管和监督机制的约束,也不受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督,其市场价值可能会过度波动,也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之中。

⑤ 关于央行数字货币cbdc和dcep的区别

在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这个问题上,央行们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全球的央行都在考虑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以跟加密货币比如比特币进行竞争,却久久不能付诸行动。

媒体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关注度明显上升,尤其是扎克伯格就 Libra 问题在国会上作证,以及克里斯蒂娜·拉加德在担任欧洲央行行长的第一次媒体招待会上承认了对稳定货币的“清晰需求”之后,似乎有点改变了公众对这件事的看法,让许多加密货币社区的人认为 CBDCs 就在眼前了。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过去七年各国央行都在对这项技术进行调查,并评估其影响。参与调查的 63 家央行中的 55 家认为他们在未来三年不太可能发行,只有一家央行报告称他们“极有可能在未来三到六年发行大规模的 CBDCs。”

尽管各国央行目前(或即将)在研究 CBDCs 的比例很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主要是理论上的,调查性质的工作。只有五家央行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并进行了真实项目的开发或实验——不过这仍然不能表明他们将必然发行 CBDCs。

经过近距离的观察,越来越明显的看到,不管是 Facebook 最近发布的 Libra,还是新的稳定币资产,都对央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今天的局面是经过上百年才形成的,然而在几个月之内就发生了变化;之前从未想到过的,渗透到央行精英社会的最恐怖,最陌生的概念——-竞争,现在正在敲门。

可以说,目前情形的解决方案仍不明确。一些对这些事比较熟悉的人甚至说这都是虚张声势。不过,用拉加德自己的话来说,慢慢来以及走着瞧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

1. 什么是央行数字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CBDC和其它数字货币的区别是什么

CBDC 是新的货币形式,由央行以数字的形式直接发行,以作为法定货币。目前的法币形式是现金、准备金存款或余额结算。

CBDC 和其它数字货币(包括加密货币和其它形式的央行货币)有两点主要的区别:

1、CBDC 与加密资产一点关系都没有。它们不是去中心化的,它们不一定必须基于区块链,而且他们肯定不是匿名的,不是无须许可的,也不抗审查。

2、与目前的数字现金相反的是,CBDC 的操作结构将与其它形式的央行货币不一样。CBDC 的功能更加强大,它们是可编程的,可以产生利息,可以近乎实时的清算,手续费更便宜,开放程度更广。

当真正设计 CBDC 时,各国央行的速度就不太一样了。不同的央行都采用它们独有的方法。不过总的来说,正在探索的问题有三个,CBDC 是应该基于代币的还是应该基于账号的,CBDC 是批量的(只对银行开放)还是零售的(面向大众开放),是否应该基于 DLT?

当要实际落地 CBDC 时,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有很多棘手的问题需要考虑。

比如,一旦 CBDC 推出了,是否需要取消现金?CBDC 是否应该计息?它们是否应该像现金那样拥有面值?或跟总价格指数挂钩?这对商业银行会产生什么影响?匿名和隐私问题怎么处理?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回答。

2. 发行CBDC的动机

在 2017 年的员工讨论文件中,加拿大央行在一篇题为《央行数字货币:动机与影响》的文章里给出了发行 CBDC 的六个理由:

1. 确保央行向大众提供足够的现金,以及维持央行的铸币税收入

2. 降低利率下限,支持非传统货币政策

3. 降低总体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

4. 提高支付的可竞争性

5. 促进金融包容性

6. 抑制犯罪活动

回头看我们之前分析的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支付安全以及国内效率被选为央行最重要的动机。根据央行和其它大型金融机构发表的大量论文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转型成为无现金社会是主要的驱动因素,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包容性,降低成本以及提高操作效率是主要动机。

纵观其余的报告和能找到的文献,由加密货币行业中的比特币以及其它创新所带来的激烈竞争,以及对“领先一步”的明确需要,当然,都没有被列为发行 CBDC 的原因。

3. CBDC的优势和概率极低的潜在风险

如果央行开始推出 CBDC,并且最后成功了,那么潜在的好处有很多。

从技术角度来说,CBDC 比现在的法币形式要好得多,它们能更好地被追踪,更方便地收税,更好地传递货币政策,有更好的金融包容性,能减少生产物理货币的成本。

最明显优势是支付更便宜,更快速,无论是境内支付还是跨境支付。

除了设计和实现方面的难题之外,发行 CBDC 的一个关键问题是 CBDC 可能会提高银行运营的风险。不过,这只在银行承诺银行的存款可按需兑换 CBDC时才会发生,根据英国央行的这份文件,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发生。

4. Facts on the Ground

距离我们看到一个真正的 CBDC 在市场上出现还有多远?这很难估计,但是,目前来说,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现在的情形:光说不练。

如果我们抛开失败的厄瓜多爾尔尔、突尼斯、及委内瑞拉的数字货币不谈的话,我们能做的只有理论研究,少量的实验,以及发布一些未来国家支持的可行的 CBDC 发行公告。

还在进行中的最着名的 CBDC 项目有:乌拉圭的E-peso(该项目在2018年试验成功)、中国的 DCEP、泰国的“ Project Inthanon, ”、瑞典的 E-krona (仍在调研阶段)……

5.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考虑到前面说的那些因素,大多数关于 CBDC 即将发布的头条新闻都是没有根据的。所有计划今年发布的项目都推迟了。

事实上,CBDC 距离诞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要想说服大众,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份声明,还需要更多的东西。鉴于当前的情形,看起来 CBDC 与其它加密货币或互不影响——至少目前如此。

⑥ 链乔教育在线|关于数字货币,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1、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根据网络资料显示,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在2017年9月18日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数字货币必须具备法定地位、国家主权背书,明确发行责任主体。”而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定义中,任何非有形货币都称之为数字货币。

虽然目前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存在一定分歧,但统一的认知是,以数字形式呈现的非纸币、硬币等实体货币,但承担了实体货币职能,能够支持即时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的一种货币。

2、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对比

电子货币:由金融机构发行,不限制使用范围,发行数量由法定货币决定,价值与法币对等。

虚拟货币:由网络运营商发行,只能流通于网络不得支付购买实物,由网络用户用法定货币向 游戏 公司购买所得。如Q币、魔兽金币、网络币等,只能单向流通。

要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以及数字货币进行区分,需要从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数量、流通方式等多个维度进行比较:

目前我国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DCEP)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推出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DCEP将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人民银行先把DCEP兑换给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并且,央行的全球货币早在2014年就已经开始准备了。

未来的财富不是美元,也不是黄金,一定属于区块链数字资产;数字资产将成为金融体系的新宠,成为全球经济变革大趋势。

在Facebook发行加密货币libra 天秤币成为互联网全球金融市场焦点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打造的数字货币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也正式从幕后走向台前。对比Libra币与中国拟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不禁惊呼,这难道是中国为全球各经济体准备的“新世界货币”吗?

3、DCEP具备“世界货币”所需的一切条件

对比DCEP与Facebook推出Libra币可以发现,二者在安全性、架构、理念等方面十分相似。不同的是,DCEP在保有Libra优点的同时,针对Libra币无法成为世界货币的设计缺陷,DCEP给出了近乎完美的答案:

(1)DCEP与人民币可以1:1自由兑换,支持连接中央银行;

(2)DCEP采用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双层制度,适应国际上各主权国家现有的货币体系;

(3)DCEP是主权货币,是纸质人民货币的替代,可以确保现有货币理论体系依然发挥作用;

(4)DCEP可以基于特殊设计,可以不依赖于网络进行点对点的交易。

1、数字货币革命,动摇了原有国际经济秩序的地基,成为当前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战略制高点。

数字货币的到来,源于两条 历史 发展主线的汇合。一是数字化发展,二是货币本身的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缔造出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当各种各样的数字商品、数字服务以及数字资产层出不穷,数字货币的出现也就顺理成章了。

经济数字化使得数据总量飞速增长。研究显示,当前全球数据总量正在以“10年10倍”的速度增长,到2025年将达到约163ZB(1ZB约等于1万亿GB)。其中,中国的数据总量到2020年末预计将超过8ZB,全球占比18%左右,有可能首次超过美国跃居全球第一。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这意味着,数据资产的形成、流通、交易、开发等过程都会纳入规范化市场框架中。

为什么不能大量发行传统货币来满足数字经济的需要呢?这与传统货币的性质有关。传统货币是“通货”,也就是可以交换任何商品,使用场合不受限制,由于不携带信息,也很难追溯。这就使得传统货币如果跟随数据量的增长而膨胀的话,直接失去价值尺度职能,也就是变成废纸。而数字货币则不同,它虽然也是“通货”,但却可以携带信息,于是自身具备稳定性,可以作为数据资产的“锚”而不是被数据资产“带飞”。

实际上,最早实践数字货币理念的比特币,其核心属性就是总量可控,从而可以用于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而非被其他商品决定其供给量。当然,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从战略全局看,在信息化、数字化成为经济发展主要趋势之一的大背景下,发行主权数字货币是大势所趋。

2、央行数字货币实施的优势体现

数字货币具有国家信用,与法定货币等值,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首先数字货币无需网络,用户使用起来很方便,体验度高。央行数字货币不需要网络就可以离线支付,只要手机打开电子钱包就能轻松完成支付。而目前大家熟知的移动支付在通信网络不好的地区,或者手机断网了,就不能使用了,这是数字货币区别于其他支付方式的一大优势。

其次央行数字货币与普通银行账号相比,最大的差别是颠覆了银行账号体系,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电子钱包。这说明今后将不用再去银行开办账户,只需下载数字货币APP即可通用。银行的部分功能将被数字货币取代。同时人们也不必再用微信或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线上线下消费,直接支付数字货币就可以顺利完成。

数字货币可以颠覆纸币使用方式并节省成本。从货币发展 历史 来看,货币向低成本、可靠、便捷的方向发展是不可逆的趋势。从古至今货币的形态正变得越来越自由,纸币发展成熟后必然将产生数字货币。同时纸币、硬币的发行、防伪、印制、贮藏各个环节都需要成本,在数字货币时代,这些成本都可以节约,大大增加了生产效率,使得金融交易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

3、数字货币掌握各种资金流向,方便国家征税

以往用现金或者用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发票,收入是很难追踪到,因此可以避税和逃税。但是用了数字货币以后,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可以追溯到源头,偷漏税的空间比以前小了很多。

通过现金逃税避税再也行不通了,国家很早就要求银行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对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一旦数字货币全面推广落地,所有的合同交易、工资发放、现金来往都将在银行留有底案,公司及个人所有的账目往来都将透明化,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也显而易见,偷税漏税极容易被查处。

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自原始部落狩猎和采集时期至今,货币已历经多个阶段:

在货币的演化史上,最初的物物交换——金属交换——纸币、银票——现在的线上支付Q币、电子现金等,都是跟随时代变迁而来。

货币的形态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待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到数字货币,货币自身的价值依托也从实物价值、发行方信用价值。

货币(信用卡、纸币)需要额外系统(如银行)来完成生产、分发、管理等操作,带来很大的额外成本和使用风险,如伪造、信用卡诈骗、盗刷、转账等。

实现一种数字货币,保持既有货币这些特性,消除纸质货币的缺陷,提升便携、方位、辩伪、匿名、交易、资源、发行等方面的能力。

中心化控制下的的数字货币需要一个中心管理系统,但很多时候并不存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第三方记账机构来充当这个中心管控的角色。

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相继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四地及北京冬奥会场启动;2020年10月,增加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六个试点测试地区。

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有序扩大,应用场景逐步丰富,应用模式也是持续创新,系统运行总体稳定,初步验证了数字人民币在理论政策、技术和业务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坚持稳妥、安全、可控原则,以受邀白名单用户小额交易为主,目前参与人数、参与笔数、净兑换的金额总体上还是比较小的。试点过程中各方面对数字人民币都有比较高的兴趣,试点地区用户的积极性比较高,试点场景现在覆盖了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多个领域。

下一阶段,将根据试点参与各方的反馈,不断完善和优化数字人民币技术、业务和政策方案,深入 探索 数字人民币应用模式,强化数字人民币通用性和普惠性,完善产品功能和应用性,提升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试点地区目前总体上仍然处于试点测试阶段,什么时候正式推出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新冠疫情加快了经济数字化,无接触交易和支付成为很多人的生活常态。疫情下,全球央行数字货币(CBDC)研究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数字货币发展处于什么阶段?数字货币将如何改变支付?对金融体系和普通人的生活又会带来什么影响?

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人民银行新任副行长李波表示,数字人民币目前的发展重点是推进在国内的使用。“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进程,我们的目标不是取代美元或其他货币,而是让市场做出选择,以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进一步便利化。”早在2014年,央行就开始对数字货币发行框架、关键技术等问题进行研究。2019年8月,央行明确“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研发步伐”为2019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之一。

各国央行数字货币之间的跨境协助与互操作性成为焦点

自2018年年末以来,全球多数经济体陷入全面衰退,加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同时科学技术飞速发达,计算机互联网相关技术突破,区块链快速发展。数字货币作技术链接全球金融、数字化、以及区块链整个行业的重要一环,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目前,数字货币使用人数虽然在不断增长,但使用人群在全球范围内仍占小部分,使用率不超过10%。此外,数字货币与投资操作的相关性很高,大部分过用户仍然集中在炒币,一旦数字货币行情大幅下跌,将影响市场整体信心。

所以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2020年各国政府必然会更进一步,以维持本国现有金融体系为基础针对当前数字货币市场表现提出更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如果全球治理可以形成一定共识,或许会推动数字货币最终形式的呈现。

在各方监管下,项目发行代币融资门槛提高,进而市场上导致市场项目方质量会提高,加速产业落地;越来越多市场劣质币种淘汰,数字货币创新增多。主流的数字货币或合法介入金融体系,转变成证券、理财等多种形式;新的监管形式下会滋生交易所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央行数字货币可分为批发型与零售型两种类型。批发型主要用于企业间以及金融系统的结算、清算,零售型主要用于日常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表示,数字人民币的起始点是做好零售,做好零售系统的升级换代。零售系统效率提高是开展其他所有业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批发系统、跨境支付操作才具备可能性。

随着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推进,跨境支付问题成为热议话题。2019年,泰国中央银行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展开了研究,利用央行数字货币及区块链平台解决跨境支付中的各种问题。跨境支付非常复杂,对外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都有影响,这些问题都必须要解决。所以泰国现在只是建立了专用的支付走廊,通过试点项目把可能产生的影响放在可控的范围内。

中国正在研究比特币、稳定币的监管规则,从比特币诞生之初,其定位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本身不是货币。加密资产将来应该发挥的是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正在研究,把它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应该有怎样的监管环境,虽然可能是一个最低的监管规则,但仍然且必须要有监管规则,以及确保这类资产的投机不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

如果想让稳定币这样的加密资产成为广泛使用的支付解决方案,需要更加强有力的监管规则,要比比特币现在的监管更加严格,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能够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就像银行或者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得到严格监管。

⑦ 尼日尔爾利亚中央银行禁止加密货币交易,你对这种货币了解多少

尼日尔爾利亚中央银行禁止加密货币交易,体现了尼日尔爾利亚对这种货币的的不信任。从理论上讲,数字加密货币是一种可以用法定货币进行交换的数字资产。人们通过加密的钱包地址进行交易并投资于数字加密货币。但目前,在中国,数字加密货币的地位不及法定货币。

智能合约是以太坊最重要和最显着的特征,它是指可以在以太坊区块链上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简而言之,智能合约是根据创建者设置的程序自动执行的程序。比特币的缺陷之一是计算能力的浪费。在固定的十分钟区块时间中,区块链的一些临时分支由于未连接到主链而被主链丢弃。但是,这部分也是由矿工使用大量计算能力来获得的,这导致计算能力的浪费并损害了矿工的热情。在比特币的基础上,尽管以太网硬币将封锁效率提高到15秒,但它也将带来更多的区块链临时分支,这将导致更多的计算能力浪费。

⑧ 中国中央银行对比特币的政策法规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完)

比特币之家网有解读。

⑨ 央行谈加密资产监管,强调“投资工具”身份,,加密货币未来将会何去何从

央行在这一次的发布会当中就谈到了关于加密资产的监管问题,我们都知道现在最流行或者说话题性最高的加密资产应该就是比特币。而在这一次的央行发布会当中,有重点地点明了比特币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工具,而不是一个资产工具。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加密货币未来将会何去何从。

第三,如何看待以后加密货币的存在?

当各个国家的数字货币全部流行起来的话,也就意味着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毕竟在那个时候,比特币本身的稀缺性就已经被打破。而实际上,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比特币本身就没有稀缺性,其自身的价值也是不断炒作而来的。所以在我看来,正如同央行所说的那样,比特币只不过是一个投资工具,其本身并不具备货币的价值。

⑩ 一文搞懂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

摩根大通发行的 JPM Coin,是一种“数字货币”,而 Facebook 的 Libra 自称为“加密货币”,讽刺的是,这可能是为什么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揪着它不放的原因。

尽管 JPM Coin 和 Libra 在设计上有所不同,但是区块链专家认为它们并不是“加密货币”,而是“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因为它们是由公司管理的,中心化的。

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虽然去中心化是加密货币的一种核心意识形态,但部分加密货币可以中心化,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的。

加密货币是用强大的加密技术构建的数字或虚拟货币(这两者之间的微妙之处将在本文后面讨论),这使得它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不可变性。大多数加密货币都基于区块链技术。

然而,没有区块链的加密货币在技术上也是可能的,事实上,DigiCash,20世纪90年代初发布的最早的加密电子支付形式之一,就没有区块链。

加密货币中也有子类别区分,比如,NEO是一种coin,而BNB实际上是一种token。关于coin和token的区别,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你真的懂token吗?)中有详细介绍。

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是一个笼统的术语,用来描述所有形式的电子货币,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加密货币。数字货币的概念最早是在1983年提出的。研究者后来以DigiCash的形式实现了它。

数字货币的定义特征是,它们仅以数字或电子形式存在,与实际的纸币或硬币不同,它们是无形的。它们只能通过电子钱包或指定连接的网络在网上拥有和使用。数字货币的优点是没有银行,交易是即时的,而且交易费用很低。

所以:coin,token,虚拟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

欧洲央行(ecb)在2012年首次定义了虚拟货币这个词:

虚拟货币是指“在一个不受监管的环境中,由开发商发行和控制的数字货币,并用作特定虚拟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支付方式”。

虚拟货币的主要用例是在电子游戏中,比如魔兽世界的点卡,GTA在线现金卡或EA体育游戏中的积分。这些通常存在于相应的游戏生态系统中,并被用来解锁额外的内容。

因此,与普通货币,甚至特定的数字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由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监管机构发行-这解释了它们容易出现的波动性。因此,加密货币完全独立于虚拟货币,不应混合在一起。

加密货币的定义并不具备普适性

加密资产仅存在了10年,而大多数政府机构仅在3-5年前才开始关注它们,当时比特币的受欢迎程度随着其价值的急剧上升而开始大幅上升。Facebook 的 Libra 刚刚在金融监管机构中引起了轰动:某些国家正在讨论什么是 Libra 以及如何监管 Libra 。

因此,加密货币的定义往往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甚至在司法管辖区内有所不同:仅在美国,就有五家不同的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权限,以五种不同的方式定义加密货币。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和大多数其他虚拟货币视为财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它们代表证券,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则认为加密货币是货币。此外,日本的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支付服务法案》将加密货币定义为一种财产价值,俄罗斯央行行长曾将比特币称为一种货币替代品。

考虑到区块链一直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而且监管机构大多处于落后状态,我们有理由假设,未来可能会出现数字货币的新术语,因此跟上当前的术语尤为重要。

阅读全文

与中央银行加密资产法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dvd光盘存储汉子算法 浏览:757
苹果邮件无法连接服务器地址 浏览:962
phpffmpeg转码 浏览:671
长沙好玩的解压项目 浏览:145
专属学情分析报告是什么app 浏览:564
php工程部署 浏览:833
android全屏透明 浏览:737
阿里云服务器已开通怎么办 浏览:803
光遇为什么登录时服务器已满 浏览:302
PDF分析 浏览:484
h3c光纤全工半全工设置命令 浏览:143
公司法pdf下载 浏览:381
linuxmarkdown 浏览:350
华为手机怎么多选文件夹 浏览:683
如何取消命令方块指令 浏览:349
风翼app为什么进不去了 浏览:778
im4java压缩图片 浏览:362
数据查询网站源码 浏览:150
伊克塞尔文档怎么进行加密 浏览:892
app转账是什么 浏览: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