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评价朱庆育教授发表的《民法总论》
时代在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相对于忍气吞声,大家开始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可是对于一些人来说,大家对于法律的理解还不太够,所以一些专家和教授两位写出相关书籍来为人们普法。而朱庆育教授发表的《民法总论》就是一部非常具有含金量的着作,这本书以比较系统的方式来给大家解释了民法的科学框架,也讲述出了对于民法的新思考,不过在看这本书之前,一定要有充足的民法知识才能够充分的去理解。
综上所述,如果你对于法律有了最基本的了解,那么就可以看一看朱庆育教授所写的这本书,但是新人就不要去接触了,毕竟无法理解也是在浪费时间,对于一些法律学生来说,这本书应该列入必读书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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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书名:民法总论
作者:朱庆育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16-5
页数:585
内容简介
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内容,增加的学术进展内容,力争保持该书在民法相关教材销售领域的领先地位。该书为民法总论研究领域的力作。既有理论研究的深度,又有研究视野的广度,为读者展示了德系民法人扎实的研究功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水准的研究能力。本书为民法领域深入学习和研究不可多得的高水准学习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朱庆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2002.02-2014.07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历任副教授、教授);2014.07- 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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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书名:民法总论
作者:朱庆育
豆瓣评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页数:570
内容简介: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简介:
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
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
专着:《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等。
④ 如何评价朱庆育教授及其《民法总论》
在教科书层出不穷但多大同小异的今天,《民法总论》是一本让人读起来很"爽"的书。在学术研究的条件日益完备但学术风气功利浮躁的今天,朱庆育老师是学者风骨的坚守者,更是青年法律学人的担当。"大侠"之名,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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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文名朱庆育国 籍中国民 族汉族职 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主要成就 2002.02-2014.07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性 别男
⑦ 对于朱庆育教授及其《民法总论》,你作何评价
网络上对于这本书的评价非常高,这本书被誉为是“中国大陆最好的民总”,翻看网络上的评价无一差评,说实话我还没有读过这本书,也不知道如何评价此书,,足以感受到大家对这本书的认可,凡是看过的朋友都会给出很高的评价和认可,学习民法的朋友一定都对这本书非常好了解,这本书与其他的民法书的风格很不一样,以往说到 有关民法的书籍大家一定都会觉得很无聊,但是《民法总论》这本书不会让你觉得看不懂,朱庆育教授利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大家解说了有关的民法的知识,是每个学习民法的孩子都值得拥有的一本书。
对于学习法律专业的朋友们来说,《民法总论》这本书绝对值得拥有,看过的朋友大都做出了很高的评价,因为还没有看过所以暂时无法给出任何的评价,因为涉及的是比较专业的问题,还是应该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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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朱庆育
⑨ 读书笔记|朱庆育:《民法总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我国并未直接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学界普遍认可该原则应成为限制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其规范基础为:《宪法51》,而《民法通则6、7》体现该原则思想。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发展与演进。
1.罗马法时代:“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意味着权利不得滥用。但因私权绝对自由,故罗马法并未出现明确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法国法:
在起初提起”权利滥用“时也招致反对。如普拉尼奥认为:权利滥用只是文字游戏。因为一旦立法者将某项权利授予个人时,在其范围内行事就不应受到指责。如果认为权利滥用,则意味着根本无权利。也就是说,行使权利,故行为合法;行为非法,因逾越权利界限。
后来各学者希冀通过找到权利的外在限制与内在限制区别,为权利滥用理论找到生存空间。认为“法律授予个人以权利”存在两个层次意义:
其一,权利人只能享有法律授予的某项特定权利,除此之外,无权。
其二,权利应受到内部限制。即权利人行权时,需受到一定限度。如行权是以损人为目的,则逾越权利行使范围。尽管此时,尚未突破权利外部限制。在此而言,可以认为,法律可以授权同时限制行权方式,并非矛盾。但因法律在授权时,往往未直接给予权利内部限制,故需要通过法律原则,甚至法律精神寻求行权正当化基础,故此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3.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226》规定“恶意刁难之禁止”,即禁止权利滥用。意思为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但在德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常与诚信信用原则混淆。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理解认为:如果权利行使只是客观上导致他人重大损害,尚未能构成恶意行使权利的滥用行为,甚至而言,即便权利行使是以损害他人为意图,也不意味着权利滥用。只有是权利滥用是行权唯一目的时,才可谓“恶意刁难的权利滥用行为。”
故可以发现,上述认定过于严苛,导致适用范围狭窄,难以实现限制权利行使的功能。但同时需要注意,如果标准过于宽松,将干涉行为人自由,冲击私法自治。
4.民国时期以及台湾地区“法”:
《民国民法典》:权利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由此,我们发现强调“主要”目的。所谓 “主要目的”意指行为虽无某种正当目的,但与一般社会任务相悖,属于滥权。
此外,所谓 “损害他人为目的”:虽以主观标准进行判断,但需顾及法律社会化进步潮流,顺应权利滥用要件客观化趋势,应以客观判断作为标准。
后台湾地区“法”修改为“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滥用存在三种类型:1)有悖于公共利益;2)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3)非依诚实信用方法行权。
判断标准由以行为人主观意思认定向客观利益衡量。由此,权利行使“具有社会化内涵、伦理性质及客观判断标准”。
三、效力
1.无权利行使之固有效果;2.无排除他人侵害之效力;3.相对人得因此寻求救济;4.某些权利因此消灭。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1.两者都旨在限制超越行权界限的行为,故存在大量的功能重合。
2.关于二者关系:
1)王伯琦先生认为,虽二者同属一个概念,但诚信原则位于债编,适用领域在债法,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位于总则编,能规制除债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所有权的行使。即严格遵守法典规定的解释方法。
2)史尚宽先生认为,考虑到诚信原则适用领域在不断扩大,虽仅在债法中有所规定,但也可适用于物权关系、以及身份关系权利义务;虽民法典以主观判断标准判断权利滥用,但适用时不应局限于此,即便不属于恶意行权,若悖于良俗之加害,未依诚实信用原则方式行权,则构成权利滥用。故该观点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位阶高于诚信原则。
后台湾地区将这两个原则都放在总则编第148条。【效仿瑞士】但依然被认为二原则具有其独立性。
1)杨与龄先生认为:行使权利,积极方面而言,应按照诚实及信用方法;消极方面而言,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杨仁寿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是法律伦理价值的最高体现,有“帝王条款”之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源于诚信原则,并受其支配。
3)王泽鉴先生援引杨仁寿观点主张:在具体个案而言,权利行使同时违反公共利益,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及违背诚实信用方法时,原则上固得选择适用之,但方法论上则应适用权利滥用得次级规范,避免直接诉诸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
4)施启扬先生接受诚信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并认为“权利滥用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的具体形态”,属于“加重违反诚信原则”。但二者适用范围以及要求方式不同。
其一,诚信原则属于“命令规定”,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信方法,而禁止权利滥用属于“禁令规定”,禁止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其二,诚信原则适用于权利人与义务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适用于权利人。
其三,是否违背诚信原则,以客观行为为依据;是否权利滥用,考察主观意思,注重内心主观目的的违背。
故,二者并非简单位阶关系。
朱庆育先生认为,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其不同的生成轨迹,对于权利行使限制方面,二者功能相近。而且都较为抽象,需要注入价值判断。无法且不必强作上下位阶之分。而且为禁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禁令,同样诚信原则也是反面限制权利的行使。
但如果二原则并行,则将强化权利行使的限制,导致限缩私人自由的空间。故如果聚焦于私人行权的限制而非自由行使,泛化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适用,权利蕴含的自由理念可能前景堪忧。
⑩ 求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pdf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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