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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作者:王泽鉴
豆瓣评分:8.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页数:325
内容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最新版)》内容简介:现代社会生活复杂,交易频繁,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常须他人辅助从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现代企业兴起以后,雇用他人从事企业活动,更属必要。然而,于此即产生了一个问题:若受雇人于执行职务之际,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时,应由何人负担赔偿责任?纯从理论言,损害的发生,既系基于受雇人的行为,则被害人只能对受雇人请求赔偿。但受雇人资力通常较为薄弱,向其请求,恐将有名无实。再者,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亦应随之而扩大。基此理由,现代国家莫不规定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固为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但关于雇用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条规定与他国及地区立法例比较观察,其内容亦诸多不同之处,可谓别具风格。然异同何在,现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当?实值注意。雇用人侵权责任,无论就理论与实务而言,在现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借比较法上之分析,讨论诸此问题,并阐释“现行法”在解释适用上的疑义及困难,再以此为基础,说明在修改民法时,在立法政策上所应采取的原则。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着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叁’ 王泽鉴的着作 推荐几本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修订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修订版)/王泽鉴着,2005-1-1版 ·民法总则(民法丛书)(繁体)/王泽鉴,2005-9-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肆’ 王泽鉴的法学专着
民法研究系列丛书:
王泽鉴着,《人格权法》,三民书局,2012年1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简体字第一版。
王泽鉴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
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概要》(2011年1月二版)
《民法总则》
《债法原理》(2013年3月第二版)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民法物权》(2010年11月二版)
2005年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修订版)/王泽鉴着,2005-1-1版
·民法总则(民法丛书)(繁体)/王泽鉴,2005-9-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⑻(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⑺(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⑹(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⑸(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⑷(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⑶(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⑵(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⑴(修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5-1-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6卷)(民法物权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5卷)(民法物权1)/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4卷)(侵权行为法1)/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3卷)(债法原理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2卷)(债法原理1)/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1卷)(民法总则)/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0卷)(民法概要)/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9卷)(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8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7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6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5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4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3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2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王泽鉴,2003-9-1版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王泽鉴,2003-9-1版
·民法概要/王泽鉴,2003-4-1版 ·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第2册)/王泽鉴,2001-10-1版
·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1册)/王泽鉴,2001-10-1版
·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 一般侵权行为(第一册)/王泽鉴,2001-7-1版
·债法原理-基本理论 债之发生(第一册)/王泽鉴,2001-7-1版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2001-7-1版
·民法总则(增订版)(港台法学研究书系)/王泽鉴,2001-7-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七)/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六)/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王泽鉴,1998-1-1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王泽鉴,1998-1-1版
‘伍’ 请问谁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总论2009版(王泽鉴)民法总论(梁慧星)《合同法研究》(王利明)PDF
做实务就王泽鉴更系统更接地气,做理论就后者更前沿更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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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朱庆育)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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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论
作者:朱庆育
豆瓣评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页数:570
内容简介: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简介:
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
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
专着:《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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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本民法物权……
‘玖’ 专业文章七: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上)
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兼论《民法总则》第195条第(三)项的适用
一、引论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拟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后再起诉状达到法院后,在未缴纳诉讼费的前提下,径行撤回起诉的方式,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
对此,当事人的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民法总则》第195条的中断事由?假如属于,属于何种中断事由?
二、立法之规定
(一)立法之沿革
针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民法通则》系规定在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8〕11号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现行《民法总则》在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对立法规定之解读
笔者认为,通过前述立法沿革发现,《民法总则》第195条第(三)款的“起诉”,应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该“起诉”的理解也与《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相吻合。
从文义解释来看,当事人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显然属于《民法总则》第195条第(三)款的“起诉”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之后撤诉,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中包含了起诉这一行为,包含了当事人中断诉讼时效的意思表示。故从逻辑上讲,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属于“起诉”。
2、从法释〔2008〕11号第12条规定来看,该解释关注的系“起诉”,即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表现行为,起诉之后的任何行为不属于法律价值考量的范围。
截止目前为止,似乎立法规定的很明确,不存在任何疑义。本文的讨论也应该停止了。其实不然,不论从理论界的通说来讲,还是从各国立法例来讲,抑或者从司法实践的通说来讲,均呈现与立法明文规定的解释相反的理解。
三、域外法系及理论学说
(一)域外法系
针对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及地区都有明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德国法
( 1 )德国旧法
旧《德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诉讼被撤回,或依非决定事件本身之判决而被驳回者,视为未因起诉而中断。
权利人,于六个月内更为起诉者,其时效视为最初之起诉而中断,此项期间,准用203条、206条及第207条之规定 [1] 。
对此规定,拉伦次教授认为,若要中断诉讼时效,权利人仅仅以催告或以提起诉讼相警告是不够的。其中,如果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通过一个不是对诉讼事实所作的判决而被驳回时,起诉不能使时效中断 [2] 。
( 2 )德国新法
在德国新债法改革之后,起诉被归为时效法上停止制度(第204条)。与旧法规定的中断制度相对应的重新开始制度,则仅规定了承认或者申请执行行为(第212条)。
当然,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介绍,其一,所谓“时效停止”,是指时效停止的那段时间不算入时效期间(第209条);其二,所谓“重新开始”是指在相应的事由出现之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第212条) [3] 。
对此,布洛克斯教授认为,总的来看出现了一种制度变更:在债法改革之前,当时的中断是惯例,停止是例外,而现在对重新开始来说,停止被视为惯例 [4] 。
对此变化,是否代表传统立法将起诉作为中断事由是存在问题及不足的,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具体到本文讨论的问题,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德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的重新开始事宜。
不过值得讨论的是,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德国民法典》第204条规定的时效停止事宜。
对此,目前《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是指诉状送达。以此使时效停止进行之正当性在于,请求权人表现出以诉讼实现其请求之意愿,故有效之起诉或反诉均包含在内,反之,无效之提起诉讼则不得停止时效进行 [5] 。至于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效之提起诉讼,显然存在疑问。
不过通过认真查阅《德国民法典》地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不进行致程序停滞时,以当事人、法院或者其他程序进行处置最后程序行为替代程序结束,此时,第一款之时效停止进行结束于判决确定或其他程序结束后六个月。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显然属于该条规定的情节之一,故可以肯定其属于诉讼时效停止事由之一 [6] 。
2 、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规定,下列情形,时效视为不中断:(一)法院之传唤因违背方式而无效时;(二)原告撤回其诉时;(三)原告怠于诉讼致诉权丧失时;(四)法院驳回其诉时 [7] 。
3 、日本法
《日本民法典》第149条规定,裁判上之请求,于诉之驳回或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之效力 [8] 。
对此,日本学者山本敬三教授认为,即使当事人采取了请求措施,如果权力没有确定程序就终了了,则不发生中断的效力。因为这里所说的请求,不仅需要要求履行债务,而且还需要在有法院参与的正式程序中请求。通过这种程序确定权力的存在,是认定中断的根据 [9] 。
不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被视为诉讼外的催告。根据《日本民法典》地153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撤回起诉之后6个月内采取了诉讼上的请求等手段的,时效中断的效力将得到维持 [10] 。
4 、台湾地区立法
“台湾地区民法”第131条规定,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其诉,或因不合法而受驳回之裁判,其裁判确定,视为不中断。对此,可以肯定起诉之后撤诉不属于中断事由。
但是,王泽鉴教授认为,时效因撤回起诉而视为不中断者,仍应视为请求权人于提出诉状于法院并经送达之时,已对义务人为履行之请求,如请求权人于法定6个月期间内另行起诉者,仍应视为时效于诉状送达时中断 [11] 。
针对起诉之后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的观点,学界普遍持赞同观点。具体理由: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63条,撤回起诉,视同未起诉。起诉要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乃是附条件的,而非确定中断 [12] 。
但针对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可否视为“请求”,大多数学者持有赞同观点。如史尚宽、洪逊欣、施启扬。但姚瑞光则认为,在“民法”上,“请求”与“起诉”,各自作为独立的中断时效事由,而非在同一事由之下的两个部分。起诉经撤回,视同未起诉,因起诉而中断之时效,随之亦“视为不中断”,无根据日本民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学者的观点,任意解释为仍生因“请求”而中断时效的可能性 [13] 。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学者之影响
鉴于我国立法及理论的继受性特征,外国立法例及理论对我国学者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具体而言,针对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断事由,有三种观点:
1 、通说观点,不中断说。该观点的 主要理由为:撤诉是对起诉所提出的请求的否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明文规定 [14] 。该种观点明显受到德国旧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台湾地区民法的影响。
2 、有力说,诉状达到中断说。该观点的主要理由为: 撤诉时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的不能中断时效期间,如起诉状副本已送达被告的,可按“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处理,时效期间应中断 [15] 。该种观点受到日本民法、台湾地区民法的影响。
3 、少数说,中断说。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为:权利人起诉本身已说明他没有放弃权利,也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起诉后撤诉仍发生时效的中断 [16] 。该种观点更多的系按照法释〔2008〕11号第12条所作出的文义解释。
(三)对域外立法及理论学说的评释
通过前述梳理,针对起诉之后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如下趋势和新的现象:
1、起诉由中断事由转为停止事由。如德国新法
2、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在传统立法上均规定为不中断事由。但现在逐渐有缓和趋势。如日本民法、台湾地区民法
3、凡主张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不属于中断事由者,均是以诉讼法上的“撤诉=未起诉”为依据。如日本民法、台湾地区民法。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并未就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是否中断时效作明确的肯定或者排除规定,存在两种可能性:
1、理论上有争议,学者对于该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回避直接规定。
2、目前域外立法例,对于该问题也存在前述变化,故无法直接根据现有价值和经验,判断出何种立法或者学说更具有说服力,留待学界讨论或者司法积累。
这两种原因均属于立法上有意识的不规定,而非属于立法计划上的漏洞。
正因为这一立法上的不作为,方才给予学界讨论、争论的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
(未完待续........)
[1] 郑玉波着:《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11页。
[2] 【德】卡尔•拉伦茨着:《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3] 【德】汉斯•布洛克斯、【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着:《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页。
[4] 【德】汉斯•布洛克斯、【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着:《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页。
[5]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82页。
[6] 同上,第182页。
[7] 郑玉波着:《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11页。
[8] 同上,第511页。
[9] 【日】山本敬三着:《民法讲义I:总则(第3版)》,解亘译,第461页、第463页。
[10] 同上,第464页.
[11] 王泽鉴着:《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9页。
[12] 林诚二着:《民法总则》(下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2页。
[13] 姚瑞光着:《民法总则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页。
[14] 王利明着:《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4页。梁慧星着:《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9页。
[15] 李开国着:《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
[16] 夏利民着:《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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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则
作者:王泽鉴
豆瓣评分:9.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页数:491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着《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着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