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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公司法pdf

发布时间:2022-04-19 06:58:44

⑴ 求救!公司法作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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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企业经营的本质是什么如何做到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本质,也是最终目的。
至于如何做到,那就需要资金、人力、物力投入,通过产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等等方式获得利益,如果回报大于投入,那就获利,如果回报小于投入,那就是亏损。

⑶ 公司法问题

政府此次出台的政策包括:加大调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中天盛世}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中天盛世}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及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等。

今年4月中旬以来,{中天盛世}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中天盛世}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并初见成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5月份环比涨幅比上月回落1.2个百分点,{中天盛世}涨幅降至0.2%;6月份环比下降0.1%;7、8月份均环比持平。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王军表示,{中天盛世}一些一线城市的房价最近出现反弹,{中天盛世}加之楼市一直有金九银十的说法,{中天盛世}国家选择这个时段出台更多的调控措施,{中天盛世}有利于防止房价在10月份出现大幅上涨,{中天盛世}巩固此前的调控成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认为,{中天盛世}前一轮调控引起部分买房者对市场持观望态度,{中天盛世}积累了一批刚性需求。如果房价回调至合理的心理价位,{中天盛世}大多数购房者还是会选择出手置业。

目前楼市成交 回暖 初显,{中天盛世}主要是部分新入市楼盘定价趋于合理,{中天盛世}部分品牌企业采取更多促销手段,{中天盛世}使一部分前期积压的住房需求有所释放。她说。

专家指出,{中天盛世}在这种氛围下,{中天盛世}一些意在炒房的热钱也开始入市,{中天盛世}市场上有人开始质疑调控效用在递减,{中天盛世}社会心理预期开始产生微妙变化。

廖英敏说,{中天盛世}此次新政表明了中央政府坚持房地产调控的明确态度,{中天盛世}有利于购房者更清楚地判断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

值得注意的是,{中天盛世}此次调控在信贷和税收方面执行了更加严格的政策。有关部委明确提出,{中天盛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禁止将商业银行的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专家指出,{中天盛世}前两条政策由原先只在部分城市施行变为在全国推广,{中天盛世}后一条政策则是以往没有的。此外,{中天盛世}此前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还是可以首付2成的,{中天盛世}而这次一刀切,{中天盛世}不再允许首付3成以下的任何可能性。这些都表明政府的调控力度在加强,{中天盛世}尺度在收紧。

除了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中天盛世}此次调控还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指出,{中天盛世}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中天盛世}要进行约谈,{中天盛世}直至追究责任。

问责制就是对调控不力的地方政府的 紧箍咒 。加强问责力度,{中天盛世}有助于改变地方政府单一追求土地财政的行为模式,{中天盛世}将党和政府改善、保障民生的执政理念落到实处。易宪容说。

王军指出,{中天盛世}此次调控跟以往相比针对性更强,{中天盛世}如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措施都属于精准化调控,{中天盛世}效果会更加明显。此外,{中天盛世}此类更加注重保障性住房供应的措施,{中天盛世}对商品房价格会起到较好的抑制作用。

此次调控进一步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在供地方面,{中天盛世}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在信贷政策中,{中天盛世}要求商业银行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此外,{中天盛世}还要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天盛世}制定支持公租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中天盛世}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中天盛世}包括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等内容。

在政府的调控之外,{中天盛世}专家还指出,{中天盛世}考虑到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中天盛世}难以承载大多数居民大户型、高档次的住房消费。从租到买,{中天盛世}从小到大将成为大多数民众住房消费的常规模式。

⑷ 中国三次金融危机

1918年,北平成立了第一家股票交易所。第二年,在上海成立了交易所。到了1921年,全中国的交易所达到了140家。交易的东西除了股票之外,还包括布、麻、煤油、火柴、木柴、麻袋、烟、酒、沙土、水泥,什么都交易,市场一片旺盛。到了1921年,钱庄看不下去了,他们通过银行贷了大笔款项出去,什么实业都不做了,都去炒股去了。到了1921年不晓得他们哪一根筋不对了,开始收回贷款,造成第三次的中国金融危机。

可以看到,中国金融危机的问题和欧洲是一样的,而且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也就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随意炒作,银行参股,然后火上添油。

1997年6月,一场金融危机在亚洲爆发,这场危机的发展过程十分复杂。到1998年年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7年6月至12月;1998年1月至1998年7月;1998年7月到年底。

第一阶段:1997年7月2日,泰国宣布放弃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制,引发了一场遍及东南亚的金融风暴。当天,泰铢兑换美元的汇率下降了17%,外汇及其他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在泰铢波动的影响下,菲律宾比索、印度尼西亚盾、马来西亚林吉特相继成为国际炒家的攻击对象。8月,马来西亚放弃保卫林吉特的努力。一向坚挺的新加坡元也受到冲击。印尼虽是受“传染”最晚的国家,但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10月下旬,国际炒家移师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矛头直指香港联系汇率制。台湾当局突然弃守新台币汇率,一天贬值3.46%,加大了对港币和香港股市的压力。10月23日,香港恒生指数大跌1 211.47点;28日,下跌1 621.80点,跌破9 000点大关。面对国际金融炒家的猛烈进攻,香港特区政府重申不会改变现行汇率制度,恒生指数上扬,再上万点大关。接着,11月中旬,东亚的韩国也爆发金融风暴,17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跌至创纪录的1 008∶1。21日,韩国政府不得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暂时控制了危机。但到了12月13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又降至1 737.60∶1。韩元危机也冲击了在韩国有大量投资的日本金融业。1997年下半年日本的一系列银行和证券公司相继破产。于是,东南亚金融风暴演变为亚洲金融危机。

第二阶段:1998年初,印尼金融风暴再起,面对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印尼开出的药方未能取得预期效果。2月11日,印尼政府宣布将实行印尼盾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的联系汇率制,以稳定印尼盾。此举遭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美国、西欧的一致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扬言将撤回对印尼的援助。印尼陷入政治经济大危机。2月16日,印尼盾同美元比价跌破10 000∶1。受其影响,东南亚汇市再起波澜,新元、马币、泰铢、菲律宾比索等纷纷下跌。直到4月8日印尼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一份新的经济改革方案达成协议,东南亚汇市才暂告平静。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与之关系密切的日本经济陷入困境。日元汇率从1997年6月底的115日元兑1美元跌至1998年4月初的133日元兑1美元;5、6月间,日元汇率一路下跌,一度接近150日元兑1美元的关口。随着日元的大幅贬值,国际金融形势更加不明朗,亚洲金融危机继续深化。

第三阶段:1998年8月初,乘美国股市动荡、日元汇率持续下跌之际,国际炒家对香港发动新一轮进攻。恒生指数一直跌至6 600多点。香港特区政府予以回击,金融管理局动用外汇基金进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吸纳国际炒家抛售的港币,将汇市稳定在7.75港元兑换1美元的水平上。经过近一个月的苦斗,使国际炒家损失惨重,无法再次实现把香港作为“超级提款机”的企图。国际炒家在香港失利的同时,在俄罗斯更遭惨败。俄罗斯中央银行8月17日宣布年内将卢布兑换美元汇率的浮动幅度扩大到6.0~9.5∶1,并推迟偿还外债及暂停国债券交易。9月2日,卢布贬值70%。这都使俄罗斯股市、汇市急剧下跌,引发金融危机乃至经济、政治危机。俄罗斯政策的突变,使得在俄罗斯股市投下巨额资金的国际炒家大伤元气,并带动了美欧国家股市的汇市的全面剧烈波动。如果说在此之前亚洲金融危机还是区域性的,那么,俄罗斯金融危机的爆发,则说明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超出了区域性范围,具有了全球性的意义。到1998年底,俄罗斯经济仍没有摆脱困境。1999年,金融危机结束。

199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可以分为直接触发因素、内在基础因素和世界经济因素等几个方面。

直接触发因素包括:(1)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的冲击。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7万亿美元的流动国际资本。国际炒家一旦发现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有利可图,马上会通过炒作冲击该国或地区的货币,以在短期内获取暴利。(2)亚洲一些国家的外汇政策不当。它们为了吸引外资,一方面保持固定汇率,一方面又扩大金融自由化,给国际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泰国就在本国金融体系没有理顺之前,于1992年取消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使短期资金的流动畅通无阻,为外国炒家炒作泰铢提供了条件。(3)为了维持固定汇率制,这些国家长期动用外汇储备来弥补逆差,导致外债的增加。(4)这些国家的外债结构不合理。在中期、短期债务较多的情况下,一旦外资流出超过外资流入,而本国的外汇储备又不足以弥补其不足,这个国家的货币贬值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内在基础性因素包括:(1)透支性经济高增长和不良资产的膨胀。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当高速增长的条件变得不够充足时,为了继续保持速度,这些国家转向靠借外债来维护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顺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亚洲有些国家已不具备还债能力。在东南亚国家,房地产吹起的泡沫换来的只是银行贷款的坏账和呆账;至于韩国,由于大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过于容易,造成一旦企业状况不佳,不良资产立即膨胀的状况。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又反过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2)市场体制发育不成熟。一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干预过度,特别是干预金融系统的贷款投向和项目;另一个是金融体制特别是监管体制不完善。(3)“出口替代”型模式的缺陷。“出口替代”型模式是亚洲不少国家经济成功的重要原因。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生产成本会提高,出口会受到抑制,引起这些国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二是当这一出口导向战略成为众多国家的发展战略时,会形成它们之间的相互挤压;三是产品的阶梯性进步是继续实行出口替代的必备条件,仅靠资源的廉价优势是无法保持竞争力的。亚洲这些国家在实现了高速增长之后,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世界经济因素主要包括:(1)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但由此而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民族国家间利益冲撞加剧,资本流动能力增强,防范危机的难度加大等。(2)不合理的国际分工、贸易和货币体制,对第三世界国家不利。在生产领域,仍然是发达国家生产高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本身,产品的技术含量逐级向欠发达、不发达国家下降,最不发达国家只能做装配工作和生产初级产品。在交换领域,发达国家能用低价购买初级产品和垄断高价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国际金融和货币领域,整个全球金融体系和制度也有利于金融大国。

这次金融危机影响极其深远,它暴露了一些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仅是坏事,也是好事,这为推动亚洲发展中国家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健全宏观管理提供了一个契机。由于改革与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些国家的经济全面复苏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亚洲发展中国家经济成长的基本因素仍然存在,经过克服内外困难,亚洲经济形势的好转和进一步发展是大有希望的。

发生在1997 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是继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之后,对世界经济有深远影响的又一重大事件。这次金融危机反映了世界和各国的金融体系存在着严重缺陷,包括许多被人们认为是经过历史发展选择的比较成熟的金融体制和经济运行方式,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都暴露出许许多多的问题,需要进行反思。这次金融危机给我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提出了要建立新的金融法则和组织形式的问题。本书试图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本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解脱本世纪初货币制度改革以后在不兑现的纸币本位制条件下各国形成的货币供应体制和企业之间在新形势下形成的债务衍生机制带来的几个世纪性的经济难题,包括 :(1)企业债务重负,银行坏账丛生,金融和债务危机频繁;(2)社会货币供应过多,银行业务过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3)政府税收困难,财政危机与金融危机相拌;(4)通货膨胀缠绕着社会经济,泡沫经济时有发生,经济波动频繁,经济增长经常受阻;(5)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经营困难,提高了破产和倒闭率,企业兼并活动频繁,降低了企业的稳定性,增加了失业,不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的稳定。(6)不平等的国际货币关系给世界大多数国家带来重负并造成许许多多国际经济问题。以上问题最深层的原因,是货币制度的不完善和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之间交易活动产生的新机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本书的思路是,建立一种权威性的企业交易结算的中介系统——国家企业交易中介结算系统,解脱企业之间的债务链,消除企业和银行坏账产生的基础,以避免债务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并减少通货膨胀和泡沫经济的危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在这个创新过程中,还会产生国家税收和财政支出方式的创新,减少财政赤字的发生。同时,还会产生企业制度的创新,减少企业的破产倒闭和兼并现象,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并且,还将对国际结算方式进行创新,对国际货币的使用进行改革。这个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的治理,而是对纸币制度所存在的严重缺陷的修正,是对货币供应和流通体制的创新,是金融体制的重大变革,并且,这种变革带来经济运行机制的诸多方面的调整。

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形势简析

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生主要由于美国的房地产泡沫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造成的,其原因如下:

1、 美联储长期的低利率政策,造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泡沫及经济的虚假繁荣;

2、 美国衍生工具和信用评级的金融监管不力,致使类似网络泡沫的经济重现,使世界各国深受其累;

3、 美国对次贷危机的危害性估计不足,没能在早期及时纠正和提供必要的***支持,造成现在难以收拾的局面;

⑵美国金融危机的后果:

1、 造成美国及全球实体经济的衰退,很多貌似强大的国家一夜之间就达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

2、 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度和广度都较1929年-1933年的经济危机要大,因为现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放大了危机影响的深度和广度;

⑶美国及全球经济趋势预测:

1、 虽然全球各国都已经信誓旦旦的联合起来救市,为此出台了天文数字的救市方案,但是否有效有待今后几个月的观察。而且救市产生的金融国有化问题、救市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及其后续影响、救市单单只针对金融的流动性手段是否合适问题、今后实体经济也面临“救市”问题(如汽车行业)等等,一切都是都是未知的。

2、 即使此次全球联合救市取得了成功,但需要的时间也很漫长,经济的中长期衰退已经不可避免。

二、2008年中国经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分析

1、 由于中国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还未完全开放、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有大量外汇储备,这些因素是中国免于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

2、 但是,中国金融资产在美国的实际损失预计也是巨大的,具体数字有待今后的时间来检验和消化;(如中投对大摩、黑石、货币基金的投资损失惨重,各大银行持有的次贷及雷曼债券损失也将是巨大的,这从平安90%的巨大投资损失可以看到)

3、 中国虽然没有在金融上遭受严重危机的冲击,但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的影响对中国的冲击和考验也是严峻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分工高度化、中国长期以来用外需来支持经济的发展模式等,都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一枝独秀。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4、 世界巨头的危机靠他们自己是无法消化的,例如美国7000亿美金的救市资金肯定不会自己全部买单,中国势必会成为最终的买单一族,只是买单多少的问题而已;

5、 中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试图用启动强大的内需来化解此次外需不足造成的经济影响,但为时太晚,长期的外需拉动型经济岂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而且中国面临着通胀、通缩、滞胀的三重威胁,势必使中国的政策制定较为艰难,只能两权相害取其轻。但是,现在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已经改变,即使连续降息也难以在短期拉动内需,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甚至短期衰退都是可能的;

三、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对中国股市的影响

1、 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是针对严重依赖出口的实体上市公司及在海外有大量投资的金融机构。这部分损失目前还无法完全预计,最终的损失数字也将是个天文数字。并且,出口型企业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将在此次合骏集团的倒下后展开,更多的外向型企业死掉将是必然的;

2、 银行业虽然直接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由于我国金融管制较严,致使损失相对较小,涉水不深。中长期看中国有持续降息的预期,但是由于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变更,将在短期内有更多的资金暂时回流到银行,后续就看各家银行如何应对了。

3、 房地产业的冬天现在还是刚刚开始,房地产业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中国货币升值的影响产生了大量泡沫。待泡沫破灭后,一些不利因素纷纷显现,比如体制上的土地分配制度不公(高峰期大量的地王纷纷出现,地面价值迅猛拉高)、房价的上涨速度远远超过消费者工资的上涨速度、股市的持续下跌使大量资金套牢(消费者财产性收入严重缩水)等。但可喜的是房地产业的资产证券化改革还处于初级阶段,由此避免了类似美国的次贷危机。

4、 钢铁行业受危机的影响开始显现,表现在钢铁价格持续下跌,产能缩减。但是,就中国钢铁业来说,由于中国拉动内需的预期,势必将提供更多公共品,即时冒着再次陷入通胀的危险,***也将放松固定资产投资。对于钢铁及机械制造业来说中期看好,至少不会严重下跌;

5、 石油、煤炭等能源业的影响将是长期的,表现在能源价格将持续走低(由于需求降低),未来风险处于中等水平。也可能由于中国内需的快速启动致使能源价格不致下降过快,而且现在中国大部分地区进入冬季取暖期,对能源的需求将在未来半年内是稳定和持续的。

6、 黄金等贵金属、奢侈品行业中期不看好。原因是黄金价格已经在过去持续升高中透支了其保值性,对于黄金及其奢侈品行业来说冬天即将到来。更多的资金将撤出这个市场,消费者对实物的购买也将直线下降;

四、关于救市

1、 房地产业:现在针对房地产业的救市论甚嚣尘下,本人认为此时救市是可笑的、是浪费纳税人钱的变相利益输送。

⑴ 从此次房地产冬天的形成因素来看,是上文提到的固定资产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中国货币升值的影响产生了大量泡沫。在此次泡沫形成过程中房地产业的暴利是众所周知的,这部分利润必须在市场的调节下回吐;

⑵ 现在房价相对消费者的工资来说还是太高,特别是中小城市后期的房地产价格上涨还未明显下降,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房地产业的未来;

⑶ 房地产业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主要体现在需求的不足,但这正是房价过高造成的。中国百姓有严重的“买房情节”,潜在购买力是巨大的,只是因为房价过高,一旦房价回归合理水平,大量的购买力将使房地产业自然复苏,所以无需救市。

⑸ 2013年考研的朋友们,有没有考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我想考国际法,哪里可以查到国际经济法参考书

起码这些要看的,我上过凯程的辅导班,是你的师师兄了..括号内是我自己加的话:
1.《国际商法》,沈四宝,王军等,对外经贸出版社,(虽然09年没考多少,但仍列为参考书目之首,重中之重)
2.《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沈四宝,法律出版社,(公司法理论部分全靠这本了,书中没有我国公司法的内容,要另外看,结合法条)
3.《民法学》,苏号朋,法律出版社,(此书比北大高教版易看,易懂)
4.《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最新北大高教版(简答论述主要看总论部分,选择题多看看实践性强一点的内容)
5.《法理学》,张文显,最新北大高教版(70%~80%选择题应该会从前四编出,后两编主要是大题,前四编也会出大题)
6.《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第二版),沈四宝,王军,法律出版社,(09年没出合同法和公司法,很意外,但买卖法出了,且本人认为10年应该不会像今年这样给大家意外惊喜,还是以合同法、公司法、买卖法为主,其他的也要看)
7.《国际商法论丛》(10年应该看第9和10卷,以最新的一本为主)
贸大英语要求很高.做好心理准备哦

⑹ 企业经营的本质是什么

企业经营的本质是:

1、真诚带来爱与和谐,方便顾客,的同时获取一些利润,所谓能够成功地经营大企业者,就是那些能使顾客获得更多好处的人。只有这种态度才能带来更多机会,并使自己的公司获利更大。

2、同时赢得社会的认可,得到顾客的尊敬,如今有太多的人只想到自己的利益。然而,机会之神很少去敲自私自利者的门。没有一个上门顾客是来取悦店主的。

3、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性质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

(6)王军公司法pdf扩展阅读:

有效的企业经营理念的基本要求

1、企业对大环境、使命与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认识要正确,绝不能与现实脱节。脱离实际的理念是没有生命力的。

2、要让全体员工理解经营理念。经营理念创建初期,企业员工们比较重视,也很理解。等到事业发展了,员工们把经营理念视为理所当然,而逐渐淡忘,组织松懈、停止思考。虽然经营理念本质上就是训练,但要切记经营理念不能取代训练。

3、经营理念必须经常在接受检验中修改丰富。经营理念不是永久不变的。事物是发展变化和运动的,企业经营理念一定要随着外部和内部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事实证明,有些经营理念功效宏大而持久,可以维持数十年不动摇。在实践中,经营理念的实施既是最重要的,也是难度最大的。

⑺ 求民商法实务书籍

您好:
【《民法总则》新法学习推荐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李宇)
一、民商法实务核心书目(九种)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
《民法总论》(朱庆育)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侵权责任法》(程啸)
《物权法论》(刘家安)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曹士兵)
《亲属法原论》(余延满)
《中国公司法》(王军)
《民商法实务精要》(1、2、3、4)(“高杉LEGAL”系列精选集)
二、集成类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刘德权)
三、执业技能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
《谢怀栻法学文选》(谢怀栻)
《要件审判九步法》(邹碧华)
《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张庆、刘宁)
《法律尽职调查指要》(康䶮、谢菁菁)
《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吕立山、江宪胜)
《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君合所)
《律师之道(2):资深律师的11堂业务课》(君合所)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协培训配套教材)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律协培训配套教材)

⑻ 王军的主要论文及着作

着作
1.专着:《WTO保障措施成案研究(1995-2005)》,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42.7万字,王军、郭策、张红着,本人完成40%。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系列教材:《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共41.9万字,沈四宝、王军、刘刚仿着,本人完成30%。
3.译着:《美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共23.7万字,全书共9章,本人完成前5章。
4.编着:《美国商业特许经营法案例选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共41万字,第一作者,本人完成60%。
5.编着:《美国侵权法》(英文案例教材),第一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出版,30.8万字,本人完成60%。
6.专着:《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30.5万字,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
7.编着:《美国合同法》(修订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37.6字。
8.编着:《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增补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36.5字,本人完成80%。
9.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64.6万字。
10.第二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至第九卷,由法律出版社于1999年至2008年出版;各卷篇幅约50万字左右,其中均有本人文章。
11.编着:《国际商法》,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本人完成合同部分,11万字。
12.专着:《合同冲突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共26万字,本人完成70%。
13.编着:《国际私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全书共28.6万字,本人任主编并完成全书的89%;被指定为中国司法部直属院校指定教材。
文章
1.“英国人身伤害之非金钱损失赔偿制度研究”,载于《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第19页,第一作者(与刘春梅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5期全文转载。
2.“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利益权衡原则”,载于《山西大学学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2008年11月,第31卷第6期,第80页,第一作者(与王梦晗合作)。
3.“德国侵权法上的人身伤害抚慰金制度”,载于《暨南学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2008年第6卷,第30卷第6期,第27页,第一作者(与粟撒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3期全文转载。
4.“论中国立法吸纳外国法方式之演变”,载于王卫国主编:《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9-44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合作)。
5.“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载于《政法论坛》2008年第26卷(与王秀转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8年第12期全文转载。
6.“过错能否取代违法性”,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10月9日。
7.“现代保险体制下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的责任比较研究”,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三期,第一作者(与高英伟合作)。
8.“欧盟法中的公共政策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9卷,2008年5月,第一作者(与高英伟)。
9.“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载于《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与王轩)。
10.“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而获益的后果” 载于《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年第12期,第一作者(与沈雨青)。
11.“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保险人该承担何种责任”,载于2007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周末》第3版。
12.“道路交通法的修改应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载于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周末》第2版。
13.“过失的概念研究”,载于游劝荣主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权益保障研究》(2006年8月中国法学会主办、两岸三地共11家法学组织和法律机构承办 “第四届海峡法学论坛”会议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
14.“欧盟保险法的统一进程” ,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2007年8月,第一作者,(与沈雨青)。
15.“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演进”,载于《清华法学》(创刊号)2007年5月,第1卷(总第1期),第一作者(与王秀转)。
16.“依法确认民事诉讼主体,正确确定案件审理范围”,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4日,第5版。
17.“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2007年3月,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与谢琳)。
18.“侵权法上‘物的行为’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2006年5月。
19.“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8卷,2006年10月第一作者。
20.“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二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7卷,2005年3月,2.5万字。
21.“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一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2004年8月,6.5万字。
22.“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第一作者),载于《山西大学学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2004年第4卷第69页。
23.“国际商法的研究对象”,载于《国际商务》(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2004年增刊,第88页。
24.“在我国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两个基本问题”,载于《河南社会科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南省一级期刊)2004年第2期,第13页。
25.“略论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兼收并蓄”,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2月27日“理论专刊”。
26.“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适用”,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5卷,2003年6月,7万字。
27.“关于在法学类理论课程中进行‘讨论教学’的设想”,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2002年4月,约1.3万字。
28.“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仲裁案例两则述评”,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3卷,2001年5月,3.9万字。
29.“评我国新合同法上合同转让的原则”,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2000年8月,2万字。
30.“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1999年9月,约1.2万字。

⑼ 王军的主要文章

1. “法律教育的多元化走向”,载于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5页,杨贝为第二作者。
2. 王军:“教学之道在于教会学习”,载于沈四宝、王军主编:《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8页。
3. “侵权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载于《法学》2011年第11期。
4.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综述(1995-2010年)”,载于《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09-2010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 “‘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措施案’述评”,载于《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09-2010年》,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作者为戴萍。
6. “比较法语境下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载于《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7. “未成年人过失认定标准比较研究”,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5-267页,刘鹏为第二作者。
8. “经济危机下我国开展反补贴研究的重要意义”,载于《国际贸易问题》,2009年第11期,第62页,官松为第二作者。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2009年12月),与张文显等共18人共同撰写。
10. “精神障碍者过失认定标准比较研究”,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2009年10月),第25页,刘鹏为第二作者。
11. “英国人身伤害之非金钱损失赔偿制度研究”,载于《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第19页,第一作者(与刘春梅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5期全文转载。
12. “对国际化法学培养模式的再思考”,载于《高等教育问题研究》2009年第1期,第48页,第一作者(与杨贝合作)。
13. “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利益权衡原则”,载于《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11月,第31卷第6期,第80页,第一作者(与王梦晗合作)。
14. “德国侵权法上的人身伤害抚慰金制度”,载于《暨南学报》,2008年第6卷,第30卷第6期,第27页,第一作者(与粟撒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9年第3期全文转载。
15. “论中国立法吸纳外国法方式之演变”,载于王卫国主编:《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9-44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合作)。
16. “侵权法上损害证明的确定性”,载于《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与王秀转合作);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412《民商法学》2008年第12期全文转载。
17. “过错能否取代违法性”,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10月9日。
18. “现代保险体制下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的责任比较研究”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三期,第一作者(与高英伟合作)。
19. “欧盟法中的公共政策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9卷,2008年5月,第一作者(与高英伟)。
20. “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载于《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与王轩合作)。
21. “侵权受害人因侵权而获益的后果”载于《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年第12期,第一作者(与沈雨青合作)。
22. “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保险人该承担何种责任”,载于2007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周末》第3版。
23. “道路交通法的修改应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载于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周末》第2版。
24. “过失的概念研究”,载于游劝荣主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权益保障研究》(2006年8月中国法学会主办、两岸三地共11家法学组织和法律机构承办“第四届海峡法学论坛”会议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5页,第一作者(与高建学)。
25. “欧盟保险法的统一进程”,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2007年8月,第一作者,(与沈雨青合作)。
26. “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演进”,载于《清华法学》(创刊号)2007年5月,第1卷(总第1期),第一作者(与王秀转合作)。
27. “依法确认民事诉讼主体正确确定案件审理范围”,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4日,第5版。
28. “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2007年3月,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与谢琳合作)。
29. “侵权法上‘物的行为’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5期,2006年5月。
30. “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演变”,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8卷,2006年10月第一作者。
31. “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二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7卷,2005年3月。
32. “大陆法系侵权法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第一部分),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2004年8月。
33.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第一作者),载于《山西大学学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2004年第4卷第69页。
34. “国际商法的研究对象”,载于《国际商务》,2004年增刊,第88页。
35. “在我国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两个基本问题”,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13页。
36. “略论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兼收并蓄”,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2月27日“理论专刊”。
37. “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适用”,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5卷,2003年6月。
38. “关于在法学类理论课程中进行‘讨论教学’的设想”,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2002年4月。
39. “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仲裁案例两则述评”,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3卷,2001年5月。
40. “评我国新合同法上合同转让的原则”,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2000年8月。
41. “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载于《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1999年9月。
42. “Punitive and Compensatory Contract Damag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UCC,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Law”,Loyola Law Review,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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