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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法原论》(第3版)为民法学科构建了新的理论体系,在完整严谨的体例框架下,详尽透彻地阐释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列举并分析不同理论学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国内外民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等。此次新版,作者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及近两年的学术和立法新动态,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补充和更新。同时,作者结合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及遗留问题,就完善现行立法提出见解。举报目录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民法的本位与性质
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民法的本位与性质
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我国民法的渊源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七编民法的适用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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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魏振瀛:我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65年来,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几起几落,至今还没有正式颁布民法典。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民法典的必要性又显现出来,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更加充分。建议应乘此时机,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制定民法典是实现民法科学化的需要。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它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权益。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民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不同,它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特点,全面规范民事关系,集中体现民法理念和原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我国现有单行民事立法之间存在一定漏洞、重复和冲突,影响民事司法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而体系化的民法典具有形式一致、内容完备的特点,有利于统一市场法则,保障法治统一有效运行。
制定民法典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成果辉煌,但是民法体系仍有待完善。民法典集中体现自由、平等、公正等理念。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有利于推进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法治化、规范化。此外,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行使,而制定民法典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民法典全面、准确、系统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和处理民事权利关系奠定法律基础,进而提高全社会的权利观念和法治观念。
制定民法典是富民强国的需要。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制定民法典,全面规范和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宣言和民族精神缩影。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国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依据。我国的民法典应坚持和弘扬传统私法中平等、自由、效率价值理念,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价值理念,并围绕这些价值理念进行制度安排。
民事立法不仅描述社会,更应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成了改革开放的推进器。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目前,可以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更为成熟。
我国的民法典理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加速器。近年来,我国民法学发展突飞猛进,有些领域已经走在世界民法学研究前列,涌现出不少后来居上的优秀民法学工作者,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理论条件和队伍条件。全面深化改革将为制定民法典提供更有利时机。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有条件、有能力也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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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
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
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
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
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
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
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
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
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
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
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
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
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引用法条
Ⅵ 王利明和魏振瀛谁的《民法》比较好
首先申明我是自己写的,没有粘贴什么资料。其次,我两本教材都很认真仔细地看过,一本是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看的,另外一本是考研指定教材,自己因为各种原因,看了好几本的教材,特别是《民法》,自己都感到诧异。怎么说喃,先介绍一下自己看过的教材。1、司法考试三大本;2、魏振瀛的《民法》;3、郭明瑞的《民法》(本科的教材);4、王利明的《民法》;5川大某老师编写的《民法》(暂且不讨论这本)。第一个,很精练,第一次看,看完了就什么感觉都没有,一直觉得不好,可是后来再看,觉得果然不愧是司法考试专用的,全是要点,理论探究相对较少,所以针对性强嘛,而起用来备战考研也很合适,条例清晰,一点是一点的。从这一点来看,王利明的教材有相似点,不过教材内容深度较浅,可能是为方便大家入门学习吧,个人比较喜欢这种条例清晰的教材,准备考试能快速把握住考点。第二本,嗯,自己觉得最难理解的一版,毕竟是北大出的,比较注重理论探究,一个问题先给几种各家学说,然后再总结给出观点,有时观点也是模棱两可不清晰的,对于初学者有些费解和吃力,也不知道老师为什么选这本作教材,个人觉得王利明那版作教材就很好嘛。第三本,嗯,与前一本有类似,也是北大出的,注重理论,不过可能思想更为旧一点,有很多是与主流的观点还不太一致,复习起来着实让自己别扭纠结了好久。你说答题的时候需要按书本上的来答,还是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呢?第四本,不用多说了,大多数人的观点,《物权法》《侵权法》的起草人,很能反映出时下最流行的观点,甚至说有一定的主导作用,而且深度不深,适合初学者。对了,我知道北航考研的指定教材是魏振瀛的,其他学校还有没有就不清楚了;最通用的指定教材是王利明的,其次是郭明瑞的,算是两个比较通用的版本了。呵呵,其实看了这么多本以后,发现总体上说还是差不多,我国学者的理论也多借鉴德国、日本嘛,所以编写体例和观点上而言基本一致,而且学习重在运用,若不是为了考试,吃透哪一本都是相当厉害的咯!(我是看了很多,吃透的很少……惭愧……)主要不知道你咨询这两本书是打算做什么,所以只能按个人理解给你答案了,如果觉得还满意的话可以继续交流,嗯,记得帮我加点积分哦,最近写毕业论文需要用网络文档查点资料^^
Ⅶ 我也想要民法第四版魏振瀛总论和分论的笔记,能发给我吗[email protected],谢谢啦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二、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
(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2、民法失效的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无因管理等。
2、非行为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事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权 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 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
相对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
原权 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6)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
(7)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行为方法两种。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民事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1)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采取多种手段完成的,经常性的是由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2)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不法侵害。(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4)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2)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3)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2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
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行为。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含义:(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 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责任。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部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3)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反债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人应当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不排除承担民事权利。http://wenku..com/view/668324dda58da0116c1749b6.html
Ⅷ 求民法 魏振瀛(第五版) pdf,多谢多谢~
Ⅸ 求魏振瀛民法笔记完整版 包括总论和分论的 我是复试用
民法总论
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4、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1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风险负担的平衡。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
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2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PS: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样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1、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简要阐释其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 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 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
(2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旅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3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 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典型。)
(4 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 原权 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6)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
(7)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自然人
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42、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民法通则》分别作了规定:
(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分别为一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因子女出生而开始,分居离异均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人民法院可取消其资格,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排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未成年人近亲属d.3)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具有监护能力和两个条件:a.愿意担任监护人b.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协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
(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这些是法定义务。
2.又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顺序: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2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5(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消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特点:a.依法营业b.连续营业,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而不是具有一时性c.企业法人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是:性质不同;财产或者经费来源不同;设立程序不同。
62
(1)以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为标准划分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划分标准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3)以成立的目的或者活动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公司)
公益法人 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学校、医院)
(4) 根据法人的国籍上分
本国法人 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 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据我国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的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可设立分支机构。
法人的民事能力
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及法人宗旨的限制。
(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7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非法人组织概述
〔非法人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合伙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其特征是: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
普通合伙
1、概念:普通合伙,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职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未加“有限”的限制词,通常所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且通常称“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2、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a.有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b.合伙协议时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c.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的成立(条件):
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书面合伙协议
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合伙人的财产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的财产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三是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例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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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民法课本 第四版 魏振瀛主编 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说书本上解释的无限事由太多了。合同法缩小了无效的事由。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只规定为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