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2中所述。关于使用公开的问题。本人考专利代理人
你给的背景比较少,产品分很多种,比如机械产品,如一台豆浆机做出来了,虽然你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特征,但是使用者通过拆卸测绘即可获知所有的技术,这就是公开了,如果产品是一种化合物,如药,你通过对药的反向工程不能得知其原料和加工方法,这就算不得使用公开,像可口可乐的配方。如有不明短我吧
②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数值侵权的两个例子我看不懂,请高手指点
审查指南关于数值和数值范围的规定里面有说明,第一个例子,“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好好理解下这句话,就是说,对比文件公开的40-100破坏两个端点,40、100的新颖性,但是不破坏40-100中间的数值新颖性。新颖性判定中,下位概念影响上位概念的新颖性,就是具体的影响抽象的,但反过来则不影响。
不要把新颖性和侵权判定混在一起,如果是侵权判定的话,58、75肯定是在40-100范围内的。
第二个例子,95是下位概念,70-105是上位的概念,上位概念不影响下位概念的新颖性;同样,侵权判定,95落在70-105的范围内。
还是那句话,不要把新颖性判断和侵权判定搞混了,弄清楚这一点,你这个疑问也就解开了。
希望我说清楚了,你能明白~
不懂再问吧!
③ 《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④ 商业模式可以成为专利吗
深圳路浩回答您:
近期看到很多人都在问:商业模式能不能申请专利?小编特此整理了一份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介绍及说明:
商业方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
美国商标专利局认为,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是指以下的方法申请的专利:
(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
(2)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
(3)上述二者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者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在我国,一般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而被授权的发明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内部条件
商业方法要获得专利保护,除了满足“技术方案”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讨论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可能性,要先分析商业方法的“专利三性",具体研究符合商业方法可专利的条件。
(1)创造性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而系统的规定,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商业方法因其与其他专利客体的不’同之处,因此,审查商业方法的创造性也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①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必须是独立进行的实质性的运作或操作;②商业方法专利对具体的要素或行动信息进行的操作需具有显着的进步或实质性的特点;③商业方法与实现这一方法功能的媒体之间的功能性或结构性的联系需具有显着进步或实质性的联系;④商业方法与硬件资源的结合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2)新颖性
目前我国对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商业方法来说,基于网络的公开性和全球性,导致其对新颖性的判断难点集中在对现有技术的判断上。为了确定一项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各国的专利审查机构通常是通过专利检索的途径来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
(3)实用性
判断一项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实用性,主要是看该商业方法能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商业领域内是否能够投入使用,并且产生积极的效果,带来一定的商业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商业方法的实用性,只要求具备实用性的可能性,并不要求该商业方法已经投入实际运用,并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一定的商业效果。
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即:“(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①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其专利权;
②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关于商业模式专利的介绍就到这里啦,有更多关于专利方面的问题,深圳路浩欢迎您前来咨询
⑤ 专利审查指南的使用说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3.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2.1.2.2(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2.1.2(公开方式),2.1.2节属于第二级节2.1(现有技术),2.1节属于第一级节2(新颖性的概念)。
4.本指南的目录包括总目录和分目录。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读者可以根据需要查找的内容,在总目录中找到该内容属于第几部分第几章,再到相应的分目录中找到其具体位置。
5.本指南除使用总页码外还使用了分页码,以便读者查阅。总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侧,对全书进行连续编页;分页码位于页面底端中央,对指南正文的五个部分分别编页并采用“(×-×)”的格式,例如“(2-147)”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147页。
6.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⑥ 《专利审查指南》2019全文在哪里下载
《专利审查指南》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可以咨询售后。
⑦ 那个专利审查制度在哪啊,国家知识产权局里的找不到。
打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找到专利审查指南,在“审查中”那一项,点击之后,第一项有审查指南,下边的红色字体有很多格式 “审查指南(PDF格式)|审查指南(WORD) 审查指南英文版(2006)(PDF格式)|审查指南(2006版)修订格式文稿”等,你下载下来解压之后就可以看到,里边目录和内容都很清楚,你可以很清楚的解决你的问题,但愿能给予你帮助!
⑧ 专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
专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专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2) 专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为《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节第2项规定,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今天我们就从业过程中碰到的一些案例分享下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的情况。专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1、补交实验的效果应能从申请文件中得到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与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药品的研发一般存在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等特点。为了避免研究成果被窃取或被竞争对手占先从而造成重大损失,从事药品研发的主体倾向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早期的研究可能并不完善,所以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当要求保护的发明被质疑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希望能通过补交实验数据来证明其技术效果。然而,如果一律允许申请人凭借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从而获得专利权,则有可能违背先申请制和公开换保护的原则。那么,针对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应设立怎样的标准才能既不违反专利法的制度设计和基本原则,又能满足申请人的现实需求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七十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一节,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为什么审查指南规定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只能用于证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得到的技术效果呢?首先,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所以同样的发明只能被授予一件专利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因此,申请日成为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应授予谁的重要时间节点。同样,申请日之前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内容是确定授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申请人补充申请日后完成的实验数据,那么申请人可能为了获得较早的申请日,在发明创造尚未完成就提交申请,然后通过补交实验数据将申请日后完成的发明纳入保护范围内。如此一来将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不利于专利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运行。其次,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基本原则之一,即申请人履行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从而换取一定时间的独占权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和公开的内容,公众看不到这些信息,如果这些实验数据也不是现有技术内容,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并不能被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获知,则以这些实验数据为依据认定技术方案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而对申请授予专利权或确认其专利权,这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欲通过提交实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⑨ 专利审查指南中2017年改了哪些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3/t20170302_1308618.html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