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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压缩性骨折鉴定

发布时间:2022-07-17 08:45:12

㈠ 腰椎压缩性骨折三分之一伤残鉴定几级

【法律分析】:1、先做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才能确定索赔的金额;
2、至于能鉴定几级是医学问题,现在难以回答你;
3、等鉴定结果出来后,结合你们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被抚养人的情况可以大致算出你们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
现阶段不用着急,及时做伤残鉴定、收集保留好上面这些费用的发票等凭证、保存好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般说来,骨折构成九至十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若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向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5、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全部费用由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㈡ 压缩性腰椎骨折工伤鉴定可以评几级

法律分析:压缩性腰椎骨折工伤鉴定可以评八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8八级5.8.2八级条款系列13)规定,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属于工伤八级。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 八级 5.8.2 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㈢ 腰椎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法律分析:腰椎压缩性骨折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构成十级伤残。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㈣ 腰椎压缩性骨折,做伤残,鉴定能做到几级

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㈤ 如何诊断腰椎压缩性骨折呢

腰椎压缩性骨折,是指以椎体纵向高度被“压扁”为主要表现的一种脊柱骨折,也是脊柱骨折中最多见的一种类型。那么下面就给您介绍一下 腰椎压缩性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要从作用于脊柱暴力的方向、大小,伤后的临床表现和转归,有否病理因素存在等方面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对时间久远的骨折更是要慎重,因缺乏医学证据不能明确是那一次损伤所致的时候,应建议办案单位结合其它证据来认定,不要草率下结论。 X线拍片是最常见、最重要的鉴定证据和鉴定方法,有条件的一定要拍片复查。通过对比分析骨折椎体中心和椎体缘的形态变化、骨痂生长和改建变化、临近组织的损伤征象与变化、以及病理征象是否存在等,既可甄别原片真伪,又可判断骨折形成的原因和性质。CT和MRI也是有效的诊断和鉴别手段,特别是MRI能够直接显示韧带的撕裂(如前纵韧带、后纵韧带、黄韧带、棘突间韧带和棘上韧带的撕裂或断裂表现为T2加权像上这些结构区的信号异常增高和结构的连续性中断)和脊髓的损伤,来判定新鲜或陈旧骨折。 外伤性腰椎压缩性骨折,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轻伤;如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则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条规定属于重伤。自发性(或病理性)腰椎压缩性骨折,不评定损伤程度,但可就存在的明显外伤诱发或者促发因素作分析说明。

㈥ 腰椎压缩性骨折能定几级伤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评为八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评为九级。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I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㈦ 黄山市腰椎压缩性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法律分析: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㈧ 压缩性腰椎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压缩性腰椎骨折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乘住院天数;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乘人数乘天;
3、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㈨ 腰椎压缩性骨折算几级伤残

若行手术治疗,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8.2八级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且压缩程度大于1/2者,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8.2八级13)“脊柱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或者脊柱不稳定性骨折”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且压缩程度未达1/2者,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9.2九级12)“脊柱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若压缩程度大于1/3或行手术治疗,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十级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或压缩程度小于1/3,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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