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期压缩不得超过多少
法律分析: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9.11.1条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20%,需要事先明示。建设单位及时在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提出压缩工期,要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并增加赶工费。
⑵ 工期压缩的三个原则
在工程施工中,选用高素质的土建、专业装修施工队伍。在劳动人员的选择上严格把关。结构施工的劳动队伍选择多年合作的施工队伍,为高质量的完成工程的结构施工目标提供人员保证。装修工程的施工选择有大型公共建筑装修施工经验的劳动队伍。所有选择的施工队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施工中影响进度及各专业协调的问题在例会上要及时解决。如工期有延误要找出原因制定追赶计划。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也应编制相应的人力、资源需用量计划如劳动力计划、现金流量计划、材料、构配件、加工、装运到场计划并派人追踪检查,确保人力资源满足计划执行的需要,为计划的执行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⑶ 国家施工工期压缩规定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一般认为合同工期相对国家定额工期可压缩20%左右,且应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⑷ 压缩工期在实际管控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
节约工期最有效的方式是加强自身技术实力,深刻理解设计图纸。
保质保量是硬性要求。在这个前提下,想要压缩工期节约成本很难,相对的采用先进施工工艺,采用流水作业等更为高效的施工计划来节约人工或机械成本相比较而言会容易一些,但是对组织者的能力是一大考验。
比如交叉作业各个分包的组织协调,流水作业条件下材料的进出场成本控制等等很多细节需要把控,远比按工地施工复杂,容错率也低的可怕,一旦一道工序出严重问题,会影响全盘计划。
所以使用起来一定要慎重。
⑸ 如何算是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优化工期的原则首先要压缩关键工作时间,出现多条关键线路时,必将各关键线路时间压缩同一值。压缩工期值=计算工期-要求工期
⑹ 建筑法规定工期可以压缩多少
建筑法规定工期可以压缩不能超过40%。
工期压缩超过40%算违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的应组织专家论证,且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一般认为合同工期相对国家定额工期可压缩20%左右,且应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工期
是从活动开始到完成所经历的全部时间。对在活动工期估计中存在高度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可给每项活动三个估计时间:
(1)乐观时间,指在任何事情都进行顺利,且没有遇到任何困难的情况下,完成某项活动所需的时间。经验规律是,在少于乐观时间内完成活动的机会仅有1/10。
(2)最可能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完成某活动最经常出现的时间。如果某项活动已经做过很多次,最经常发生的实际工期可以用作最可能时间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