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解压车辆要不要钱
【法律分析】:一般解压不会需要收取手续费的,建议到经销商正常解压就可以的或银行正常办理解压手续。 机动车解压不需要手续费!如收取手续费属于乱收费,可以投诉。车辆解押车管所不收费,有不少人在解押车辆的过程中被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等,但实际上很多是以代办理为由进行收取的,其实如果签订的合同里没有该收费的相关规定的,车主可以拒缴。一般车贷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车主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解押。需要携带的资料有:身份证、贷款机构提供的贷款结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好的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申请表。车辆解押的办理流程比较简单,一天内就可以完成。车贷还清之后要尽快办理解押,只有解押后车主才能拥有车子的所有权,不然车主只有车子的使用权却不能买卖或者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㈡ 车辆解压需要交费吗
法律分析:车辆解压车管所不收费,是免费进行的。需要本人去办理。一般在车贷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解压,需要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车主的身份证、贷款机构给到的贷款结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㈢ 车辆办理解压需要钱吗
车辆解压车管所不收费,是免费进行的。需要本人去办理。一般在车贷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解压,需要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车主的身份证、贷款机构给到的贷款结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车辆解压步骤如下:
1、车主在贷款机构办理还清手续后得到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市级车辆管理所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车主从业务窗口领取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进行表格相关内容的填写;
3、领取排队号码后等待办理手续;
4、将贷款还清证明、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贷款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办理;
5、领取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6、凭借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拿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