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授衔由谁决定从一开始当兵军衔由谁授予,是长官直接授予的吗
1955年,解放军授予元帅军衔十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大将军衔十人(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萧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
在新中国十大将中,曾任华东野战军代司令员的粟裕位居第一。由于不少人将解放军的军衔等同于古代的功臣封爵,结果不少人以为粟裕应该授元帅。但粟裕大将从一开始就不是新中国元帅的正式候选人。
现代军衔制与古代封爵的不同特点之一是军衔等级与部队职务等级高度结合,解放军在1955年建立的军衔制也是如此。按照1955年的部队授衔原则,之前的革命贡献的大小并不能成为越级授衔的依据。
按照1955年的军衔制度规定,中央军委主席授大元帅军衔(毛主席坚辞不受),中央军委委员授元帅军衔,军委领导下的解放军四大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的首长授大将军衔。
当时与时任总参谋长的粟裕级别相同的解放军首长,如副总参谋长的陈赓、总政治部副部长(部长由罗荣桓兼任)的谭政、总后勤部部长黄克诚、总军械部(总装备部前身)部长王树声都是授予大将军衔。
2. 那位知道军人的军衔和军职都是怎么分的请帮忙查找,谢谢。
一、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及晋升
(一)专业技术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三)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四)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2、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3、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五)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1、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
2、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六)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1、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2、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3、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二、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实施办法
(一)晋升军衔的范围
1、下列军官可按规定晋升军衔:
在编制定额内任职的军官;
在非军事部门工作的派遣军官;
在院校学习和毕业待分配的军官;
在批准的期限内出国留学(进修)的军官;
经军委批准暂时增配的军官;
因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暂时超配或免职做临时工作的军官;
因公因战致伤致残免职治疗的军官。
2、下列军官暂不列入晋升范围:
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军官;
经批准受审查或发现问题组织正在调查的军官。
上述军官待回国、回境或审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晋升军衔。
(二)晋升军衔的对象
1、德才表现较好,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可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内晋升一级军衔。
2、德才表现较好,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下列专业技术军官,可晋升一级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以上的上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8级以上的中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10级以上的少校;
技术11级以上的上尉;
技术13级以上的中尉;
技术14级的少尉。
3、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最低军衔的,可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军衔。军官因职务提升,其军衔未达到新任职务等级基准军衔,现衔级时间已满军衔晋级期限的,可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军衔。
(三)提前晋升军衔
符合以下条件的军官,可提前晋升军衔:
德才优秀,现衔级满2年的下列军官: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现衔级期间获荣誉称号或一等功奖励者;
任现职期间,带领部队完成任务成绩显着,获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主官;
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主要贡献者;
现衔级期间获一等以上军队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课题主要贡献者;
现衔级期间,在社会科学、军事科学教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者;
其他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延期晋升军衔
1、现衔级时间已满规定的军衔晋级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官,延期晋升军衔: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12个月,受降职、降级处分不满18个月的。
(2)受党(团)内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12个月,受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不满24个月,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满后不满24个月的。
(3)精神状态不好,德才表现较差,长期搞不好团结经多次教育不改,或者组织纪律性不强,执行上级指示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的,适当延期。
2、军官延期晋升军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在作战,训练或其它工作中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军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特殊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3军官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应调整为下级军衔。
(五)晋升军衔的程序和办法
1、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按照考核、鉴定、提名、呈报审批、公布命令的程序办理。
2、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分别在3月和9月办理。特殊情况可单独报批。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符合规定晋升条件的当月算起。其中提前晋升军衔的,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三、执行《军官军衔条例》两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部分军官军衔的晋级
军官军衔晋级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政联字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中:
1、上校以下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现军衔低于其职务等级编制最低军衔的,可晋升至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军衔。
2、现衔级时间已满《条例》规定晋级期限的下列军官,可晋升一级军衔: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少尉;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6级的上校;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9、10级的少校。
(二)关于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及军衔晋级
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军衔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编制军衔幅度表(见附件)执行。现军衔未达到编制军衔最低幅度的,可晋升至编制军衔幅度的最低军衔。
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编制军衔幅度表
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等级 编制军衔幅度
专业技术一、二级 专业技术少将、中将
专业技术三级 专业技术少将、大校
专业技术四、五级 专业技术大校、少将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七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 专业技术上校、大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八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七、八级 专业技术上校、中校
专业技术九级 专业技术中校、少校
专业技术十级 专业技术少校、中校
专业技术十一级 专业技术上尉、少校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上尉、中尉
专业技术十三级 专业技术中尉、上尉
专业技术十四级 专业技术少尉、中尉
军衔的晋级期限和批准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规定,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9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军衔问题
关于专业技术军衔授予和晋升
一、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及晋升
(一)专业技术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三)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四)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2、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3、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五)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1、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
2、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六)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1、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2、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3、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二、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实施办法
(一)晋升军衔的范围
1、下列军官可按规定晋升军衔:
在编制定额内任职的军官;
在非军事部门工作的派遣军官;
在院校学习和毕业待分配的军官;
在批准的期限内出国留学(进修)的军官;
经军委批准暂时增配的军官;
因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暂时超配或免职做临时工作的军官;
因公因战致伤致残免职治疗的军官。
2、下列军官暂不列入晋升范围:
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军官;
经批准受审查或发现问题组织正在调查的军官。
上述军官待回国、回境或审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晋升军衔。
(二)晋升军衔的对象
1、德才表现较好,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可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内晋升一级军衔。
2、德才表现较好,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下列专业技术军官,可晋升一级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以上的上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8级以上的中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10级以上的少校;
技术11级以上的上尉;
技术13级以上的中尉;
技术14级的少尉。
3、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最低军衔的,可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军衔。军官因职务提升,其军衔未达到新任职务等级基准军衔,现衔级时间已满军衔晋级期限的,可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军衔。
(三)提前晋升军衔
符合以下条件的军官,可提前晋升军衔:
德才优秀,现衔级满2年的下列军官: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现衔级期间获荣誉称号或一等功奖励者;
任现职期间,带领部队完成任务成绩显着,获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主官;
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主要贡献者;
现衔级期间获一等以上军队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课题主要贡献者;
现衔级期间,在社会科学、军事科学教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者;
其他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延期晋升军衔
1、现衔级时间已满规定的军衔晋级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官,延期晋升军衔: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12个月,受降职、降级处分不满18个月的。
(2)受党(团)内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12个月,受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不满24个月,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满后不满24个月的。
(3)精神状态不好,德才表现较差,长期搞不好团结经多次教育不改,或者组织纪律性不强,执行上级指示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的,适当延期。
2、军官延期晋升军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在作战,训练或其它工作中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军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特殊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3军官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应调整为下级军衔。
(五)晋升军衔的程序和办法
1、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按照考核、鉴定、提名、呈报审批、公布命令的程序办理。
2、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分别在3月和9月办理。特殊情况可单独报批。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符合规定晋升条件的当月算起。其中提前晋升军衔的,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三、执行《军官军衔条例》两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部分军官军衔的晋级
军官军衔晋级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政联字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中:
1、上校以下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现军衔低于其职务等级编制最低军衔的,可晋升至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军衔。
2、现衔级时间已满《条例》规定晋级期限的下列军官,可晋升一级军衔: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少尉;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6级的上校;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9、10级的少校。
(二)关于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及军衔晋级
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军衔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编制军衔幅度表(见附件)执行。现军衔未达到编制军衔最低幅度的,可晋升至编制军衔幅度的最低军衔。
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编制军衔幅度表
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等级 编制军衔幅度
专业技术一、二级 专业技术少将、中将
专业技术三级 专业技术少将、大校
专业技术四、五级 专业技术大校、少将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七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 专业技术上校、大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八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七、八级 专业技术上校、中校
专业技术九级 专业技术中校、少校
专业技术十级 专业技术少校、中校
专业技术十一级 专业技术上尉、少校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上尉、中尉
专业技术十三级 专业技术中尉、上尉
专业技术十四级 专业技术少尉、中尉
军衔的晋级期限和批准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规定,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9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说说中国的军衔制度,最好能有图片,从最低级说起!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着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第四十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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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兵入伍多久才授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明确规定: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第一,军衔代表军人级别,它将军人的荣誉称号、待遇水平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3]兼有增强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军队诸军兵种之间指挥、管理和保障的协同,及便于进行国际交往的作用。
第二,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研究员、军衔研究专家徐平认为,军衔制可以明确军中指挥关系、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
第三,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指出,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在同西班牙的战争中,由于法军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军衔制度,“军人的衔级开始成为一种权利,大大优于家庭出身,受人重视的是劳绩战功,而不是祖宗门第”,使得法军所向披靡,“路易十四一在边境出现,边境城市便纷纷落入法国手中”。
(5)宣布军衔晋升命令程序扩展阅读:
等级
军衔分为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两类。一般称军衔是指永久军衔。永久军衔又分军官军衔与士兵军衔两大类。 军衔按获得者的兵役状况和所在部队的专业性质,在横向上又区分为不同的类别。
兵可以分为列兵(二等兵)、上等兵(一等兵)等几级。在中国,21世纪初开始,义务兵服役期为两年,第一年为列兵,第二年为上等兵。
士官一般由拥有专业技术者担任或从资深士兵中选出,各国把士官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军士长(或称士官长)等。
尉官是初级军官军衔的统称,后随军衔制的建立和发展,逐渐转为区分初级军官军衔等级的称号。世界上实行军衔制的国家都设有尉官军衔。多数国家分为上尉、中尉、少尉,有的国家还有准尉和大尉。
校官是中级军官军衔的统称,世界各地的军衔等级中均设有校官军衔,多数国家分上校,中校,少校,有的国家还有大校。
将官又称为将军,是高级军官军衔的统称,始于16世纪的法国军队。后来,将官军衔逐渐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一般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准将。
元帅是许多国家的最高军衔。
6. 军衔晋升的要求,比如时间、功绩等。要详细一点的。
我军军衔的晋升主要采取逐级晋升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在战时条件下,对于特殊功绩者可提前晋升。晋升期限,将官一般不作具体要求,校官和尉官晋升各国都有衔龄的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行条例规定,平时军衔晋升期限,少尉晋中尉,一般3年;中尉至上校的军衔晋升,每级都是4年;大校至中将的军衔晋升为选升,无年限要求。 军官军衔晋升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够晋升条件的,得延期晋升或退出现役。军衔晋升的批准权限,一般按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即正师职以上军官军衔晋升,由我们的主席批准;副师、正团职军官军衔晋升,由大军区级首长批准;副团、正营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军一级首长批准;副营职以下军官军衔晋级,由师级首长批准。
7. 请问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是怎么设置、如何晋升的
下面从军官和士官 方面给你个全面点的。。。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也就是大校晋级到少将要看你做的贡献的,由中央军委主席批准,一般没什么贡献的话或者没有人的话,做到大校就到头了。。。)
2009年中国军衔调整后的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
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称谓由低至高为
初级士官:下士、中士;
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
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8. 1999年10月关于晋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等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9年度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晋升以及对近期工资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职务工资正常晋升 根据人事部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苏人四[1996]18号以及省人事厅1996年7月8日《关于实施正常升级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工资标准问题 经有关部门批准已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如1999年6月30日仍在职,可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其原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靠入教授工资标准。今后,此类人员均按此标准执行。 三、军转干部工资问题 1999年度转业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办法,仍按苏人发[199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到我省机关工作的军转干部如其自1993年以来在军队期间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且级别工资水平低于地方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在其工资确定后可比照地方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向上浮动一级级别工资。对1997年及其以后转业至我省地方机关且年度考核连续称职以上的军转干部,也可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此规定执行。以后军转干部级别工资正常晋升办法亦比照地方同职务同条件人员执行。 四、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对1999年6月30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可先按人发[1997]89号文规定的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再对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执行新工资标准;1999年7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直接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助理农艺师,1999年7月为三档288元,当月晋升为农艺师,则从1999年8月就近就高进入农艺师一档312元。不得按1999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前的办法进行靠套。 五、30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工资处理办法 对长期工作表现较好、工龄30年以上的科员,从1999年10月1日起,其各项工资待遇可比照副主任科员标准执行(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工资待遇,不涉及职务问题)。 六、工资审批有关问题 各级工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工资审批监督工作,凡未经各级工资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加的工资,必须尽快到各级工资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不予认可。今后,如果再出现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即予取消。附件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精神及国家人事部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下同)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不含津贴即活工资部分,下同)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2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3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苏政发[1996]73号文精神,可在其退休时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基础上按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档差,自1999年10月1日起提高本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增加。 4因晋升职务或提前晋升等原因1997年10月1日不符合两年正常升级条件,至1998年10月1日方可升级的人员,若1998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而没有升过级的,可按第一条第三款的原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提高本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若1998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则这次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每月增加20元。 5按苏办[1995]98号文分流的机关工作人员,凡在1999年10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均不列入此次增加退休费范围。 6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7按国家有关规定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这次可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 二、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11999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属退休人员的其执行苏政办发[1999]110号文件时,可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教授级职务增加退休费,差额部分予以一次补足;属离休人员的参照在职同条件人员自1999年10月1日起改按教授级职务标准增加离休费。 2执行苏政办发[1999]110号文中工龄在30年以上的科员退休后可按科级职务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此属一次性增加,不涉及其他待遇)。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