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警察警号字母开头代表啥意思
法律分析:警校学员的编号有汉字或字母前缀,比如“警院”、“刑侦”和“X”(“学员”的拼音简写)、“S”(司法)、“SF”(司法)等等。
警号相当于该警察的“身份证”,有了“身份证”才能执法。一般情况下,一个警号会跟随一名警察直至退休。出于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警号配发时可配发多个编号牌。正式警察警号上面是没有字母的,全是数字。
警号前两位表示部门或者地区如下:
01公安部及直属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司法部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管理机构)
02铁道 03交通 04森林 05民航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内蒙 21辽宁 22吉林 23黑龙江
31上海 32江苏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江西 37山东 41河南 42湖北 43湖南 44广东 45广西
46海南 50重庆 51四川 52贵州 53云南 54西藏 61陕西 62甘肃 63青海 64宁夏 65新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❷ 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
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20910
【实施日期】 19920910
【章名】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责
成公安部提出实施办法。公安部拟定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授予警衔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
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紧搞好人民警察队伍的
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认真贯彻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实行警衔
制度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各有关
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授衔范围,降低授衔标准。要通过做好这项工作,促进
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
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发挥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
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责成公安部负责条例
的组织实施,并就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向国务
院报告;认真做好评定授予警衔的日常工作,对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负责
解释;负责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制作和管理;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和有关部
门的警衔晋级、降级、取消等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警衔的汇总统计工作;
办理有关交办事项。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应与公安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评定授予警衔工作适用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国
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
准权限,参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特殊问题,由主管部
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对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协调小组,由国
务委员王芳、国务院秘书长罗干负责,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首次评定授予警
衔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由公安部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章名】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
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
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
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
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
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
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
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
职的人民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待清
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是否实行警衔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们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继续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
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
、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
、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
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
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其中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民警察,原则上按行政职务评定授予警衔,如低于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授予的警衔,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公安部门、国家安
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先按照行政职务等级评定授予警
衔。关于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有特殊问题,由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国务院同意后
办理。
(四)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
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
分批进行。
第一批:公安部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机关),
国家安全部机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机关
、国家安全厅机关和劳改局、劳教局(处)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以
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上述部门中行政单
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门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
社、医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
于授予警衔范围,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规定。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依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
员额和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
象。
(二)严肃整顿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
员。对工作不称职的人民警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不
合格的调出人民警察队伍。
(三)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度的目
的和意义,了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
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评定授予
警衔中起表率作用。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组织鉴定。部级正副
职人民警察由干部主管部门鉴定;担任省、地、县三级警察机构正副职的
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鉴定;
其余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
、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五)负责组织鉴定的机关逐人填写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经干部主
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
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填写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公安部和
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确定拟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数
和控制指标,提出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名单预案,提请国务院总理审
批。
(六)首次授予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的仪式
,由国务院组织实施。授予三级警监和警督警衔的仪式,分别由公安部和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授予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分别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厅(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章名】 附 件: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
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
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
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
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
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
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
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
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
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
,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
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
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
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
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
,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
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
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
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
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
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
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
,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
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
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
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
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
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
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
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
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
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
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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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警衔等级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警衔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警衔规则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推荐于 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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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着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1,154浏览2016-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衔是如何划分等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3)警衔命令号扩展阅读: 香港警察和警衔制度分为宪委级包括处长、副处长、高级助理处长、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等七级;督察级包括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等四级;员佐级包括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四级。 宪委级别的职务一般以总警司以上为主要警衔,高级警司和警司可以看作是辅助警衔。比如警务处长又称香港警察一哥,警衔为最高。 督察级别是香港警衔的中级级别,见习督察可以看作是辅助警衔,不少经典的香港电影里面都有表现,比如总督察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分区副指挥官。 员佐级别是初级的警察警衔级别,不少香港电影里面穿制服的基本上都是属于员佐级别的警察。一般来说香港警察里面督察以上的日常都是以便衣为主要着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香港警衔制度
15赞·6,094浏览2019-08-2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
❹ X开头的警号是什么意思
X开头是警校学员。
警号上面是没有字母的,全是数字,警校学员的编号有汉字或字母前缀,比如“警院”、“刑侦”和“X”(“学员”的拼音简写)、“S”(司法)、“SF”(司法)等等。
一位警察一个警号,就相当于该警察的“身份证”,有了“身份证”才能执法。一般情况下,一个警号会跟随一名警察直至退休。出于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警号配发时可配发多个编号牌。警号上面是没有字母的,全是数字。
(4)警衔命令号扩展阅读: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服装以藏蓝为主色调。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1、总监标识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2、警监标识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3、督司标识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4、警员标识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2011修订)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十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兵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❻ 中尉警衔命令是什么
授予武警警衔和军衔都是以命令的行使下达
❼ 关与警衔
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8月18日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根据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❽ 学习一下,警校的警号和正规警察的警号有什么不同
1、广泛佩戴于全国公安院校与司法警官院校的学员 因为毕业不能保证是否从事警察工作 所以这种警衔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能代表警察身份。
2、两者的编号规定也不同。
(1)警校学员的编号有汉字或字母前缀,比如“警院”、“刑侦”和“X”(“学员”的拼音简写)、“S”(司法)、“SF”(司法)等。地方警校: 一般以“学”或者“X”开头这种警衔。也会有各个警察学院自己规定。
(2)正规警察的编号是根据所处省份,部门等来制定的,法、检、国、司的警号前两位表示所在省份、表示方法和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相同。“法院”胸标加“11xxxx”是北京法院法警警号。
(8)警衔命令号扩展阅读:
我国警衔主要分为警员级、警司级、警督级、警监级四个级别,其中还有学员警衔和见习警官警衔,学员警衔也就是警校生日常佩戴的一种。见习警官警衔这种警衔一般为两种人佩戴:
第一种为已经成为正式人民警察,但是正处于实习期
第二种为协警或辅警佩戴(也就是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作人员)。
学员警衔与见习警官警衔在某些学校可能进行混带 这是由于管理不严格或者方便实习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正规警察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是不允许佩戴见习警官警衔的。
❾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衔是如何划分等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9)警衔命令号扩展阅读:
香港警察和警衔制度分为宪委级包括处长、副处长、高级助理处长、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等七级;督察级包括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等四级;员佐级包括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四级。
宪委级别的职务一般以总警司以上为主要警衔,高级警司和警司可以看作是辅助警衔。比如警务处长又称香港警察一哥,警衔为最高。
督察级别是香港警衔的中级级别,见习督察可以看作是辅助警衔,不少经典的香港电影里面都有表现,比如总督察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分区副指挥官。
员佐级别是初级的警察警衔级别,不少香港电影里面穿制服的基本上都是属于员佐级别的警察。一般来说香港警察里面督察以上的日常都是以便衣为主要着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香港警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