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管轮的大管轮职责
1.1 秉承轮机长之命令,处理轮机部技术及行政事务,督率各级船员执行工作,实施机械之运转,
保养及修理.
1.2 定期考核轮机部各级船员之技术及品行.
1.3 如主副机及电器设备等发生故障而无法处理时,应报告轮机长并依照指示,做适当之处理.
1.4 负责整理“机舱设备,属具,备件清册”.
1.5 填具物料申请单,备件申请单,请修单及有关轮机部报表.
1.6 注意各种油料,物料,备件,工具等之使用及保管情形,勿使浪费或发生流弊.
1.7 协助轮机长指导及训练轮机实习生.
1.8 交接时,应将所负责之文件,报表,属具,备件,物料详细点交并将主副机,电机等之性能
详告继任者.
1.9 配合装卸货协助压舱作业. 2.1 于当值时,监视主副机之正常运转,并与当值船副协调有关事项.自动船(MO):除参与轮值
外,日间仍须定时巡视机舱.
2.2 进出港或其他情况,需备便主机时应在机舱操纵主机与指挥部属工作.
2.3 分派与监督昼间工作人员施行保养,修理,清洁工作.
2.4 填写轮机日志,包括:保养,修理,备品消耗等之项目.
2.5 船上举行灭火,求生演习,防油污染演习及设备检查时,督率所属予以密切配合. 3.1 查明确实之停泊时间,依轮机长之指示率领部属施行机械保养修理工作.
3.2 如有工厂人员上船小修或验船师上船验船时,应全力协助.
3.3 开航前应查点部属是否到齐,并督导所属配合甲板部施行航前检查.
3.4 验收物料,备品,油料及安排放置场所.
3.5 严禁不相关人员进入机舱,并留意各司多间,以防偷窃或偷渡.
3.6 开航或移船时应督率所属,实施暖机,准备动车,以及在机舱监管主机与指挥部属工作.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在船率领轮机部人员工作.
3.8 妥善分派轮机人员在港当值;自动船(MO),须与二管轮或三管轮轮流值日夜班.
3.9 补充燃油滑油时,视情况需要,率领部属,先行管路接装,再行保养工作.
3.10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1 填具请修单及自修工程项目单.
4.2 秉承轮机长之命令,督率所属做配合进坞修船验船之准备工作,如:清洗油舱,驳油,
舱底水,压舱水打出等.
4.3 督率所属停止所有一切机械之运转.
4.4 协助轮机长检查与机舱关联之船壳外部一般状况,各进出水阀及其过滤网,螺旋桨,艉轴,
锌板(或阴极防蚀装置)等.
4.5 协助轮机长监督与协助船厂之修理工程,使得以顺利完工.
4.6 分配督导部属自修工程.
4.7 督导锅炉放水,加水,熄火,负责在坞期间有关防火,防污染措施.
4.8 注意接岸电之电功频率及相容性是否符合.
4.9 接冷却水管维持冰机之运转.
4.10 记录所有岁修工作并向厂方索取各项检查记录.
4.11 各项油料,物料,配件之点收与安置.
4.12 出坞时检查每一海底门,水线下曾修理份及进出口阀有否漏水.
4.13 督率所属依序起动发电机及其他有关帮浦,冷冻机等,准备出坞. 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大管轮若overlap时,不免除卸任大管轮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经船长,轮机长签署其交接报告后方为完成交接.
2. 轮机员是不是包括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完全正确。轮机员都是高级船员,国轮上也称作干部船员。其中三管轮、二管轮属于操作级,大管轮、轮机长属于管理级。
淡水舱、压载舱、污水舱、污油舱、粪便柜等使用状态和液面高度,以及对其中储存物的使用情况或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情况。
由于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浅水引起的潜在不利条件,由于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而应该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交接班:
1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接班轮机员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
2 接班轮机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能够有效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3 轮机值班人员在接班之前,应作巡回检查,对下列情况了解清楚:
(1) 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电设备运转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令。
(2) 对所有机电设备和系统进行的工作状况是否存在潜在危险。
(3) 燃油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它储油设备中的油位高度、油温及残水情况;滑油、气缸油、主机润滑系统的存油量;各膨胀水柜的水位;辅机燃油系统、滑油系统及其滤器的使用状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第十一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十八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第十九条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三章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第二十一条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二十三条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第二十四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五)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六条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第二十七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第二十八条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第三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第三十一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三)船舶灭失的;(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第三十二条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第三十三条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第三十四条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六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第三十九条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海洋船舶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海洋船舶配员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第四十条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从事内河船舶、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第五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第五十九条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第六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第七十一条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第七十二条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4. 简述stcw公约的结构组成
简述stcw公约的结构组成
《STCW 78/95公约》简介
一、《STCW78/95公约》与其修改背景
STCW是nternatonal Conventon on Standards of Trann9,Certfcaton and Watch-keepng forSeafarers(海员培训、(2)78公约的发证是按"等级--职务"分类,而新公约是按"功能--等级--责任级别"分类。
新公约将海员适任标准归结为七个功能和三个责任级别,具体如下:
1.功能
(1)航行;
(2)货物装卸和积载;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4)轮机工程;
(5)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6)维护和修理;
(7)无线电通讯。
2.三个责任级别和等效处理:
(1)管理级--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2)操作级--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
(3)支持级--水手、机工。
《STCW78/95公约》强制性地把功能特色和适任标准划在一起,构成了一个责任级别应具备的知识结构,从而打破了过去的学科概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履约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命令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0.《船员档案管理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STCW 78/95公约》55对轮机值班作了详尽的规定与要求,为了避免重复叙述,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介绍如下。
第三节 我国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护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
《STCW 78/95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97年lO月16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并于l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的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规则要求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规则还要求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
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一、轮机值班应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有关轮机部的值班规则如下:
1.值班轮机员
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
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安全使用。
2.值班安排
公约对"值班"含义做了明确的规定,既指"组成值班的小组",也指轮机员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亲临机舱。
(1)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2)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对下列因素特别予以考虑:
①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
②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
③由于隋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舶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④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⑤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⑥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3)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安排适合于保持安全值班。在开敞锚地锚泊时,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按航行时值班。
3.值班交接
(1)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接班轮机员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
(2)接班轮机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能够有效地完成各自韵任务。
(3)轮机值班人员在接班之前,应对下列情况了解清楚:
①《中t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②对所有机器及系统运行的工作状况和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③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舱、粪便柜等使用状况和液面高度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④在燃油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使用状况;
⑤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⑥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⑦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⑧蒸汽锅炉运行以及有关的设备状况和操作方式;
⑨由于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浅水引起的潜在不利条件;
⑩由于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⑩有关分派给机舱普通船员任务的情况;
◎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4)接班轮机员应检查轮机日志,并核对与自己观察的情况一致时,方可接班。
4.轮机值班职责
(1)值班轮机员应保证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协助值班轮机
员使主、辅机安全和有效运行。
(2)尽管轮机长在机舱,值班轮机员应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直到轮机长明确通知他轮机长已承担责任并经双方确认后为止。
(3)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必须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还应掌握:
①恰当地使用内部通信系统和知识;
②机舱逃生途径的知识;
③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辨别各种警报与c02警报的能力;
④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数量、位置、性能和使用的知识;
⑤船损堵漏工具的使用知识。
(4)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当时所有的机器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并保持在正常值范围内。
(5)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室,以便及时发现机器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执行其他一切需要的任务。
(6)任何运转失常的、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作详细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
(7)对于有人值守的机舱,值班轮机员,应随时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鼬对于定期无人值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在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机舱。
(9)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出记录。当人工操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主推进装置的操纵台前不问断地有人值守,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10)对所有机器的保养和维护需要的物料和备件的供应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生活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11)轮机长应保证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控制损害或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负责
值班的高级船员,对于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记录下来。
(12)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 处于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需要。
(13)值班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主推进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其他任务,而应保证机器及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为止。
(14)值班轮机员应告示其他值班人员有关对机器的潜在的危险情况,以及危及人命和船 舶安全的情况。
(15)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机舱在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 不能使机舱处于无人监管而无法手动操作和调节的失控状态。
(16)值班轮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对付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的影响。
(17)在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情完整记录下来,并提醒接班人员注意。
(18)在进行一切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合作,这些工作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①对要进行工作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②在维修期间,将其余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③为了有利于接班人员的工作,在轮机日志或其他适当的文本上详细记录维修保养过的 设备、参加人员和他们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④必要时将已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19)值班轮机员应确保在机舱从事维修工作的普通船员,在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可协同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20)值班轮机员应记住,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舵机瞬问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这种威胁安全的其他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这种通知若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21)在遇到下列情况,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①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时;
②发生失常现象,经判断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③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什么措施和决定无把握时。
(22)除需要将上条所述情况报告轮机长外,为了机器和船员安全的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采取措施。
(23)值班轮机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日常的机器保
养工作应纳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应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监视下进行。这些修理应作记录。
5.不同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1)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提供雾中声号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任何变速、变向的命令。此外,还应保证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2)值班轮机员当接到船舶进入拥挤水域航行的通知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值班轮机员还应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动力,以供舵和其他操作要求所用。应急操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应准备好可立即使用。
(3)在恶劣天气中航行,轮机员为防止空车和超负荷而需降低主机转速时,应取得轮机长的同意。
二、港内值班规则
1.港内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各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在港轮机的安全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1)必须保持有一名轮机员负责值班。
(2)推:进功率为750kW以上的船舶,必须至少安排一名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值班。
(3)轮机员在负责值班期间,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4)值班轮机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轮机长。接班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并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5)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轮机长另有指令,该操作应由交班的高级船员完成。
5. 关于三管轮如何升到轮机长
追问: 从三管到轮机长的时间,比如学完三管是白票,过多少时间换证等等 回答: 个在学校学轮机管理的工科学生到船上从实习生做起做到轮机长,时间不短,过程曲折而漫长,至少也要十年左右。如果有十年时间让您潜心从事某方面的研究,您绝对可以成为那方面的专家。一个实习生做到轮机长相当于一艘船从铺设龙骨到扬帆远航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修炼、自我提高的过程。根据有关机构的调查研究,社会上工作的人真正从事自己本专业工作的人不到40%,而现代远洋船舶上面的船长和轮机长却是100%的专业对口。自从STCW公约实施以来,船上职务的提升就是一步一个坚实的脚印,绝对不会有二十世纪70年代那种一条船下来就从一个实习生做到大副、大管轮类似于史前时代传奇故事的发生了。现在学校毕业的学生必须经历实习生、机工、三管轮、二管轮、大管轮,然后才能达到轮机管理的最高技术职称—轮机长。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如何修炼成为一个顶级高手的轮机长。
实习生和机工阶段
步出学校这个象牙塔你就开始进入你的职业生涯了,也是一个脱离父母抚养走向自立,开始自己养活自己甚至养活你家人的新开端。你必须全部摈弃原来学生时代的依赖心,滋生一种全新的责任心,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的责任心。离开陆地到船上实习,这是一种全新的体验,对什么你都会有一种新鲜感,但是船舶不同于陆地,船舶随时都在晃动,到处都是铁疙瘩,而且有的铁疙瘩还在运转着,这些东西碰到就会对人产生伤害。这个时候你更应该注重的是你自己的安全,平常的行走和劳动都要注意安全。你到船上的第一天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之前肯定会对你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告诉你如何注意安全,但是真正的安全完全要靠自己的谨慎小心才能做到,所有的事故都是来源于自己的麻痹大意。
上船以后晕船这一关是你必须克服的困难,对每一个远洋船员而言这是必须经历的。大海大部分时间都会把船儿弄得像醉汉一样摇摇晃晃。你不能来一个船动你不动,这样你就很难克服了,而应该像老船员教导的那样去克服晕船,适应海上生活。当然也有天生不晕船的人,如果你也是,恭喜你!你天生是一个跑船的料。: U! S& k% a9 J5 }
除了注意安全你还要学会干活、检修机器等基本功,学会当班如何处理机舱中出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了,要知道马上向主管人员和轮机长报告,这些东西你都要学会,将来你是要靠这个吃饭的。也许你会说我是把这个当作一项事业在做。也对,应该是到你做轮机长时候有这种想法还差不多,如果你一开始就有这种想法,我要提前向你致敬,你将成为我国远洋史上技术最牛的轮机长。
三管轮阶段你的实习期和担任机工的时间到了符合换三管轮证书后,你就可以拿到三管轮的适任证书,这本证书证明你具备了担任远洋船舶的三管轮职务的资格。你已经具备了这种资格,但是你心里肯定在不停地拷问自我:我能够胜任吗?开始接任三管轮的时候你的心在打鼓“我干得了吗?”。不用怕,不干你怎么知道你干不了啊,责任在肩,你就得扛下来;况且你的上面还有二管轮,大管轮,轮机长可以去请教,还有一些年长的机工也是你可以求教的师傅啊。
担任三管轮你就开始成为船上机舱设备的一个主管人员了,用公司的说法你是一个干部船员了,用英语的说法你是一名工程师了。
三管轮主管的设备纷繁复杂,可能你心中没有一丝头绪。这个时候可以求教轮机长,可以看看自己的《维修保养计划表》,翻阅以前三管轮的工作记录和《检修记录簿》,这些都可以消除你心中的疑惑,理清你的头绪。这个阶段很多检修工作必须自己做了,也能够体现你实习做机工时候学到的基本功。一般而言都还是不行的,你的很多工作必须有其他人员的帮忙、协助才能完成,所以你必须和那些老师傅们搞好关系,尊敬他们,做事先做人。不管你是大连海事大学还是上海海事大学毕业的,不管你是什么科班出身的,在那些类似老兵的机工师傅面前你还是新兵蛋子一个。你干活的手上功夫比他们差远了,毕竟他们在机舱里面摸爬滚打了20多年了,内功比你深厚多了。三管轮阶段你要苦练自己的基本功,学校里面都有金工实习,车、钳、焊都学过,但是基本上在学校实习时候是闹着玩的,学的都是一些花拳绣腿,在船上没有见到几个能够拿出来真刀真枪干几下的,基本上都还给老师了。到了船上工作后你会经常用到这方面的技能,你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去学好,免得麻烦别人,挨人家的白眼。这个阶段如果你能够遇上一个理论和实际动手能力很强,且喜欢指点、培训轮机员的老轨,那是你的幸运,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如果没有这么幸运你就只能自我修行了。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小到家庭使用的洗衣机、微波炉,大到各种机器设备,都配备了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说明书上面都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周期,检修程序和检修注意事项,还有一个更加实用的—故障分析和处理办法。从三管轮开始你就要学会使用说明书,你在学校学习的那些空洞、呆板的理论是没法跟上现代科技变化的。你在学校学习的专业理论只是一种大的指导方向,各种设备的真正管理维护必须去遵守说明书里的规定和要求。现在的船舶不管是中国制造的还是外国生产的,设备说明书基本上都是英语的。经常翻看说明书同时还能够保证你的英语不会生疏,英语水平的提高非一日之功,正如同“Rome is not built in one day”。英语需要的是不断的持之以恒的学习积累,英语在你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是相当重要而有用的工具。
你做了一条船,两条船甚至是三条船的三管轮,海龄上达到了海事局规定升任二管轮的要求,在船上工作期间没有设备管理不善、人为事故不良记录,公司就会安排为你更换二管轮证书,马上你就可以进入二管轮角色了。
二管轮阶段开始担任二管轮了,这个时候你肯定不会有准备担任三管轮时候的踌躇不安了,而且这也是你早就跃跃欲试的职位,毕竟二管轮的个人收入比较三管轮又大进了一步。
这个时候你管理的设备又是全新的,船上更加重要的设备了。管理设备的程序和干活的基本功也掌握得差不多。但二管轮这个阶段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一般三管轮阶段你还有理由去请教轮机长,其他轮机员。到了二管轮阶段你不可能成天去找轮机长,这个你不会干那个你干不来,那样会给人一种你业务能力不行的坏印象。这样你就必须兢兢业业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认真研读说明书,如何去分析、解决设备中出现的故障,让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这个阶段才是你个人技术、技能得到显着提高的阶段。
做二管轮后你必须非常谨慎小心,除了主管的付机、空压机、造水机、重油分油机等,主要还有燃油的添加、储藏、驳运等管理,加油、驳油一不小心就会造成大的污染事故,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移油、驳油操作规程》去执行。
从实习生到二管轮做下来这样就可以耗费你五到六年的青春,马上你就可以进入大管轮培训班了。大管轮考证培训阶段是你通过5-6年海上生涯的实践锻炼,离开学校后真正系统重温你的专业理论的时候,就像一个武林高手成长阶段内功突飞猛进之期,这是你的技术、技能升华的阶段。现在的大管轮考试科目七门,且有三项评估考试,如果能够一次性通过,你也可以自豪一把了。
大管轮考试关通过了,你上船还是要实习几个月才能升任大管轮,马上你就要进入管理级,也算是个白领了,其实船上的干部船员都是拿着白领的钱干着蓝领的活。
大管轮阶段升任大管轮,你开始入围公司经常提到的船舶六大重要职务了,但是你的责任比以前大多了,考虑问题也不能光从自己主管设备的维护保养去考虑,这时候你是整个轮机部的总管,要有整个部门工作的全局观念。
大管轮这个职务你主管着全船最重要的设备—主机,对于主机的正常检修、维护保养你要根据《维修保养计划表》和主机说明书的检修保养周期做出详细周全的计划和工作安排以确保船舶的动力。
除了保证主机的运转你还要做好整个机舱日常工作的安排,根据各个机工和轮机员的性格、技术特点妥善地安排机舱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为大管轮你还要有一种主动的奉献精神,不管是三管轮还是二管轮主管的设备如果有应急的抢修工作一定要主动带着弟兄们上,这个时候也可以充分展示你在做轮机员阶段练就的手上功夫了。一艘船舶机舱管理的好坏离不开一个能干的大管轮。
做了十八个月的大管轮,马上你要参加轮机长考证强制培训班了。现阶段船长、轮机长考证都是很容易通过的,只要你脑袋能够转两个弯弯就没有任何问题。过了这一关,做上三个月的实习轮机长你马上就可以一名无限航区远洋货轮的轮机长,但是要成为一名顶尖高手的轮机长还要刻苦修炼。
轮机长阶段恭喜你,终于做到轮机长了!
首先,你要做一个知识型、技术型的现代轮机长。轮机工程由最初的蒸汽机发展到现在的微机电脑、网络控制,这就需要轮机管理人员从传统型向知识型、技术型转变。你任职后要充分利用船舶技术资料,维修保养记录,仔细研究船舶机器特性,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保养检修周期以及《维修保养计划表》的各种检修项目对机器进行完善的维护保养,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对各种故障防患于未然。对各种应急设备和防污染设备严格按周期检查,抵港前检查维护,做好各项PSC检查的准备工作,利用娴熟的英语与PSC检查官积极沟通,争取各次检查无缺陷通过。
做好本船的各种维护保养工作以外,你还要博览群书,自学诸如船舶建造规范,设备制造加工工艺,金属材料特性,船舶电气、自动化等方面的知识,拓展自己专业知识的外延,这样你对船舶机器设备不但知其当然,也知其所以然。这些与你专业相关的知识有助于你在船上分析设备故障,解决问题,这样不断地学习积累,你慢慢的就成为了一个知识型、技术型的轮机长。当别人谈论到你的时候,不会说:那个老轨人不错,而是一种肃然起敬的口气:那个老轨技术很好。
其次,你要做一名合格的管理型轮机长。新的培训发证考试标准将船舶人员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机舱人员中的轮机长和大管轮是管理级,这就要求一名轮机长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身为一名轮机长本事最大也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必须充分调动机舱所有人员的积极性,为船舶的安全,公司的利益献计献策,共同做好机舱的管理工作,但是对于各种关键性的检修工作,你必须亲自把关。据美国学者戴尔�6�1卡耐基的研究一个成功者的成功因素包括自身的素质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其中人际关系尤为重要,人是社会性和群体性的高等动物,每个人都必须与周围人群进行各种交流。良好的人际氛围能提高一个集体,一个团队的工作效率。机舱在船舶而言只是一个部门,除了领导机舱内部团结一致,你还要与甲板部沟通、协调好,在船长、政委的共同领导下,做好船舶的各项工作。
最后,你还要成为一名具有现代商务意识的轮机长。我们的公司是企业,船舶是商业性的,盈利、效益是我们整个公司的最终目标。一个企业的效益不光包括开源,而且还要节流。作为一名轮机长在节流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船舶燃、润油料的管理,物料、备件、专用工具的使用都是节约成本的重要环节。作为轮机长,你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尽自己的能力去降低船舶营运成本。
有人说:现代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不学习的人。一个人只有不断的自我充电、自我提高,才能不会被社会所淘汰。我们也只有不停地自我修炼,学习新知识才能适应现代新型船舶的技术要求
6. 船上都需要什么职务的人
1、船长: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
2、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主持安全月活动和相关安全工作。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大管轮:在轮机长的领导下,参加机舱值班,维护机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进装置及附加设备,锅炉以及润滑冷却、燃油、起动空气、超重动力和应急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5、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航海图书资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种记录的登录。
6、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7、二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与燃油柜、驳运泵、分油机、空压机、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8、电机员:主管船上所有电器设备,主要职责是电路板维修与电设备保养。
9、三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副锅炉及其附属系统、各种水泵、甲板机械、应急设备和各种管系。
10、事务员[管事]:具体负责全船的生活服务工作;办理进出港有关手续和有关客运工作。客船外的船舶经常由三副顶职。
11、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12、木匠: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起锚机的操作和保养工作;负责淡水舱、压载舱及植物油舱的测量及维护工作。
13、一水: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14、二水:执行带缆、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种工艺工作。
15、机工: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和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16、服务员(大台):负责生活场所卫生、生活用品保养以及接待工作。
17、厨师:负责船员的伙食工作。
7. 猎杀潜航3的指挥命令
潜艇上的每个岗位都需要安排人手进行工作。通过军官面板用鼠标左击某个军官图标(或直接在3D视角下点击军官本人),则可让他下达相应的命令。如果要取代他自己来完成他的工作,就用鼠标右击军官图标。下面是每个军官所能下达的各种命令。轮机长(ChiefEngineer):轮机长监视着潜艇上所有控制系统及应用。尽管速度、方向和下潜等基本功能可通过独有的界面来控制,但在这个岗位上委任一个军官将提供一些重要的额外命令选项。 在这种模式下,潜艇左右舷的引擎同时用来做推进工作。在水面上行进或使用通气管时,柴油机引擎将提供推进力。而当潜艇下潜时,将自动切换到电动引擎。充电模式(RechargeMode):这个模式仅用在水面上行进或使用通气管时,允许潜艇使用一个引擎提供推进,同时另一个引擎用做充电电池。
通气管上升(SnorkelUp):升高通气管,通气管的深度为10米或以上。
通气管下降(SnorkelDown):降低通气管。
安静航行(RigforSilentRunning):这个命令将使得潜艇的航速改为慢速前行。当潜艇设定为这个模式时,最大的航行速度就是安静航行(AheadSlow)。所有行动产生的噪声,例如装载鱼雷或修理船体都将停止。正常航行(SecurefromSilentRunning):取消安静航行模式以及上述的所有限制。 猎杀潜航共有4种鱼雷:T1、T2、T3和TXI
T1鱼雷:使用蒸汽、气体推动,可以调节3档速度,但鱼雷在水中行进时会在其后方产生尾迹,容易被敌方船只发觉并进行避让,命中率较低,且会被对方战舰锁定潜艇所在方向。(蓝头白身)
T2鱼雷:使用电力推动,不会留下尾迹,但不可调速,能出其不意地击杀敌舰。(蓝头黄身)
T3鱼雷:有蒸汽推动和电力推动2种,不可调速,当发射出去后,T3鱼雷会在距离发射点近2000米的位置开始走S型线路搜索前进,小幅度提高鱼雷远程命中率。(蒸汽推动 绿头白身,电力推动 绿头黄身)
TXI鱼雷:由电力推动,不可调速,采用声导引信,发射出去后,哪怕不直接命中船体,只要大体方位正确,且与敌舰直线距离不超过500米,T4鱼雷会根据从敌舰螺旋桨处发出的声响自动跟从,通常会命中敌舰的尾部,炸毁螺旋桨使其无法行动,是攻击敌舰的利器。但是要注意,由于T4鱼雷是声导,会受环境影响提前引爆(几率为5%),而且如果潜艇自身产生的噪声也大,发生在敌舰上的事也会发生在潜艇身上。(红头黄身)
8. 国家海员的标准
1、报考普通海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报考普通海员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 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具体见《招生简章》。
2、普通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普通海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3、普通海员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普通海员看,淘汰率不超过1%。
4、普通海员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
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5、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
6、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
7、水手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 ;(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7)懂得各种绳结的编制使用及钢丝的插接。
8、机工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 ;(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 ;(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 ;(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 ▲高级船员知识问答编辑本段1、报考高级海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学历上要求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其他条件同普通海员。
2、高级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培训时间2至3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航海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培训地点大连、上海、天津等海事大学或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3、高级海员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面试合格、体检合格,入学后只要完成培训内容,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
4、高级海员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或待遇如何?
答:实习一年。实习费用或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5、驾驶专业高级海员(三副)培训的课程有哪些?
答:航海学、航行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船舶信号、航海仪器、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海运业务与海商法、轮机概论、国际航运市场、航运管理、海员心理学等。
6、轮机专业高级海员(三管轮)培训的课程有哪些?
答:热工基础、制图基础与机械制图、轮机机械基础、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轮机维护与修理、电工学、船舶电气设备、轮机自动化、船舶管理等。
7、高级海员的晋升程序如何?
答:高级海员毕业后实习一年晋升三副(三管),任三副(三管)职务满18个月晋升二副(二管),任二副(二管)满12个月经过海事局考试合格可晋升大副(大管),任大副(大管)满18个月晋升船长(轮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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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看日本二战电影时军舰上长官给轮机下命令,口令喊得抑扬顿挫,这是为
为了清晰的传达命令。轮机室噪音比较大。
比如舰长喊:左转5度半速推进。轮机室没听全,回话:没听清,再说一遍。你是舰长,你是不是当时就得傻了。或者,推进没听到,舰只变成左转5度半速倒车了,那才是比较蛋疼啊。
但是,这个时候舰长喊:左转5度~半速~推进。即使轮机长没有听到半速两个字,变成左转5度全速推进,也没太大关系,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