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哪些正当业务行为属于排除犯罪事由的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外国的刑法中,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依照法律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具有明文法律依据的行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例如,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扭送现行犯的行为,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判处被告人刑罚的行为,等等。依照法律实施的行为有时会不利于或损害某些人,但由于这种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正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必须注意,任何依照由法律直接授权的行为,法律都同时明文规定了实施有关行为的条件和要求,超出这些条件和要求的行为就会否定其正当性。因此,依照法律实施行为时必须正确理解和忠实于法律规定。 (二)执行命令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例如,根据命令上战场杀敌,根据命令逮捕人犯,根据命令执行死刑,等等。命令是上级对下级的指示和安排,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因此,命令是管理和指挥的必要手段,对于按照合法程序下达的命令不能不执行。执行命令的必要性和对执行命令的严格要求,使得执行命令的行为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通常不能将执行命令的行为作为犯罪,即便是执行错误的命令。但值得一提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对德国法西斯战犯审判的实践中,《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并由联合国大会确认了“纽伦堡原则”,该原则明确了侵略罪和战争罪等战争犯罪的个人责任,其中一项是:具体实施战争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因“遵令行事”而免除其实施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即实际实施战争犯罪的人,即使是遵照其所属政府或某一上级或长官的命令而行动,也不能因为其行为是执行命令而免除其作为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纳粹军队犯下的侵略罪行和战争罪行,有赖于其军人执行违反国际法的命令,但根据纳粹德国及其军队的法律,执行这种命令却是合法的,不执行命令才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命令似乎两难:要么因执行国内法而违反国际法,受到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要么因符合国际法而违反国内法,受到本国军事法庭的审判。这的确是一个特例,是因法西斯德国奉行反人类的国家政策所造成的。当纳粹德国明显违背人类道义和亵渎基本良知的野蛮侵略行为和残酷战争行为通过其法律和命令实施时,实际上就已经强行将其军人陷入两难境地。但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命令的行为应当是排除犯罪的一个事由。 (三)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是指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例如,监狱管理人员看押罪犯,医疗部门组织生产用于治病的少量毒品物质,医生给异性患者检查病症,等等,都是正当业务行为,不能将其视为剥夺人身自由、制造毒品、流氓猥亵等方面的犯罪。必须注意,正当业务行为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不能超出业务范围;同时必须遵守现实存在的该业务的行为准则。 (四)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是指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行为人损害的合法权益通常应是财产性的而非人身性的,例如,行为人可根据权利人的承诺将其珍贵物品砸毁,这属于排除犯罪事由,但是,不能根据权利人的承诺伤害或杀死权利人或权利人监护的人。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联系或结合在一起时,或者,当行为人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必然累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即使有权利人的承诺,也不能将其作为排除犯罪事由。 (五)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例如,盗窃犯从动物园盗窃了珍稀动物,饲养员及时以武力夺回,以免盗窃分子因缺乏喂养经验造成珍稀动物的伤亡,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通常,自救行为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侵害结束至行为的间隔一般不长。第二,通过正常程序很难恢复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人的目的是恢复合法权益。第四,行为人既可以用强制性的夺回方式实施行为,也可以用不让侵害者知悉的秘密取回方式实施行为。第五,自救的行为与结果不能超出恢复合法权益的需要。 (六)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自己损毁自己所有的财物,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等等。在古代社会,自杀行为曾经被一些国家作为犯罪,但现代社会中的自损行为一般为排除犯罪事由。但也有例外,即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由特定主体实施的自损行为也会构成犯罪,例如,放火烧毁自己的房屋,但该房屋与他人房屋或公共设施相连;军人在战时自伤,逃避军事义务,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自损行为不仅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同时损害或威胁了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
⑵ 论文:论防卫过当(请教论文怎么写)
司法考试教材的第二本中,有专章讲正当防卫的理论的及防卫过当等。你可以在网上下载。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
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
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为,是指外
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
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
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
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
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标准,可分
为对社会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对社会无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
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
务冲突行为等,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
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
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
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
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
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
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
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
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
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
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
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
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
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
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
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
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
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
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三、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
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
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
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
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
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
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
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
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
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
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
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
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
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
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
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
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
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
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
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
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⑶ 构成一般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一般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对本人或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条。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3)执行命令行为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要件。正当防卫,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从主观方面来看,最重要的是要有防卫意图。这是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行为人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应具有两点基本的心理态度。
1、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行为人只有在认识到存在不法侵害,才能产生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所谓的反击行为,则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加害行为。
2、要认识到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处于被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而对侵害者实施加害行为的,表明行为人的意图是不正当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⑷ 请问这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还是故意杀人
司法考试教材的第二本中,有专章讲正当防卫的理论的及防卫过当等。你可以在网上下载。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
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
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为,是指外
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
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
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
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
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标准,可分
为对社会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对社会无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
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
务冲突行为等,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
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
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
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
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
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
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
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
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
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
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
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
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
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
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
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
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
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
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三、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
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
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
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
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
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
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
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
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
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
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
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
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
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
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
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
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
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
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
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
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所述,他不是正当防卫,应该属于刑事案件。
⑸ 什么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它有哪些分类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自救行为二、正当业务行为。具体包括:1医疗行为2竞技行为三、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1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2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四、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具体包括:1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2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五、法令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它们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⑹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有哪些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构成某种犯罪,但其目的是排除现实的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 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正当防 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不法侵害行为即犯罪行为(如行兇、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等)才能实行防卫,对于合法行为(如公安人员追捕逃 犯,逃犯反抗不是防卫而是拒捕)是不能实行防卫的。公民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被扭送者或第三人不能进行“防卫”。
(2) 当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才能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实 施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实行防卫。
(3) 实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对于非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不能 实行防卫。例如,边防警察检查走私船只,走私者不能为自己的
非法利益而拒绝检查。
(4) 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伤害无辜的第 三者。例如,甲伤害乙,只能对甲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对甲的亲属进行防卫。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 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这种危险包括来自人 的生理原因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的力量以及动物的侵袭等。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 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危险尚未到 来或者危险已经过去,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例如,远洋货 轮在海上航行时已经收到大风警报,且海浪已经袭来,只有这时
船长才可以下令将一部分货物投人海里,实行紧急避险。大风未 来或大风已过,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会出现假想避险和 避险不适时的问题,可能构成犯罪。
(3) 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有其他方法 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还以上述远洋货轮为例,如果 危险出现时可以采取将货轮靠岸或驶人海湾躲避的办法排除危
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⑺ 犯罪排除事由都有什么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自救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具体包括:1医疗行为 2竞技行为
三、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1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 2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四、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具体包括:1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 2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五、法令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它们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⑻ 为什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表面上看某些权益造成损害,但依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社会,应受到法律支持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重要的一种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属于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紧急避险也是一种法定的正当行为,虽然也造成了一定合法权益的损害,但却是有效地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行为没有危害性,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和支持.
当然,如果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争避险过当,造成了比法律预设需保护的限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刑法对以上两种行为作了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⑼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什么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规定定期开展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具备的条件
(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行为人误以为发生危险,判断错误所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