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兵为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凡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之男性人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之权利和义务。超过四十岁者,可退出民兵组织,但战斗英雄、民兵模范不愿退出者,仍可酌情留队。第三条民兵任务:
一、保卫祖国,担负国家之兵役与战勤动员任务,并积极学习军事、政治、文化,加强体质锻炼;
二、协助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保卫地方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保卫工矿、仓库、交通与海防、边防,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三、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推动生产合作事业,及救灾、治水、造林等工作。第四条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各级军区、到各县、区、乡,均设立人民武装领导机关。同时,为了加强党、政、军对人民武装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取得群众团体之协助,保证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实现,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由中央到乡(行政村)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的领导机关,除接受其直属上级领导外,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之领导,并为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之办公机关。第五条组织编制:
一、凡乡(行政村)均须建立乡(行政村)民兵队部,为乡(行政村)的人民武装领导机关,设立不脱离生产的队长、指导员各一人,副队长、副指导员若干人,文书一人,均不脱离生产。
二、凡队员八人至十五人者编为一小队(因特殊情况不满八人者,亦编为一小队),二至五个小队编为一分队,二至五个分队编为一中队,分设正副小队长、正副分队长、正副中队长各一人。如全乡(行政村)民兵在五个分队以下者,即不编中队,而直属乡(行政村)队部领导。
三、凡小队、分队、中队、乡(行政村)队之干部,均由队员民主选举,中队以下干部经区人民武装部批准,乡(行政村)队干部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委任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若因故需要改选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改选之。
四、以县为单位,在民兵组织基础上建立民兵基干团,加强训练,作为兵役征召的基础。凡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五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家庭劳动力充裕之民兵,均应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超过规定年龄之民兵英雄模范和身体强壮的同乡转业军人在自愿原则下,亦可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基干团以县、区人民武装部兼团、营部,乡(行政村)根据基干民兵多少,编成班、排、连组织。民兵基干团之队员,除在集中执行任务及集中训练时由团营部指挥外,平时教育训练仍属乡(行政村)队部建制,不脱离原有民兵的组织。第六条制度:
一、凡已实行普遍民兵制的地区,建立民兵入队出队制度。
二、定期举行小队、分队、中队及全乡(行政村)民兵队员大会。县以上领导机关,按工作需要,得召开民兵代表会议。
三、建立不脱离生产的与临时脱离生产的两种训练制度。但临时脱离生产的训练,及其时间,需经省军区批准,方得进行。
四、建立人员、武器、弹药登记、统计制度及武器、弹药保管制度。
五、建立民兵的检阅制度。各地得依据具体情况,以县或区为单位,每年举行一次全县或全区民兵基干团的检阅;平时则由民兵领导机关派人到乡(行政村)举行不定期的检阅。第七条各级人民武装机关及其所属之民兵,除受其上级领导外,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之领导。民兵在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作战、剿匪或执行其他任务时,应接受该部队的指挥。第八条民兵因参战、剿匪负伤而致残废或牺牲者,须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执行。第九条纪律:
凡服从命令、执行任务、积极学习、努力生产、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群众纪律,并积极主动地宣传人民政府政策,维护人民国家法令,与一切危害政策法令及破坏群众纪律现象进行斗争有显着成绩者,得酌情表扬奖励之;违抗命令、违犯法令、破坏群众纪律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严重者,除执行纪律外并送交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实行。
附 则:
一、凡工厂、矿厂、商店、公私企业等单位不建立民兵组织。
二、大、中城市除郊区组织民兵由城市郊区人民武装部统一领导外,市区内不建立民兵组织。
Ⅱ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是什么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我国军事战略方针
我国倡导的是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新形势下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着眼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对军事斗争准备、军事战略布局、战略指导原则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明确了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建设发展的战略目标。
我国新时期的军事战略方针是以国家综合实力为基础,以积极防御思想为指导,以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基点,建设与运用军事力量,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对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全面、全过程的运筹与指导。积极防御战略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军事战略方针。
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讨论些什么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
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概括为什么职权
为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4)人民武装部宣布命令大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Ⅳ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有哪些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认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Ⅵ 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的国家机关是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6)人民武装部宣布命令大会扩展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Ⅶ 八七会议的内容是什么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湖北省汉口秘密召开紧急会议——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有着重大转折意义的“八七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确定今后革命斗争的方针。出席会议的有部分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及中央机关、共青团中央、地方代表共22人。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罗明纳兹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瞿秋白、李维汉主持;由于当时环境极其险恶,会议只开了一天。 八七会议是在中国革命的危急关头召开的,会议正式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并把领导农民进行秋收起义作为当前党的最主要任务,从而使全党没有在白色恐怖面前惊慌失措,指明了今后革命斗争的正确方向,特别是毛泽东在会上提出“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革命从此开始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八七会议在我党的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给正处于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新的出路,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没有注意防止正在滋长的“左”倾情绪,导致后来发展成危害极大的“左”倾错误。
编辑本段会议背景
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先后叛变革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中国革命处在一个十分紧急的关头, 八七会议
八七会议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在关系党和革命事业前途和命运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的紧急会议。八七会议在我党的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给正处于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新的出路,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没有注意防止正在滋长的“左”倾情绪,导致后来发展成危害极大的“左”倾错误。 八七会议是在中国革命的危急关头召开的,会议正式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并把领导农民进行秋收起义作为当前党的最主要任务。从而使全党没有在白色恐怖面前惊慌失措,指明了今后革命斗争的正确方向,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革命从此开始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编辑本段会议目的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确定今后革命斗争的方针。出席会议的有部分中央委 会址
员、候补中央委员及中央机关、共青团中央、地方代表共22人。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罗明纳兹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瞿秋白、李维汉主持。由于当时环境极其险恶,会议只开了一天。会上,罗明纳兹作党的过去错误及新的路线的报告和结论,瞿秋白代表中央常委会作将来工作方针的报告。在会议讨论中,许多同志批评中央在处理国民党问题、农民土地问题、武装斗争问题等方面的右倾错误。有的同志还批评了苏联顾问、共产国际代表的一些错误。毛泽东在发言中,从国共合作时不坚持政治上独立性、党中央不倾听下级和群众意见、抑制农民革命、放弃军事领导权等四个方面批评陈独秀的右倾错误。关于军事工作,毛泽东尖锐地指出:“从前我们骂中山专做军事运动,我们则恰恰相反,不做军事运动专做民众运动。”他着重强调:“以后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这是一个对中国革命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的论断。这个论断是从大革命失败的血的教训中取得的,它指出了中国革命的特点,实际上提出了以军事斗争作为党的工作重心的问题。他建议“此次会议应重视此问题,新政治局常委要更加坚强起来注意此问题”。 会议讨论通过了 《告全党党员书》 、《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最近职工运动的议决案》、《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等决议,要求坚决纠正党在过去的错误,明确提出土地革命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内容。党的现实最主要的任务是有系统地、有计划地、尽可能地在广大区域内准备农民的总暴动。会议决定调派最积极的、坚强的、有斗争经验的同志,到各主要省区发动和领导农民暴动,组织工农革命军队,建立工农革命政权,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会议撤销了陈独秀的领导职务,选举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等组成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毛泽东当选为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 八七会议开完后,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的瞿秋白,向毛泽东征求意见,准备让他到上海中央机关去工作。毛泽东回答:我不愿去住高楼大厦,我要上山结交绿林朋友。随即毛泽东以中央特派员的身份回湖南,于1927年9月9日发动和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毛泽东过去做过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学生运动和统一战线工作,却从来没有做过军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他勇敢地挑起了这副全新的担子。后来他说:“像我这样一个人,从前并不会打仗,甚至连想也没想到过要打仗,可是帝国主义的走狗强迫我拿起武器。”这时,全党都拿起了武器,到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会议之前,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领导了近百次武装起义,标志着我党进入了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和红军的新时期。
编辑本段参加人员
八七会议(参议人员)
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有:李维汉、瞿秋白、张太雷、邓中夏、任弼时、苏兆征、顾顺章、罗亦农、陈乔 年、蔡和森,候补中央委员有:李震瀛、陆沉、毛泽东,中央监察委员有:杨匏安、王荷波,共青团代表有:李子芬、杨善南、陆定一,湖南省委代表彭公达,湖北省委代表郑超麟,中央军委代表王一飞,中央秘书邓小平等22人。共产国际代表罗米那兹及另外两位俄国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编辑本段会议议程
由于时局紧张,交通不便,只有在武汉的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共青团中央委员和湖南、湖北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由于白色恐怖,形势紧迫,会议仅开了一天。会议共有3项议程: 1.共产国际代表作报告; 2.中央常委代表瞿秋白作报告; 3.改选临时中央政治局。 会议由李维汉主持。他首先介绍了会议的筹备经过,说明到会的中央委员不到半数,只能开一次中央紧急会议。然后宣布了会议的三项议程:1.共产国际代表作报告;2.中央常委代表作报告;3.改选中央政治局。由于白色恐怖,形势紧迫,会议只开了一天就胜利结束。 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是,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作关于党过去的错误及新的路线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了召开中央紧急会议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这次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他就《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发言。首先,他分析了中国各阶级的情况,说明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中国革命。中国农民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求得自身解放。如果过去党对农民有正确的领导,不在农民问题上对国民党让步,不阻止农民运动,坚持党的独立性,就不会使革命失败。直到八一南昌起义,中国的革命才开始有了一个坚决的转机。他还批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联合战线中放弃党的领导权的错误。同时又认为现在还不应退出国民党。 国际代表报告之后,李维汉说,常委已经接受了这个报告,现在请大家讨论。接着,毛泽东、邓中夏、蔡和森、彭公达、罗亦农、任弼时、李子芬、瞿秋白都作了发言。大家的发言,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统一战线中的机会主义路线问题。毛泽东、蔡和森、任弼时认为,过去党在统一战线问题上,只重视上层几个领袖人物,而忽视了广大工农群众,这就使党失掉了群众基础。邓中夏说:过去有许多同志都感觉到中央的指导不好,现在再拿事实更看得明确,机会主义发生不是自今日始,而是早有由来,现在由于阶级斗争加剧,就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罗亦农认为,五大以前,党对大资产阶级估量太高。五大时又对小资产阶级估量太高,所以对国民党看得太高。邓中夏说,以前甚至将谭延闿、唐生智、孙科等地主买办军阀都看成小资产阶级了。总之,由于阶级估量和阶级分析上的错误,这就必然造成过去中央在指导路线上的错误。蔡和森、邓中夏和任弼时等,还批评了陈独秀的封建家长作风,要求撤换陈独秀的领导职务。 二、关于农民和土地问题。毛泽东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批评了过去中央反对农民运动的错误。他说:农民要革命,接近农民的党也要革命,但上层的党部则不同了。我曾将我的意见在湖南作了一个报告,同时向中央也作了一个报告,但此报告在湖南发生了影响,对中央则毫无影响。广大党内外的群众要革命,党的指导者却不革命。蔡和森说:五大的中心集中到土地革命,制定了很好的决议,但大会后的中央并不实行,而采取压制农民运动的态度。任弼时说:党无土地革命的决心,并造出一个理论,说土地革命是一个很长远的过程,不知道这是目前的行动纲领。 三、关于军事工作和武装斗争问题。毛泽东在发言中批评了陈独秀不做军事工作的错误,第一次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思想。他说:蒋介石、唐生智都是拿枪杆子起家的,我们独不管,现在已被注意,但仍没有坚决的概念。比如秋收起义,非要依靠军队不可,这次会议应重视这个问题,新政治局的常委要更加坚定起来注意这个问题。湖南这次失败,完全由于主观上的错误,以后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枪杆子中取得的”。罗亦农说:过去党不注意夺取政权的武装,上海、湖南都是半途而废,这是非常错误的。 就以上几个问题讨论以后,国际代表作了总结发言,讲了革命形势和革命性质。接着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告全党党员书》强调指出:“工人阶级的革命党,要纠正自己的错误,只有公开的批评这些错误,而且要使全党党员都参加这种批评。无产阶级政党不怕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如果共产主义者不能无所畏惧无所忌讳的批评党的错误、疏忽和缺点,那么,共产主义者也就完了。我们的党公开承认并纠正错误,不含混不隐瞒,这并不是示弱,而正是证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力量……我们是最先进的阶级,无产阶级之先锋队能够在自己错误经验里学习出来,绝无畏惧的披露自己的错误并且有力量来坚决的纠正。” 会议的第二项议程是瞿秋白代表中央常委作报告。报告指出:现在主要的是要从土地革命中造出新的力量来,我们的军队则完全是帮助土地革命的。农民要求暴动,各地还有许多的武装,有这样好的机会,这样多的力量,我们必然要点燃这爆发的火线,造成土地革命。报告提出了今后工作的三条策略原则:第一,要注意与资产阶级争领导权,要注意揭露汪精卫派民权主义的假面具;第二,要注意群众,团结真正的左派;第三,在革命中组织临时的革命政府。报告在最后还提出要注意作好团结国民党革命左派的工作,以及注意加强军队和士兵中的工作。 瞿秋白报告后,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最近职工运动议决案》、《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并追认批准了1927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中国国民党革命同志书》等文件。 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指出:“共产党现时最主要的任务是有系统的有计划的尽可能的在广大区域中准备农民的总暴动,利用今年秋收时期农村中阶级斗争剧烈的关键”,来发动和组织农民举行秋收暴动。会议要求中央党、团机关“应当在极短期间调最积极的、坚强的、革命性稳定的、有斗争经验的同志尽量分配到各主要的省份做农民暴动的组织者。” 会议通过的《最近职工运动议决案》指出:要“注意于武装工人及其暴动巷战等军事训练,即刻准备能响应乡村农民的暴动,而推翻反革命的政权”。“工人阶级应时刻的准备能领导并参加武装暴动。以乡村农民之胜利为依据,推翻反革命政权,而建立革命平民的民权的城市政府”。 会议的第三项议程是选举临时中央政治局。经过热烈讨论,选举临时中央政治局正式委员9人:苏兆征、向忠发、瞿秋白、罗亦农、顾顺章、王荷波、李维汉、彭湃、任弼时。候补委员7人:邓中夏、周恩来、毛泽东、彭公达、张太雷、张国焘、李立三。 8月9日,临时中央政治局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选举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为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了政治局的分工,决定由李维汉任中央组织部长兼管中央秘书厅;瞿秋白任中央宣传部长、农委主任兼党报总编辑;苏兆征任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主任;周恩来任中央军事部长,由秘书王一飞代理部务;杨之华任中央妇女部长;顾顺章任中央交通局长;郑超麟暂时负责中央出版局。 会议还决定王荷波任北方局书记,蔡和森为秘书;张太雷任广东省委书记;毛泽东去湖南领导秋收起义。[1]
编辑本段会议历程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在关系党和革命事业前途和命运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的紧急会议。 会址内会场实景
为了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纠正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确定党在新时期的斗争方针和任务,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原俄租界三教街41号(现为鄱阳街139号)召开了中央紧急会议(因出席的中央委员不到半数,既不是中央全会,也不是中央政治局会议,故称为中央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由于时局紧张,交通不便,只有在武汉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监察委员,共青团中央委员和湖南、湖北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有:李维汉、瞿秋白、张太雷、邓中夏、任弼时、苏兆征、顾顺章、罗亦农、陈乔年、蔡和森,候补中央委员有:李震瀛、陆沉、毛泽东,中央监察委员有:杨匏安、王荷波,共青团代表有:李子芬、杨善南、陆定一,湖南省委代表彭公达,湖北省委代表郑超麟,中央军委代表王一飞,中央秘书邓小平等22人。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及另外两位俄国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由于白色恐怖,形势紧迫,会议仅开了一天;
编辑本段会议内容
首先,由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作了关于《党的过去错误及新的路线》的报告和结论。然后,他就《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发言。毛泽东、邓中夏、蔡和森、罗亦农、任弼时等先后发言,尖锐地批判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毛泽东在发言中批评了陈独秀在农民、军事等问题上的错误,强调军事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毛泽东说:“以后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明确指出枪杆子取政权,第一次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思想。接着,瞿秋白代表中央常委就党的任务和工作方向问题作了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最近农民斗争议决案》、《最近职工运动议决案》、《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等。 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坚决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撤销了他的总书记职务。会议确定以土地革命和以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政策为党在新时期的总方针,就国共两党关系、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把发动农民举行秋收起义作为党在当时的最主要任务。 会议选举了新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委员为苏兆征、向忠发、瞿秋白、罗亦农、顾顺章、王荷波、李维汉、彭湃、任弼时;候补委员为邓中夏、周恩来、毛泽东、彭公达、张太雷、张国焘、李立三。会后,临时中央政治局选举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为政治局常委。由瞿秋白主持中央工作。新的临时中央政治局决定设立中共中央北方局、南方局和长江局,决定王荷波任北方局书记,蔡和森为秘书;张太雷赴南方局,任广东省委书记;罗亦农赴长江局工作;毛泽东去湖南在湘赣边区领导秋收起义。
编辑本段主要意义
会议会址纪念馆馆名(邓小平题写)
八七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次重要会议,它在中国革命遭受严重挫折后,总结了失败的经验教训,结束了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在党中央的统治,确定了党在农村领导武装暴动、开展土地革命的斗争方针。这次会议对于挽救大革命失败所造成的危局,实现党的战略转变起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共产国际及其代表的“左”倾错误观点和中国共产党内的“左”倾情绪相结合,使八七会议在反对右倾错误的同时,却为“左”倾错误开辟了道路,主要表现在对当时的革命形势缺乏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不是组织正确的反攻或必要的策略上的退却,借以保存和聚集革命力量,而是容许和助长冒险主义和命令主义的倾向(特别是强迫工人罢工)。在组织上则开始了宗派主义的过火的党内斗争,过分或不适当地片面强调领导干部的纯工人成分的意义等。 总之, 八七会议在我党历史上是一个转折点。它给正处在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中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新的出路,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 但是,八七会议在反对右倾错误的时候,没有注意防止“左”的思想的出现,使“左”倾情绪在党内滋长起来,给后来的中国革命造成很大的危害。
编辑本段会议遗址
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
“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口鄱阳街139号,依托旧址而建,于1978年8月7日正式对外开放。 纪念馆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现举办有复原陈列和辅助陈列,用大量文物、图片和资料再现八七会议的历史。纪念馆自建馆以来坚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邓小平、李维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分别来馆视察,邓小平同志还亲笔为纪念馆题写馆名。 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先后叛变革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中国革命处在一个十分紧急的关头,8月7日,中共中央举行了紧急会议,亦即“八七”会议,瞿秋白、李 邓小平同志题写馆名
维汉、毛泽东、苏兆征、罗亦农、张太雷、邓中夏、陆定一、邓小平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批判和纠正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路线,撤消了他的总书记职务,选出了瞿秋白为首的中央临时政治局,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总方针,决定发动湘、鄂、赣、粤等省秋收起义。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并在会议上发言,提出了“枪杆子里出政权”的着名思想。 纪念馆现已成为武汉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1982年,国务院公布会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中宣部命名纪念馆为全国百家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编辑本段主要影响
八七会议会址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伟大的转折。1927年春夏,暴风骤雨般的反帝反封建群众运动席卷全国,遭到沉重打击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国内一切反动势力联合起来,共同镇压革命运动,蒋介石、汪精卫集团先后在上海和武汉发动反革命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破裂,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在这危急时刻,中共中央于8月7日在汉口三教街41号召开紧急秘密会议,研究解决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这次会议纠正和结束了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总结了第一次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选举产生了新的党中央领导机构。这次会议挽救了革命,挽救了党,是中国革命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的标志。 八七会议在我党的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给正处于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新的出路,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没有注意防止正在滋长的“左”倾情绪,导致后来发展成危害极大的“左”倾错误。
Ⅷ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
以上全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而第6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有权利宣战,在国家遭到侵犯的情况下,由其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宣战。这是初中政治课的内容。
Ⅸ 江苏省武警总队地址是什么
江苏省武警总队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关21号。
总队机关驻南京市,总队长为曾万标,政治委员由省公安厅厅长洪沛霖兼任,副政治委员为刘其章。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门的指导。
(9)人民武装部宣布命令大会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
1952年11月江苏省公安总队成立;1955年5月12日并入省军区。
1959年1月1日成立江苏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
1962年1月8日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
1963年2月1日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江苏省总队;
1966年6月30日撤销;
遵照中央军委1966年6月6日《关于全国公安部队整编报告的批示》和南京军区9月14日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命令》,公安部队江苏省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独立第二师,归省军区建制领导;
1976年1月,依据军委电令,独立二师师部撤销,所属步兵第四、五、六团,分别整编为江苏省军区独立第四、五、六团。1983年1月,省军区独立第4、5、6团,南京军分区大桥守护营编入江苏省武警总队;
1982年12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总队正式成立。
Ⅹ 武警41师长王毅简历
王毅,男,中国共产党党员,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8750部队部队长。
2008年7月26日下午,武警总部在武警第41师隆重举行宣布命令大会,武警部队副政委李清印中将宣读了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武警第41师师长谢才书为武警青海总队总队长、武警第38师参谋长王毅为武警第41师师长的命令。武警第41师政委蒋勇(3月初由师政治部主任升任,替换退休的戴成业)主持大会。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武警第38师参谋长王毅奉命率200名官兵紧急奔赴汶川灾区。由于公路严重堵塞,王毅果断决定弃车徒步向灾区挺进。经22个小时连续强行军,王毅率队13日23时15分率先到达震中汶川县城,救出遇险群众407人,安全转移群众3700余人。5月15日,武警部队司令员吴双战、第一政治委员孟建柱、政治委员喻林祥签署通令,决定给抗灾中率部队首先进入汶川县城的武警第38师参谋长王毅记二等功。
(10)人民武装部宣布命令大会扩展阅读:
王毅其主要职责为在紧急状态时执行镇压武装暴乱和城市戒严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41师,简称武警41师,编号为武警8750部队,为武警总部领导直属管理的、作为武警部队的机动化师。
《兵役法》第四条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也就是说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以武警也是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