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善上而向是什么意思
善上而向
从词语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
善,表示赞同和应诺,尊重拥护命令。
尊敬和爱戴前辈和上级,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的方向。
2. 康德主义中唯一的善是指
1、康德的“善”观念
善与恶是基督教信仰体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基督教以信仰的方式借助《圣经》权威直接独断地宣判了人性“恶”的本源性。
在《圣经》中人类始祖在伊甸园中本来处于无忧无虑、天真无邪的状态,但却在经受“蛇(恶魔)”的诱惑之后,犯下罪行,堕落成罪人。因此原初的人类(亚当)也就“从天真无邪的状态逾越到了恶”。在这一过程中,亚当和夏娃是因为自己的欲望而违背了上帝的诫命,因此被宣告为有罪,从而与自身的创造者有了云泥之别。
康德虽因其所生处的时代与环境而深受基督教信仰的影响,但在面对“善与恶”这一问题时,却没有拘束于教会权威,转而延续了斐洛寓意释经法的传统,对《圣经》进行了“道德宗教”化的解构。
与传统基督教信仰不同,康德认为在人的本性中始终有着向善的原初禀赋,他区分了人的“动物性”、“人性”以及“人格性”的三种不同层次的禀赋。同时借由否定的言说方式将“嫁接”在人的“动物性禀赋”以及“人性禀赋”之上的恶习与人的禀赋本身分离开来。
对前两种禀赋而言,康德认为这些禀赋本身是善的,并且都能够促使人类趋向于对道德法则的遵从,但它们本身却仅仅只是一种始源的人类本性的可能性。人作为实践主体,对自身禀赋的、违背其自然目的的滥用,导致了“牲畜般的恶习”以及“魔鬼般的恶习”的人为地“嫁接”。
而对最后一种人格性的禀赋,康德认为它则明显的表现出了这种“向善”的特质而与前二者截然不同。它“是一种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道德法则当做任性的自身充分的动机的素质”,是完全无法被嫁接上任何恶习的禀赋。如果说前二者还是或者与理性毫不相关,或者与理性若即若离,那么这种人格性禀赋本身就饱含了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并且“以自身就是实践的,即无条件的立法的理性为根源”。
正是这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一起,才将人从基督教原罪的泥淖中拉出,确保了人类向善的可能性。
但“向善的原初禀赋”本身毕竟并非已然实现的“善”。在康德看来,人们“在自身中应该造就的善与我们作为出发点的恶的距离是无限的”,“也是在任何时候都无法达到的”。[康德. 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53页.]
同时,即便一个人致力于培养自身的向善的原初禀赋以便抑制自身向恶的堕落,人类本身毕竟是由恶发端的,因此即便“在选择了向善的道路之后,也设想为在他的整个生活方式面对上帝的公正审判时,仍然是应受谴责的”。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仿佛人们陷入了无法到达善以及无法弥补恶的困境。于是这种建立于人的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之上的对人类重新向善的可能性的保证就显得岌岌可危了。
而康德在这里就借由对善的原则的重新阐释将基督教神学理论加以改造,以道德宗教的视域再次确立了这种“向善的原初禀赋”得以茁壮发展的可能性。
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二篇的开始就将耶稣基督诠释为了完美的道德理想,将上帝的独生子、并非被造的人看做了“善的原则拟人化了的理念”。耶稣基督在康德看来是“唯一能使世界成为上帝意旨对象和创世目的的东西”,“是出于道德上的彻底完善状态的人性”。
而作为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我们拥有“把我们自己提高到这种道德上的完善性的的理想,即提高到具有其全部纯洁性的道德意念的原型,乃是普遍的人类义务”。这不仅是应当的,并且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正来自于这一义务本身。
耶稣基督这一原型“接纳了人性”,与人类结合,因此“在对上帝之子实践上的信仰中”,人们就可以实现自身的向善,从而得救。
而对于一个“知人心者(上帝)”的设定也就将对人的道德审判变为了“从被告的普遍意念作出的”;被告在心中已有了一个对恶具有优势的善的意念在主导着自己,成为了自由任性所接纳为自身准则的那个法则。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主体已经成为了一个“新人”,也就无须在为过去的那个自己(旧的人)承担罪责(与“属神的法庭”不同,在“属人的法庭上”我们仍需要对自己进行审判),而通过耶稣基督代为领受的方式,完成了释罪。尽管这种释罪仍然并非完全是我们的功劳,而是蒙受神恩的结果:人类经由一种意念的革命,在知人心者那里获得了原本没有完成也不可能完成的工作的报偿。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尽管康德采取了种种方式来确立向善的必须性与可能性,但事实上在康德看来,这种向善的可能性本身却是无法违背的,“无论以什么样的准则,人都不会以仿佛叛逆的方式来放弃道德法则。”并且,“道德法则是借助于人的道德禀赋,不可抗拒地强加给人的。”这样一来的话,仿佛“恶”本身对于人来说就是不可能的了;但人类的恶行毕竟却已经被犯下,并且这种恶依旧在无数的人身上被表现出来,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正是康德对于人性恶的认识中颇为重要的一点。
2、康德论“恶”
康德提出,“人天生是恶的”,但这种对“人是恶的”的认识与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人性恶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人天生是恶的”的断言无非是在说:人一方面已经意识到了道德法则的存在;另一方面却又将对这一法则的背离当做了自身自由任性的准则。
在这里首先要注意到的,就是这种“认识到”以及对其“背离”,在这种对道德法则的违背之中其实已经隐藏了作为康德道德评价的根本前提:自由。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组二律背反中,已经有了对“先验自由”在理论理性中存在必要性的论证。按照自然因果律,世界的发生可以无限上溯,因而永远无法完成对世界的解释,因此“必须假定有一种因果性,某物通过它发生,而无需对它的原因再通过别的先行的原因按照必然律来加以规定,也就是要假定原因的一种绝对自发性,它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的现象序列由自身开始”。这种纯然自发、由自身开始的因果性就被成为先验的自由。
但这种自由毕竟是脱离经验的空洞概念,因而康德提出“我目前只是在实践的理解中使用自由这个概念”,它是“任意性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任性“就其(通过感性的动因而)被病理学地刺激起来而言,是感性的;如果它能够成为病理学上被迫的,它就叫作动物性的(arbitriumbrutum),而人的任意虽然是一种感性的任意(rbitriumsensitivum),但不是动物性的(brutum),而是自由的(liberum),因为感性并不使它的行动成为必然的,相反,人身上具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规定自己的能力”。
人的任性正是一种“自由的任性”,“不依赖于感性冲动,也就是能通过仅由理性所提出的动因来规定任意”。也唯有这种“自由的任性”,才能在自由地将准则接纳为自身动机,从而使得行为具有善恶的道德价值;而一切出于外在原因产生的动机都可以借由无限上溯的方式将这种道德责任完全的抛弃。
康德在最初将人性中的恶视作是趋向于恶的倾向,它是由人自身招致的,从而由人负责。这种倾向共有三种,与向善的原初禀赋相似,康德也采用了分层递进的叙述,分别为“人的本性的脆弱”,“人的心灵不纯正”以及“人心的恶劣”。
在“人的本性的脆弱”这里,人尽管将善的法则接纳入了自由人性的准则之中,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没能完全地遵循。
而“心灵的不纯正”则是在自身动机之中掺杂了并非道德的部分,“合乎义务的行动,并不是纯粹从义务出发而作出的”。
而程度最糟糕的则是“人心的恶劣”,它本身可以被称作是“人心的颠倒”,也就是“任性对各种准则的这样一种倾向,即把出自道德法则的踪迹置于其他(非道德的)动机之后”。尽管这种颠倒本身还不是全然摒弃了道德法则,但在实践上却已经完全无视了道德法则的存在,因此尽管行动本身可能是合法的,但这一主体本身却已经可以被称作是恶的了。
前两种倾向在康德看来是无意的罪,但第三个层次却被判定为蓄意的罪,它表现出了人心的奸诈,“由于自己特有的或善或恶的意念而欺骗自己,并且只要行动的后果不是按照其标准本来很可能造成的恶,就不会因为自己的意念而感到不安,反而认为自己在法则面前是清白的”。
在康德看来。这种狡诈最终在道德实践会层面会导致一个十分严重的后果,即认为自己只要在行为上符合法律,就也因此是符合道德法则的了,最终就将会彻底地混淆掉道德法则的边界。
而由于这三种倾向或说能力是基于自由任性并且与生俱来的,又由于其毕竟是先于行动的未然状态,因而不可能根除;自由的运用就必然伴随这些倾向,因此一旦感知到这些倾向,对其运用就已经是纯然自发的了,从而是能够指向行为并且归咎于人,也就可以被称作是“生而具有的罪”了。
3. 为什么康德认为假言命令是善的
因为他认为绝对理性能导致善。
4. 行善是为何事
在普通人看来行善是为自己积德(只为自己)
在善良人看来行善是为帮助别人(只为别人)
在菩萨看来行善是为普度众生(为天下做榜样,造福于天下)
在佛看来行善只是生命的本来,是一种本能,不是为了什么。(清静自然,顺道而行)
5. 为什么康德认为假言命令是善的
而定言命令则是指做善事的原因就是觉得这是对的事情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这是假言命令。又译为定言命令。比如做善事是因为在做善事之后会得到嘉奖及名誉。“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这是人性的准则
6. 善德命令怎么用
审判使你获得善德命令效果,持续5 sec,使你的圣殿骑士的裁决、十字军打击、公正之剑和自动攻击额外造成8.0%的神圣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