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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安检需要民航哪条命令

发布时间:2022-12-29 18:02:37

1.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法律分析:2016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6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发布了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分为总则、民航安检机构、民航安全检查员、民航安检设备、民航安检工作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九章92条。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2.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 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
《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二节安检人员第十三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第十五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第十六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七条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第十八条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 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3. 民航安检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技术检查简称安全检查,是指在民用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炸)飞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
部门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二、检查权。

安监部门的检查包括几个方面:

1、对乘机旅客的身份证件的查验,通过对旅客身份证件的核查,防止旅客用假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乘机,发现和查控通缉人员。

2、对乘机旅客的人身检查权,包括使用仪器和手工检查直至搜身检查。

3、对行李物品的检查权,包括使用仪器和手工开箱(包)检查。

4、对货物、邮件的检查权。

5、对进入候机隔离区和登机人员的身份证件的核查和人身检查权。

三、拒绝登机权

1.在安全技术检查中,当发现有故意隐匿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可能用于劫(炸)机的违禁品及危险品的旅客时,安检部门有权不让其登机,并将人与物一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2.在安全技术检查过程中,对手续不符合和拒绝接受检查的旅客,安检部门有权不准其登机。

四、候机隔离区监护权

1.候机隔离区没有持续实施管制的,在使用前,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查。

2.安检机构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3.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4.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并接受安检机构的安全监督。

五、航空器监护权

1.对出、过港航空器实施监护。

2.应机长请求,经机场公安机关或安检机构批准,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审定申请时,应当对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进行审查。第十二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第十三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本机构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以确保持续有效。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十四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一)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第十五条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第十六条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第十七条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八条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第十九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第二十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5.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有什么

法律分析: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等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二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第二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第二十八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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