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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命令

发布时间:2022-12-30 13:11:13

❶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一、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指挥,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具体领导下,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二、省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地方性法规及配套制度。主动跟进疫情防控进程,深入分析研究疫情防控有关的立法需求,对实践急需且符合立法机关权限的立法事项及时纳入立法计划、启动立法程序。抓紧开展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地方性法规评估,推进地方性法规内部关系更加完善协调。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督职权,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备案审查、代表视察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各项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医疗救治、生产生活、奖励补助等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本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情况的监督,对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案或者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以依法启动撤职案。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加强风险较大的地区疫情防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依法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非法猎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强化医疗物资等的供应,推动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复工达产,规范捐赠、受赠行为;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县(市、区)统一部署,坚持力量下沉,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引导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道口管理、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五、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的统筹力度,优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六、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加强对信息传播渠道的监管。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发现虚假有害信息后,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虚假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通过主流媒体、融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警示信息,切实做好辟谣工作。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经济形势分析研判,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支持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发挥国内市场拉动作用,着力稳外贸稳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❸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生产、生活区域新冠疫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善待生命”的原则,以疫情的预测、预防为重点,以对防控疫情、保障生产为目标,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公司内不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安全有序的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危险源辨识
3.1.1 职工放假、出差途中前往或途径疫区被感染。
3.1.2 职工放假、出差途中通过接触被感染人员导致被感染。
3.1.3 外来人员带来传染病源。
3.2新型冠状病毒特性
3.2.1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特性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β属),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nCoV)。
3.2.2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划分,本次新冠病毒为乙类疫情,按最高管理等级甲类管理。
3.2.3 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乏力,呼吸道症状以干咳为主,并逐渐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
3.2.4 前期绝大多数病例有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后期继发的绝大多数病例均为武汉人员或有武汉相关人员接触史或直接与病患有接触,少儿相对不易感染。
3.2.5 预后情况:绝大多数病患预后情况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病情危重者以老弱为主。
3.4 突发疫情事件可能发生的区域、地点
公司内生产、办公、生活区域。
4 事件分级
4.1 重大事件:进入过公司人员或公司内部人员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4.2 一般事件:与病患者有接触史的人员隔离期未满14天进入公司内,或公司内人员出现相关症状(未确诊)。
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 应急指挥机构
5.1.1 应急指挥部
成立“新冠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生产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分管副总担任。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a、高度重视疫情的危害性,密切关注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及时研判并做好生产经营活动决策部署。
b、审批应急工作小组应对和处置方案,确保资源保障。
c、关注所在单位员工及家庭疫情情况,对有关困难员工采取救助措施。
d、做好节后复工部署,摸排清楚员工节日期间涉及紧密接触的隔离安排,避免内部传染。
5.1.2 疫情防控工作小组
在公司疫情指挥部下设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下设应急统筹、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协调管理三个单元,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工作职责:
a、密切关注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建立逐级汇报机制;
b、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制定具体应对和处置方案;
c、摸清所在部门、车间员工及家庭疫情情况,实行一事一报机制;
d、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提出节后复工建议方案;
e、收集出入疫区人员、出现流感症状人员信息并每日向领导小组汇报;
f、督促全面开展生产、办公、住宿等场所的消毒工作;
g、为员工配发有效的防护口罩,宣传正确的病毒预防措施;
h、每日对所有员工监测一次体温并做好记录,直至疫情全面被消灭。
其它主要单位职责:
5.2 各部门、车间职责
5.2.1复工前做好本部门、车间员工情况摸底工作,着重了解员工节假日出行情况,有无武汉等疫区及相关人员接触史,有无病患接触史,有无疫情相关症状,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备。
5.2.2复工后做好本部门、车间员工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员工遵守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
5.2.3 出现紧急情况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管控。
5.2.4 控制不必要的外来人员进出,若有必要,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3 生产保障部
5.3.1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公司正常生产的必要物资供应。
5.3.2 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劳保用品、消毒药水等必要物资的采购。
5.3.3 做好水电气供给保障工作。
5.4 综合管理部
5.4.1督促安保人员做好外来人员管控工作,及时发现疫情的苗头。
5.4.2督促保洁人员同时做好卫生清扫和消毒杀菌工作。
5.4.2负责后勤保障,对需观察隔离的员工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5.4.3食堂采买要避开病毒源,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5.4.4负责对住宿部区域的员工进行监督检查。
5.4.5安排专人负责公司门口的监测设备如红外线温度仪等的监控记录。
5.4.6准备应急时的车辆调用、确保及时有效出车。
5.5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命令,做好应急配合工作。
5.6全体员工职责
5.6.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司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5.6.2及时如实上报个人疫情接触信息和身体异常情况。
5.6.3发现身边人员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主动上报。
6 预防与预警
6.1 预防
6.1.1 按各部门员工摸底了解情况,安排有疫区或患者接触史的进行隔离14天,无异常后复岗。
6.1.2在公司门岗安排人员对所有进入公司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
6.1.3员工在国家相关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前必须按公司要求每天佩戴口罩,口罩由公司发放每天两个。
6.1.4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尤其要防备疫情发生地区和可能感染的人员进入厂区,必要进入时使用测温枪进行体温监测无异常登记后佩戴口罩进入,进入后全程必须有人陪同。
6.1.5加强卫生清扫和消毒杀菌工作,一般场所每日消杀一次,人员密集场所每日消杀两次,口罩回收桶每日消杀三次。
6.1.6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卫生,适量运动、注意休息。
6.1.7办公住宿场所应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生活、工作场所干净。
6.1.8勤洗手、勤晒衣服和被褥。
6.1.9取消一切娱乐性活动,尽量避免前往空气流通不畅、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6.1.10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综合管理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的宣传,使广大员工能及时了解预防知识。
具体预防处置流程如下:
6.2 预警发布与预警行动
6.3.1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后,疑似病例所在部门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各部门每天定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汇报本部门疫情情况(是否有发热病人或疫情接触情况),如有则按处置流程处置。
6.3. 2 公司领导根据疑似病例、是否有发热病人或疫情接触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发布预警通报,通知各部门作好应急准备。
6.3.3 发生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后,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在上级防疫部门专家的指导下对疑似病人及时进行甄别、抢救和转运,并予以有效隔离,同时向上级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专人专车转运至定点治疗医院进行进一步确诊、医学观察及治疗处理。
6.3.4制作表格分发到各部门,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人员的体温进行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及时采取措施。
6.3.5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综合管理部及时将疑似病人医学观察及治疗处理情况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
6.3.6综合管理部督促安保人员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摸底排查,尽早发现疫情的苗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同时做好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
6.3 预警结束
疑似病人经医学观察诊断为非新冠疫情,或疑似病人经治疗处理后确认康复,厂区及住宿部经过14天后无新的病例出现。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后发布预警结束通报。
7 信息报告
7.1 本公司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7.2 当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部门主任。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症状、人员数量等。
7.3 部门主任接报告后,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公司相关领导。
7.5 确认异常情况属实后由公司领导指定窗口向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地方卫生部门报告。
7.6 突发事件发生后,以上所有流程报告间隔每级不得超过1小时。
7.7 外部机构的联系方式。
7.7.1 急救电话:120 报警电话:110
7.7.2 疾控中心:
8 应急响应
8.1 响应分级
8.1.1 发生一般事件,由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组长为负责人。
8.1.2 发生重大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负责人。立即命令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向疾控中心及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工作。
8.2 响应程序
8.2.1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接到发现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判断应急响级别。
8.2.2 二级响应:马上到现场确定情况,情况属实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马上确定病患是否已经送至医院就医,通知综合管理部对密切接触病患的人员进行隔离,在宿舍设置隔离室,并联动其他各部门,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趋势,做好公司日常生产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确定是否启动应一级响应。
8.2.3 一级响应:立即向疾控中心及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工作,后续工作由政府指挥安排。
8.3 应急处置要点
8.3.1参加处置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有条件的应该佩戴防护面具或护目镜。
8.3.2发现人应尽可能避免与患者直接接触或近距离接触,并离开患者生活、工作的房间或办公室等场所。在现场附近把守,防止人员进出,等待公司应急组织其他人员的到来。
8.3.3发现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患者碰触或使用的一切物品。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员当天活动的室内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食物等,经应急指挥部同意行政事务中心通知安健环部先行隔离,为医疗机构人员调查取证保存原始材料。未经应急指挥部同意,不得解除隔离。
8.3.4考虑发现人有被传染的可能,在公司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到达后,发现人简要汇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执行预防传染他人的隔离措施。
8.3.5应急处置过程中,其他人员应尽可能避免与患者直接接触或近距离接触,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患者发病地点,以防传染。
8.3.6发现疫情部门应做好人员情绪稳定工作,同时做好生产人员安排,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8.3.7处置人员带好防护用具,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对所发现的疑似病人,按有关规定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或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诊断、治疗和转运。转运时要用医疗机构的专车将病人转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将发病情况,诊断或疑似诊断(病历)向收治医院详细介绍,帮助收治医院在最短时间内明确诊断,及时治疗。
8.3.8综合管理部根据专业医疗机构意见,安排人员选择合适的药品,对发生确诊或可疑病人的疫区、空间、交通工具、病人接触过的物品、呕吐物、排泄物,进行有效消毒;对不宜使用化学消杀药品消毒的物品,采取其它有效的消杀方法;对价值不大的污染物,采用在指定地点彻底焚烧,深度掩埋(2米以下),防止二次传播。联系地方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防疫部门对感染区域及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消毒。
8.3.9行政事务中心配合上级防疫部门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史;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8.3.10综合管理部对需观察隔离的员工在宿舍设置专门的隔离房间,负责安排好被隔离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配给。综合管理部食堂采买要避开病毒源,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8.3.11布置安排好人力,做好公司各出入口及隔离观察区的警戒工作,隔离区处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8.4 其他处置措施
8.4.1各级领导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带来的人手紧缺问题,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证公司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各级健康人员要在不被传染的情况下坚守本职岗位,使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8.4.2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乘坐本公司车辆,随时对公司属车辆进行消毒。根据需要派出专用车辆参加救援工作。
8.4.3公司工会及各部门分工会应抽调人力做好患者亲友的接待、安抚工作。
8.4.4各部门接到应急反应的通知后,应按各自的职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按照规定表格内容对所属人员的体温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及时上报。组织排查与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并告知当事人暂时不要与其他人员接触,并自行限制活动范围。
8.4.5当疫情暴发,虽采取措施但不能有效控制时,为保证生产有序进行,对部分健康的运行、检修和管理岗位人员进行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减少外界接触,以保障上述人员不被感染。
8.5应急结束
在本公司所辖区域,应隔离时间段内,已隔离病员均得到有效治疗,患者生活、工作场所已消毒;且14天内未发生新增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时,由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宣布情急情况结束。
9 后期处置
9.1 “突发情况”处置结束后,按照把事故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原则,及时做好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9.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 应急保障
10.1 应急队伍
应急队伍由甘肃安全谷应急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综合应急编组构成,紧急情况时各编组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以及公司指挥领导的其他命令。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安全生产办公室和生产保障部组织储备适量的应急防护设施,如防护手套、口罩、消毒液、红外线温度仪等。综合管理部安排小车两辆,应急期间优先保障应急需要。
10.3 通信与信息
公司通讯联络通过固定电话、手机方式进行。
10.4 经费
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负责保障本预案所需应急专项经费,财务部负责此经费的统一管理,保障专款专用,在应急状态下确保及时到位。

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统筹防控与分级防控相结合、服从大局;坚持依法防控、依规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防控、部门防控、行业防控、基层防控、单位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开展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联防联控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统一部署,开展群防群治,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防控辖区疫情。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加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城乡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摸排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高效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返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单位和个人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了解疫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自觉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

(二)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监测、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防控措施的实施;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强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应当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得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六)从疫情严重地区回渝人员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七)从市外返回本市居住地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观察规定。七、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伤医、医闹等形式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二)辱骂、抓打、恐吓防控人员;

(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

(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

(五)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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